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专利申请补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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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长财教〔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教〔2018〕5号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及有关单位:《长沙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2018年4月27日长沙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职责第四章专项资金预算与执行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和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33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8月3日发)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拨款2亿元;长沙市配套支持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资金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中国(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运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安排。

作品参赛前先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作品参赛前先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作品参赛前先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 2011年04月26日20时09分星辰在线 |复制链接订湘江手机报,大事趣事绝不漏掉。

编辑短信XJ,移动用户发送至10086,联通、电信用户发送至1062892211,3元/月。

长晚集团滚动新闻4月26日讯(记者岳霞通讯员王轩)大学生设计作品获奖,奖金归大学生,设计作品专利归主办方——不少大学生作品大赛都会设定这样的条款,不过,却少有人知道,这违法了。

今日上午湖南省知识产权研究院、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暨湖南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联盟在中南大学成立。

来自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等8所高校40多名大学生成为首批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

到会知识产权专家提醒,大学生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本报报道引起知识产权关注本报曾于去年以《超简单创意获大奖被买断》为题报道中南大学学生张玉洁创意笔筒获大奖的新闻,新闻中一个细节引起了彭民安的注意,“主办方仅仅支付了少量的奖金就买断了张玉洁的设计作品,还将作品向企业出售,这是不合理的行为。

”彭民安当即主动联系张玉洁,建议她放弃奖金,收回自己创造作品的专利申请权。

“张玉洁的作品属于专利类型中的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彭民安介绍,外观设计在大学生发明创造中最为普遍。

大学生发明创造要尽早申请专利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大学生为参加比赛而设计相关作品,作品成形后没有申请专利,参赛获奖后往往被主办方以低价买断,主办方便将作品据为己有。

“一旦作品被主办方申请了专利,大学生就失去了作品的所有权,无法享受到专利作品产业化带来的收益。

”彭民安同时提醒大学生在参赛、参展前一定要先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长沙市已经出台相关措施,大学生申请专利而支付的申请费和代理费可以全额补助,以此激励大学生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据悉,中南大学承担了《湖南省专利条例》的立法研究工作,新成立的湖南省知识产权研究院和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将整合省内外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利用、知识产权评估等领域的教学和科研资源,成为知识产权政府决策的智囊、学术研究的基地、人才培养的阵地和宣传咨询窗口。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长商务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现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24年2月8日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规范化管理,促进长沙对外经济合作健康发展,打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新格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51号)、长沙市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行动方案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部分)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5•【字号】长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政发〔2012〕3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等8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湖南省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发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是服务经济发展、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手段,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

为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推动运用知识产权创业富民,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重要意义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财富价值和融资功能日益凸显。

而资金问题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

推动拥有专利的企业运用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资源向生产要素的转化,加快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和品牌;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破解发展瓶颈,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相继发布实施,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固树立“科技创新带动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科技创新”的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对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创业富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思路,加大力度,全力推进这项工作。

上传者知盟网二、积极探索,创新专利权质押贷款金融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及时跟踪长沙市科技型企业发展动态,广泛收集长沙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情况,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

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支持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项目,掌握了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发展前景好、产业带动力大、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和项目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给予重点支持。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13
•【字号】长住建发〔2011〕174号
•【施行日期】2011.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174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为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长沙市民用建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0]24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制定《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馈。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智能卡应用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智能卡应用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企业一卡通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目录第一章项目概述 01.1.项目背景 01。

2.总体需求 01。

3.建设内容 01.4。

系统特点 (1)第二章企业一卡通系统总体设计 (3)2。

1。

设计依据 (3)2。

2。

规划原则 (3)2.3.总体设计思想 (4)2.4。

体系结构 (4)2.5.“卡通、库通、网通" (4)2.6。

系统密钥体系的设计 (5)2。

7.员工卡片选型与扇区规划设计 (6)2。

8.系统客户端部署方式设计 (6)2.9。

系统安全性设计 (7)2。

10。

系统可靠性设计 (7)2。

11。

系统实用性设计 (7)2.12。

系统扩展性 (7)第三章系统平台 (8)3.1。

数据中心 (8)3。

1.1. 概述 (8)3.1。

2. 设计方案 (8)3。

1.3。

系统结构图 (8)3.1.4。

系统功能 (8)3。

2。

系统网络 (8)3。

2.1。

系统简介 (8)3。

2.2。

设计方案 (9)3.2。

3. 网络安全的设计 (9)第四章智能卡应用系统 (10)4。

1。

5卡务管理子系统 (10)4.1。

1。

系统简介 (10)4.1。

2. 设计方案 (10)4.1。

3。

系统组成 (10)4。

1.4. 主要功能 (10)4。

2。

门禁管理子系统 (11)4。

2。

1。

系统简介 (11)4。

2。

2. 设计方案 (11)4.2。

3。

与视频监控系统的联动 (11)4。

2。

4。

与消防系统的联动 (12)4.2.5. 布防、撤防功能的实现 (12)4.2。

6. 与IBMS系统的接口 (13)4。

2。

7. 电子地图功能的实现 (13)4.2。

8。

系统组成 (13)4.2.9. 主要功能 (14)4.2。

10. 系统特点 (15)4。

3.通道管理子系统 (16)4。

3.1. 系统简介 (16)4.3.2。

设计方案 (16)4。

3。

3. 系统组成 (16)4。

3。

4。

主要功能 (16)4。

3.5. 系统特点 (17)4。

4.考勤管理子系统 (17)4.4。

1、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1、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长高新管发〔2017〕33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事项及申报要求详见《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支持事项清单(附件1)。

二、受理、审核与资金拨付(一)申报受理1.申报时间。

本细则相关支持事项原则上每年一月受理,支持时间范围为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下简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下简称“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报方式。

登录长沙高新区(下简称“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enterprise/login.html),进入相应政策兑现专栏申报。

3.申报资料。

在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中提交《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支持事项申请表》(附件2)的扫描件,以及附件1中要求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均需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并核查原件。

(二)审核与资金拨付1.经济发展局对企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附件1中所述相关部门进行复审;2.管委会分管经济工作的委领导召集管委会相关部门召开联席评审会议审核;3.管委会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定;4.在管委会门户网站或《高新麓谷》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5.公示无异议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6.长沙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监督管理(一)管委会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申报企业(单位)需留存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并在相关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获得本细则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经营情况和统计数据,并承诺3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关系不迁出高新区,违反承诺的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

四、其他(一)本细则适用于在高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中,企(事)业单位需在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注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湖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湖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湖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湖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2021年湖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职能职责,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5日2021年湖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主线,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大保护格局,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以提升全省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实现知识产权全面保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我省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以落实《实施意见》为突破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

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出台本地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组织开展“一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湖南省专利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调研。

重点掌握“一法一条例”在专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情况、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起草“一法一条例”执法贯彻情况调研报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省人大推进《湖南省专利条例》的修改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长政办发〔2022〕 24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7日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的决定》(长政发〔2020〕10号),全面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集约建设、规范高效管理、持续长效运营,高质量打造“ 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重要论述,通过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集约建设,构建业务部门主导应用需求、数据资源部门综合计划统筹、国有公司集约建设运营、行业企业依法公平参与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行新模式,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水平,节约财政建设资金,彰显数据资源价值,促进“三融五跨”实现,助推数字经济发展,为建设以“三高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新长沙提供强劲支撑。

二、实施原则(一)整体统筹。

加强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局性、整体性谋划和统筹协调推进,由国有专业公司全面承担全市智慧城市建设运营任务,促进业务系统、数据资源等整体协同。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长知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知发〔2018〕17号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激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工商标字〔2017〕81号)、《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版函〔2017〕5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2018年3月29日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为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有效激励创造,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工商标字〔2017〕81号)、《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版函〔20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补助范围本细则补助范围包含专利补助、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注册商标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和知识产权代理补助。

(一)专利补助包括: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2.PCT申请与授权补助。

(二)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包括:国防专利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解密转为普通专利给予的补助。

20182非职务申请汇总

20182非职务申请汇总

补助额
1,000 4,000 2,000 4,000 1,000 2,000 1,000 2,000 7,000 1,000 1,000 1,000 2,000 10,000 3,000 1,000 5,000 1,000 2,000 3,000 6,000 12,000 2,000 1,000 1,000 1,000 4,000 4,000 10,000 2,000 1,000 3,000 1,000 2,000 3,000 3,000 2,000 2,000 1,000
附件11:
长沙市2018年第二批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汇总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合计
申请人
胡楷 湖南大学 陈燕东
湖南大学 韩飞 湖南大学 李孟秋
湖南大学 刘杰 湖南大学 刘智峰
湖南大学 罗安 湖南大学 孙光永 湖南大学 张海成
湖南大学 郑刚 湖南农业大学 丁文兵 湖南农业大学 雷东阳 湖南师范大学 郭恒涛
廖向明 刘鹏 舒颖怡 杨国强 长沙理工大学 梁波 长沙理工大学 马瑞 长沙理工大学 朱志平 长沙学院 朱培栋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 邢立宁 中南大学 董陇军 中南大学 刘丰良 中南大学 刘义伦 中南大学 刘正春 中南大学 潘春跃 中南大学 彭红建 中南大学 彭长宏 中南大学 任炬 中南大学 史诗伟 中南大学 谭建平 中南大学 王明玉 中南大学 吴箫 中南大学 赵华涛 中南大学 赵先琼 中南大学 周洪波 中南大学 邹应萍 朱卫东
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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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专利补贴奖励政策

合肥专利补贴奖励政策

合肥专利补贴奖励政策近年来,合肥市积极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合肥市出台了一系列的专利补贴奖励政策。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合肥专利补贴奖励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补贴范围合肥专利补贴奖励政策的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获得合肥本地、国内或国际专利的企业,都可以享受相关的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1. 发明专利对于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根据专利的质量和创新水平,可以享受不同级别的补贴。

补贴标准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授权补贴、发明专利转让补贴和发明专利运用补贴。

其中,发明专利授权补贴根据授权时间和技术领域的重要性进行评定;发明专利转让补贴根据专利的技术价值和转让方式进行评定;发明专利运用补贴则根据专利的经济效益进行评定。

2.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于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补贴标准也分为不同级别。

补贴标准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补贴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补贴。

这些补贴主要根据专利的质量和创新水平进行评定。

同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还可以享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三、补贴申请及审批流程1. 补贴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合肥市专利补贴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申请书、发明创造说明书等。

2. 补贴审批经过初审合格后,申请材料将提交给专利补贴申报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核,并给出评审结果。

3. 补贴发放经审查通过的企业,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将会对其进行奖励补贴发放。

发放金额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专利的质量进行核算,并直接打款给企业。

四、其他配套政策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增加专利申请和运用的积极性,合肥市还推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惠政策、知识产权保险扶持政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政策等。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的通知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的通知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浏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8〕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日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支持创新创业,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促推市域科技创新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专利条例》《长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知识产权补助专项。

第二章补助范围第三条补助范围:发明专利授权补助;PCT授权补助;专利密集型企业补助;专利维权补助;贯标补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补助。

第四条各园区参照本办法对本园区内企业(个人)自行实施补助。

第三章补助申请程序第五条申请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本市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本市居民,且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讯地址在本市。

(二)申请补助的专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补助应自专利申请或授权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补助标准(一)发明专利授权按2500元/件标准补助。

(二)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国外完成国家(地区)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地区公布或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长发改高技〔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发改局、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和评价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和《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2017〕287号)有关要求和规定,我委组织对现行《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长发改〔2011〕731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2月9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全市产业发展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中“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中的“检索”一词如何理解,对范围和程度有何要求?
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前都应当进行检索。

检索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步骤,其目的在于找出与申请的主题密切相关或者相关的现有技术中的对比文件,或者找出抵触申请文件和防止重复授权的文件,以确定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检索的范围包括所有有记载的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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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专利申请补助实施细则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充分发挥专利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发[2003]36号)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补助对象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户籍在本市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市但在长沙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条补助条件
(一)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二)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或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

超过规定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补助。

(三)对经济发展具有推动和引导作用的,优先给予补助。

第三条国内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1、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申请发明专利的,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1000元/件;
2、驻长高校和个人发明专利申请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

3、工矿企业的首个专利职务申请为发明专利的,按2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1000元/件。

4、本市企业与驻长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项目以企业为第一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按2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1000元/件(申请专利前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按3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授权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3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2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授权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300元/件。

(四)获得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专利权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外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5000元/件标准补助;
(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补助10000元/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补助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五条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起过20万元,但年专利授权50件以上(含50件)的申请人给予10000元奖励,100件以上(含100件)的申请人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六条补助申报与受理
(一)凡工作时间内专利申请补助受理部门均受理补助申报。

(二)本市内五区辖内的申请人可直接到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申报,也可登陆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但必须在初审通过后一个月内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验证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三)四县(市)辖内的申请人向所在县(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七条申报补助的申请人应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一)《长沙市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一份;
(二)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或居住证明材料;
(四)凭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报补助的应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五)申报工矿企业的首个发明专利补助的还应提供专利代理机构的收费凭据。

(六)申报PCT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

第八条补助审批与发放
(一)本市内五区的专利申请补助由市知识产权局定期进行审批,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印发发放通知,并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

法人单位申请的补助,由法人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银行帐号,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形式直接支付至法人单位
银行账号;自然人申请的补助,由市知识产权局按自然人通信地址,通过邮局汇款方式支付给个人。

(二)四县(市)的专利申请补助委托县(市)知识产权局审批。

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上年度专利申请量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助经费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拨付至县(市)财政局,再由县(市)知识产权局支付。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申请专利为手段恶意骗取专利申请补助资金,违者将取消其两年专利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全额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市知识产权局将在两年内不予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材料。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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