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草种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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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草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草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草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8•【字号】甘府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草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意见甘府发〔2005〕27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养畜与护草的双重积极性,加快牧区草原建设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草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在坚持“牲畜折价、私有私养、长期不变”和“草场公有、承包经营、长期不变”畜草双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把草场的管护、建设、合理利用与承包经营者的责任、权利、义务统一起来,充分调动承包经营者管护、建设、合理利用草地和科学养畜的积极性,促进草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的永续利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利于农牧民生产、生活,有利于草地保护和建设的原则。

二要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生态优先的原则。

三要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建、管、用相结合的原则。

四要坚持有利于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和各项实用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原则。

五要坚持“承包面积,以现界为准,稳定不调整”的原则。

六要坚持立草为业、草业先行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要以落实完善“两证一合同”为基础、承包到户为重点,建立健全“三制”(基本草地保护制,畜草平衡制,禁牧、休牧、轮牧制)为核心、以草定畜为目的。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承包(试行)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落实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技术规程》,认真开展好此项工作。

四、具体要求(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巩固和完善草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农牧区改革,调动农牧民加强草地管护积极性,改善生态环境,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切实为农牧民办好事、办实事,推进牧区科学养畜,加快牧区脱贫致富奔小康,实现人与自然、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政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政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政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黔农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省农委关于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政行为的通知黔农发〔2018〕9号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水、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种子法》)精神,切实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政行为,现就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在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严格按照《种子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规定的申请条件受理、审核与核发许可证,开展监督检查,认真审核把关,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地种子管理部门需要空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可持介绍信到省农委种子管理站领取。

二、严格相关备案工作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

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

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草原资源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维护草原生态平衡,打造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本决定所称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在张家口、承德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决定。

第四条加强草原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综合施策、系统治理,科学利用、建管并重的原则,建设稳定的草原生态系统、优美的草原生态环境、先进的草原生态经济。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草原建设、保护和利用规划,结合本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草原建设、保护和利用规划,重点加强对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工作指导;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省草原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特点编制相应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责任主体。

畜牧局草种管理规章制度

畜牧局草种管理规章制度

畜牧局草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草种管理工作,保障畜牧业生产质量,提高畜牧业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畜牧局草种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草种的质量和品种纯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第三条畜牧局草种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草种的登记和核实第四条畜牧局对于引进的草种,应当进行登记,包括种子的来源、生产日期、产地、品种、质量等信息。

对于已有的草种,也应当进行核实,确保其品种纯度和质量。

第五条畜牧局应定期对草种进行核实,检查其品种纯度和质量,并将核实结果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草种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确保草种的品种纯度和质量。

第三章草种的收购和销售第七条畜牧局对于由生产企业生产的草种应当进行定期的收购检测,确保其品种纯度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草种的销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以次品草种冒充正品销售,不得销售过期的草种。

第九条畜牧局对于销售的草种必须进行资格认证,并在草种的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确保用户可以清楚了解草种的品种、产地、质量等信息。

第四章草种的储存和运输第十条畜牧局对于收购的草种必须进行储存,确保其品种纯度和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草种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草种的品质。

第五章草种的繁殖和推广第十二条畜牧局应当加强对草种的繁殖工作,促进草种的品种多样化和优质化。

第十三条畜牧局应当开展草种的推广工作,促进优质草种的广泛应用,提高畜牧业的效益。

第十四条畜牧局应当加强对草种的科研工作,开展新品种的试验和研究,促进草种的创新和发展。

第六章草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畜牧局对于草种管理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草种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畜牧局对于草种管理工作的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发新版林草种子标签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发新版林草种子标签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发新版林草种子标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黑林草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发新版林草种子标签的通知黑林草规〔2020〕3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宾西实验林场,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为加强我省林草种子管理工作,规范林草种子标签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林木种苗标签》(LY/T 2290—2018)的有关要求,省林草局统一制定了新版林草种子标签样式(见附件),现将新版标签使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标签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林草种子标签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具体措施,是规范种子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林草种子质量可追溯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国林草种苗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提高对林草种子标签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要切实领会标签制度在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确保林草种子标签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服务指导,规范使用标签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将通知传达至辖区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并督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及时使用新版标签,按照要求规范填写。

新版林草种子标签重新进行了版面设计,增加了部分遗传、良种、质量等信息,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简化。

各地要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者认真研习标签内容和说明,规范使用标签。

1.增加了标签使用范围。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此次修改增加了草种使用标签有关内容,将林木种子标签修改为林草种子标签,各地草种生产经营者应按照通知精神使用新版标签。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强化准入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文备〔2018〕399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强化准入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文备〔2018〕399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强化准入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强化准入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内有关草种生产经营企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工作通知〔2017〕1763号)要求,为规范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提高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水平,强化市场准入监管,我委制定了《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强化准入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强化准入监管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其配套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44号)等要求,为规范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强化市场准入监管,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措施抓好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44号)要求,以综合监管、信用监管、风险分类监管、协同监管、质量安全监管为抓手,加强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市场准入,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9.16•【文号】国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9.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2002年9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尽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生态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草原在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草原面积大,主要分布在祖国边疆。

草原是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是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西、北部干旱地区维护生态平衡的主要植被,草原畜牧业是牧区经济的支柱产业。

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团结,保持边疆安定和社会稳定,维护生态安全,加快牧区经济发展,提高广大牧民生活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现象时有发生,荒漠化面积不断增加。

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不仅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影响农牧民收入增加,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草原保护与建设亟待加强。

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保护优先、加强建设、可持续利用的总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草原退化趋势,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

经过一个阶段的努力,实现草原生态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一)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

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把人工草地、改良草地、重要放牧场、割草地及草地自然保护区等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草地,划定为基本草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渝林造[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造〔2011〕62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自2000年我市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以来,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林业重点工程用种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森林工程建设的纵深推进和长江两岸森林工程的全面实施,林木种苗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步入了快速发展通道,出现了一批大型、超大型苗圃及“林苗一体化”等苗木培育的新模式,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大力培育我市林木种苗产业的指示精神,精心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的苗木生产供应基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0〕164号)及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意见》(渝林造〔2011〕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两证”分级审批发放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现状,林木种子“两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分别由市、区县两级林业局审批发放。

1、市林业局审批发放:(1)主要林木良种、采种基地;(2)以主要经济林、珍贵树种种子生产为主的苗圃(见附件1);(3)规模在300亩以上的大型苗圃;2、其他种子的生产由生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局核发。

(二)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生产用地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两杂”种子生产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两杂”种子生产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两杂”种子生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农办农[2008]132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两杂”种子生产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当前,杂交玉米、杂交水稻(以下简称“两杂”)种子生产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加强“两杂”种子生产管理,确保明年“两杂”种子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制种后期田间管理制种基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配合制种企业搞好“两杂”种子后期田间管理,加强对制种农户的技术指导,及时开展病虫害防治,搞好田间质量检验,协助企业做好对不合格种子田的报废及后续处理工作,确保生产种子数量和质量。

二、加大种子收购管理力度制种基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核算种子生产成本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种子收购价格;坚决制止抢购、套购种子等行为,维护制种基地收购秩序;督促制种企业及时兑现农民制种款,严禁“打白条”现象,切实保护制种农民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三、做好种子调剂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两杂”种子供求形势,加强品种调剂,确保明年生产用种需要;要加强对重点制种企业跟踪,及时掌握种源情况;要适时向企业和农民通报有关信息,科学提出适宜推广的替代品种;明年“两杂”种子供应偏紧的省份,要根据需要及早制定今冬海南南繁制种计划,并与海南省农业厅沟通联系,抓好落实;广东和广西农业厅要组织好明年早制晚用种子工作,确保生产用种安全。

四、及早谋划明年“两杂”种子生产各地要加强对“两杂”种子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化政策引导,及时通报供求信息,指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安排明年种子生产,确保2010年“两杂”种子供应。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牧种业发展的意见-藏政办发[2012]8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牧种业发展的意见-藏政办发[2012]8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牧种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牧种业发展的意见(藏政办发〔2012〕8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全国种业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农牧种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区情和农牧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对种业定位的认识,把发展现代农牧种业摆在农牧业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农牧种业作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牧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粮食以及农畜产品安全的根本。

从现代农牧业发展里程看,没有现代种业就没有现代农牧业,种业创新已经成为农牧业创新的前沿阵地。

从我区农牧业特别是种植业的发展历程看,20世纪肥麦、藏青320等良种的推广实现了两次粮食生产发展的新跨越,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基本自给、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现代种业是高产、优质,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程度高,可控性强的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产品竞争激烈的产业。

种业还是集科研、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经营的完整产业体系。

我区农牧业种子工作起步晚、体系不健全、研发能力弱,育种方法、技术和模式落后,种子产业体系还未形成,良种繁育基础设施薄弱,存在着种子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已不能适应农牧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建设现代种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我们要以贯彻落实《意见》和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种业定位的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意见》和“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上来,站在更高的层面,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对待农牧种业发展问题,谋化和推进农牧种业发展。

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

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

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2002年6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根据2009年2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草种管理,规范草种品种培育与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培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草种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草类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实、根、茎、苗、芽等,但不含花卉、中药材以及省农业、畜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主要用作绿肥的草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草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从事草种品种培育、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输出草种种质资源以及草种进出口的检疫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畜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草种工作;市(州)、- 1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县(市、区)畜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畜牧管理部门做好草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畜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省草种种质资源中期库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草种种质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草种种质资源。

第六条草种品种培育应适应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培育优质、高产、适应性广、抗逆性强的品种。

育种单位提供草种新品种时应提供相应的栽培技术。

第七条我省草种新品种推广应用前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可以直接在我省推广应用;外省省级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在我省推广应用前,须经我省省畜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区域试验,确定其推广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

第八条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享有草种新品种权。

草种新品种权人可以自行繁殖推广新品种,也可以有偿转让新品种权。

第九条生产主要草种商品种子,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二)草种生产地点无检疫性病虫害;(三)草种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草种烘干设备,草种仓库500平方米以上,草种检验用房50平方米以上;(四)经省以上畜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草种检验人员2名以上,熟悉草种生产的初、中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

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

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正文:----------------------------------------------------------------------------------------------------------------------------------------------------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

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草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八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

第九条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

草种管理办法(2013修订)

草种管理办法(2013修订)

草种管理办法(2013修订)【法规类别】种子【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改依据】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

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草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八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

第九条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

第十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6.19•【文号】林草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19日附件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办场字〔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办场字〔202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加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及我局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林木种子、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许可证名称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三证合一,改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纸质及电子证照式样见附件1)。

二、启用时间2022年1月1日。

三、相关要求(一)自启用之日起,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统一使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办理生产经营备案的,统一使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

(二)自启用之日起,旧版许可证不再发放,但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三)请各地按要求做好新、旧许可证衔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切实落实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附件: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式样)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式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

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和《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和《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和《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林厅•【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苏农牧[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印发《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和《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农牧[2006]29号)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局:根据农业部令第56号和农业部公告第655号关于实施《草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和《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2.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办法二○○六年七月二十日附件1: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办法根据农业部令第56号《草种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草种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的管辖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领草种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三)生产常规草种(含原种)和杂交亲本草种的,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草种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四)有草种晒场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五)有必要的仓储设备、检验设备;(六)取得省级草原管理职能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草种生产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七)有种子加工厂房及种子清选、包装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草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二)草种检验技术人员和草种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九)品种特性介绍。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种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种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种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种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农林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加强草种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依法打击草种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草种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落实草种是草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草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根本。

加强草种监管,依法打击草种违法行为,是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也是促进草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高度重视草种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草种监管安排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督促到位。

二、依法加强监管各地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春秋播种为契机,加强对草种质量、包装、标签、档案、广告等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营假、劣草种行为;无证从事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和无证经营草种行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和《草种经营许可证》行为,以及虚假、误导宣传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要加强草种生产基地监管,保证生产基地规范有序运行。

实行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草种质量年度监督抽查计划,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优良草种使用保驾护航。

三、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加强新草品种研发培育,鼓励培育、使用新草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新草品种保护工作,加大新品种保护宣传力度,提高新品种保护管理水平,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鄂府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的通知(鄂府办发〔2008〕11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基本草原划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2005年,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在15个牧业旗县开展了基本草原划定的试点工作,2006年底对试点工作进行了验收。

2007年,在认真总结试点旗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07〕185号,以下简称《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杭锦旗、鄂托克前旗和乌审旗要全面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一)组织机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关系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白玉岭副市长副组长:吴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明市农牧业局局长温建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白晓明市农牧业局副局长郝文国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贾继良市林业局副局长乌云市农牧业局草原科科长贾利中市草原监理所所长萨仁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刘万存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主任韩世续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科科长刘泽市建设委员会村镇科科长张海滨市水利局水利科科长苏振华市交通局规划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技术规范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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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
生产(或经营)时间
是否办理营业执照
经营品种
草种许可证
建议是否
核发换发许可证
发证时间
发证单位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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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草种目录
国家确定的主要草种
苜蓿、沙打旺、锦鸡儿、红豆草、三叶草、岩黄芪、柱花草、狼尾草、老芒麦、冰草、羊草、羊茅、鸭茅、碱茅、披碱草、胡枝子、小冠花、无芒雀麦、燕麦、小黑麦、黑麦草、苏丹草、草木樨、早熟禾
省里确定的主要草种
墨西哥玉米、冬牧70黑麦
附件二:
山东省草种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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