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案例——惊情15年--间接证据定案
民事案件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典型案例
民事案件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典型案例摘要:一、民事案件间接证据定案的概念和意义1.间接证据的定义和特点2.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定案中的作用和重要性二、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财产纠纷案a.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b.间接证据的搜集和分析c.间接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2.案例二:某人身损害赔偿案a.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b.间接证据的搜集和分析c.间接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3.案例三:某合同纠纷案a.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b.间接证据的搜集和分析c.间接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三、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定案中的运用技巧1.善于发现和挖掘间接证据2.科学分析和运用间接证据3.结合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提高定案效果四、结语1.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定案中的重要地位2.提高间接证据运用能力的途径和措施正文:在民事案件中,证据的运用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定案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本文首先介绍了民事案件间接证据定案的概念和意义,然后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分析了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定案中的具体运用,最后探讨了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定案中的运用技巧。
一、民事案件间接证据定案的概念和意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其在民事案件定案中的作用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间接证据的运用,可以更加全面、客观地揭示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财产纠纷案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因财产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通过搜集和分析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法院最终认定乙方的财产主张成立。
间接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甲方的财产来源和权属进行佐证,从而推翻了甲方的财产主张。
2.案例二: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本案中,丙因工受伤,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通过分析间接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医疗记录、工友证言等,法院认定丙的受伤与工作有关,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虚构案例:
张先生带着妻子李小姐和年幼的儿子李小龙玩滑梯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位滑板男青
年正把自行车停在三人面前,没有避让或下车,三人就被迫停下来等待。
此时,突然有一
侧的女性大声叫喊着:“好了,你开枪了!”右侧的一位目击者瞬间判断出那位滑板男青
年是个抢劫犯,因为身后蹲伏着另一位抢劫犯,正拿着手枪瞄准着张先生家庭。
为了保护
家人,张先生只能慌忙抓住妻子和儿子,在原地蹲下,以避开危险。
抢劫最终没有成功,
手枪也归还了,抢劫犯也被警方抓获。
就这一案例来看,根据证据法学原理,检讨其事实真相时,法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
进行证据论证:第一,生物检验证据,抢劫事发时,现场有多人看到犯罪嫌疑人长相,从
而对其进行识别;第二,物证证据,抢劫犯手中的手枪,可以作为抢劫事实的可靠证据;
第三,抗结论证据,开枪的女性以及目击状的其他见证者可以提供有力的口头证据;第四,张先生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本案例可以通过以上四种证据来明确其事实真相:抢劫事件当晚发生,抢劫犯也被立
即抓住,张先生家庭所受的到吓唬有可靠证据可以证明,因此针对抢劫犯可以依法严惩。
证据法学案例——间接证据定案
惹祸的水井某年10月24日,江西省高安市的左家村村民彭海秀来到左冬元的水井边准备打水回家做饭。
由于这口井的水质很好,几年来全村的几十户村民都到这儿来打水。
彭海秀回到家后立刻在厨房忙碌起来,很快,一顿简单的家常便饭就上桌了。
可是饭后没有多长时间,彭海秀就感觉到身体很不舒服,觉得一阵阵的头晕。
当时她以为只是自己偶然吃了什么不干净的东西,谁知除了彭海秀以外,村里其他十几个村民也都相继出现了呕吐、抽搐等症状。
其中,左冬元是受害最重的一家,他和妻儿三人连续呕吐了一个多小时,身体几乎虚脱。
除了头晕呕吐,有的村民还口吐白沫、不省人事,村里的几十户人家几乎每家都有人病倒。
四肢抽搐、神志不清的左冬元和十二个病情最重的村民被送到高安市人民医院抢救。
经过化验,医生诊断出村民们患病的原因是毒鼠强中毒。
毒鼠强俗称三步倒,0.25毫克就可以导致人的死亡,由于其毒性很强被列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药。
高安市公安局迅速介入调查此案。
由于大家都喝了井水,警方就首先想到了左冬元家的这口水井。
公安人员来到左冬元家的厨房,在封闭的井口周围发现一些粉状的东西。
经过技术人员对井水的取样调查,井水里的确被检测出了毒鼠强成分。
警方经过分析,推断这是一起人为的投毒事件。
警方进行了细致周密的调查,最后一条非常重要的线索把人们怀疑的目光引向了村里一名妇女刘美荣。
刘美荣,58岁,据村民们反映,这个刘美荣在村里一向刁钻、蛮横、不讲道理,与村民们相处不合,经常为了一些小事和邻里之间发生争执。
最近,她与左冬元又因为耕地纠纷发生了正面冲突。
看来,刘美荣有作案动机,警方很快将刘美荣带进了派出所。
刘美荣在派出所里承认了自己向水井里投放老鼠药的事实。
据她自己交代,她投毒的过程是用一把钢丝钳把水井压杆儿上的螺丝卸下来以后,直接把药毒鼠强投入这个里面去了。
果然,警方在刘美荣家里搜出了作案工具——一把拧开水井压杆儿的老虎钳和用来稀释毒鼠强的小瓶子。
据警方介绍,卖毒鼠强的小贩也指认刘美荣曾经在他那儿买过老鼠药。
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在介绍了受贿案件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在分别解释了受贿案件和间接证据的定义,探讨了如何从间接证据中发现受贿行为,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加深理解,最后探讨了法律对间接证据的认可程度。
在强调了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前景,并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深入讨论,读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间接证据在揭露受贿行为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受贿案件、间接证据、受贿行为、典型案例、法律认可、重要性、应用前景、总结。
1. 引言1.1 介绍受贿案件和间接证据受贿案件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人群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机构的形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在受贿案件调查中,间接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但通过合理推断和推理可以间接推断出事实发生的证据。
在受贿案件中,往往难以直接获取受贿行为的证据,因为受贿行为一般都是隐秘进行的,涉案人员会避免直接留下证据。
侦查人员需要依靠间接证据来揭示受贿行为。
间接证据的获取途径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资产调查等手段来收集。
在受贿案件中,间接证据往往会发挥关键作用。
通过分析和推断间接证据,可以发现涉案人员的关联性、交易背景以及资金流向等信息,从而揭示受贿行为的全貌。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受贿案件都是通过间接证据来最终查明事实、定罪量刑的。
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2. 正文2.1 什么是受贿案件受贿案件是指行贿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受贿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在受贿案件中,通常有行贿人、受贿人和受贿行为三个主要要素。
行贿人是为了谋取私利而行贿的人,受贿人则是接受行贿的一方,受贿行为则是行贿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给受贿人的具体行为。
关于证据的经典案例
关于证据的经典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决定着案件的胜负,是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关于证据的经典案例,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证据在司法中的作用。
案例一:天花板上的血迹在一起谋杀案中,一名嫌疑人声称自己并未参与作案,但被害人的家中天花板上发现了血迹。
经过调查,法医通过血迹鉴定确认这些血迹与被害人的血液基因一致。
这成为关键证据,帮助法庭最终判定嫌疑人有罪。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物证对案件的重要性。
即使嫌疑人否认参与作案,但无法抵挡物证的力量。
物证能够提供客观、直接的证据,对法庭的判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案例二:视频监控在一起抢劫案中,警方调取了现场周边的视频监控录像。
录像中清晰地显示了两名嫌疑人持枪进入店铺,并抢走了现金和贵重物品。
这些证据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帮助警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并将其逮捕归案。
视频监控作为现代科技手段的一种,具有直观、客观的特点。
它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能够提供真实的证据,为司法机关提供了重要的帮助。
案例三:证人证言在一起离婚案件中,丈夫声称妻子在家暴方面存在问题,并提出了邻居的证言作为证据。
邻居证言称曾多次听到妻子的尖叫声和物品被摔碎声。
这些证言成为了案件的重要证据,帮助法庭最终做出了离婚判决。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人证证据,其作用不可小觑。
它可以提供案件当事人之外的视角和观点,为法庭提供更多方面的证据,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无论是物证、视频监控还是证人证言,它们都是案件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只有充分、客观地收集和分析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并为司法的正义赋予更多的实质性意义。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1、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
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答:可以。
因为根据证人证言知识中对证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可知,在我国,证人的积极条件包括:了解案件情况;证人是自然人;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中,10岁的小女孩陈某目睹了案件的发生情况,她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且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作为证人的条件,所以她有资格作为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心智健全、年龄处于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儿童,可以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下作证,或经法院许可,出庭作证。
(2)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答: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有:1. 安全保障权:1)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2)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 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3. 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和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义务有: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法律中归纳推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频发。
其中,因驾驶员吸毒导致的“毒驾”事故更是令人痛心疾首。
为了打击“毒驾”行为,维护公共安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毒驾”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案例将通过对某市“毒驾”案件的剖析,探讨法律中归纳推理的应用。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突然失控,导致多车连环相撞,造成3人死亡,多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警方立即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测,发现驾驶员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经调查,驾驶员在事发前曾吸食毒品,并在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
三、法律问题本案中,驾驶员的行为涉嫌构成“毒驾”,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 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处于吸毒状态,无法证明其吸毒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2. 案件中缺乏直接证据证明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吸毒,仅凭毒品检测结果无法认定其“毒驾”。
针对辩护律师的抗辩意见,公诉机关运用归纳推理的方法,对案件进行了如下论证:四、归纳推理的应用1.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极高的危险性: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正常驾驶员的数倍。
吸毒会影响驾驶员的判断力、反应速度和驾驶技能,从而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2. 毒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现代毒品检测技术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案中,警方对驾驶员进行了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表明驾驶员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这一结果可以排除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未吸毒的可能性。
3. 吸毒与事故发生的间接证据:虽然本案中缺乏直接证据证明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吸毒,但可以通过以下间接证据推断其吸毒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关联:- 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反应速度明显迟钝,无法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判断。
- 事故现场调查显示,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曾与其他车辆发生擦碰,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如何界定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及唯一性
如何界定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及唯一性作者:谭尘来源:《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08期一、基本案情2003年9月26日,王某在一招待所内窃得他人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当场抓获。
后侦查员在王某随身物品中又发现另4部不同类型的旧手机以及4张手机SIM卡,经查,这4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130元)均是2003年6月至9月间在闵行区被窃的,并有四名证人及部分被害人分别证实王某在该4部手机失窃时曾在现场附近出现或其到现场后不久手机失窃。
而王某则始终否认到过作案现场,并辩解该4部手机是其向行人收购来的,但其供述的收购其中两部手机的时间与该两部手机失窃的时间相矛盾,即在手机被窃之前王就已经收购。
据此,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盗窃上述5部手机,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请批准逮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能够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意见相左:第一种观点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构成盗窃罪。
理由如下:(1)现有的证据可以确认五个事实:王某盗窃他人手机时被当场扭获,另有4名被害人的手机被窃,被窃手机均在王某身上查获,王某到过每一处失窃现场,王某关于自己收购上述手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
上述事实联系紧密,层层推进,从偶然走向必然,证据从无序、孤立形成一个有序、系统的整体,可以锁定王某的行为就是盗窃。
(2)王某称4部查获的手机是其于2003年6月向他人收购来的,而事实是其中两部手机是该年9月才失窃的,显然与王的辩解不符。
另外,王某声称自己没有到过手机失窃现场,但4名证人及部分受害人均证实其到过现场。
试问:4部不同地点被窃的手机被其一人收购,其又恰好都在这4部手机的失窃现场,概率很低。
王某的辩解不顾客观事实,自相矛盾、不合逻辑、违背常理,不仅不予采信,反可作为证明其实施盗窃的证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证实王某犯有盗窃罪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要求。
理由如下:(1)本案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对于根据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证明要求更高,必须有绝对的确定性即排他性才能定罪。
证据法分析法律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法是研究证据在法律适用中作用和地位的法学分支,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我国,证据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近年来,我国法律实践中涌现出许多热点案例,其中证据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证据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证据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男方)甲与被告(女方)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1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 一段乙与第三者通话的录音;2. 一张乙与第三者开房的酒店住宿发票;3. 一张乙与第三者在一起的照片。
乙对甲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通话录音存在剪辑、照片是摆拍、住宿发票无法证明是乙自己支付。
乙也提交了以下证据:1. 乙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是朋友关系,并无不正当关系;2. 乙的同事证言,证明乙在案发期间一直在单位工作。
三、证据法分析1. 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在本案中,甲提交的通话录音、照片和住宿发票属于视听资料和物证,乙提交的聊天记录和同事证言属于证人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
在本案中,甲提交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通话录音:通话录音可以证明乙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具有较高证明力。
(2)照片:照片可以证明乙与第三者在一起,具有较高证明力。
(3)住宿发票:住宿发票可以证明乙在案发期间曾开房,具有较高证明力。
乙提交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乙与第三者是朋友关系,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2)同事证言:同事证言只能证明乙在案发期间一直在单位工作,不能直接证明乙与第三者无关。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1案情介绍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 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阵不远处有 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 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 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卡车撞倒栽葱被害人后逃跑而去.事 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 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一辆肖山某厂车 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谊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 日早晨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胜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 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 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最后送给各位六句关于证据法的 格言:
1问题在于用事实证明有理,没事实,有理也不值一文 (罗曼·罗兰) 2捉贼凭脏,打人凭伤 3白纸黑字,铁证如山 4捉贼见脏,捉奸见双 5没有人怀疑的事无须证实 ( 英国格言) 6证据告诉我们该把怀疑集中到哪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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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儿童游乐园承担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 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该对卡通塑像的倒塌不存在 缺陷对小女孩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属 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范畴。
证据法案例
⏹“玉娇刺官”案⏹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
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邓玉娇案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巴东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提出主要三点辩护意见:⏹ 1.邓玉娇行为属正当防卫,⏹ 2.邓玉娇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 3.邓玉娇有心智障碍,因此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在官民对立、贫富悬殊的社会背景下,湖北巴东弱女子邓玉娇,将一名试图对其图谋不轨的地方官员刺死,由此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
而最初引起民愤的,应该是官方媒体披露这位娱乐城女服务员在事发后立即自首、涉嫌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的消息。
本案再次引发了是否存在媒体和舆情审判的争议。
尽管关键细节仍未公开,但多数人认为基本事实清楚,邓玉娇无罪。
法学泰斗马克昌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一番话颇为耐人寻味。
出言谨慎的马克昌教授一方面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防卫过当的认定是正确的;另一方面也认为,如果没有民意,邓玉娇“至少”会判缓刑。
而他对民意、包括网友的抨击表示理解。
这实际上表明,民意在很大程度上纠正或避免了严重的司法不公。
结果2009年6月16日11时,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在娱乐场所刺死镇干部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有罪免处”。
邓玉娇及其家人表示满意。
一审结束后,邓玉娇情绪稳定。
她告诉记者,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因此没有上诉的打算。
2009年5月10日案发以来,邓玉娇首次直接面对媒体说话,她的母亲张树梅和祖父邓正兰均在场。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大题(共60题)一、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将一起盗窃案件立案侦查后,以刘某有重大嫌疑为由拘留,后提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
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
刘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刘某在服刑期间进行申诉,经再审确认刘某无罪。
刘某被羁押247日。
刘某接到再审判决书后,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2)应如何支付刘某被限制自由的损害赔偿金?(3)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处理刘某的请求?(4)刘某如果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通过何种程序予以救济?【答案】二、看到周围的人纷纷发家致富,户口所在地为洛阳市桃城区的张强经过考虑,于2011年2月前往郑州市河西区经营服装销售业务。
因张强为人精明,销售渠道宽,于是,生意颇为红火。
2011年12月3日,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刘某、赵某二人前往张强服装店征收税款,因税款额发生争议,张强以重复计算、多征税款为由拒不缴纳,刘、赵二人将其强行带至郑州市河西区税务分局,并称“交钱放人”。
12月10日,张强的妻子孙某缴纳税款后将张强“赎出”,张强即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地方税务局认为刘某和赵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其征收的税款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征收的款项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于是,复议机关将税款数额由原来的3,000元改为5,000元。
张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经人指点,张强欲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若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2.若张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3.若张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裁定的,则张强可以怎样做?4.若张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应如何提出?5.若赔偿义务机关接受了张某的赔偿申请书,其应在什么期限范围内作出决定?【答案】三、材料:2011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指出:“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是政治性很强的学科。
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有哪些
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有哪些应当坚持“两个审查”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原则,即依法审查和独立判断的结合。
依法审查证据,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官职业道德、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即理性)进行独立自由的判断。
二是坚持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原则。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说到证据的分类,相信大家一定会想到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吧。
这两种类型的证据在定案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那么,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有哪些呢?间接证据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吗?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没有直接证据而全部采用间接证据定罪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则: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如果控方提出的系列间接证据不能符合以上要求,具体来说,如果在时间、地点、人物、事情、事物、原因、经过七个要素上,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话,运用间接证据规则证明失败,就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二、间接证据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吗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且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
(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
自侦案件的所有间接证据亦不例外,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达到本身确实的程度。
如果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导致间接证据本身不确实,据此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
因此,对每一个自侦案件所涉及的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现场勘查笔录等间接证据,都应该查证属实,并分清真伪。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间接证据的运⽤规则
⼀般每⼀个地⽅都是有法院的存在的,这些法院的存在的⽬的就是为了处理⽣活中的⼀些案件的,当然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是需要证据的,这⾥就涉及到了间接证据的,那么间接证据的运⽤规则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间接证据的运⽤规则
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间接证据必须有⾜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
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的,只有形成了⼀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
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致,没有⽭盾。
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懈可击的说服⼒。
在证据之间存在⽭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盾证据,勉强或者草草定案。
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有罪的惟⼀结论。
刑事案件有其⾃⾝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于民事判决,这就对证据的证明⼒要求较⾼。
店铺⼩编提醒您,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间接证据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被告⼈再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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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研究
第30卷第4期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12月JOURNAL OF WUHAN METALLURGICAL MANAGER?INSTITUTE Vol.30No.4Deo.2020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研究尹琳(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571100)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所扮演的角色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基于间接证据的刑事诉讼也正在变得越来越广泛。
为了促进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用范围的拓展,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与分析。
首先对间接证据的基本定义进行了介绍,从中立性与条件性两方面分析了间接证据的特征,其次从作为定案补充依据、辅助发现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三个方面阐述了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价值。
最后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应遵循一致性、连续性与多要素三大基本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间接证据;适用规则;司法实践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890(2020)04-0033-03一直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直接证据往往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本性依据,这种司法原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性&但在信息时代,犯罪在技术方面也得以进一步提升,违法犯罪的隐蔽化与虚拟化特征愈发明显,所产生的直接证据数量逐步降低,甚至在许多案件中只存在间接证据。
在这样的背景下,若继续沿用传统的基于直接证据为核心的司法模式不利于案件事实的界定,因此,必须要转变传统思维,尝试通过间接证据的有效应用来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但间接证据与案情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基于间接证据的定罪量刑司法实践必须要正确把握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
为了进一步提升间接证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效率,本文对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
一、间接证据的定义与特征(一)间接证据的基本定义间接证据是一个与直接证据相对应的概念,二者均属于证据,但是二者对案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效力则存在着显著的差别,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依据为证据与主要案情之间是否具备独立的证明关系,能够直接证明案情的被称之为直接证据,具体而言是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是否具有争议关系的证据,例如被害人、目睹人与知情人关于案情事实所做出的陈述[1]&而间接证据则是不能直接证明案情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间接证据必须要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正确证明案情,因此,间接证据往往又被称为旁证,在刑事诉讼中凡事与案情相关的证据大多都为间接证据&(二)间接证据的中立性由于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或证伪,因此,间接证据本身必须要具有完全的中立性,能够被应用于多种不同结果的证明。
【案例集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10个典型案例要旨
【案例集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10个典型案例要旨阅读提示:在现代诉讼中,基于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诉讼证明实际上就是运用现有证据探求已经发生的事实的回溯性活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证据被誉为是诉讼证明的基石。
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事实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
法官根据什么标准来评判某一证据是否有证明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尚缺乏明确的规则。
一般认为,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应实行自由评价与必要制约相结合,这也是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内涵。
1.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
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有关证据证明力认定原则的规定,其应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
仅可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与书面合同文件表现的效果意思出现显著差异时,才可依前者确定其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亦即,除在基于特定法政策考量,有必要在书面证据之外对相关事实予以进一步查证等情形,推翻书面证据之证明力应仅属例外。
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为能够被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此外,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例子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例子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支持或证实某个事实或观点的证据,其与该事实或观点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而间接证据是对某个事实或观点的推断或间接推理,没有直接证明的联系,但可以通过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推断。
以下是一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例子:
直接证据:
1. 目击证人直接观察到一起犯罪案件发生的过程并提供证词。
2. 在监控摄像头录像中,可以直接看到某人在指定时间内进入了一个房间。
3. 医生通过对患者进行体检,直接观察到患者身体状况的异常情况。
间接证据:
1. 在一起火灾案件的现场,虽然没有目击证人,但通过对事故现场的烧焦痕迹和其他物证的分析,可以推断出火灾是由人为引起的。
2. 在一个涉及赌博的案件中,虽然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参与赌博活动,但在其住所发现了大量赌博资料和现金,进而可以推测其涉及赌博活动。
3. 调查人员在一个谋杀现场发现了一个被害人被打晕的大石头,虽然无法直接证明这块石头是凶手使用的,但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可得出这块石头可能与凶器有关。
这些例子展示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不同。
直接证据提供了
对事实或观点的直接支持,而间接证据则依赖于推理和推断来支持或证明。
刑诉案例(全)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大全案例一孙锁,男,23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
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
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
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本案例主要考查管辖问题,涉及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管辖出现交叉的处理、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1、甲县公安局对姜某的控告不应推出不管。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抢劫罪行时,不应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由甲县公安局一并侦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甲县人民检察院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因此,甲县人民检察院应先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关于证据的经典案例
关于证据的经典案例证据是法律审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可以提供支持与反驳案件的关键材料。
在历史上,有许多经典案例展示了证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下面将介绍几个著名的案例,以展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首先是美国历史上备受瞩目的“奥茨案”。
1894年,一位名叫H.H. Holmes的连环杀手在芝加哥建造了一座被称为“杀人城堡”的恐怖住宅。
在警方调查期间,他们收集了大量的物理证据,如人骨、酸液和绞索,并找到了幸存者的证词。
这些证据最终证明了Holmes的罪行,他被判处死刑。
这个案例展示了物理证据和证人证词的重要性,在Holmes的审判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案例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奥斯卡·斯蒂尔案”。
在1910年,斯蒂尔被指控谋杀他的朋友,并故意企图让这起案件看起来像一起意外事故。
然而,警方发现了斯蒂尔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欺诈行为,并且通过物理证据,如车辆残骸和撞击痕迹,证明了他的犯罪行为。
斯蒂尔最终被判有罪。
这个案例显示了物理证据的重要性,它不仅揭示了斯蒂尔的犯罪动机,还帮助了法庭作出正确的判决。
除了物理证据,数字证据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可以从美国历史上的“奥克兰县谋杀案”中得到展示。
这起案件发生在2002年,一位名叫Scott Peterson的男子被指控谋杀他的妻子和还未出生的儿子。
尽管没有直接的物理证据,但通过使用GPS 定位,手机通话记录和电子邮件等数字证据,控方成功地证明了Peterson的罪行。
他最终被判有罪。
这个案例突出了数字证据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物理证据、证人证词和数字证据等不同类型的证据,法庭可以进行客观、公正的判决。
经典案例如“奥茨案”、“奥斯卡·斯蒂尔案”和“奥克兰县谋杀案”展示了不同类型的证据如何帮助揭示真相、罪犯的动机和法庭判决的正确性。
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让我们认识到在司法过程中,准确、可信的证据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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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情15年
一、案情
邢伟是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某年10月29日在家中遇害身亡,当时她年仅21岁青春年华,更可惜的是她结婚才6个月,已经怀有5个月的身孕。
而首先发现邢伟遇害的是她的丈夫李化伟。
李化伟声称他回家时妻子已经死亡,看到当时的情景他立刻就呆住了。
但是大石桥公安局的刑警通过现场勘测,却从丈夫李化伟的衬衣领口上提取到了妻子邢伟留下的喷溅型血迹。
在一般的情况下,人在活着的时候心脏跳动会对血液产生压力,而在压力的作用下血才会从伤口里喷射出来,从而在别的物体上形成喷溅型血迹。
而人在死亡之后,心脏停止跳动,体内的压力消失就不可能在别的物体上形成喷溅型血迹。
公安局据此推断,当邢伟受伤出血尚未死亡的时候,李化伟就在现场,因此他的领口上才会有喷溅型血迹。
公安局据此认定李化伟具有行凶杀人的重大嫌疑,并在逮捕了李化伟。
而李化伟则坚持自己是无辜的,并解释到那滴血是自己抱着邢伟哭时蹭在衣服上的。
李化伟的父亲李明齐也不相信儿子会是杀人凶手,因为儿子和儿媳自从结婚以来感情就非
常好,从来没有吵过架。
同时李化伟岳父邢玉义一家也难以相信李化伟就是杀人凶手的说法,甚至他们还给公安局也写过保证书,保证此事不是李化伟干的。
尽管家人无论如何也不相信李化伟就是凶手,但在李化伟被刑事拘留的第三天,李化伟却在公安局亲口供述,因为怀疑妻子有外遇,所以在一怒之下动手杀了人。
作为邢伟命案的惟一重大嫌疑人,丈夫李化伟被移交到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但是在检察官提审他的时候,李化伟却完全推翻了以前的有罪供述,说口供是在公安局的刑讯逼供之下违心作出的,是按照公安局人员的要求交代的。
也就是说李化伟是冤枉的。
李化伟的翻供引起了检察院的注意。
在审阅李化伟卷宗的过程中,检察院发现李化伟的案子的确存在着重大疑点。
刑警从作案凶器的菜刀上,李化伟家碗柜的把手上和录音机的磁带上这几个不同的地方都提取到同一个人留下的指纹,而且还从炕上提取到41码到42码的布鞋足迹,这些都不是李化伟的。
但是公安局也无法确定这些痕迹到底是谁留下的。
由于这些疑点的存在,检察院就认为难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所以把李化伟的卷宗退回了公安局,要求继续补充侦查。
但是公安局表示,当时现场没有维护好,指纹和足
迹极有可能是看热闹的人留下的。
所以这些痕迹并不能排除李化伟的嫌疑。
公安局的看法最终说服了检察院,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李化伟正式提起公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子,并且判决李化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李化伟不服判决,上诉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但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化伟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此,李化伟十分不平,自己还能再打两年的官司。
法院对李化伟的判决在岳父邢玉义一家也引起了强烈
的反响。
不过此时岳父一家早已相信了公安局对李化伟的指控,认定李化伟就是凶手。
他们对李化伟恨之入骨,认为他必须要偿命。
后李化伟的刑期又从死缓改为有期徒刑19年,这更引起了岳父一家人的反感。
李化伟既然是故意杀人,又没有任何从轻的情节,法院为什么还要一再地宽容他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成友对此作出了解释,他说从犯罪本身应该是手段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是罪该处死的。
但是底数(把握)也不大,证据不是十分充分,只有留有回旋的余地按照死缓去量刑。
王成友表示,这起案子,李化伟的嫌疑最大。
但是的确又存在着重大疑点,属于“疑案”。
14年后7月的一天,却发生了一件令李化伟做梦都没有想到的事。
一个名叫江海的犯罪嫌疑人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
捕。
在审讯中,江海出人意料地交代自己才是14年前杀害邢伟的真凶。
江海是李化伟的邻居,14年前只有17岁。
那天中午,学校放假,他在同学潘大海家看完黄色录像之后就来到隔壁李化伟家。
当时他家没有锁门,于是江海就直接闯了进去。
看到独自一人在家的刑伟后顿生邪念,企图强奸她。
在遭到了邢伟的反抗之后,江海一怒之下干脆把邢伟杀害了。
营口市政法委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把当年现场提取的不明指纹进行了比对,确定的确是江海留下的。
那么既然江海才是凶手,李化伟的衬衣领口上又怎么会有邢伟遗留下的喷溅型血迹呢?专案组在调查中了解到
当年李化伟曾有抱住邢伟遗体的举动。
专案组根据这一情况,在多次实验后作出了结论:人死亡以后,她的腹部和胸部可能或者应该有一部分气体由于人体一抱动,上身向上一弯曲,当气体出来以后从其颈部喷溅出的血溅到他(李化伟)的衣服上。
江海的落网证明了李化伟的清白。
15年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下达了李化伟的无罪判决书。
二、分析
那么当时案发的时候,那些证据可以定罪李化伟就是杀人凶手?从案发当时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来看,显然不能够对李化伟进行定罪。
因为这里边有以下几个疑点:第一、李化伟没有杀他妻子的动机,第二、在现场提取到的李化伟领口上的喷溅型血迹,形成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
第三、凶器上留有其他人的指纹,而且现场发现了有41码到42码的这个足印都不是李化伟的,这样的疑点没有被排除。
所以仅凭这样一些有疑点的证据,是不能确定李化伟是杀人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