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控制税负的7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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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包括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

行业全部改征增值税。目前,距离“营改增”正式实施已不足20日,时间异常紧迫。如何实现顺利过渡,面对这一税制变革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以实现最大

程度降低税负的目的,并控制潜在的法律风险,是试点行业十分关心并亟待解

决的问题。为此,华税结合多年实操经验及对政策的深度解读,为建筑企业总

结7大节税方法。

36号文共包括四个附件,分别是: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

策的规定》。36号文及附件,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

执行。此前发布的营改增相关的规定,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3月

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对如何落实执行36号文及附件出台了7个公告,这些

文件依次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

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

号公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6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纳税

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以下简

称“17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

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上

述文件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这些文件对36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的政策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征收管理事宜作出了进一

1、再造业务流程。大型建筑企业集团需要梳理企业的涉税事项和环节,评估劳务分包、物资采购、物资管理等重要环节,根据增值税制的特点,改变业务流程,实现税负最小化。比如,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用的混凝土、钢结构件等,采

用分包的方式由分包商提供,总包建筑企业可以取得11%的进项税额发票用以

抵扣11%的销项税。如果能够改变业务经营模式,将混凝土、钢结构等预制件

的原料采购与劳务施工分割开来,建筑企业集团作为总包方自行采购预制件的

原材料,再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分包商,则总包建筑企业集团可以分别取得原材

料部分17%的进项税额以及分包劳务部分11%的进项税额,用以抵扣11%的

销项税额。通过这样处理,可以显著降低税负。在签订合同时候需要注意,原

材料采购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应尽可能分开签订,即使只签订一个合同,也应

该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价款,以及开具17%和1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2、采购价格筹划。大家一直在讲,需要采购可以开具高税率进项税额发票的原材料,这几乎成了一种通识。

我们认为,从上游采购进项税额抵扣的角度出发,不能简单的比较能否开具高

税率进项税发票,而应首先比较采购价格。在增值税核算体制下,需要将采购

价格中包含的增值税剔除,以此计算进项成本。如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势必要将增值税含税价格作为成本核算。因此,在同等采购价格情况下,自

然选择可以开具高税率进项税发票的供应商,这往往只是一种理想状况。但是,现实中,建筑企业集团面临的上游供应商身份不同一,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

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价格也各不相同。在此情形下,需要考虑采购行为的综合

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税的成本、增值税是否可抵扣以及相应的城建税等附加导

致的成本变化,一切以企业集团的利润最大化为标准。集团企业需要以此为据,根据上游供应商的具体情况,测算相应的税负平衡点,固化原材料采购模式。

3、计税方法的筹划。大家可能存在一种错觉,那就是建筑企业如果能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一定要采用此方法以降低实际税负。事实并非都是如此。在单个

独立的建筑企业对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确实

能够适用低税率,其实际税负甚至低于原有的营业税税负。但是,对于集团化

经营的建筑企业而言,简易计税方法下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低税率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用于下游企业抵扣,而且不能抵扣上游的进项税。如果采用简易计税

方法的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均处于一个建筑企业集团内,此时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我们建议当建筑业企业共处于一个集团内,增值

税抵扣链条上下游各个环节均能有效并充分抵扣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

征增值税倒是比较好的选择。举个例子,建筑企业集团内常常存在设备租赁行

为,也经常会设立法人性质的独立的设备租赁公司,对于租赁公司所提供的老

设备而言,其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不能抵扣进项,销项税额在申请

代开情形下也比较低,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整个集团增值税处理的优化,进销

项抵扣不充分,造成集团整体税负增加。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设备

租赁企业上游购进的设备维修、保养等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向下游开

具发票的销项税额也能在集团内的下游企业完全抵扣,这样从集团整体而言并

不增加税负,反而增加了设备维修、保养等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了集团

整体税负。所以,对于计税方法的选择,要依据企业的具体运营状况,考虑集

团企业整体增值税链条抵扣情况,合理确定合适的计税方法。

4、转变融资方式。建筑行业是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尤其在存在建筑企业大量垫资的情形下,占用的资金量更为庞大,其所支付的利息往往非常惊人。根据36

号文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所支付的利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无疑将推高

建筑集团企业的整体税负,融资成本非常高。建议建筑企业集团在衡量综合税

负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转变融资方式,将本来贷款并支付利息购买施工设备的

行为,转变为选择相应设备,然后交由融资租赁公司采购并出租给建筑企业使用。这样,将贷款融资行为转变为融资租赁行为,可以获得融资租赁企业开具

的进项税抵扣发票,规避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降低建筑企业集

团整体税负。

5、PPP模式退出筹划。目前,建筑企业作为投资方承接的PPP项目有两种移

交模式,一是移交项目资产,一是移交项目股权。对于移交资产的行为,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及“营改增”若干文件精神,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对

于移交股权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在条件可行情况下,企业

的PPP项目应尽可能选择股权移交的方式。

6、集团内关联交易筹划。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内部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交易类型涉及内部工程总分包、内部购销、内部租赁及内部发生的各类劳务、服务。

集团内通常会有增值税进销项不平衡情形,容易导致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议建筑企业集团调节内部单位之间的增值税税负,通过合理调整关联交易价格,在不引起关联交易纳税风险的基础上,尽力降低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

在即将面临“营改增”的几大行业中,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情况最为复杂,所造

成的影响也尤为深远。大型建筑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状况以及建筑行业的管理特点,积极研究“营改增”所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去风险措施。本文站在建

筑企业的角度论述了几点建筑业“营改增”的筹划方案,应该能够给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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