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建筑
)流程简述一、前言生活垃圾是城市运营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保障市民的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各地都在积极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但是,这项服务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才能合法开展。
本文将从建筑物角度出发,简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二、申请部门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需要经过的审批部门有:城市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
三、审批流程1. 准备材料建筑物在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建筑物业主或经营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填写的申请表;•建筑物周边区域地图等资料;•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资料;2. 申请现场勘查建筑物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本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情况。
勘查后的报告需要提交给审批部门。
3. 各部门审批在提交申请材料和勘查报告后,审批部门将会审核这些材料,并要求建筑物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
审批部门还会根据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公共安全要求等方面考核建筑物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就会颁发许可证。
4. 申请领取许可证颁发许可证前,建筑物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
费用的缴纳方式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费用都是根据服务的性质、服务区域、服务范围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5. 监督检查建筑物获得许可证后,需要定期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且要遵循所在区域的环保和城市管理相关要求,保持清洁和公共安全。
四、以上是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规定要求搜集相关材料,强化现场勘查工作,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确保申请顺利通过和正常运营。
同时,在服务过程中还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保护市民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服务许可
附件4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承办机构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依据详见附件1三定方案《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济政办发【2010】81号)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条件:一、分级条款1、一级企业条件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含)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15辆;生活垃圾运输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含)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20辆,总载重量≥200吨。
2、二级企业条件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含)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灯车辆总数≥10辆;生活垃圾运输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含)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8辆,总载重量≥100吨。
3、三级企业条件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清扫作业机动车辆≥6辆;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不设三级许可。
二、通用条款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企业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企业制定了应对特殊天气、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职工休息场所。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是指由相关部门颁发的,用以证明一家清扫、收集、运输垃圾的企业或单位,具备进行相关服务的资质和合法性的文件。
这些证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证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
以下是关于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的一些重要内容:一、营业执照1.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证明文件,也是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基本资质之一。
2. 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内容包括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信息。
3. 企业在申请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作为申请材料。
二、环境保护证书1. 环境保护证书是由环保部门颁发的证明该企业具备环境保护相关资质的证书。
2. 环境保护证书的颁发需要企业符合相关环保法规要求,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3.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在申请环境保护证书时,需提交企业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 对于从事危险废物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由环保部门颁发的,对企业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证明。
3.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环保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能力。
四、其他相关资质证书1. 除了上述的资质证书外,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还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资质证书,比如卫生许可证、交通运输证等。
2. 这些证书的申请和审核过程都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通过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出,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对于一家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证书不仅是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也是保障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的重要保障。
在选择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时,用户应当首先关注企业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保选择合法、合规、安全的服务提供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8.10•【文号】建设部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7个范本)
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7个范本)【导语】开环卫服务公司填写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那么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才规范呢?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本文整理了7个环卫服务经营范围范本。
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仅供参考。
范本1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清洁服务;物业清洁、维护;生活清洗、消毒服务;防虫灭鼠服务;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维护;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业务服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及运营;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及其再生利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2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环保工程、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施工;管道清洗、疏通、检测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化粪池、沉淀池、污水池清理;清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3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生活污泥;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普通货物运输;建材、装饰材料批发;机械设备租赁;渣土(含砂石)运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维护;市政管道清理、疏通;清洁服务;河道保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4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保洁服务;城市垃圾清运服务;家政服务;房屋修理;物业管理;装卸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家电维修;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保洁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环卫设备、电动环卫车的销售与保养。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5环卫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清洁服务;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城;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害虫防治服务;搬运服务;货物运输代理;家政服务;销售:清洁设备、清洁用品、日用百货、环卫车辆装备;批发:农林产品。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诚信建设,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事项的行政许可及其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重庆市范围内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应当符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的规定条件。
第五条重庆市范围内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企业,拟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可以在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定并作出承诺后,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申请人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申请书原件一份;(二)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五)车辆照片复印件一份;(六)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原件一份;(七)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八)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企业管理制度;(九)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运输还需提供申办企业与符合规定的处置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等证明合法处置去向的材料;(十)涉及跨界运输的企业还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办城〔2017〕108号)要求,涉及跨界运输的企业应提交生活垃圾输出地和输入地省级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京管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0〕31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调整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管发〔2018〕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和相关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环节工作一是各区城市管理委要高度重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优化审批服务实行一网通办,许可证书发放原则上采取邮寄方式。
三是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及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录入审批、监管、处罚、违诺失信等信息,建立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全流程管理机制。
二、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审批服务一是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附件1),制定本区相关工作办理指南,并在其政务大厅、区城市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及办理指南,便于申请人下载,做好承诺制改革宣传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城[2007]158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建城〔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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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2个
工作日
2
审核岗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
胡志松
6个工作日
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李树庄
6个工作日
3
审批岗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杨俊
4个
工作日
4
制证岗
1、对受理事项批准通过的,受理大厅负责填写《大兴区市政市容委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2、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
实施机关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
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受理方式及地点
兴华大街三段15号大兴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市容委窗口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科室
大兴区市政市容委城区环境科
申请材料
一、提交由XX区(县)市政市容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有效的验资证明报告,应包括资信等级证书或资信证明、有形资产证明(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
六、《XX区(县)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及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验收批复(拟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需提交本项材料)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送达和备案
审查内容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废弃物,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及粪便,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第三条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保洁服务的申请,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经营性清扫保洁服务的,应当填写《从事清扫保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二)注册资本金证明;(三)人员、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四)作息场所面积及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五)清扫保洁作业质量保证书;(六)与接纳或转运生活废弃物单位签定的书面协议;(七)实行机械清扫、水洗道路作业的,还应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协议,以及供水指标的证明。
第六条申请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当填写《从事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交通部门核发的经营、运营许可证明;(二)注册资本金证明;(三)处置场地的产权单位同意消纳生活废弃物的书面证明;(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密闭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密闭专用车辆协议书;(五)作息场所、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停车场地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六)收集、清运质量保证书;(七)专业人员及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服务工作,在现代城市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必须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管理。
本文将从必要性、审批程序和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对生活垃圾进行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的审批具有非常重要的必要性。
城市中庞大的人口和日益增多的生活垃圾产生量,使得生活垃圾处理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可以有效地解决城市中生活垃圾过多而无处堆放的问题,保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此外,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还可以有效地处理生活垃圾中含有的粪便等污染物,减少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不利影响。
因此,审批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是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其次,审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申请者应该通过适当的渠道获得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和提交。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和设备情况等。
其次,申请材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以确认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该项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最后,经过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将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书,可以正式开展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
审批过程中,需要保证申请者的合法合规,并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技术和设备来进行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
此外,审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还需要依照相关政策加强监管。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投入到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中,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同时,政府可以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活垃圾处理的意识,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审批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生活垃圾非法倾倒案件执法依据
生活垃圾非法倾倒案件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对应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九条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各项管理制度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各项管理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是指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方面从事经营性服务的一种行政许可证。
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针对这些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1.申请材料:申请人须向当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事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能力证明、设备设施和安全保障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批程序: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现场查看申请人的设备设施和运营情况。
审核通过后,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时限:审批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逾期未处理的,将予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许可证的管理与使用1.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0个工作日前,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换证。
未按时申请换证的,将依法处理。
2.许可证的变更:许可证持有人须及时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如经营范围、设备设施数量等发生变动的。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许可证的使用:许可证持有人须按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期限,合法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超期经营。
同时,许可证持有人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定期接受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许可证的备案登记:许可证持有人须将许可证备案登记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许可证的监管与处罚1.监管职责: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对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有权检查其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作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法行为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或暂停其经营活动。
2.监管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运营安全,做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