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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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2004年6月9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让的,其相应的地价方案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201910-深圳市标定地价成果和地价测算规则介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10-深圳市标定地价成果和地价测算规则介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标定地价成果和地价测算规则 介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
新要求、新机遇
土地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供给要素,地价是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 要手段
标定地价定义
分住宅、商业、办公、工 业用途
现状条件
政府为管理需要确定的,标准宗地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 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政策规定年期下,某一估价期日的 土地权利价格。
办公
1132 工业
深圳市2018年住宅用途标定地价分区均价情况
宝安区 22467
光明区 15048
龙华区 22334
南山区 37821 福田区
34690
龙岗区 17614
罗湖区 27593
盐田区 21927
坪山区 12264
大鹏新区 1248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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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将地价评估工作前置,形成可预期可查 询、真实反映市场水平的土地的市场价格,并通过简明、易操作的地价测算规则进行 调节与应用
土地面积 10000平方米
G02305-XXXX地块
土地的市场价格
工业:896(元/m2) 住宅:12410(元/m2)
宿舍 5000平方米
地价测算简要过程
厂房部分地价 = 市场地价 X 建筑面积 X 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 X 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
= 896 X 30000 X 0.5 X 0.7 = 940.8 万元
若建设只租不售人才住房的市场地价, 则为:11319 X 0.1(产权条件修正系数) =1131.9元/平方米
若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市场地价, 则为: 28297 X 0.3(建筑类型修正系数) =8489元/平方米
• 谢谢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2004年6月9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让的,其相应的地价方案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三)容积率小于1的宗地,其建筑面积按照容积率为1测算。

第六条宗地地价涉及土地开发程度扣减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由用地单位自行平整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50元扣减。

(二)由用地单位自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70元扣减。

2015年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2015年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2015年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颁布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规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颁布文号:深规土〔2013〕12号范围级别:地市级实施状态:有效公布时间:2013-01-08 实施时间: 废止时间: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一、通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

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其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 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

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分别取70%和30%。

1.4 地价测算单位我市地价测算以宗地为单位,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1.5 地价测算时点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底价,按编制供应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土地的作价出资金额,按编制作价出资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土地供应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深圳地价测算规则政策解读(20191021)

深圳地价测算规则政策解读(20191021)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政策解读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在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经过几年的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我市标定地价及配套地价测算规则已形成最终成果,经市政府批准,于日前正式印发。

至此,深圳成为全国率先全面应用标定地价的城市。

新时期,建立标定地价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

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新的伟大历史使命,其中特别要求深圳深化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意见发布实施后,率先落实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具体行动,我市标定地价的全面应用将为全国其他城市提供鲜活的“深圳方案”。

第二,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持续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本次标定地价改革严格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在地价评估、应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推进了地价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及民生设施建设成本,有利于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营造更优越的营商环境,使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中更好发挥核心引擎作用。

第三,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实现空间提质增效、推动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地价是土地市场无形之手的“指挥棒”和“信号灯”。

通过充分发挥标定地价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引导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推动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等工作开展,积极引导各类存量低效用地挖潜,实现用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撬动最大的经济增长,有力保障城市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统一地价管理体系。

在地价标准上,建立了以标定地价为核心“一套市场地价标准”,今后将通过定期更新,确保标定地价及时、准确地反应市场价格水平;在地价管理上,将新出让用地、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等涉及的各类地价测算规则,全部整合到《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中,实现了“一个测算规则”,强化了地价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我市正在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目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配合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工作,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适应的配套地价标准,结合地价管理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启动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必要性(一)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2019年10月以来,我市建立起了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市场地价体系,通过《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各类情形的地价测算进行了统一规范,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政策透明度,降低了决策风险和市场制度成本,稳定了市场主体价格预期。

2023年1月29日我市举行高质量发展大会,对锚定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再宣示”,同时举行2023年首批266个重大项目开工活动。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则》,贯彻国家“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激发企业活力。

(二)衔接住房保障体系政策调整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目前,市住房建设局正在牵头制定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取消了原来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类型,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分为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类型,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售价水平进行了调整。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颁布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规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颁布文号:深规土〔2013〕12号范围级别:地市级实施状态:有效公布时间:2013-01-08 实施时间:废止时间: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附表(2020年修订稿)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附表(2020年修订稿)
2.宗地地价测算中土地使用年期的计算从地价测算时点起至土地使用期满时点为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
3.已出让用地需测算原合同剩余年期地价的,按照原已缴纳地价扣减已实际使用年期对应的地价进行测算,即土地剩余年期地价 = 原已缴纳地价 ×(1-已实际使用年期对应的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其中,已实际使用年期对应的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土地已使用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土地出让总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已使用年期和土地出让总年期对应的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按照本表确定。
限整体转让
0.8
允许分割转让
1
4
表1中的建筑类型6-12
不得转让
0.6
限整体转让
0.8
允许分割转让
1
备注:
1.附表1中建筑类型4产权修正按照相应产权条件下的厂房及办公建筑类型分别修正。
2.产权条件情形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供应合同确定。
3.已签订的供应合同中约定或不动产登记记载为“不得转让”、“自用”或“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属于“不得转让”情形;已签订的供应合同中约定或不动产登记记载为“商品性质房地产限整体转让”的,属于“限整体转让”情形;
0.1
10
商业(不包括旅馆业建筑、肉菜市场、游乐设施、会议中心)、加油站
商业
1
11
游乐设施
0.4
12
加气站、肉菜市场
0.3
备注:
1.建筑类型(除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外)对应《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上表中未涵盖的其他配建建筑类型按主体建筑类型地价标准测算地价。主体建筑类型是规划许可文件中面积占比最大的建筑类型;无法确定的按规划许可文件中的土地用途确定。
0.1
4
新型产业用地中的研发用房、物流建筑

深圳地价测算规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深圳地价测算规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变更与补缴
1.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
已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土地变更土地利用条件,应补缴的地价以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价格为基准, 按宗地变更后与变更前的土地利用条件下的总地价差额(按变更前后分别测算的总地价差额)测算。如差额小于零, 已缴纳地价不予退还。公式如下: 应补缴地价=∑(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更后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后基础修正系数) - ∑(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 更前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前基础修正系数)
变更与补缴
3.协议出让非商品住宅房地产入市
2001年8月6日前,以协议方式供应的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地产竣工验收后,经批准进入市场的,按照土地利用条件变更
情形补缴地价的20%计收。
非商品房类型
补地价标准
包含类型
微利商品房
人才住房 (住宅地价的30%)
准成本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社会微 利商品房
附则
地价缴纳方式
地价一次性付清。其中重点产业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可分期缴交,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原为30%),余 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交清,不计利息。
标定地价更新频次
首次公布的标定地价将在《深圳地价测算规则(修订稿)》结束此轮征求意见并正式发布后予以公布。 标定地价成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年度更新,于每年1月份发布。年度更新时价格水平变化超过5%时,应上报市政 府批准后发布。 而现行的“基准地价”则是沿用的2013年发布标准,此前两次更新时间则分别为2006年和2004年。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深圳公司投资管理部 1 2 月
政策起草背景
起草背景
2013年,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作为我市政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1+6”文件 的重要组成部分,《测算规则》(试行)通过确定完善的宗地地价测算类型和差别化地价修正系数,发挥地价政策对我市未 来城市发展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但同时也存在“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两套地价标准,新出让用地、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的地价测算规则各成体系的现状。 《测算规则》(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深圳市土地市场价格的“标定地价”单轨制,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非营利 性评估机构,将土地出让、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棚户区改造等各类地价政策纳入统一体系内。

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专题研究报告

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专题研究报告
小结:工业楼宇销售对象必须为企业,配套设施可以转让,但需补地价。
“1+6”文件要点解读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城市更新项目中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可分割 转让,其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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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文件要点解读
第二、三条: 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搭建专门的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负责我市产业用地供应信息公开、 需求信息收集及信息共享等工作。 根据近期建设与土地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市土地主管部门将产业用地区位、规模等每季度在产 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上公布。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将可用于产业发展的用地信息在 该平台上公布。
本条规定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分割转让时,按照下列规定补缴地价: (一)改造后适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的地价政策的建 筑面积中,属于工业楼宇的,应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补缴地价;属于配套设施 的,应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适用其他地价政策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补缴地价 后,项目实施主体可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对改造后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进行分割转让。
小结:创新型产业用房,政府优先回购;租售价格对产业企业有利,但对开发商销售价格反倒不利。
“1+6”文件要点解读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企业的标准: (一)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相关产业。 租售基准价格报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租售价格原则上 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70%,具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拟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测算介绍

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测算介绍

分用途项目修正系数 = ∑(各类用地类型或改造类型面积占可开发建设用地的比值×对应适用
用途修正因子)
①-计算确定
②-查表确定
13
(一)城市更新新供应用地地价
①面积分摊规则,计算改造类型占比
测算次序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1
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应移交未移交用地
已办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
6
国有已批用地改造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文体设施、医疗卫生、教
育设施、社会福利用地)
国有已批用地属于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规定处理给原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且权属未转移的用地
7
历史用地处置
14
(一)城市更新新供应用地地价
②对应适用用途修正因子—四大类(查表确定)
15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附表3 产权条件修正系数表

附表4 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表
正 系
附表5 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表

附表6 地上商业楼层修正系数表
附表7 地下空间修正系数表 项


附表10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计算表



5
政(策一亮)城点市更新新供应用地地价
(1)基础修正系数
基础修正---附表1: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 ➢ 建筑类型对应《深标》,未涵盖的配建类型按主体确定
第一,计算商业楼层:5700/(10000*0.25)=2.28(向上取整) 3层
第二,计算每层的商业建筑面积:5700/3=1900平米(三层平均)
10
政(策三 一亮)城点市更新基新础供修应正用系地数地价
基础修正--附表6:地上商业楼层修正系数表 ➢ 新供应:可用综合系数测算 ➢ 已建成:按照规划验收的实际商业楼层测算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附表(20年修订稿)附表1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模板】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附表(20年修订稿)附表1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模板】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附表
(2020年修订稿)
附表1 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
序号
建筑类型
适用地价
类型
修正
系数
1
厂房(含新型产业用地中的厂房)
工业
1
2
仓库(含物流用地中的仓库)
1
3
公用设施、市政设施及施工配套设施、训考场、殡葬设施
0.3
交通设施(不含加油站、加气站、训考场、社会停车场(库)),综合管廊
2.在完成竣工验收后,或竣工验收前(含竣工超面积测算补缴地价情形)但规划许可文件或供应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商业楼层和相应建筑面积的,按照相关文件中明确的商业楼层和相应建筑面积测算地价;其余情形的商业楼层和相应建筑面积按照宗地面积和建筑覆盖率等条件计算。
3.按照宗地面积和建筑覆盖率等条件计算各楼层商业面积时,宗地面积应扣除规划许可文件或供应合同中明确需要独立占地建设的学校等配套设施;规划许可文件或供应合同中明确需要设置在首层或其他具体楼层的配套设施,可在对应的商业楼层面积中扣除。满足上述规定后,各楼层商业面积按照逐层依次向上填充的规则确定。
0.9730
1.0700
1.0823
1.2242
24
0.7134
0.8341
0.8196
0.8976
59
0.9759
1.0721
1.0850
1.2279
25
0.7286
0.8496
0.8360
0.9168
60
0.9786
1.0741
1.0875
1.2314
26
0.7432
0.8642
0.8515
0.9351
2.宗地地价测算中土地使用年期的计算从地价测算时点起至土地使用期满时点为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8号文)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深国房【2004】8号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规土【2003】627号)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相应的地价方案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O O四年六月九日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宗地地价计算公式:宗地地价=主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土地面积×基础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数+∑(建筑物建筑类型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应建筑面积×基础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数)。

2. 对于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的情形,新供应土地中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且主用途不占建筑面积的(如机场、港口码头、堆场、供燃气、游乐设施用地等),按土地主用途部分和建筑物建筑类型部分分别测算地价后合计。

3. 涉及土地利用条件变更应补缴地价,以实际建筑面积按上述公式测算。

4. 符合相关规定多宗地一并出让的,成交溢价率以整体成交溢价率确定。

5. 对于2006年2月15日前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土地,批准产权转移(包括已批准预售及销售、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情形)的面积超出供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应补缴地价,按上述公式测算结果的20%计收。

6. 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地价测算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地价计收原则,报市政府审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最新版《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指的是对区内全部耕地及建设用地测算出其价格,基准地价是指认定
为指导性价格,也叫“特定地价”,用来作为评估地价和交易地价的依据。

交易地价是指
市场实际成交的价格,用来结算买卖土地的费用。

1、依照前期综合土地勘测及规划编制与耕地及建设用地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梳理
地价影响因素的分类体系;
2、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归纳出影响土地价格的主要参数,建立价格分类体系;
3、测算该地区典型地块的专项价格,制定基准地价;
4、鉴于基准地价与实际成交地价,要根据区域综合发展情况及具体地块利用情况等,适当放宽基准地价的限订范围;
5、根据土地收益附加税法律规定,建立以基准地价作为基础的公式测算土地收益附
加税体系。

1、深圳市耕地及建设用地定价有关法律法规;
2、深圳市耕地定价标准;
5、地价测算材料提交要求;
6、深圳市地价测算体系编制及审定程序;
7、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以鼓励投资者积极发展管理土地资源、调节土地市场价格稳定,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落实土地供应保障政策,科学测算土地市场价格,为建设用地测定择优价格恭提供信息参考,使投资者对对象的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此更好的调节土地市场价格,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公众利益。

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实操

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实操

8239.50 7543.71
“两规”用地
3800
住宅 商业
52% 48%
9784.41 8958.15
历史用地处置
100
住宅 商业
52% 48%
257.48 235.74
地价标准 1200 2961.2 1200 2961.2 1200 2961.2
应补地价(万元) 0.00 0.00
1174.13 2652.69
项目合法权属
10500 3200 3800 7000 66.67%
第一步、思考整理好的权属资料和规划资料
根据资料分析,项目非农建设用地3200㎡,两规3800㎡。但是,项目开发建设用地面积7100㎡。所以,项目有100m2需要进 行历史用地处置。
第二步、查询基准地价,并完成系数修正
假设项目的居住基准地价、商业基准地价分别是1200元、2200元,因为项目是以居住为主导功能,所以商业的部分需要做年期 修正,修正至70年。
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实操
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实操
一、地价测算前的准备
工作地价测算前,我们需要着手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比如:画初步的拆除范围线、核合法用地的权属、制定初步的规划方案、梳理范围 内的国有未出让用地等等。其中,初步的规划方案是准备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一些公司来说,规划指标一般是交给规划设计部门来做的, 但是有一些部门架构暂不齐全的房企,初步的规划指标工作可能是交给投资拓展部门来完成的,等项目有眉目了,再找规划院作初步的规划 方案。笔者认为,面积小、功能单一的项目规划指标制定相对简单,投拓部门可以去做;面积大、权属复杂、规划功能多的地块,必须要有 专业的规划研究人员制定。在实际测算中,容积率零点几的差距都可能会导致测算结果的天填之别,所以,我们要尽可能严谨和合理地制定 初步规划方案。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2013年基准地价的通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2013年基准地价的通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2013年
基准地价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1.08
•【字号】深规土告[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2013年基准地
价的通告
(深规土告〔2013〕1号)
深圳市基准地价是以网格地块为单位,分为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期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2013年度基准地价标准,以分区分用途地价图形式予以通告。

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次基准地价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

二、具体宗地地价测算按照《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执行。

三、本次基准地价图中地价数据为该数据左下角点的地价水平,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人民币计价。

四、本次基准地价有效期限自2013年1月8日起至下一次基准地价标准调整通告发布之日止。

五、2013年1月8日前向我委报文申请并符合测算地价条件的宗地地价测算,按照我市2006年公告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2013年1月8日后向我委报文申
请并符合测算地价条件的宗地地价测算,按照本次公告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六、本次通告的基准地价可在我委网站()查询。

附件:深圳市2013年基准地价(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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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三)容积率小于1的宗地,其建筑面积按照容积率为1测算。

第六条宗地地价涉及土地开发程度扣减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由用地单位自行平整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50元扣减。

(二)由用地单位自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70元扣减。

(三)由用地单位自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且自行平整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积120元扣减。

第七条同一宗地涉及多种用途的,宗地地价按照各类用途的建筑指标分别测算地价后合计。

第八条行政划拨用地上已建成的合法房地产,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照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的35%测算应缴纳的地价。

土地使用期限低于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可以在申请人补缴地价后予以补足。

第九条协议出让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经批准进入市场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已缴纳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

原已缴纳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按照原已缴纳地价扣减已实际使用时间对应的地价测算,即剩余期限地价=原已缴纳地价×(1-已实际使用时间对应的土地使用期限修正系数)。

第十条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经批准调整功能但不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的,在完善商品性补交地价等手续后,再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补缴调整功能前后的地价差值;经批准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地价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

第十一条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经批准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地价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与综合楼面成交地价中的高值计收。

第十二条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竣工超建建筑面积经批准确认保留部分,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竣工超建面积在规划许可误差范围内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竣工超建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误差范围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地价。

(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地,竣工超建面积在规划许可误差范围内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招拍挂出让的综合楼面成交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竣工超建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误差范围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与综合楼面成交地价中的高值计收。

第十三条已供应工业用地,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且用途不变部分,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以协议方式出让或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

增加生产性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且限定自用的,不计收地价。

增加工业配套(含配套办公、单身宿舍、配套食堂等)建筑面积且限定自用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的50%且不作容积率系数修正计收地价。

增加建筑面积后商业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且限自用部分,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的70%且不作容积率修正计收地价;增加建筑面积后商业超出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及产权限制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增加建筑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可分割销售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或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

增加建筑面积且限定自用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的50%且不作容积率系数修正计收地价。

增加建筑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可与原宗地整体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且不作容积率系数修正计收地价。

增加建筑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可分割销售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三)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地。

增加工业配套(含配套办公、单身宿舍、配套食堂等)建筑面积且与原宗地整体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综合楼面成交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增加建筑面积后商业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且限自用部分,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的70%且不作容积率系数修正计收地价;增加建筑面积后商业超出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及产权限制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增加建筑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可分割销售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第十四条已供应工业用地(包括新型产业用地)竣工超建建筑面积经批准确认保留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以协议方式出让或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用地,竣工超建的建筑面积限定自用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基准地价标准的50%且不作容积率系数修正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可与原宗地整体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基准地价标准且不作容积率系数修正计收地价。

(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地,超建的建筑面积与原宗地整体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全年期以综合楼面成交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三)超建建筑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可分割销售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第十五条市、区财政全额投资且产权归政府的机关、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新出让及已出让经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均免收地价;已出让的机关、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经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第十六条加油站、加气站用地的地价按照以下规则测算:加油站用地以宗地为单位,按照商业用途基准地价的3倍与400万元之和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期限为20年。

加气站用地以宗地为单位,按照商业用途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期限为20年。

第十七条加油加气站混合用地的地价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已明确加油、加气功能各自占地面积的,按占地面积分别计收地价后合计。

未明确加油、加气功能各自占地面积的,以宗地为单位,按照加油站和加气站地价的均值计收地价。

(二)已供应的加气站用地经批准增加加油功能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加油加气站混合用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扣减已缴纳的加气站地价剩余期限地价值。

(三)已供应的加油站用地经批准增加加气功能的,不再计收地价。

第十八条已出让的加油站、加气站用地或加油加气站混合用地经批准增加充电功能的,不再计收地价。

第十九条新型产业用地、物流用地为混合用地,按照工业和办公基准地价标准的均值计收地价。

第二十条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地价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地价。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含市、区财政投资建设,合法未建土地经批准建设,合法已建成用地、经批准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中的住房部分免收地价。

合法未建土地经批准建设,合法已建成用地、经批准通过城市更新建设的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应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住房类型、产权归属、租售条件及后续监管事宜)后,再向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测算地价。

市、区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用地中,配套商业免收地价的,不得进入市场;配套商业按基准地价标准计收的,项目建成后配套商业限整体转让;配套商业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项目建成后配套商业可分割销售。

合法未建用地经批准建设的项目用地中,配套商业按基准地价标准计收的,限整体转让;配套商业按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可分割销售;宗地原已缴纳的剩余期限地价,在地价测算中予以扣减,如宗地原已缴纳的剩余期限地价高于需要缴纳的配套商业地价,高出部分地价不予退还。

(二)安居型商品房项目用地地价。

市、区财政投资建设以及合法未建用地经批准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住房地价按照宗地基准地价标准和市场评估地价标准的均值计收。

其配套商业按基准地价标准计收的,限整体转让;其配套商业按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可分割销售。

宗地原已缴纳的剩余期限地价,在地价测算中予以扣减,如宗地原已缴纳的剩余期限地价高于需要缴纳的配套商业地价,高出部分地价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自行推山、填海造地等开发土地的,以及主题公园、高尔夫球场、度假村、墓园、特殊海滨用地、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用地及基准地价未涵盖的其他用地,由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地价。

第二十二条我市基准地价标准和相关地价修正系数原则上每两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则试行前我市有关政策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备注:上述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修正系数公式为:k=,公式中n为本次公告基准地价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m为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还原利率,为土地资产增长率(本次参照近年CPI平均水平按2.5%计)。

其中土地还原利率按规定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本次取值为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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