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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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 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执业资格

安全培训

安全“三同时”

安全标示

设备设施管理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安全通道

高危作业的管理

安全告知和监督

劳护用品

安全检查

外包管理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
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 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 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的决策人。 • 必须是能够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安全法律法规
工会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 见。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条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 安全生产条件:
•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 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
安全法律法规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能够独立行使决策
权,享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的最终决定权。 • 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条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 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度。 •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 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 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注: 1.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宪法》——1982年12月4日颁布,
2004年3月14日第4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 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 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 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 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基本概念
法的分类:
法律的分类有很多的标准,不同的标准对法的划分类别不同
• 按照创立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以 成文法为主。
• 按照地位和层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和行政规章。
《安全生产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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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概念
什么是法:
广义上讲,就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 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 和。 狭义上讲,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 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
法的基本概念
法的特征: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 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 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 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 生产服务。

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处置、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安全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注: 1.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和领空。 2.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 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法律法规
最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 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安全法律法规
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职责:
•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 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6项主要责任)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详细内容见各法律法规的罚则和《刑法》。此外还可能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 责任主体; •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 损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法律法规
我国安全管理的基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实施)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来自百度文库针

安全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工会的作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投入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主 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 安全意识在先。 • 安全投入在先。 • 安全责任在先。 • 建章立制在先。 • 隐患预防在先。 • 监督执法在先。
• 按照内容和效力强弱,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其 中普通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 按照效力范围(时间、空间、对象),分为:特殊法和一 般法。
法的基本概念
不同层次法的概念:
• 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
• 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在全国具有约束力。
• 有关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 责。
•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环保部):按 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 各部门管理人员: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所承担的工作 负责。
• 工人: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对 本岗位的生产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 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 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 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安全法律法规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 •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注:安全资金投入包括: 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 2.增设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及其日常维护。 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4.按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 行政法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 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具有约束力。
• 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约束 本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由 国务院的部、委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 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安全资金投入不包括发生事故以后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投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 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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