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面积测算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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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计算审核管理规定

面积计算审核管理规定

面积计算审核管理规定第一条成控中心在收到施工图纸15天内完成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司楼盘的销售面积必须在收到规划局测绘销售面积一个月内由成控中心完成售楼面积的复核。

第二条设计与工程管理中心提供计算售楼面积的图纸及电子版文件须由设计与工程管理中心总监书面确认,并一式两份,同时送成控中心及市场经营中心。

第三条销售面积计算可由所在地开发中心委托当地测绘部门进行。

当开发部门委托测绘部门测绘时,设计与工程管理中心提供经已确认的图纸等相关文件一式两份,一份送开发中心办理委托测绘事宜, 一份送成控招标中心进行同步计算。

第四条面积计算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面积计算规则进行,做到准确无误。

成控中心定期对各楼盘的面积进行抽查,检查各楼盘面积的正确性。

第五条市场经营中心必须同时计算售楼面积,计算结果一起核对, 核对无误后报总裁办审批后,作为楼盘的售楼面积。

如出现委托测绘时,开发中心提前将测绘部门的初步测绘结果交成控中心复核。

成控中心给出复核意见后报总裁办审批后,作为楼盘的售楼面积。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造成售楼面积修改的,应按如下程序处理1、在楼盘预售前,设计图纸必须集团设计与工程管理中心总监确认后,按第四十六、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2、在楼盘预售后,设计图纸必须由项目公司总经理及集团设计与工程管理中心总监确认后,由市场经营中心按第四十六、四十八条规定重新计算、审核售楼面积,计算结果相应调整各套的售楼面积。

第七条项目公司必须在所送的图纸上全部标明所有公共建筑的名称及用途,以便成控中心及市场经营中心按国家规定计算公用分摊面积。

第八条按设计图纸(结构尺寸)计算售楼面积时,其饰面层厚度按如下规定:1、七层及以下的:a、涂料:20ιnmb、饰面砖:30mmc、干挂石:80mm2、八至十四层:a、涂料:30mmb、饰面砖:40mmc、干挂石:IOOmm3、十五层以上:a、涂料:40mmb、饰面砖:50mmc、干挂石:12Omm外墙有保温层的,按设计图纸增加保温层厚度。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沪建权籍〔2017〕583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

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7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7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执行《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面积测算统一执行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屋建筑面积及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

二、商品房按套内面积销售后,为防止共用面积“缩水”,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中必须明确共用部位及设施。

经检查签字盖章后提交给委托单位。

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明,应将套内面积和共用部位的面积及设施填入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

三、委托单位应将房产面积测算报告在本楼盘售楼处及买受人交通要道处公告七日。

委托单位应在验收栏如实填写买受人意见,买受人基本认可的,经委托单位签署验收意见并盖章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予备案。

四、凡因测绘单位测算错误申请变更已备案的房产面积测算报告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错案责任制,追究责任人责任。

多次造成错误的,应当调离面积测算岗位。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534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变更申请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附件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变更申请审批表变更原因申请人:年月日处理意见测量单位(盖章):年月日初审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审批意见审批人:年月日——结束——。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办法试行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规划核实计算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因容积率规划核实与房屋产权面积计算依据不同而产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等规定,参考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广告和夜景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规划核实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房屋产权测绘面积计算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建筑面积实测制度。

非经营性项目参照实行建筑面积实测制度,也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意愿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

(一)建筑面积预测制度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规划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规划总平面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认可的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设计资料光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规划指标,出具《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其中报告书中的计容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

2、《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必须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及按房屋使用功能分项建筑面积等予以准确分类及说明;以幢为单位的房屋产权预测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楼层层数、套(间)数、套(间)内面积、公摊面积、套(间)建筑面积等。

房屋面积测算管理办法

房屋面积测算管理办法

房屋面积测算管理办法为有效加强集团公司房地产项目的面积测算管理,理顺面积测算程序,以及有效降低或减少房屋面积引发的投诉、纠纷或诉讼等,特制订本办法。

房屋面积测算系指对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包括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套内面积、产权面积等面积的测算,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

第一条术语解释1. 1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1.2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1.3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1.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1.5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1.6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1.7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条房屋面积测算的两个阶段2.1房产预售面积测算阶段2.2房产竣工面积测算阶段第三条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3.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 2000)3.2《关于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 号)。

六安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六安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六安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一全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技术标准,明确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一般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特制定本细则。

1总则1.1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1.3.1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3.2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变更记录等资料。

2房屋测量的一般规定2.1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2.2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1、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2、具备有上盖;3、有围护结构或柱;4、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5、可作为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场所。

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

2.3房屋面积2.3.1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住房[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

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测量面积管理制度

测量面积管理制度

测量面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量面积工作,保障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面积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面积测量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地产评估公司等。

第三条面积测量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测量方法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面积测量工作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职业道德,严禁从事伪造、篡改、夸大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面积测量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数据进行欺骗和误导。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在面积测量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测量程序第八条面积测量程序包括测绘前准备、测绘实施、数据处理和成果呈报等环节。

第九条测绘前准备阶段,应当对测量范围、测量方法、数据处理流程等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准备工作。

第十条测绘实施阶段,应当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现场测量,并注意保护测量设备和资料的安全。

第十一条数据处理阶段,应当将采集到的测量数据进行规范处理,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成果呈报阶段,应当编制相关测量报告和图件,并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测量方法第十三条面积测量应当根据不同的测绘对象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包括直接测量、间接测量、电子测量等。

第十四条直接测量包括尺规测量、平面投影测量、全站仪测量等,应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式。

第十五条间接测量包括利用相关文献、资料进行计算、估算等,应当对数据来源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十六条电子测量包括卫星定位系统、无人机遥感等高科技手段进行测量,应当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和精度。

第四章资质管理第十七条从事面积测量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包括测绘工程师、测量师等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水平。

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制度

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制度

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产面积测量工作,保证房产面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国家和个人利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交易、评估等方面的面积测量工作。

三、测量单位1. 面积测量采用国际通用的平方米作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 面积测量中,要使用合适的测量工具(如激光测距仪、测量尺等)进行测量,并使用专业软件进行数据计算和处理。

四、测量要求1. 房产面积测量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大或减少面积。

2. 在进行面积测量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清理好测量场地,并对测量仪器进行检查和校准。

3. 在测量过程中,必须仔细、认真测量每一个房间的面积,确保面积数据的准确性。

4. 测量结束后,应及时将测量数据录入系统进行保存备查。

五、测量流程1. 在房地产交易或评估等需要面积测量的场合,由专业的测量人员负责进行实地测量工作。

2. 测量人员应携带合格的测量仪器和工具,全面测量房产各个房间的面积数据。

3. 测量人员应当在测量前与房产所有者或相关人员协商一致,明确测量范围和测量时间。

4. 测量结束后,测量人员应当将测量数据录入系统进行保存备查,并签署测量报告。

六、数据管理1. 测量数据应当及时录入系统进行存储和备查。

2. 测量数据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评估机构等单位负责管理和保管,不得随意修改或遗漏。

3. 对于存在疑问或争议的测量数据,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复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测量数据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措施,保护数据安全。

七、责任制度1. 房地产开发公司、评估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应当对面积测量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 测量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进行测量工作,确保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对于存在测量数据造假、篡改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 对于存在测量数据错误、遗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补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测绘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规范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工作,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更加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是指房产测绘单位根据规划等部门审批资料,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绘的规定,计算预售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行为。

二、测绘单位完成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后应向委托测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报告,成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结果表;2、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技术报告(计算过程、分摊的方法及依据);3、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计算图及分摊示意图等相关图件。

三、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的验收工作,由委托测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实施。

验收工作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出具验收报告(具体样式详见《南宁市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验收报告》)。

四、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经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方可用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备案时,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报告、测算成果验收书、委托合同、规划等部门审定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改。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现场公示涉及商品房面积测算的以下内容:1、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结果表;3、商品房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认定表及分摊示意图;4、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验收报告。

四川房产测绘实施细则面积计算

四川房产测绘实施细则面积计算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二oo六年八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2)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图绘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房产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附则附录一:术语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2)(3)(4) (10) (14)(18)(19)(21)(22) (26)2) 3) 4)5)第一章总则目的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 本细则。

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依据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6) G B/T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7) G B/T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8)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健住房[2002]74号)9)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川建厅房[2002]104 号)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1计算的结果。

2各级房产面积的精度适用范围如表 1-2。

表1-2房产面积精度测算等级的要求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 可越级布网。

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现行《房产测量规 范》(GB/T )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

房产平面 GPS 定位测量等方法。

GB/T )的规定执行。

用;对达不到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惠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惠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惠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 Of Hui Zhou2015年3月修订版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二○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房产图绘制 (3)第三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1)第五章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26)第六章房产变更测量 (30)第七章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30)第八章附则 (34)附录一:术语 (34)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市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在惠州市惠城区、惠州仲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其它县、区参照执行。

1.3 依据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1.4 基本原则1.4.1 实测原则房产测绘作为技术性工作,应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房屋的现实状况的原则。

1.4.2 合法原则房产测绘作为服务于产权登记和产籍管理的社会性工作,应坚持依据有关规划、设计、合同、协议、法院判决等合法文件资料,来确认相应房产要素和房产权利状况,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1.4.3 用于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测绘,应同时兼顾实测原则和合法原则;若两者不一致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预测项目,若有涉及规划许可中控制指标(如建筑面积、层数、外形尺寸、临街立面)的变更,其变更的设计资料应重新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作为有效资料使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8
•【字号】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法制局审查,现将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2年吉林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吉林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前言为加强全省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面积计算规则,吉林省测绘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技术人员,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多年房产测绘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市(州)、县(市)测绘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房产测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第三章、房产调查与房产图测绘;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附录A、术语与定义(参考);附录B、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示范样本(参考)。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测绘局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吉林省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吉林省测绘局基础测绘处、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业处、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处、吉林市房产测绘中心、吉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吉林省君达房地产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测绘局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全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面积计算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1.3法律依据与引用技术标准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3.5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1.3.6 《吉林省测绘条例》;1.3.7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1.3.8 GB/T17986.1《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3.9 GB/T17986.2《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1.4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房产测绘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7月1日)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7月1日)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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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公摊系数的测算成果经策划中心确认符合要求,套内面积计算成果与产权监理处确认成果比较,准确率达到或超过99 %。
第十六条根据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对未能履行好相应职责的个人或部门给予300-2000元的处罚:
(一)集团策划中心:
1、未能按流程图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相关测算资料;
第八条集团策划中心方案调整应当及时与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和骏公司技术中心及项目发展中心沟通,以确保并达到及时提供项目开发、销售所需的预售面积、产权面积,并达到项目面积测算质量目标的要求。
第九条各种物业的规划、编号分割完后,集团策划中心将确定的方案图交和骏技术中心及设计院出图。和骏技术中心在规定时间完成出图后将电子文档交集团监察审计中心,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按要求向集团策划中心提供相关数据,以便项目价格体系修正和制定。
3、因施工图标注尺寸与电子版图纸相对应的实际尺寸不一致,造成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未控制在±3%以内;
(三)和骏公司项目发展中心:未能有效与产权监理处沟通造成测算工作延误。
(四)和骏公司经管中心:
1、报建面积计算成果准确率未达到第七条第一款的要求;
2、未配合好产权面积实测工作。
(五)和骏公司工管中心:因施工误差造成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未控制在±3%以内。
(三)预售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下室各层建筑面积、地上各层商业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办公及其他建筑面积、总套内面积、总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明细、公摊系数、各分户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保留小数点后6位数字。
(四)产权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下室各层建筑面积、地上各层商业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办公及其他建筑面积、总套内面积、总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明细、公摊系数、各分户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保留小数点后6位数字。
第十四条面积变动管理:因方案调整、设计修改、施工图标注尺寸与电子版图纸相对应的实际尺寸不一致、施工误差原因造成的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必须控制在±3%以内。
第三章 奖 罚
第十五条根据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对准确、及时、完整履行相应职责的个人或部门给予300-2000元的奖励:
(一)集团策划中心:
第十八条完成项目面积测算的时间按附表(一)~(三)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集团监察审计中心。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附表:1、《完成项目方案面积工作时间表》;
2、《完成项目预售面积工作时间表》;
3、《完成项目实测面积工作时间表》。
2、未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策划方案调整信息,造成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未控制在±3%以内;
3、对预售面积复核成果准确率未达到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
(二)和骏公司技术中心:
1、未能按流程图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相关测算资料;
2、未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设计修改信息,造成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未控制在±3%以内;
3
7
5
10万m2<项目面积
4
10
6
注:产权面积测算工作时限不含现场实测时间。
第十三条项目面积测算成果内容
(一)报建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办公及其他建筑面积。
(二)初设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下室各层建筑面积、地上各层商业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办公及其他建筑面积、总套内面积、总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明细、公摊系数、各分户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
(六)集团监察审计中心:
1、报建面积计算成果准确率未达到第七条第一款的要求;
2、预售面积公摊系数未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进行计算,套内面积计算成果准确率未达到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
3、产权面积计算成果准确率未达到第七条第三款的要求。
第十七条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总经理根据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奖罚建议,报董事局备案后,由参与部门总经理负责实施。
1、按流程图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相关测算资料;
2、对预售面积复核成果准确率达到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
(二)和骏公司技术中心:能按流程图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相关测算资料。
(三)和骏公司项目发展中心:与产权监理处沟通良好,推动测算工作进展。
(四)和骏公司经管中心:报建面积计算成果准确率达到第七条第一款的要求;配合产权面积实测工作良好。
第十条项目面积成果资料的提供除对产权监理处由和骏公司项目发展中心负责外,其余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集团监察审计中心负责项目面积争议的解释。
第十二条项目面积测算工作时限
项目规模
报建面积(天)
预售面积(天)
产权面积(天)
项目面积≤2万m2
2
3
2
2万m2<项目面积≤5万m2
3
5
3
5万m2<项目面积≤10万m2
(二)预售面积:与产权监理处核准数据相比较,套内面积准确率必须达到97 %,各功能区公摊系数以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补充文件及最终会签施工图为准。
(三)产面积与预售面积的差异比【(产权面积—预售面积)/预售面积】必须控制在±3 %以内。
分发部门: 密级:
川蓝集发[2004]065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房产面积测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开发项目面积测算的准确性,强化面积测算的质量,以保障项目开发运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开发项目。
第三条房产面积测算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监察审计中心。
第二章 房产面积测算管理
第四条房产面积根据开发阶段的不同分为报建面积、预售面积和产权面积。
第五条房产面积测算依据:
(一)报建面积:项目方案设计图、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补充文件;
(二)预售面积:项目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补充文件。
(三)产权面积:项目产权面积实测图、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
范及相关补充文件。
第六条项目面积测算、复核工作流程:
(一)报建面积
复核 报建图
提交书 面积
面成果 标注
(二)预售面积
不符合技术要求
符合
符合
不符合
要求
符合要求
(三)产权面积
提供
第七条项目面积测算质量目标:
(一)报建面积: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和骏公司经管中心提供的面积成果与双方核定面积成果相比较,准确率必须达到95 %。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房产面积 测算 管理办法
报:总 裁
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审计总监
发: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拟稿:徐典明 审核:孙 蔚 总裁办公室印制(此件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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