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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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计划管理办法反事故措施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14年8月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编制依据和原则 (5)
第三章项目内容 (6)
第四章管理职责 (8)
第五章编制与核准 (9)
第六章实施与验收 (9)
第七章附则 (10)
附件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规范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措施计划编制及实施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标准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是指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健康措施,包括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安全防爆设施等。
反事故措施是指以防止设备事故发生,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为目的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应结合设备检修和改造进行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
第二章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四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反事故措施(以下简称“两措”)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和工业卫生、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二)电力行业颁发的标准、规程、规定,上级单位安全通报提出的防范措施;
(三)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办法,发生事故的教训和提出的防范措施;
(四)本单位风险评估(安全性评价)、NOSA星级评审、安全检查等提出的整改与防范措施;
(五)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两措”计划编制应遵循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原则,优先解决涉及员工安全与健康的问题,消除设备、设施重大隐患,其措施内容须明确具体。
第三章项目内容
第六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内容:
(一)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
1.防止人身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环境(粉尘、毒气、噪声、电磁、高温、辐射)伤害等各种电力安全防护工器具、设施及维护;
2.生产现场各种安全标志标识、安全防护(围栏、带、防护罩)等安全设备与设施配备及维护;
3.电力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检测、试验及仪器、仪表等相关设备;
4.其它保护员工安全的设备与设施。
(二)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1.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场所和设施;
2.事故照明、现场移动照明设备和设施;
3.有毒有害作业环境检测的设备和设施;
4.工作场所或施工车辆急救箱、急救用品及补充或更换;
5.特种作业、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
6.防范粉尘、噪音、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所配置防护用品和设施。
(三)教育培训
1.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具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等的培训;
2.企业员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紧急救护知识、消防器材使用等的培训;
3.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资料、器具、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4.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设立陈列室、安全教育室等;
5.安全生产知识的考试以及试题库的建立、完善、维护和使用;
6.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四)其它
1.安全监察必需的交通、影(音)像采集等设备和装备;
2.安全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3.安全大检查、安全性评价、评估等活动;
4.有关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条反事故措施内容:
1.治理设备(设施)重大缺陷、隐患措施;
2.除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大修标准项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之外,以提高设备系统安全可靠性为目的项目。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两措”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企业行政正职对本企业“两措”计划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两措”计划的批准颁发和所需资金的提取使用。
第九条企业分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两措”计划的制定、审核,并督促实施,保证“两措”费用的有效使用。
第十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编制、审核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编制、审核以安监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两措”计划的资金使用由生技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编制与核准
第十一条企业应依据安全性评价、技术监督、运行分析、设备诊断分析等情况,编制年度“两措”计划,并明确项目及其内容、资金、执行和完成时间、责任部门。
第十二条“两措”计划应纳入生产计划系统管理,在生产计划中单独列项注明,并与生产计划一起申报、核准、批复。计划中使用资金较大项目的编报与批复程序遵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办法》(2007年8月)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批准后,企业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各部门执行,并按规定格式报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附件1)。
第六章实施与验收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两措”计划,按项目支出的性质分别纳入企业生产性技改、大修、维护等计划中,确保“两措”计划完成。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保证计划的全面落实。
第十六条“两措”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对重大“两措”项目,应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