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安全保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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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篇1

为维护档案的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档案安全、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忠于职守,增强安全保密观念,认真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二)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档案保密范围的规定,不得擅自传播有关保密档案的内容。

(三)档案的密级由归档文件整理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确定,综合档案馆(室)进行复核。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保密法》和有关法规办理。

(四)查阅、摘抄、复印密级档案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好摘抄记录和复制件,使用完毕后,由综合档案馆(室)收回销毁。

(五)为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馆(室)内禁止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库房内会客和接待非档案工作人员。

(六)认真贯彻执行“八防”方针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库房,发现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七)每天工作完毕后,必须把取出的档案材料及时放入档案柜内,不得放在桌上或随意堆放,下班前要检查门、窗,切断电源、水源,保证安全。

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篇2

一、档案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维护档案安全。

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程序。

三、全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机密、绝密档案应实行全程有效监控,在接收、登记时应注明“机密、绝密”字样,和普通文件分开立卷,单独存放,特殊管理。

四、各类档案一般不准借出。对确实需要借出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1、对机密、绝密档案的科技档案,要严格把握审批程序,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借阅、抄录、复印和描绘。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材料应及时销毁,严防遗失。

2、借出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

五、档案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传不说不问机密档案的内容,不随身携带机密档案材料。

六、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七、加强档案室的安全保护工作

1、档案室应自成区域。室区及库房设施应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2、档案库房及办公室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发现丢失,应立即采取措施。

3、节假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彻底清点档案并进行登记;催还借出的档案;将所有档案材料全部归入档案室内;锁好门窗,加贴封条。

八、加强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

1、非本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机房。

2、档案库房严禁吸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切实做好库房的“八防”管理(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

3、每日下班前要关闭空调,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九、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篇3

一、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库房,必须经馆长批准并进行登记后,由本馆工作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馆藏档案携带出馆,不得私自复印、摘抄、传播、盗窃、出卖具有内部涉密的档案内容。

三、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超越职责范围,私自为他人查阅、摘抄、复印、拍摄、外传档案文件;不得在任何场合与任何无关人员谈论馆藏未开放档案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馆藏档案资料的存放情况;不准以通信等任何方式泄漏密级档案内

容;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复印、摘抄机密或绝密文件;不得任意将案卷带出档案库房(室)。

四、档案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摘抄、复制、拍摄的档案材料,凡使用完毕应集中存放,需要作废的,必须亲自及时的予以销毁;工作中形成的带有字迹的废纸,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带出馆外或作废纸变卖,禁止将档案内容抄于个人笔记本上。

五、档案工作人员与利用者应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记的不记;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电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六、凡查阅密级档案,应严格手续,按保密规定掌握使用,并严格控制查阅范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予查阅。利用一般档案时,未经接待人员同意,查阅人员不得擅自抄录、复制;从本馆抄录的档案内容,未经本馆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印刷出版;调阅未开放档案和有关机密档案以及复制限制件,须经区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利用涉密档案,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使用,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利用范围。

七、实行严格的档案资料查借阅制度和归还核对制度,接待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实行监阅,档案资料用毕及时入箱入库保

存。档案的降密、解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自行其事。

八、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离职后不得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九、本馆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和一切危及馆藏档案资料秘密的言论、行为做坚决斗争。发现秘密档案资料丢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及时查追。

十、对违犯《档案法》、《保密法》或本馆有关档案保密制度,丢失或擅自提供档案、泄露档案秘密的行为,本馆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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