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题及答案(新版)1、[单选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一般参与投资后管理的渠道和方式有( )。
Ⅰ.参与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会)Ⅱ.参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Ⅲ.日常联络和沟通工作Ⅳ.关注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A.Ⅰ、Ⅱ、ⅢB.Ⅰ、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投资后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一般通过如下几种渠道和方式参与投资后管理,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一)参与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二)关注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三)日常联络和沟通工作。
2、[单选题]假设某基金某日持有的某种股票的数量为400万股,每股的收盘价为10元,银行存款为13000万元,应付税费为3500万元,已出售的基金份额为10000万份,则基金资产净值为( )万元。
A.0,4B.1,5C.1,7D.13500【答案】D【解析】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400×10+13000-3500=13500万元3、[单选题]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 )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A.证券投资基金B.私募投资基金C.个人资产D.股权投资基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监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4、[单选题]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风险揭示的相关规定,()应作为特殊风险事项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A.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损失所涉风险B.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失败所涉风险C.基金合同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D.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答案】C5、[单选题]关于业务尽职调查,通常包括()。
2016-148 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的建议及相关公司的做法汇总分析twj-jxh
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的建议及相关公司的做法汇总分析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于是小伙伴们就掀起了一股学习热潮……以下来自各大上市公司小伙伴发来的学习材料下面说说《公司章程》的事一、相关要求二、迄今为止最简洁和最全面的《公司章程》修订1、最简洁:天津松江在《公司章程》第十条增加一段话“根据《党章》规定,公司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公司应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组织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创新和推进党的建设与公司改革发展紧密结合,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贯彻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自身建设,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公司的创新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2、最全面:一汽夏利、长江传媒、湖北能源等在总则中放置总纲性的说明,全文中新增章节党建工作,其中包含三小节:党组织机构设置、公司党委职权和公司纪委职权。
三、对《公司章程》修订的建议1、在总则内添加《党章》相关内容(参考附件一)2、在董事会一章中增加党的领导作用(参考附件二)3、增加第八章党建工作(参考附件三)附件一002208 合肥城建第一条为维护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601718 际华集团第一条为维护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AnnouncementNo.29[2018]—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发文日期:2018年09月30日生效日期:2018年0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股东与股东大会 4 第一节股东权利 4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 4 第三章董事与董事会 5 第一节董事的选任 5 第二节董事的义务 5 第三节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5 第四节董事会议事规则 6 第五节独立董事 6 第六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7 第四章监事与监事会7 第五章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8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8 第二节绩效与履职评价8 第三节薪酬与激励9 第六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9 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9 第二节上市公司的独立性9 第三节关联交易10 第七章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10 第八章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11 第九章信息披露与透明度11 第十章附则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12月20日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规定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四、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利益。
”五、第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款为:“公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款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公众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股票公开转让的科技创新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四)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五)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六)其他事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5年8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完善银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银行财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2、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规范运作的情况:(1)董事会是否严格按照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和行使职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存在越权行为;(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否按照银行章程的规定运作,是否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有效履行各项职责;(3)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高级管理层会议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4)会议表决、会议记录及签署、报备等是否符合规定;(5)董事会是否按规定对其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6)董事会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高级管理层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细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工作细则》等;3、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4、监督董事会是否履行银行章程规定的以下职责:(1)战略的指导;(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的制订;(3)重大决策,如注册资本增减、证券发行及数额较大的贷款、投资、担保、转让、并购、资产购置、处置、核销等;(4)财务会计信息、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外部审计师工作情况的监督、审核;(5)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监督、问责;5、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制订决策的情况,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有无造成银行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6、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积极配合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及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7、监督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行为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8、监督高级管理层追究不良资产责任人以及在经营管理中全面建立问责制度的情况;9、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行使特别处置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银行利益;10、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1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章程的情况,在执行银行职务时有无以下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1)挪用银行资金或侵占银行财产;(2)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非法开立账户储存银行资金;(3)以银行资产为银行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4)为自营业务或者为他人经营业务而从事损害银行利益的活动;(5)泄露银行的商业机密;2、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屈从于外部不正当干预而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决策和交易;3、监督董事对银行管理进行战略决策和监控的情况;4、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经营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5、监督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以及非执行董事为银行工作的工作量等情况;6、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及与董事会及其成员工作交流沟通的情况;7、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是否勤勉、尽责、诚信;8、监督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控股和参股以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含津贴)的情况;9、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全体股东及银行利益的行为;(四)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银行的财务活动:查阅银行财务会计资料及与银行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银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银行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发现疑问的,可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解释,也可要求高级管理层报告相关业务工作;(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银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七)根据监督需要对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及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八)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十)代表银行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十一)制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制订监事会其它相关制度、规则、办法;(十二)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十四)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依法行使的其他职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五条在上市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号关于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的公告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3年12月15日附件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者比例(如有)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12.16•【文号】证监[1997]16号•【施行日期】1997.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治理结构,在经营运作过程中贯彻落实,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
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自律监管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第四条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上述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你有了解过对外投资的公告?关于它的内容框架是怎样的呢?下面xx 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对外投资的公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范文一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投资标的:中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类型: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投资金额:亿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公司及公司下属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路桥)、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局)、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局)、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投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航局)、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院)、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院)、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规院)(以下合称简称8 家子公司)拟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资管)增资,将中交资管注册资本由5 亿元增加至约亿元,其中:公司以货币出资38 亿元,本次新增加出资33 亿元;8 家子公司以货币出资约亿元,同时8 家子公司分2 别将其各自持有的贵州中交贵都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16 家运营项目公司的51%股权作价出资约亿元。
增资完成后,各方的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二)上述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投资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上述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本公司及8 家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已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xx 年年度报告》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xx 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的管理,严控层级、精简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机构全生命周期的精益管理,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交建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各层级机构的设立、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行为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指中国交建各层级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法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非法人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登记注册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由管理层级中的第一层级设立的全资、控股的法人单位第四条在管理层级上,第一层级是指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者中国交建;第二层级是指由第- 2 -一层级设立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依此类推第五条中国交建战略发展部是中国交建机构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及工作程序对机构的设立、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审核、批复、备案统计及动态监控等投资事业部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属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核、批复等,海外事业部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驻外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海外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批复等第六条中交集团所属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七条全面应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以实现机构备案、查询、统计、监督等功能中国交建建立机构的统一行政组织机构编码,作为机构身份的唯一代码,应用于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已设立的机构,按照《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组织机构编码标准》赋予其行政组织机构编码;新设立的机构将由相关部门,在批复文件中赋予其行政组织机构编码第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产权交易,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3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九条机构的设立是指中国交建各层级单位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注册新设机构或者取得企业控股、参股权益的法律行为第十条机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中国交建战略目标、发展方向和企业自身的发展定位符合压缩管理层级,精简机构的原则,严控层级,原则上不设立四级及以下机构符合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围绕核心业务、核心市场,整合资源,避免同质竞争、产业链条过长、业务分布过广符合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新设法人单位的方向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设立机构要有充分的理由及切实的必要性设立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应保持绝对控股地位,设立非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原则上要获得控制权第十一条中国交建直属机构的设立直属机构是指中国交建全资或者控股、参股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中国交建直接设立的非法人单位- 4 -直属机构的设立,应当由有关职能部门、事业部、区域总部或者二级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出设立方案,报战略发展部,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设立直属机构的方案设立的背景、原因、目的、依据;组建方案,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治理结构、经营范围、经营年限等;机构定位、发展计划及经济效益预测经济效益预测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2可行性分析报告3采取合资方式设立直属机构的,还需提供外部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或资信证明、合资章程草案或合作意向书等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战略发展部收到申请后,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直属机构中法人单位的设立,需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授权办法和方案,报董事会审议直属机- 5 -构中非法人单位的设立,原则上不需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战略发展部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总裁办公会、董事会的审核意见,行文批复批复前,需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建立帐户,获得新设直属机构的行政组织机构编码,并在批复文件中赋予行政组织机构编码对不予批准的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直属机构设立的发起部门或者单位持批复文件,与中国交建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接洽相关事宜,并将《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注册文件,报战略发展部审核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在工商登记注册时,若登记事项与批复文件不一致时,应向战略发展部提交变更申请第十二条第二层级以下机构的设立第二层级以下机构的设立,应当由二级单位向中国交建提出申请成立法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设立法人单位的请示文件,主要包括设立的背景、必要性、依据、组建方案、公司定位、发展计划及经济效益预测等经济效益预测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 6 -2可行性分析报告;3二级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与外部股东设立控参股法人单位的,还需提供外部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财务报表或者资信证明、合资章程草案或者合作意向协议等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成立非法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设立非法人单位的请示文件;2二级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战略发展部收到申请后,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第二层级以下法人单位的设立,需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战略发展部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总裁办公会的审核意见,行文批复批复前,需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建立帐户,获得新设机构的行政组织机构编码,并在批复文件中赋予行政组织机构编码对不予批准的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设立法人单位时,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 7 -的选择应由中国交建指派,如合作方要求选派中介机构,应事先征得中国交建的同意第三章工商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第十四条工商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是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动的行为第十五条法人单位注册资本发生变更时,应当由二级单位向中国交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的请示文件 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近3年指标完成情况; 3增减资必要性及依据;4增减资方案,包括增减资数额、增减资方式、增减资时间等;5增减资后的经济效益预测等经济效益预测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二级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纪要近3年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8 -现金流量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六条战略发展部收到申请后,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需由中国交建注资、减资的变更事项,应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授权办法和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战略发展部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总裁办公会、董事会的审核意见,行文批复,并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中调整拟变更机构状态对不予批准的增减资事项,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各二级单位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中国交建出具书面申请战略发展部收到申请后,视情况进行办理并出具相关文件第十八条法人单位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机构的注销第十九条机构歇业、撤销、关闭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9 -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二级单位向中国交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注销机构的请示文件1注销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发展情况、近3年的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2注销原因;3债权债务情况、资产情况及处置方案; 4人员情况及安置方案; 5在建项目情况及处置方案: 6法律诉讼情况及处置方案二级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纪要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与外部股东设立控股、参股公司的,需提供外部股东同意注销机构的相关支持性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十条战略发展部收到申请后,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行文批复,并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中调整拟变更机构的状态第五章海外机构管理- 10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海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全资、控股、参股的法人单位,设立的非法人单位第二十二条海外机构的设立、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驻外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海外机构的设立海外事业部需在报公司领导审批前,会签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批复前,需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建立帐户,获得新设海外机构的行政组织机构编码;批复时,需抄送战略发展部,并在批复文件中赋予行政组织机构编码海外机构的变更、注销批复时,海外事业部需抄送战略发展部,并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中调整拟变更机构的状态第六章项目公司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为实施投资项目而依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的设立、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属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公司的设立投资事业部需在报公司领导审批前,会签- 11 -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批复前,需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建立帐户,获得新设项目公司的行政组织机构编码;批复时,需抄送战略发展部,并在批复文件中赋予行政组织机构编码项目公司的变更、注销批复时,投资事业部需抄送战略发展部,并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中调整拟变更机构的状态第七章专业子集团机构管理第二十五条属于各专业子集团审批权限内的机构事项,由专业子集团负责,中国交建对机构管理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专业子集团所属机构的设立,要严格遵守中国交建机构设立原则批复前,需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建立帐户,获得新设机构的行政组织机构编码,并在批复文件中赋予行政组织机构编码需报中国交建审批的机构设立事项,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第二十七条专业子集团所属机构的变更、注销批复时,需在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中调整拟变更机构的状态需报中国交建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第八章机构备案- 12 -第二十八条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工商手续办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应将有关信息录入中国交建组织机构管理系统,同时将以下材料扫描件上传:中国交建、专业子集团的批复文件营业执照等工商文件。
我国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06年10月8日经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11年3月25日经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15年1月15日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五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席,其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2.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6.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7.指导、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总则;(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四)公司党组织;(五)董事会;(六)经理层;(七)监事会(监事);(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一)附则。
第六条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下面xx 给大家带来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供大家参考!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范文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完善,请予以审议。
一、修改章程第四十条章程原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修改章程第五十四条章程原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修改为”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修订章程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修订章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23•【文号】银监复[2006]351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修订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06]351号)中国建设银行:你行《关于核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请示》(建总报[2006]10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行对本行章程作如下修订:一、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早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修订为:“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第五十三条第(五)款第(二)项中“有权免费查阅并在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2)银行股本状况;(3)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银行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银行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4)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5)银行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临事会报告;(6)已呈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度申报表副本。
”修订为:“有权免费查阅并在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2)银行股本状况;(3)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银行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银行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4)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5)银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董事会、监事会报告;(6)已呈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度申报表副本。
”三、第六十五条第(十四)项“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修订为:“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四、第七十条第(二)项“银行召开股东年会,单独或合并特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提出新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范文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完善,请予以审议。
一、修改章程第四十条章程原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修改章程第五十四条章程原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修改为"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16•【文号】证监发[2001]102号•【施行日期】200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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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公告编号:临2020-033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近期修订出台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补充及修订。
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上述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