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行为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制度,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明确职务过错和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方式,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提高。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主要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行为。
常见的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包括:未按照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或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配备或未使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未及时排除或通报安全隐患等。
对于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可以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进行追究,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责任追究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等方面。
刑事责任追究主要涉及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例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民事赔偿责任追究主要是要求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是指责任人在行政管理上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激励有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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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行政行为违纪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层级监督制度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工作失误处罚规章制度
工作失误处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员工工作失误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罚款、停职、辞退等。
第五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务必认真工作、尽职尽责。
第六条如果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失误进行评估并作出合理的处理,并在员工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九条处罚应当依据事实、依据情节,坚持因人而异,因情而异的原则。
第十条处罚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员工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第十一条处罚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形成恶性循环,影响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对于员工的轻微失误,应当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措施,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十三条对于员工的严重失误,应当依据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示警戒。
第十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失误情况,对其进行分类处理,定期评估并调整处罚措施。
第三章处罚方式第十五条口头警告:向员工口头表示警告,提醒其注意,防止再次犯错。
第十六条书面警告:向员工发出书面警告通知,明确表示对其工作失误的批评和警告。
第十七条降级:对于严重失误的员工,公司可以考虑将其降级处理,减少其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罚款:根据公司规定,对严重失误的员工进行罚款处理,作为惩罚。
第十九条停职:对于较为严重的失误,公司可以考虑让员工停职一段时间,以示警戒和惩罚。
第二十条辞退:对于重大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辞退其工作。
第四章实施程序第二十一条员工工作失误应当由直接主管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初步处理意见应当报经上级主管审批,形成最终处理方案。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为增强公司员⼯⼯作责任感,确保公司各项⼯作的全⾯落实和正确实施,同时提⾼⼯作效率,防⽌和减少⼯作失职(失误)情况的发⽣,制定本规定。
⼀、释义⼯作失职(失误)是指员⼯在⼯作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未能履⾏好⼯作职责,以致影响⼯作质量和⼯作效率,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及严重过失、过错、收受贿赂或故意犯错等产⽣的渎职⾏为。
⼆、适⽤范围和依据1、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均适⽤本规定;2、责任追究依据本管理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执⾏;3、责任追究处罚包括批评教育、换岗待岗、扣除绩效、停发⼯资、降职降薪、撤销职务、经济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式。
三、遵循原则对公司内部员⼯失职(失误)的责任追究,应综合考虑⾏为过错、损失数额、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1、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3、分级负责,⼀级抓⼀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四、责任部门1、⾏政综合部负责公司员⼯⼯作失职(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作,主要履⾏下列职责:(1)决定是否进⾏调查;(2)审议调查或核实调查报告;(3)进⾏失职(失误)责任处理;(4)对失职(失误)责任⼈的申诉进⾏复议。
2、⼯作范围为确定失职(失误)的性质、查明造成失职的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确定失职责任⼈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理决定等事项; 3、⾏政综合部负责组织⼈员进⾏调查,并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对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查阅有关原始纪录等事项予以配合。
五、责任认定1、相关⼈员有下列情形之⼀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过失或过错,应当追究⼯作失误责任;由于严重过错、故意犯错或收受贿赂⽽造成重⼤经济损失的,需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乃⾄追究法律责任:(1)不执⾏⼊库规定,接收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加⼯件的;(2)未按规定采取保管防护措施,导致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的;(3)因保管不慎造成重要技术资料丢失、损毁的;(4)偷窃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为个⼈谋取利益的;(5)因图纸设计、计算、发放等失误导致技术改造、产品⽣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6)签订有缺陷的合同或审核⼈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7)应当或可以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擅⾃放弃的;(8)签订、履⾏采购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被诈骗或严重影响⽣产的;(9)因故意或违规操作经相关部门评定为重⼤质量事故或设备事故的;(10)因错检、漏检造成不合格品流⼊下道⼯序,导致影响⽣产或发⽣质量事故的;(11)为公司采购物资(含⾷堂)或申报项⽬时,虚报采购价格⽽收取回扣的;(12)利⽤⼯作职务之便以损害公司利益收取好处费的;(13)因使⽤或保管不善导致电脑、打印机等办公⽤品丢失或损坏的;(14)私⾃出售公司所属物品,所得款项不⼊公司财务账的;(15)不主动、及时回收应当或可以回收应收资⾦的;(16)因核算错误公司多付资⾦或费⽤且不能追回的;(17)因不执⾏⽤电、⽤⽓、⽤⽔等管理规定,造成浪费或安全事故的;(18)未经公司批准,不按计划组织⽣产和营销⽽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19)因⼯作中⾔⾏失当,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20)其它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况。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二)行政执法意见经单位各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有过错的,由各级负责人和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职责追究制度(一):《职责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溺职、失误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者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 10000 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普通文件送达后 1。
5 个工作日、急件0。
5 个工作日不审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 3 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伤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伤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者推委、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者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迟延服务或者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 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者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者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者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职责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建立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旨在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这一制度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展开阐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一、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从业人员担负着重要的安全生产职责,他们的职务过错往往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激励从业人员切实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职务过错,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职责明确:明确各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其在职务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确保每个从业人员都意识到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责任。
2. 追责标准:明确职务过错的追责标准,根据职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职务过错行为和严重程度,明确追责的依据和程序,确保追责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3. 追责机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务过错的追责机制,确保职务过错行为的及时发现、查处和追责,对职务过错者进行恰当的惩处。
4. 追责方式:根据职务过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职务过错者进行相应的追责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工作、降低职务、解聘等。
5. 教育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减少职务过错,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完善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减少职务过错行为,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制度。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各分公司、派出(驻外)机构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营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的;(二)主观过错导致失标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责任成本目标的;(二)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件的;(四)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媒体曝光批评,被清除出施工现场及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五)主观原因导致调概、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反索赔的;(六)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第七条在科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重大疏漏的;(二)采用落后、不成熟生产技术或工艺的;(三)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的;(四)在科技成果、课题申报和鉴定中违规操作的;(五)阻挠、打击、刁难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科技活动的。
滁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滁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滁政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政令(第16号)《滁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缪学刚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滁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不作为、慢作为等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市政府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必须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否则应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上级作出的决定、命令和部署实施行政管理。
否则应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职务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追究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执法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是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职务犯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的一项制度安排。
这些过错行为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和职务失职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以自己的职权、职务或者身份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超越执法权限,滥用行政权力,对当事人进行不正当打压、限制等。
职务失职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未尽到合理义务,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对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由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法标准,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同时,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并设立相关投诉机制,接受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宣传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倡导廉洁执法,减少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保障执法权力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和规范,是对行政执法人员权力的限制和约束,旨在强化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执法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推动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内部工作失误处罚制度
公司内部工作失误处罚制度一、引言在公司内部工作中,每个员工都可能会面临工作失误的情况。
这些失误可能是由于疏忽、疲惫、压力、技能不足等原因造成的,但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失误,都会对公司的利益和形象造成损害。
因此,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处罚制度,来对工作失误进行处罚和管理,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转。
本文将对公司内部工作失误处罚制度进行讨论,对制度的设置、实施和监督进行具体分析。
二、制度设置1.目标公司内部工作失误处罚制度的目标是对员工的工作失误进行管理和处罚,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同时,还要通过处罚制度来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质量,以防止类似失误再次发生。
2.内容(1)工作失误的定义:工作失误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疏忽、错误、疲惫、技能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影响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延误工期、错过重要会议、疏忽遗漏等。
(2)处罚的程序:对工作失误的处理程序包括:-严肃的调查、审核和讨论-制定具体的处罚方案-同时评估处罚的公平和合理性(3)处罚的原则:处罚原则包括:-公平合理:处罚必须公平合理,不得有任何歧视-适度惩罚:处罚必须与工作失误的严重程度相匹配-预防导向:处罚旨在预防工作失误的再次发生(4)处罚的类型:处罚的类型包括:-书面警告-绩效奖金扣罚-薪资调整-降低岗位职责-降低职位级别-开除(5)处罚的执行:处罚的执行包括:-通过公司内部部门进行执行-具体责任人负责执行三、实施细则1.工作失误申报(1)员工应当在发生工作失误后主动向上级汇报,并解释工作失误的原因和影响。
(2)直接上级应当对员工的工作失误进行认真调查,并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制定解决方案。
2.处罚决策(1)由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进行确认并决定处罚方案。
(2)处罚方案应当根据工作失误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合理选择处罚方式。
3.处罚通知(1)对于处罚结果,公司将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当包括工作失误的具体内容、处罚结果和执行细则。
员工过失行为管理规定
员工过失行为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弘扬企业文化,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持公司、员工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三.过失行为等级划分及处罚方式(一)过失行为等级分为一至三级轻微过失、较大过失、重大过失;以下过失行为属于不同等级的过失行为,将会导致不同程度的处罚。
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例:一、轻微过失1.在厂区内(包括宿舍)酗酒、聚赌、打架及有伤风化的行为2.厂区严禁吸烟(除特定吸烟区)3.违反考勤制度,无故迟到早退,拒绝打卡的4.上班期间未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牌的5.随地吐痰、扔纸屑等不卫生行为的6.无故轮值班不打扫卫生、值班结束不交接的7.未经允许擅自带亲友进入公司办公区参观的8.在办公区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的9.上班期间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10.在办公区有不文明行为:如大口哨、男女同事不庄重行为的11.上班期间扎堆聊天、串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12.下班离开公司办公区不关窗、锁门、关灯,关闭饮水机、电脑、空调等电器电源的13.在生活区餐后挑食、随意泼洒饭菜的二、较大过失1.用公司办公电话、业务电话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的2.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办公区、值班期间脱岗的3.不服从调配、工作态度消极怠慢4.未经允许擅自动用公司车辆、办公设备、后勤生活用具等非公有财物5.未经允许使用专用电脑、浏览涉财务资料和保密资料6.醉酒上班的7.强行请休假的8.不服从公司统一安排或拒不参与公司统一活动:如公益劳动、员工大会、例会、公司指定的招待宴请等9.无特殊原因电话请假、委托他人代请、代打卡等10.将私人纠纷带到工作当中的11.在同事之间搬弄是非、挑拨制造矛盾的12.无故长时间关闭手机或不接听值班电话13.上班时间浏览娱乐网页、看电影、玩游戏、播放音乐的14.因个人工作疏忽,导致公司违约、工作延误、产生滞纳金等行为的三、重大过失1.将开发客户所得利润拒不上报,纳入个人收入的2.盗取、骗取、占用公司财物的3.恶意删改公司纸质或电子资料的4.伙同他人套取公司资金或以公司名义套取客户资金的5.向公司竞争对手推荐公司潜在客户或合作客户的6.工作期间惹事生非、打架斗殴、诽谤他人的或使用威胁手段侮辱、殴打、诽谤同事、客户、管理人员的7.煽动或参与罢工、怠工、集体告假、集体辞职等群体性事件的8.无正当理由强行离职,拒不完成交接的9.蓄意破坏公司形象,导致客户流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10.私自篡改单据、串通他人欺骗公司、隐瞒事实的11.知情不报,故意串通或纵容包庇过失,对公司造成损失的12.制造谣言恶意中伤同事,上级和公司声誉的13.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资源从事兼职工作,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公司管理人员在外从事兼职、经营工作14.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行为的如传销组织或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的15.在公司私藏国家法令明文规定的违禁品的16.在职期间向其它公司投简历、面试、介绍公司他人的行为17.在订单流程与项目上制造问题、阻挠、拖延、设卡18.背后诋毁、言损企业形象、贬低他人、辱骂他人、拉帮19.透露公司发展规划、经营信息、人员信息20.在职期间与离职同行人员、同行人员私下交往接触21.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名誉受严重损失的22.未经公司批准参加各类宴请和娱乐活动23.参加客户及其他相关利益单位的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24.向客户及其他相关利益单位索取利益回报25.接受客户及其他相关利益单位的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26.运用职务之便,侵占属于公司的各类款项、资产、将各类采购返点、返券、返现等占为己有27.提供虚假信息,或利用管理漏洞,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擅改、伪造、擅自销毁、隐匿、遗失,毁灭有关业务资料,为自己或他人不当得利28.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资料,谋取私利,导致公司效益受损29.泄漏公司仅限内部员工使用的各类信息(如:书面和电子教材、培训资料、会议资料等),损害公司利益30.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消息,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声誉,损害公司利益31.未经公司授权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声誉,损害公司利益32.以工作为由,冒领礼品礼金礼券等33.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谈判、签约、竞拍等,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34.违反管理制度与流程,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35.采购单价或合同外的核价单价显著高于市场,损害公司利益36.私自降低合同价格,虚报工作量等事实,导致公司经济损失37.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及事故,损害公司利益38.未经公司讨论或确认,违规私自对外签署经济性文件,损害公司利益39.私自降低核算标准或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40.未经审批,私自调整商榷内容,篡改合同或协议的重要信息,损害公司利益41.对营销活动、广告推广过程中供应商未按合同履约或虚增结算事项,予以认定工作量及结算费用,导致公司经济损失42.虚报业绩,骗取公司奖励43.冒领和私用公司礼品、礼金、礼券等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44.私刻、伪造或违规使用印章45.违规低价处置、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46.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47.未经批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等公司资产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48.员工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其他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49.泄露举报、调查人员及事件信息,打击报复举报者、调查者注:上述过失行为提及名词定义竞争对手:指与公司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企事业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职务
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等过错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
故或事故隐患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对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
员的过错行为将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具体责任追究办法如下:
1.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人。
2. 职务人员失职追责: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明显过失行为,
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处理不当的,将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3. 追究责任程序:责任追究程序应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确保对责任人的追责工作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
4.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员,应进行专门调查,以确认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追究责任应从企业领导层追溯到直接责任人,并严厉惩处。
5. 合法权益保障: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在整个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应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
包括听证、辩护、申诉等程序要求的保障。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可以有效提高企事业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管理人员过错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部门经理、主管、副经理、助理等。
三、过错行为及认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3. 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工作失误或损失的行为;4. 拖延工期、延误项目进度、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的行为;5. 泄露公司机密、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6.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7.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过错行为的处理1. 对过错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记录在案;(2)通报批评: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3)罚款:根据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罚款;(4)降职:根据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降职处理;(5)辞退: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该管理人员。
2. 管理人员对过错行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责任追究1. 管理人员因过错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2. 管理人员因过错行为导致公司名誉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81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桥党[2007]63号 2007年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规范从业,增强责任意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是指对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损害企业利益,追究其责任而给予处罚的制度。
未履行职责,是指以拒绝、放弃、推诿、拖延等方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制度作出的错用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究,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依照集团公司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因工作失察、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因工作失职或相互推诿扯皮,致使工作贻误或效率低下,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三)无合法依据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做出重大决策,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四)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企业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六)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有重大过错、重大事故不积极处理或不予以受理,或虽积极处理却不上报的。
第六条在营销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因主观过错导致失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经济情报,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第七条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不顾主客观条件导致计划失误,影响生产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不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以及迟报、瞒报上述事故的;(三)生产过程中浪费人力、资金、能源、原材料或挫伤职工积极性,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四)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返工、报废,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五)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依法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过错行为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和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两种情况。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参与安全事故的人员,例如工人、操作人员等;间接责任是指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等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不做好安全工作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职务过错的人员,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根据事故性质和过错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相关证照等;
2. 对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警告,如警告、罚款等;
3. 对严重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如责令辞职、降职、撤职等;
4. 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发挥其关键作用,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
究制度的落实,才能有效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81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桥党[2007]63号 2007年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规范从业,增强责任意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是指对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损害企业利益,追究其责任而给予处罚的制度。
未履行职责,是指以拒绝、放弃、推诿、拖延等方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制度作出的错用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究,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依照集团公司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因工作失察、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因工作失职或相互推诿扯皮,致使工作贻误或效率低下,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三)无合法依据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做出重大决策,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四)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企业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六)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有重大过错、重大事故不积极处理或不予以受理,或虽积极处理却不上报的。
第六条在营销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因主观过错导致失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经济情报,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第七条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不顾主客观条件导致计划失误,影响生产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不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以及迟报、瞒报上述事故的;(三)生产过程中浪费人力、资金、能源、原材料或挫伤职工积极性,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四)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返工、报废,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五)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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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生产经营管理责任,督促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由于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或不履职等行为对矿井生产经营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事件,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按期实现,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但情节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重大或巨大经济损失的,另依照×××发(20××)36号《×××有限公司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追究。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非伤亡事故的,依照××有限公司××发(20××)××号《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部门管理人员或生产经营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本部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导致生产经营计划不能按期实现,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㈠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㈢经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㈣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任与处罚对等;㈤分级负责,业务对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常务副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各专业的副总经理和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任副组长,生产建设部、机运部、安监部、总工办、调度室、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市场部、煤化工项目部、煤炭贸易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导本小组办事机构和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责任追究机构开展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提出职务过错的处理意见,提交公司(或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六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建设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㈠依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应由公司查处的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㈡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㈢受理关于生产经营管理方面职务过错的投诉、检举。
对经审查确有事实依据且应由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应在七日内组织立案调查;对不属于由公司查处的,应立即移交职务过错行为人所在单位进行查处。
对经审查无事实依据或达不到责任追究的程度,不予受理的投诉或检举,应当于七日内告知投诉人、检举人不受理的理由;㈣每月5日前,将上月由公司查处的和各部门上报的过错责任追究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公司各管理部室,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处其业务范围内的职务过错。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第七条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职务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职务过错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给予责任者以下处分或处罚:给予罚款、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以及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等处理方式。
第八条公司对发生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职务过错较为严重的行为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对技术员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各煤业公司或公司对口管理部门追究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大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程度研究决定,给予相应惩处。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行为及处理第九条生产组织、管理方面:1.对于单位工程(矿、土、安三类工程,以下类同)不能按期开工,项目部组织不力,矿领导无措施、无办法、协调不到位或不作为者,罚项目部经理5000元,罚项目部5万元;罚煤业公司矿长、生产副矿长各1000元,罚其他矿领导每人500元;同时,给予监理工程师每人罚款200元。
此外,按照计划开工的日期,每延迟一天开工,另罚项目部1000元/天。
2.非建设单位原因,属于项目部本身组织或措施不力,致使单位工程连续5天完不成日计划进度,而项目部无改进措施,矿部也无跟进措施的,罚项目部经理3000元,另给予煤业公司矿长、生产副矿长每人罚款800元,对其他矿领导每人款罚500元。
3.单位工程的施工地点出勤人员不能达到额定要求,影响日进度、月进度者,罚项目部经理3000元,罚施工队队长1000元;分管副矿长负有管理责任,给予500元的罚款。
4.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专业《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进行施工,项目部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有专职质量验收人员,每完成一道施工工序必须申请报验,待专业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以300~500元/次罚款。
5.项目部不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设备配备计划配备设备,施工地点缺少设备的,每缺少一台主要设备,罚项目部经理3000元,另罚项目部2万元;煤业公司机电副矿长负有管理责任,同时给予其罚款500元。
6.项目部流动资金不足,不能及时发放工人工资,思想工作做不到位,造成人员不稳定或集体上访者,罚项目部经理3000元,罚项目部2万元/次;煤业公司矿长负管理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其500~1000元/次罚款。
7.项目部不注重队伍建设,劳动纪律涣散,思想教育欠缺,故意与矿方发生摩擦,恐吓、威胁、谩骂或者围攻、殴打矿领导或其他管理人员的,罚项目部经理5000元/次,另罚项目部5万元/次,同时,全额赔偿受害人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补助及营养补助。
8.公司的各项生产工作安排,煤业公司、项目部不积极落实,分管矿领导、分管项目部领导工作态度不正确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人罚款500元~1000元。
9.各煤业公司在安排项目部零工时,必须分清其管理和工作范围,哪部分是《合同》内项目部应该负责的,哪部分是《合同》范围以外的。
凡是《合同》内项目部应该做而没有做,还要煤业公司强行安排才做的,每次罚项目部经理2000~5000元,另由项目部赔偿其延误工期的费用。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方面:1.对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不健全的煤业公司和项目部的处罚:给予项目部经理2000元罚款,给予监理工程师每人300元的罚款,给予煤业公司矿长1000元的罚款。
2.各驻矿监理单位项目部必须认真履行矿建工程管理职责,严格按照《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操作,执行报验程序,对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把关,且验收合格,及时下发监理业务联系单。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300~500元。
3.各矿安排由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月度矿建工程验收相关事宜,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共同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并按公司《工程验收管理制度》执行。
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0~1000元。
4.公司组织的月底验收,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必须陪同现场检查验收,对不参与现场检查验收者,每次罚款500元(出差及休假者除外)。
5.公司组织的月底验收,各矿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相关事项,检查验收时协同公司验收组联合矿部其他科室部门,备足验收表格,现场采集数据并填写清晰,参加检查的人员现场签字,升井后所有原始数据要进行存档、记录在案以备查。
验收小组负责人召集小组成员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定,并在验收总结会上进行通报。
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300元/次。
6.项目部和煤业公司的测量人员必须兢兢业业,测量数据不得有误,验收时不仔细,出现差错或填报有误的,对责任人每人罚款500~1000元;给予监理工程师每人罚款300元。
经查证属实,属于弄虚作假者,对相关责任人每人罚款3000~5000元;情节较为严重的,按照其得逞后将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由相关责任人共同赔偿。
7.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单位工程月度验收准备工作,工程验收准备不充分的,如中线不悬挂、腰线不标定、喷浆检查孔未打或不按规定在同一断面打喷浆孔者,罚项目部5000~10000元;另罚项目部经理1000元,罚监理工程师每人300元,罚煤业公司生产副矿长500元。
项目部验收器具准备不充分的,如卷尺、塔尺、力矩扳手、锚杆抗拔仪、锚索抗拔仪等,每缺一件罚项目部1000元,罚项目部技术经理1000元,并且,本月本单位的工程评定等级降一级考核计算,同时,对监理工程师每人罚款200元。
8.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部不积极整改,煤业公司不重视、不督促,再次检查时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对项目部经理罚款3000元;因此问题的影响,本单位工程款在结算时降5%以后再进行结算。
此外,罚监理工程师每人300元,罚煤业公司矿长和分管副矿长每人1000元,罚安全副矿长500元,罚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科科长每人300元。
9.工程监管不力,进场材料设备验收不到位,出现与设计不符且无变更文件的,追究监理及相关验收人员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共同赔偿。
第十一条生产调度方面:1.每天早调度会,调度室安排人员提前调试开启视频设备,保证正常运行。
如有延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300元/次的罚款。
2.每天的调度日报,要求汇报的每班下井人数、施工情况及每天随机发生的重大事项等等,必须真实、与现场相一致。
如有不符,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300元。
3.各矿月底上报的误工情况,必须详细准确,如有迟报、缓报,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统计失误或故意扩大时间、范围或人数的,参照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各矿月度上报的隐蔽工程,矿调度人员必须参加现场实际测量,并做好详细记录;如有工程量失真等情况发生,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属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的,其经济损失(指视同发生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5.凡公司下发的通知、指令、文件等必须及时送达给相关矿领导,如有延误,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6.各矿检身和领灯记录,要求每月依次排序、装订成册,并存档以便查询。
记录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7.定时组织参加调度例会,积极参加调度培训学习,如无故不参加,罚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8.公司或各矿的生产经营信息,不经相关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向外泄露。
如有泄露,视情节轻重罚责任人3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