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深圳市标定地价成果和地价测算规则介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2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公示地价测定有关资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公示地价测定有关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04•【字号】深府[1996]299号•【施行日期】1996.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公示地价测定有关资料的通知(1996年10月4日深府〔1996〕2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体制,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国家土地收益,市政府决定在年底前对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展公示地价测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公示地价测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因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市规划国土局是公示地价测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和解释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的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和完整。
三、公示地价测定所需的资料分为两部分:一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详见所附《深圳经济特区公示地价测定的主要图件和资料》);二是由市规划国土局组织人员进行社会抽样调查所获得的资料。
请各有关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资料送市规划国土局(地址:振兴路6号建艺大厦401室,联系人:朱延峰,联系电话:3231564)。
社会抽样调查也应同时完成。
附:深圳经济特区公示地价测定的主要图件和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公示地价测定的主要图件和资料一、公示地价测定工作所需的主要图件主要用于绘制因素因子的分布位置、作用分值,划分土地级别,量算各级别土地面积,绘制各类型土地的基准地价图等。
包括:(一)城区市政设施现状及详细规划图。
1.道路网络;2.燃气工程;3.给水工程;4.雨水、防洪工程;5.污水工程;6.电力工程;7.邮政、电讯工程等。
(二)地形图。
(三)用地现状、规划图。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各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各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19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各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各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19年12月25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各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各管理局在各自职能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各管理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名、测绘、地质环境行政检查,负责查处全市范围内房地产登记、地名、测绘、地质环境和矿产资源类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管理局负责地名、测绘、地质环境行政检查,负责查处辖区范围内房地产登记、地名、测绘、地质环境和矿产资源类违法行为。
二、主要执法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二)行政法规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5.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7.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9.地质资料管理条例10.地名管理条例11.基础测绘条例12.地图管理条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四)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4.广东省测绘条例(五)规章1.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9.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10.房产测绘管理办法11.地图审核管理规定1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3.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14.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2.咨询和投诉电话:*************(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管理局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69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1)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2)咨询和投诉电话:*************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1)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1)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路10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 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1)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293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6.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1)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2)咨询和投诉电话:*************,*************7.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1)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湖路壹点规划馆(2)咨询和投诉电话:*************8.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1)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华夏路土地储备大厦(2)咨询和投诉电话:*************,*************9.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1)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10.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1)办公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A5栋(2)咨询和投诉电话:*************,*************。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3号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级发证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制定和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函〔2018〕79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8日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一、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序号矿种基准价一类区域二类区域1建筑用花岗岩矿石量(元/立方米)7.504.632建筑用大理岩矿石量(元/立方米)8.37-3建筑用辉绿岩矿石量(元/立方米)9.24-4砖瓦用页岩矿石量(元/立方米)-2.855砖瓦用砂岩矿石量(元/立方米)-1.966矿石量(元/吨)-2.23备注:区域划分:一类区域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区、坪山区、龙华区、大鹏新区;二类区域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使用说明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
3.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计征对象矿石量均按照保有资源储量计算,保有资源储量是指矿区范围内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保有资源储量。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一、通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
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其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 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
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分别取70%和30%。
1.4 地价测算单位我市地价测算以宗地为单位,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1.5 地价测算时点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底价,按编制供应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土地的作价出资金额,按编制作价出资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土地供应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19深圳建筑工程定额计算规则-66页word资料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一、为统一深圳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建筑消耗量标准”)计算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续建建筑工程的工程量。
三、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建筑消耗量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以及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施工图设计规定的分界线为准,其计算内容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五、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
“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5、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六、汇总工程量时,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2、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3、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七、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八、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九、计算工程量时,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执行哪一章子目应按该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不应相互借用。
十、计算工程量时,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在基层面进行施工时,除有特别注明者外,设计图示尺寸均指所建筑面的结构尺寸。
深圳地价测算规则政策解读(20191021)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政策解读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在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经过几年的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我市标定地价及配套地价测算规则已形成最终成果,经市政府批准,于日前正式印发。
至此,深圳成为全国率先全面应用标定地价的城市。
新时期,建立标定地价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
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新的伟大历史使命,其中特别要求深圳深化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意见发布实施后,率先落实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具体行动,我市标定地价的全面应用将为全国其他城市提供鲜活的“深圳方案”。
第二,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持续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本次标定地价改革严格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在地价评估、应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推进了地价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及民生设施建设成本,有利于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营造更优越的营商环境,使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中更好发挥核心引擎作用。
第三,建立标定地价体系是实现空间提质增效、推动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地价是土地市场无形之手的“指挥棒”和“信号灯”。
通过充分发挥标定地价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引导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推动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等工作开展,积极引导各类存量低效用地挖潜,实现用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撬动最大的经济增长,有力保障城市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统一地价管理体系。
在地价标准上,建立了以标定地价为核心“一套市场地价标准”,今后将通过定期更新,确保标定地价及时、准确地反应市场价格水平;在地价管理上,将新出让用地、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等涉及的各类地价测算规则,全部整合到《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中,实现了“一个测算规则”,强化了地价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深圳市补地价计算公式
深圳市补地价计算公式深圳市补地价的计算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这其中涉及到不少的弯弯绕绕和复杂规则。
咱们先来说说什么是补地价。
简单来讲,就是你原来的土地使用方式或者条件发生了变化,比如从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或者增加了建筑面积,这时候就得向政府补交一笔钱,这钱就是补地价。
在深圳市,补地价的计算公式是有明确规定的。
它主要考虑了土地的用途、基准地价、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多个因素。
比如说,假设在某个区域,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是每平方米500 元,商业用地的基准地价是每平方米 2000 元。
如果一块原本是工业用途的土地,要转为商业用途,面积是 1000 平方米,那这当中的差价可就大了去了。
具体的计算公式就像是一个大“算盘”,把各种因素都拨拉进去,算出来一个最终的数字。
我曾经碰到过这么一个事儿,有一家企业在深圳的一个老工业区有一块地,原本是打算建工厂的。
但后来随着城市的发展,这周边都变成了商业区,企业就动了心思,想把这块地改成商业用途建商场。
于是就面临着补地价的问题。
企业的负责人一开始觉得补地价可能没多少钱,结果拿到计算结果的时候,眼睛都瞪大了。
因为按照当时的基准地价和各种规定,算下来要补交的钱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这负责人就开始到处打听,找关系,想看看能不能少交点。
但这补地价的规定那可是铁板一块,哪能随便改呀。
最后,企业经过深思熟虑,还是决定补交地价进行开发。
为啥呢?因为他们算了一笔长远的账,虽然补交地价花了不少钱,但未来商业开发带来的收益会更大。
从这件事情就能看出来,深圳市补地价的计算可不是闹着玩的,它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谁也别想钻空子。
而且,这补地价的计算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城市的发展,基准地价会调整,相关政策也可能会有变化。
所以,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涉及到土地用途变更和补地价的时候,一定要先把相关的规定和公式弄清楚,找专业的人士帮忙算一算,可别一拍脑袋就做决定,不然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
总之,深圳市补地价的计算公式虽然复杂,但只要咱了解清楚规则,按照规定来,就能心里有数,做出明智的决策。
深圳地价测算规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变更与补缴
1.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
已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土地变更土地利用条件,应补缴的地价以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价格为基准, 按宗地变更后与变更前的土地利用条件下的总地价差额(按变更前后分别测算的总地价差额)测算。如差额小于零, 已缴纳地价不予退还。公式如下: 应补缴地价=∑(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更后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后基础修正系数) - ∑(分用途分年期市场价格×变 更前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前基础修正系数)
变更与补缴
3.协议出让非商品住宅房地产入市
2001年8月6日前,以协议方式供应的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地产竣工验收后,经批准进入市场的,按照土地利用条件变更
情形补缴地价的20%计收。
非商品房类型
补地价标准
包含类型
微利商品房
人才住房 (住宅地价的30%)
准成本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社会微 利商品房
附则
地价缴纳方式
地价一次性付清。其中重点产业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可分期缴交,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原为30%),余 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交清,不计利息。
标定地价更新频次
首次公布的标定地价将在《深圳地价测算规则(修订稿)》结束此轮征求意见并正式发布后予以公布。 标定地价成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年度更新,于每年1月份发布。年度更新时价格水平变化超过5%时,应上报市政 府批准后发布。 而现行的“基准地价”则是沿用的2013年发布标准,此前两次更新时间则分别为2006年和2004年。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深圳公司投资管理部 1 2 月
政策起草背景
起草背景
2013年,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作为我市政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1+6”文件 的重要组成部分,《测算规则》(试行)通过确定完善的宗地地价测算类型和差别化地价修正系数,发挥地价政策对我市未 来城市发展特别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但同时也存在“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两套地价标准,新出让用地、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的地价测算规则各成体系的现状。 《测算规则》(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深圳市土地市场价格的“标定地价”单轨制,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非营利 性评估机构,将土地出让、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棚户区改造等各类地价政策纳入统一体系内。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19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1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深府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2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9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6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3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3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深府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深府规〔2019〕10号,《公报》2020年第1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处置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7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8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19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2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9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1号,《公报》2020年第1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公报》2020年第2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7件)(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3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7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9期)(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市经贸信息委,共15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4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6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1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3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3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5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4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25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26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多功能智能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41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2号,《公报》2019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3号,《公报》2020年第1期)1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4号,《公报》2020年第2期)(三)市财政局(共5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深财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1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5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7期)(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7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2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2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2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1期)6.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6期)7.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与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7号,《公报》2020年第2期)(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8件)1.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0期)2.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0期)3.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6期)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8期)5.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2期)6.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3期)7.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47期)8.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8号,《公报》2020年第3期)(六)市交通运输局(原市交通运输委,共5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联合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深交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6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6期)(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13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7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3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3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3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32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35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3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39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42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47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2号,《公报》2019年第44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深市监规〔2019〕13号,《公报》2020年第3期)(八)市住房和建设局(共6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2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9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深建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38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道路挖掘管理提升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水平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7期)(九)市商务局(共5件)1.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6期)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3期)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3期)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指导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商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0期)5.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1期)(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11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0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7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7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9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9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口广西百色河池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1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41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42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3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4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1号,《公报》2020年第2期)(十一)市医疗保障局(共4件)1.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试行)(深医保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4期)3.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3号,《公报》2020年第2期)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4号,《公报》2020年第3期)(十二)市公安局(含交通警察局,共5件)1.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深圳市内通行的垃圾运输车抢险救援车提供有关服务措施的通告(深公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7期)2.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9〕2号,《公报》2020年第3期)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5期)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有轨电车车辆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公交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4期)5.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8期)(十三)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民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38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44期)(十四)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共4件)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期)2.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8期)3.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事项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2期)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5期)(十五)市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监管局,共4件)1.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的通知(深安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2期)3.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43期)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3号,《公报》2020年第3期)(十六)市前海管理局(共12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7期)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0期)5.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6期)6.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17期)7.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2期)8.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3期)9.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0.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2号,《公报》2020年第4期)(十七)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共1件)1.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制度创新展示体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28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和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为城市更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政策拟订和业务指导工作,每半年汇总各区审批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开发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
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具体审查及报批工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划定的项目拆除范围为单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时序进行用地审批:(一)涉及分期但不分项目实施的,以各分期分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用地审批。
(二)不涉及分期但分项目实施的,以各分项目分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用地审批。
(三)分项目后又分期实施的,以分项目内的各分期分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用地审批。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一、通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1.2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
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其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
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分别取70%和30%。
1.4 地价测算单位我市地价测算按宗地为单位,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1.5 地价测算时点招拍挂方式供应用地的底价,以编制供应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协议方式供应用地的地价,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用地的作价出资金额,以编制作价出资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土地出让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地价,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签订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地价测算介绍
分用途项目修正系数 = ∑(各类用地类型或改造类型面积占可开发建设用地的比值×对应适用
用途修正因子)
①-计算确定
②-查表确定
13
(一)城市更新新供应用地地价
①面积分摊规则,计算改造类型占比
测算次序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1
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应移交未移交用地
已办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
6
国有已批用地改造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文体设施、医疗卫生、教
育设施、社会福利用地)
国有已批用地属于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规定处理给原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且权属未转移的用地
7
历史用地处置
14
(一)城市更新新供应用地地价
②对应适用用途修正因子—四大类(查表确定)
15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基
础
附表3 产权条件修正系数表
修
附表4 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表
正 系
附表5 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表
数
附表6 地上商业楼层修正系数表
附表7 地下空间修正系数表 项
目
修
附表10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计算表
正
系
数
5
政(策一亮)城点市更新新供应用地地价
(1)基础修正系数
基础修正---附表1: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 ➢ 建筑类型对应《深标》,未涵盖的配建类型按主体确定
第一,计算商业楼层:5700/(10000*0.25)=2.28(向上取整) 3层
第二,计算每层的商业建筑面积:5700/3=1900平米(三层平均)
10
政(策三 一亮)城点市更新基新础供修应正用系地数地价
基础修正--附表6:地上商业楼层修正系数表 ➢ 新供应:可用综合系数测算 ➢ 已建成:按照规划验收的实际商业楼层测算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8号文)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深国房【2004】8号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规土【2003】627号)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相应的地价方案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O O四年六月九日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深圳市宗地地价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取的价款,也是城市土地交易的重要指标之一。
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土地资源紧缺,土地价值高昂,因此宗地地价测算规则对土地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一、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制定背景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虚假炒作和恶意排挤,保障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测算对象:宗地地价测算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各类土地交易活动,包括土地出让、租赁、转让等。
测算对象主要是指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等级等相关要素。
2.测算方法:宗地地价的测算主要采用市场化测算方法,参考周边同类土地交易价格、政府指导价格、土地评估报告等资料,结合土地特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宗地地价。
4.测算程序:宗地地价的测算程序包括信息收集、调查研究、数据分析、专家评审等环节,确保测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测算结果:宗地地价的测算结果将用于土地交易的定价、支付、结算等环节,作为土地供求双方协商的参考依据,促进土地市场的顺利交易和发展。
1.促进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实施使土地市场价值更加透明和公平,避免了土地价格的虚假炒作和恶性竞争,维护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2.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实施使土地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和利用,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组合和有效利用,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开发效益。
3.增强政府监管能力: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实施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土地交易活动,加强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和能力,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尽管宗地地价测算规则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如价格波动较大、测算标准不够精准、测算程序存在漏洞等。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2019)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2019)《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临时用地审批等工作,并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核发批复,并监督检查辖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报批、日常监管、台账建设和用地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其他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规土[2010]23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4.08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
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规土〔2010〕23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原深圳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将《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原深圳市规划局2002年-2006年期间
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
新要求、新机遇
土地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供给要素,地价是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 要手段
标定地价定义
分住宅、商业、办公、工 业用途
现状条件
政府为管理需要确定的,标准宗地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 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政策规定年期下,某一估价期日的 土地权利价格。
办公
1132 工业
深圳市2018年住宅用途标定地价分区均价情况
宝安区 22467
光明区 15048
龙华区 22334
南山区 37821 福田区
34690
龙岗区 17614
罗湖区 27593
盐田区 21927
坪山区 12264
大鹏新区 12482
6
• 链接视频
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将地价评估工作前置,形成可预期可查 询、真实反映市场水平的土地的市场价格,并通过简明、易操作的地价测算规则进行 调节与应用
土地面积 10000平方米
G02305-XXXX地块
土地的市场价格
工业:896(元/m2) 住宅:12410(元/m2)
宿舍 5000平方米
地价测算简要过程
厂房部分地价 = 市场地价 X 建筑面积 X 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 X 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
= 896 X 30000 X 0.5 X 0.7 = 940.8 万元
若建设只租不售人才住房的市场地价, 则为:11319 X 0.1(产权条件修正系数) =1131.9元/平方米
若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市场地价, 则为: 28297 X 0.3(建筑类型修正系数) =8489元/平方米
• 谢谢
。。。
案例1
设定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容积率3.5,总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其中厂 房30000平方米、配套宿舍5000平方米),宗地的使用年期为30年,产业 发展类别为我市鼓励的生物医药产业,且为我市遴选的单一意向的重点产 业项目。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限不得转让。
厂房 30000平方米
楼面单价 = 358 (元/平方米)
案例2
某区域住宅用 地一块,现需了解 建设不同住宅产品 的市场价格
B401-0XXX地块 住宅:28297(元/m2)
不同住宅类型市场地价
即该地块仅建设商品房的市场地价, 为:28297元/平方米
若建设人才住房的市场地价, 则为: 28297 X 0.4(建筑类型修正系数) =11319元/平方米
标定地价
公示发布
以标定地价 为核心的 土地的市场价格
地价测算规则
Hale Waihona Puke 宗地价格评估前置(土地供应前)
应用简明(土地供应中)
宗地地价、应补缴纳地价测算公式
宗地地价=∑(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应建筑面积 ×基础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数)
应补缴地价=∑(土地的市场价格×变更后对应建筑面积× 变更后基础修正系数) - ∑(土地的市场价格×变更前对应建 筑面积×变更前基础修正系数)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办公:40年 工业:30年
2018年4月1日
标定地价示意
标定区域 标准宗地
4
标定地价结果分析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深圳市2018年分用途标定地价均价情况
25757
30527
单位:元/平方米 19059
住宅
商业
宿舍部分地价 = 市场地价 X 建筑面积X 年期修正系数 X 建筑类型修正系 数
X 产权条件修正系数X 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 X 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 = 12410 X 5000 X 0.795 X 0.6 X 0.3 X 0.5 X 0.7 = 310.8 万元
宗地出让底价 = 厂房部分地价 + 宿舍部分地价 = 1251.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