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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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指的是对区内全部耕地及建设用地测算出其价格,基准地价是指认定
为指导性价格,也叫“特定地价”,用来作为评估地价和交易地价的依据。
交易地价是指
市场实际成交的价格,用来结算买卖土地的费用。
1、依照前期综合土地勘测及规划编制与耕地及建设用地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梳理
地价影响因素的分类体系;
2、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归纳出影响土地价格的主要参数,建立价格分类体系;
3、测算该地区典型地块的专项价格,制定基准地价;
4、鉴于基准地价与实际成交地价,要根据区域综合发展情况及具体地块利用情况等,适当放宽基准地价的限订范围;
5、根据土地收益附加税法律规定,建立以基准地价作为基础的公式测算土地收益附
加税体系。
1、深圳市耕地及建设用地定价有关法律法规;
2、深圳市耕地定价标准;
5、地价测算材料提交要求;
6、深圳市地价测算体系编制及审定程序;
7、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以鼓励投资者积极发展管理土地资源、调节土地市场价格稳定,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落实土地供应保障政策,科学测算土地市场价格,为建设用地测定择优价格恭提供信息参考,使投资者对对象的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此更好的调节土地市场价格,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公众利益。
深圳市密度分区及地块容积率测算规定(征求意见稿)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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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密度分区及地块容积率测算规定(试行)1.1城市密度分区1.1.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局和规划密度控制要求。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产业等发展阶段变化和发展策略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进行适时动态修订。
1.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居住、商业两个类别四个等级,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不划分等级区别。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宜按表1.1.2、附图1《居住用地密度分区图》、附图2《商业用地密度分区图》执行。
表1.1.2密度分区1.1.3 仓储用地(W1)地块容积率上限为3.0,物流用地(W0)地块容积率上限为4.0。
1.2 地块容积率测算公式地块容积率测算公式分为单一功能用地测算公式与混合功能用地测算公式。
1.2.1 单一功能用地地块测算公式单一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宜按下式计算:FAR测算=FAR基准S×(1+A1+A2)x(1+A3)式中:FAR基准—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S—承载力修正系数;A1—轨道站点修正系数;A2—周边道路修正系数;A3—地块规模修正系数。
1.2.2 混合功能用地地块测算公式: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是将该区位上各类功能用地对应的地块容积率按拟混合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加权平均。
FAR混合=FAR1×K1+FAR2×K2+ FAR3×K3…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的测算容积率;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1.3 修正系数地块容积率修正系数包括承载力修正系数、轨道站点修正系数、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和地块规模修正系数。
1.3.1 承载力修正系数(S)承载力修正系数是通过校核区域交通、综合市政供需情况综合形成的修正系数,按照表1.3.1、附图3《承载力修正系数图》执行。
表1.3.11.3.2 轨道站点修正系数(A1)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应根据地块周边地铁站点等级及覆盖情况进行容积率修正。
201910-深圳市标定地价成果和地价测算规则介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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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
新要求、新机遇
土地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供给要素,地价是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 要手段
标定地价定义
分住宅、商业、办公、工 业用途
现状条件
政府为管理需要确定的,标准宗地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 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政策规定年期下,某一估价期日的 土地权利价格。
办公
1132 工业
深圳市2018年住宅用途标定地价分区均价情况
宝安区 22467
光明区 15048
龙华区 22334
南山区 37821 福田区
34690
龙岗区 17614
罗湖区 27593
盐田区 21927
坪山区 12264
大鹏新区 1248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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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将地价评估工作前置,形成可预期可查 询、真实反映市场水平的土地的市场价格,并通过简明、易操作的地价测算规则进行 调节与应用
土地面积 10000平方米
G02305-XXXX地块
土地的市场价格
工业:896(元/m2) 住宅:12410(元/m2)
宿舍 5000平方米
地价测算简要过程
厂房部分地价 = 市场地价 X 建筑面积 X 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 X 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
= 896 X 30000 X 0.5 X 0.7 = 940.8 万元
若建设只租不售人才住房的市场地价, 则为:11319 X 0.1(产权条件修正系数) =1131.9元/平方米
若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市场地价, 则为: 28297 X 0.3(建筑类型修正系数) =8489元/平方米
• 谢谢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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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一、通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
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其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 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
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分别取70%和30%。
1.4 地价测算单位我市地价测算以宗地为单位,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1.5 地价测算时点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底价,按编制供应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土地的作价出资金额,按编制作价出资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土地供应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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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宗地地价计算公式:宗地地价=主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土地面积×基础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数+∑(建筑物建筑类型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应建筑面积×基础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数)。
2. 对于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的情形,新供应土地中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且主用途不占建筑面积的(如机场、港口码头、堆场、供燃气、游乐设施用地等),按土地主用途部分和建筑物建筑类型部分分别测算地价后合计。
3. 涉及土地利用条件变更应补缴地价,以实际建筑面积按上述公式测算。
4. 符合相关规定多宗地一并出让的,成交溢价率以整体成交溢价率确定。
5. 对于2006年2月15日前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土地,批准产权转移(包括已批准预售及销售、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情形)的面积超出供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应补缴地价,按上述公式测算结果的20%计收。
6. 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地价测算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地价计收原则,报市政府审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最新版《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地价测算规则政策解读(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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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政策解读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在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经过几年的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我市标定地价及配套地价测算规则已形成最终成果,经市政府批准,于日前正式印发。
至此,深圳成为全国率先全面应用标定地价的城市。
新时期,建立标定地价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
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新的伟大历史使命,其中特别要求深圳深化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意见发布实施后,率先落实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具体行动,我市标定地价的全面应用将为全国其他城市提供鲜活的“深圳方案”。
第二,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持续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本次标定地价改革严格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在地价评估、应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推进了地价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及民生设施建设成本,有利于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营造更优越的营商环境,使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中更好发挥核心引擎作用。
第三,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实现空间提质增效、推动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地价是土地市场无形之手的“指挥棒”和“信号灯”。
通过充分发挥标定地价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引导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推动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等工作开展,积极引导各类存量低效用地挖潜,实现用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撬动最大的经济增长,有力保障城市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统一地价管理体系。
在地价标准上,建立了以标定地价为核心“一套市场地价标准”,今后将通过定期更新,确保标定地价及时、准确地反应市场价格水平;在地价管理上,将新出让用地、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等涉及的各类地价测算规则,全部整合到《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中,实现了“一个测算规则”,强化了地价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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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颁布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规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颁布文号:深规土〔2013〕12号范围级别:地市级实施状态:有效公布时间:2013-01-08 实施时间:废止时间: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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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颁布机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规来源: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颁布文号:深规土〔2013〕12号围级别:地市级实施状态:有效公布时间:2013-01-08实施时间:废止时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围,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三)容积率小于1的宗地,其建筑面积按照容积率为1测算。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附表(2020年修订稿)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附表(2020年修订稿)](https://img.taocdn.com/s3/m/8d31066d960590c69ec376e8.png)
3.已出让用地需测算原合同剩余年期地价的,按照原已缴纳地价扣减已实际使用年期对应的地价进行测算,即土地剩余年期地价 = 原已缴纳地价 ×(1-已实际使用年期对应的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其中,已实际使用年期对应的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土地已使用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土地出让总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已使用年期和土地出让总年期对应的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按照本表确定。
限整体转让
0.8
允许分割转让
1
4
表1中的建筑类型6-12
不得转让
0.6
限整体转让
0.8
允许分割转让
1
备注:
1.附表1中建筑类型4产权修正按照相应产权条件下的厂房及办公建筑类型分别修正。
2.产权条件情形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供应合同确定。
3.已签订的供应合同中约定或不动产登记记载为“不得转让”、“自用”或“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属于“不得转让”情形;已签订的供应合同中约定或不动产登记记载为“商品性质房地产限整体转让”的,属于“限整体转让”情形;
0.1
10
商业(不包括旅馆业建筑、肉菜市场、游乐设施、会议中心)、加油站
商业
1
11
游乐设施
0.4
12
加气站、肉菜市场
0.3
备注:
1.建筑类型(除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外)对应《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上表中未涵盖的其他配建建筑类型按主体建筑类型地价标准测算地价。主体建筑类型是规划许可文件中面积占比最大的建筑类型;无法确定的按规划许可文件中的土地用途确定。
0.1
4
新型产业用地中的研发用房、物流建筑
深圳地价测算规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深圳地价测算规则(征求意见稿)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51fd37b5ef7ba0d4b733b25.png)
变更与补缴
1.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
已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土地变更土地利用条件,应补缴的地价以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价格为基准, 按宗地变更后与变更前的土地利用条件下的总地价差额(按变更前后分别测算的总地价差额)测算。如差额小于零, 已缴纳地价不予退还。公式如下: 应补缴地价=∑(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更后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后基础修正系数) - ∑(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 更前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前基础修正系数)
变更与补缴
3.协议出让非商品住宅房地产入市
2001年8月6日前,以协议方式供应的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地产竣工验收后,经批准进入市场的,按照土地利用条件变更
情形补缴地价的20%计收。
非商品房类型
补地价标准
包含类型
微利商品房
人才住房 (住宅地价的30%)
准成本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社会微 利商品房
附则
地价缴纳方式
地价一次性付清。其中重点产业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可分期缴交,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原为30%),余 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交清,不计利息。
标定地价更新频次
首次公布的标定地价将在《深圳地价测算规则(修订稿)》结束此轮征求意见并正式发布后予以公布。 标定地价成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年度更新,于每年1月份发布。年度更新时价格水平变化超过5%时,应上报市政 府批准后发布。 而现行的“基准地价”则是沿用的2013年发布标准,此前两次更新时间则分别为2006年和2004年。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深圳公司投资管理部 1 2 月
政策起草背景
起草背景
2013年,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作为我市政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1+6”文件 的重要组成部分,《测算规则》(试行)通过确定完善的宗地地价测算类型和差别化地价修正系数,发挥地价政策对我市未 来城市发展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但同时也存在“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两套地价标准,新出让用地、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的地价测算规则各成体系的现状。 《测算规则》(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深圳市土地市场价格的“标定地价”单轨制,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非营利 性评估机构,将土地出让、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棚户区改造等各类地价政策纳入统一体系内。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1dd402d580eb6294dd886cc9.png)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2004年6月9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让的,其相应的地价方案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测算介绍
![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测算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c76b83712f60ddccda38a088.png)
分用途项目修正系数 = ∑(各类用地类型或改造类型面积占可开发建设用地的比值×对应适用
用途修正因子)
①-计算确定
②-查表确定
13
(一)城市更新新供应用地地价
①面积分摊规则,计算改造类型占比
测算次序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1
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应移交未移交用地
已办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
6
国有已批用地改造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文体设施、医疗卫生、教
育设施、社会福利用地)
国有已批用地属于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规定处理给原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且权属未转移的用地
7
历史用地处置
14
(一)城市更新新供应用地地价
②对应适用用途修正因子—四大类(查表确定)
15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基
础
附表3 产权条件修正系数表
修
附表4 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表
正 系
附表5 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表
数
附表6 地上商业楼层修正系数表
附表7 地下空间修正系数表 项
目
修
附表10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计算表
正
系
数
5
政(策一亮)城点市更新新供应用地地价
(1)基础修正系数
基础修正---附表1: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 ➢ 建筑类型对应《深标》,未涵盖的配建类型按主体确定
第一,计算商业楼层:5700/(10000*0.25)=2.28(向上取整) 3层
第二,计算每层的商业建筑面积:5700/3=1900平米(三层平均)
10
政(策三 一亮)城点市更新基新础供修应正用系地数地价
基础修正--附表6:地上商业楼层修正系数表 ➢ 新供应:可用综合系数测算 ➢ 已建成:按照规划验收的实际商业楼层测算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附表(20年修订稿)附表1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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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修订稿)
附表1 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
序号
建筑类型
适用地价
类型
修正
系数
1
厂房(含新型产业用地中的厂房)
工业
1
2
仓库(含物流用地中的仓库)
1
3
公用设施、市政设施及施工配套设施、训考场、殡葬设施
0.3
交通设施(不含加油站、加气站、训考场、社会停车场(库)),综合管廊
2.在完成竣工验收后,或竣工验收前(含竣工超面积测算补缴地价情形)但规划许可文件或供应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商业楼层和相应建筑面积的,按照相关文件中明确的商业楼层和相应建筑面积测算地价;其余情形的商业楼层和相应建筑面积按照宗地面积和建筑覆盖率等条件计算。
3.按照宗地面积和建筑覆盖率等条件计算各楼层商业面积时,宗地面积应扣除规划许可文件或供应合同中明确需要独立占地建设的学校等配套设施;规划许可文件或供应合同中明确需要设置在首层或其他具体楼层的配套设施,可在对应的商业楼层面积中扣除。满足上述规定后,各楼层商业面积按照逐层依次向上填充的规则确定。
0.9730
1.0700
1.0823
1.2242
24
0.7134
0.8341
0.8196
0.8976
59
0.9759
1.0721
1.0850
1.2279
25
0.7286
0.8496
0.8360
0.9168
60
0.9786
1.0741
1.0875
1.2314
26
0.7432
0.8642
0.8515
0.9351
2.宗地地价测算中土地使用年期的计算从地价测算时点起至土地使用期满时点为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
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评估操作规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评估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499eee5a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6c.png)
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评估操作规程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更新已经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城市更新地价评估是城市更新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深圳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城市更新地价评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标准化城市更新地价评估工作,特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评估操作规程。
二、目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评估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市更新地价评估工作,提高其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保障城市更新地价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性。
三、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评估工作,包括城市更新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等相关领域。
四、评估主体1. 评估机构本规程规定的城市更新地价评估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
2. 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熟悉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市场情况。
五、评估程序1. 立项评估工作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委托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 调研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地点进行实地调研,并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
3. 分析评估人员应当对调研所得数据进行分析,运用相应方法和模型进行地价评估。
4. 编制报告评估人员应当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
5. 审核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及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6. 公示评估结果应当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评估要求1. 科学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市场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模型进行评估。
2. 公正性评估工作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
3. 准确性评估结果应当准确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七、其他规定1. 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进行。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程的评估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深圳安居房和人才房最新政策解读
![深圳安居房和人才房最新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a0c923f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21.png)
深圳拟取消安居房和人才房,轮候库人员受影响吗近期,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了《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规则》),而在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到,取消了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类型,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 分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共有产权住房等类型,并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售价水平进行了调整。
也就是说深圳主要的住房保障体系,从之前的人才房、安居房、公共租赁住房调整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组成的多层次、有梯度的保障性住房体系。
其中,共有产权住房将取代安居型商品房、可售型人才房,成为一种新的可售型保障房类型。
此《 规则》一出,便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关注。
但是大家更在意的是原申请安居房排了那么久的在册轮候人怎么办?我还能不能买到安居房?现有的安居房人才房怎么办?共有产权房到底是什么?......对在库的家庭并不影响,将继续按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相关政策执行。
安居型商品房不分区,面向全市范围在册轮候人配售,有房源出来就可以认购。
截至4月14日,安居房在库的大概有18.7万人 排名不是问题,能否凑够首付才是大问题),如果对于待售房源不是很挑的话,应该能可以顺利上车,运气好的话还可以捡个漏。
根据今年1月发布的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来看,原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符合《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228号)及其相关规定条件,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而根据新政策进了共有产权住房轮候库的家庭或单身居民,轮候顺序是排原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之后的。
申请安居房的通道并没有关闭,取消安居房、人才房也只是取消了新的批用地,在建中或已经建好的项目目前是可以正常认购的。
而且现在共有产权房的正式稿还没有下来,所以建议先提交申请资料,核查通过后拿到安居房轮候库里更靠前的位置,到时候如果想买共有产权房也可以优先排队。
已经以安居房形式获批的项目依旧以安居房的形式出售。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989e189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82.png)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深圳市宗地地价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取的价款,也是城市土地交易的重要指标之一。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土地资源紧缺,土地价值高昂,因此宗地地价测算规则对土地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一、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制定背景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虚假炒作和恶意排挤,保障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测算对象:宗地地价测算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各类土地交易活动,包括土地出让、租赁、转让等。
测算对象主要是指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等级等相关要素。
2.测算方法:宗地地价的测算主要采用市场化测算方法,参考周边同类土地交易价格、政府指导价格、土地评估报告等资料,结合土地特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宗地地价。
4.测算程序:宗地地价的测算程序包括信息收集、调查研究、数据分析、专家评审等环节,确保测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测算结果:宗地地价的测算结果将用于土地交易的定价、支付、结算等环节,作为土地供求双方协商的参考依据,促进土地市场的顺利交易和发展。
1.促进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实施使土地市场价值更加透明和公平,避免了土地价格的虚假炒作和恶性竞争,维护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2.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实施使土地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和利用,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组合和有效利用,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开发效益。
3.增强政府监管能力: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实施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土地交易活动,加强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和能力,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尽管宗地地价测算规则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如价格波动较大、测算标准不够精准、测算程序存在漏洞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2555ce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21.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深府[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21日深府〔2006〕103号)《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按不同容积率计收不同的地价:容积率在1及以下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1.5倍计收;容积率在1至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3倍计收;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不收地价。
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容积率r│修正系数│├──────────────────┼─────────────────────┤│r≤1│ 1.5│├──────────────────┼─────────────────────┤│1<r≤3│0.3+1.2/r│├──────────────────┼─────────────────────┤│3<r│ 2.1/r│└──────────────────┴─────────────────────┘第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含行政划拨)的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且权属关系明确、增加的建筑面积仍为工业用途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地价:(一)已出让但未竣工验收、经批准保留使用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按以下原则计收地价:1.若增加后的容积率不超过2.0的,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2.若增加后的容积率在2.0至3.0(含3.0)的,对2.0以下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对2.0以上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3.若增加后的容积率在3.0以上的,对2.0以下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对2.0至3.0(含3.0)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对3.0以上增加部分不另收地价。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d61e49e680eb6294dd886c44.png)
(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17日一、通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1.2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
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
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原则上分别取70%和30%。
1.4 地价测算单位我市地价测算以宗地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
1.5 地价测算时点地价测算时点按以下规则确定:(一)招拍挂方式供应用地底价以编制供应方案的时点确定;(二)协议方式供应用地地价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缴纳地价申请的时点确定;(三)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用地以编制作价出资方案的时点确定;(四)土地出让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的时点确定;(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修正系数地价测算涉及的修正系数包括基础修正系数和项目修正系数。
基础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产权限制、产业发展导向、产业项目类型、临时及短期租赁、地下空间修正系数。
201910-深圳市标定地价成果和地价测算规则介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10-深圳市标定地价成果和地价测算规则介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https://img.taocdn.com/s3/m/2ab3222301f69e3142329402.png)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办公:40年 工业:30年
2018年4月1日
标定地价示意
标定区域 标准宗地
4
标定地价结果分析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深圳市2018年分用途标定地价均价情况
25757
30527
单位:元/平方米 19059
住宅
商业
办公
1132 工业
深圳市2018年住宅用途标定地价分区均价情况
宝安区 22467
光明区 15048
龙华区 22334
南山区 37821 福田区
34690
龙岗区 17614
罗湖区 27593
盐田区 21927
坪山区 12264
大鹏新区 1248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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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将地价评估工作前置,形成可预期可查 询、真实反映市场水平的土地的市场价格,并通过简明、易操作的地价测算规则进行 调节与应用
土地面积 10000平方米
G02305-XXXX地块
土地的市场价格
工业:896(元/m2) 住宅:12410(元/m2)
宿舍 5000平方米
地价测算简要过程
厂房部分地价 = 市场地价 X 建筑面积 X 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 X 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
= 896 X 30000 X 0.5 X 0.7 = 940.8 万元
。。。
案例1
设定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容积率3.5,总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其中厂 房30000平方米、配套宿舍5000平方米),宗地的使用年期为30年,产业 发展类别为我市鼓励的生物医药产业,且为我市遴选的单一意向的重点产 业项目。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限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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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17日一、通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1.2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
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
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原则上分别取70%和30%。
1.4 地价测算单位我市地价测算以宗地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
1.5 地价测算时点地价测算时点按以下规则确定:(一)招拍挂方式供应用地底价以编制供应方案的时点确定;(二)协议方式供应用地地价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缴纳地价申请的时点确定;(三)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用地以编制作价出资方案的时点确定;(四)土地出让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的时点确定;(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修正系数地价测算涉及的修正系数包括基础修正系数和项目修正系数。
基础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产权限制、产业发展导向、产业项目类型、临时及短期租赁、地下空间修正系数。
基础修正系数取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附表6执行。
项目修正系数包括:棚改项目修正系数、原农村经济组织留用土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土地,以下简称“留用土地”)项目修正系数、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
项目修正系数取值按照本规则附表7~附表9执行。
修正系数具体使用方式见各附表,系数间为连乘关系,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1.7 测算公式新供应用地地价计算公式如下:宗地地价=∑(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对应建筑面积×基础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数)同一宗地涉及多种建筑类型的,按照不同建筑类型和建筑面积分别测算地价后合计。
棚改、留用土地、城市更新项目分别适用棚改项目修正系数(附表7)、留用土地项目修正系数(附表8)、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附表9)。
1.8 首期地价缴款通知单过期情形首期地价缴款通知单的有效期为2个月,过期作废。
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1.9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的地价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年租金,不得低于同年期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
1.10 租赁用地年租金底价标准按《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供应的产业项目用地年租金按照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地价的3%确定,租金按年支付。
租赁产业项目用地的年租金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附表3)和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附表4)。
其他短期租赁用地年租金适用临时及短期租赁修正系数(附表5)。
1.11临时用地使用费标准临时用地使用费,按照临时使用年期对应的工业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计收,适用临时及短期租赁修正系数(附表5)。
二、变更与补缴2.1 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已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土地变更土地利用条件,应补缴的地价以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价格为基准,按宗地变更后与变更前的土地利用条件下的总地价差额(按变更前后分别测算的总地价差额)测算。
如差额小于零,已缴纳地价不予退还。
公式如下:应补缴地价=∑(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更后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后基础修正系数) - ∑(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更前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前基础修正系数)2.2留用土地入市留用土地已签订出让合同进入市场未涉及用地指标变更的,应补缴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缴地价=∑(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更后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后基础修正系数×留用土地项目修正系数) - ∑(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更前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前基础修正系数×留用土地项目修正系数)留用土地已签订出让合同进入市场且涉及用地指标变更的,应先根据本条上款计算未涉及用地指标变更情形下的应补缴地价部分,然后再按2.1条计算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下的应补缴地价部分,以上两部分合计得到应补缴总地价。
2.3 划拨方式供应土地2001年8月6日前,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划拨情形的,土地利用条件变更不计收地价。
不符合《若干意见》中划拨情形的,土地利用条件变更应转为有偿使用,按照2.1条计收地价。
其中,原合法取得的建筑面积部分,竣工验收后,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经批准办理出让或续期手续的,按照2.1条测算的应补缴地价的10%计收地价。
2.4 协议出让非商品住宅房地产入市2001年8月6日前,以协议方式供应的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地产竣工验收后,经批准进入市场的,按照2.1条应补缴地价的20%计收。
微利商品房(准成本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社会微利商品房)、福利商品房(准成本福利商品房、全成本福利商品房)经法院裁定需协助办理过户且住建部门确定不回购的,或单位购买的微利商品房、福利商品房因撤销、破产、合并等原因需办理过户且住建部门确定不回购的,微利商品房按人才住房标准测算应补缴地价,福利商品房按安居型商品房标准测算应补缴地价。
2.5 竣工超面积补地价已供应用地竣工超面积经确认保留的,按第2.1条应补缴地价的130%计收。
2.6 不再计收地价情形符合下述情形的,不再计收地价:(一)2001年8月6日(含)后以协议免地价出让的土地变更土地利用条件,符合《若干意见》中划拨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二)已供应普通工业用地(M1)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情形中不得转让的工业厂房及相应辅助设施(物业用房、配电用房)不计收地价。
(三)已供应用地,经批准增加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计收地价。
(四)在加油站用地上增加加气功能,不再计收地价。
三、特殊情形3.1 除住宅用地外,容积率小于1.0情形容积率小于1.0且主用途不占建筑面积的新供应用地(如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堆场、供燃气、游乐设施用地等),按土地主用途部分和建筑物建筑类型部分分别测算地价后合计。
计算公式如下:宗地地价=土地主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土地面积×基础修正系数+∑(建筑物建筑类型分年期市场价格×对应建筑面积×基础修正系数)容积率小于1.0的其他情形新供应宗地,测算地价的建筑面积按容积率1.0确定,各建筑类型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建筑面积占比确定。
涉及土地利用条件变更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应用2.1条计算应补缴地价。
3.2 原宝安县未缴纳市政配套金的用地原宝安县已签订出让合同,但未缴纳市政配套金的,在不改变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利用条件的前提下,以1.7条宗地地价的20%补缴。
缴纳地价后,除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限整体转让,住宅、商业、办公用地允许分割转让。
3.3 招拍挂出让并溢价成交地价分摊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并溢价成交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其成交地价溢价部分按招拍挂底价中的对应用途分项价格乘以宗地成交溢价率测算。
多宗地捆绑出让的,宗地成交溢价率以整体成交溢价率确定。
3.4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地价规定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地价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3.5 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形2006年2月15日之前协议出让的用地,批准产权转移(包括已批准预(销)售、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情形)的面积超出土地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按2.1条测算的应补缴地价的20%计收。
其他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等涉及地价测算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或委托部门)确定地价计收原则,报市政府确定。
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本规则未涉及的特殊情形(如高尔夫球场、高尔夫练习场、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等)地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或委托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另行评估。
四、附则4.1地价缴纳方式地价一次性付清。
其中,重点产业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可分期缴交,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交清,不计利息。
4.2 标定地价更新发布标定地价成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年度更新,于每年1月份发布。
年度更新时价格水平变化超过5%时,应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4.3 规则更新及解释权本规则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实施前,已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或委托部门)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地价计收标准及方式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项目出让用地的地价测算及变更补缴,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已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或委托部门)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地价计收标准及方式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6个月后按本规则执行。
此前我市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