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室借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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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室借阅管理办法
图书室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为了保证图书室正常、有序、高效地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室规程》,参照有校图书馆管理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图书室有关服务规程如下。
一、入室须知
1.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室,室内禁止吸烟及使用明火。
2.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手机调至振动状态。
3.维护图书室内卫生,禁止随地吐痰或随地丢弃废纸等物。
4.保护图书室内一切设施,严禁随意涂抹刻划和损坏设备。爱护公共书刊资料和设备,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遇到疑问,主动向工作人员咨询。损害公物者,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5.自觉遵守图书有室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违反室内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处以记证、扣证、赔偿、批评等处理。
二、借阅须知
1.借阅证(学生证)
1.1 借阅证要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图书室借书处挂失,还清所借书刊后并领取挂失单。
1.2 挂失前,被借出的所有书刊,由原借阅证持有者负责归还或赔偿。 2.图书借阅规则
2.1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借阅图书,不得转借他人。
2.2 学院图书室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凭本人借阅证换取代书板方可入库,图书选好后在借书处办理借阅手续,读者将所要借的图书交给工作人员,代书板放回原位,方可领取办好手续的所借图书。
2.3 读者入室后,请根据书架指示牌的标引按类查检图书。取书前先将代书板插入该书位置,若未选中,须将书放回原处,摆放整齐;凡读者无法准确归架的图书,请放在指定的书架上,由室员处理,严禁乱丢乱放。
2.4 读者在办理图书借阅手续时,应仔细检查所借图书和条码是否完好,是否有涂画及损坏的现象,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并让其盖上“爱护图书”的印记,以明责任,否则责任由所借读者自负。
2.5 借阅权限:
2.6 续借:凡按60天借期出借的图书,允许续借一次,自续借之日算起,期限同上;过期图书不办理续借手续。借出图书逾期未还按超期的有关规定处理。
2.7 预约:读者所需图书已被外借时,在借书处领取预约单,提出预约申请。预约册数:教职员工为2册,学生为1册。读者可以通过图书室的电子信息检索预约图书是否回室,预约图书保留期限为5天。预约图书在预约期限内不进入流通。
2.8 凡借出图书,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图书室有权随时收回。
3.图书室借阅违章处理办法
3.1 资源逾期占用款:
所借图书超过规定期限,需交纳资源逾期占用款0.10元/天、册。
3.2 遗失赔偿:
丢失中文图书,书价在2元以下(包括2元)按3倍赔偿;在2-5元之间的按3倍赔偿;在5元以上(包括5元)按2倍赔偿;遗失多卷书其中一册按整套赔偿;图书遗失,在赔款后,又找回原书者,可以退回赔款。
3.3 损坏、涂划、污损书刊的罚款:
凡在书刊上勾划涂写、圈点、批注,将图书弄坏、弄脏、弄湿等均属污损图书行为。违者视污损程度及情节轻重给予书价的1-2倍的罚款,残本归图书室所有。发现撕书,刻洞者,处以书刊价格的2倍罚款。
3.4 偷窃书刊的处罚:
未办手续擅自带书刊出室者,作偷窃处理,除追回书刊外,按书刊原价的10倍罚款(不低于50元),情节严重者报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3.5 图书室所有罚款与赔书款,全部纳入购书经费。
3.6 图书管理员也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好借还记录。
请同学们严格遵守图书室借阅管理章程,充分利用好自己的时间与院里提供的资源,提高完善自己。
团总支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