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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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汽车运价规则,旨在规范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该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运价计算规则:运价应根据车型、路程、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能随意涨价或降价。
同时,应公示运价标准,方便消费者查询。
2.运价收取规则:运价应以实际行驶里程为基础,不得收取未行驶的里程费用。
同时,应按照实际车辆使用情况收费,不得强制收取附加费用。
3.服务质量规则:汽车运输企业应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卫生程度等方面,提供优质的运输服务。
同时,应明确运输过程中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4.市场监管规则:交通部将加强对汽车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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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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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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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交通部、国家进展打算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运算方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进展,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是运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那么。
第三条本规那么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物资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照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那么。
第二章物资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物资运输以吨为单位;〔二〕零担物资运输以千克为单位;〔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一〕一样物资:不管整批、零担物资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运算。
整批物资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物资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物资: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物资。
装运整批轻泡物资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运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物资以物资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运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运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运算。
〔四〕物资重量一样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物资,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物资,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运算重量。
里程单位:物资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确定:〔一〕物资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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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9•【文号】交运发[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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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交运发[2009]275号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不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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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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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目录汽车运价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第四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序言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 1998 年《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 [1998]502 号和 1987 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 交公路字 681 号的基础上 ,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 自 2009年9月 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进一步深化改革 ,对汽车运价计算的依据、标准和方法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形式、运价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管理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价形成机制。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变化比较大、新规定新要求多 ,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方便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准确理解文件的精神内涵 ,全面掌握各项规定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联合组织编写了《(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一书。
文摘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 ,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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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进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治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进展,交通运输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那么»和«道路运输价格治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运算方法,爱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是运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那么。
第三条本规那么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物资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照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形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都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运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运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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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目录汽车运价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第四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序言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1998年《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1987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交公路字681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对汽车运价计算的依据、标准和方法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形式、运价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管理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价形成机制。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变化比较大、新规定新要求多,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方便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准确理解文件的精神内涵,全面掌握各项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联合组织编写了《(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一书。
文摘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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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确定:(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84f3fed176a20029bd642d73.png)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交公路发【1998】502号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㈠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㈡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㈢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㈠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㈡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㈢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㈣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㈤散装货物,如砖、瓦、石、砂、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㈠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
《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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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确定:(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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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三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十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一)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二)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三十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按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按附表三)。
第三十九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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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价规则正文:---------------------------------------------------------------------------------------------------------------------------------------------------- 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1991年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
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
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第四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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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12确定。
3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行包讲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五档。
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测算计入票价。
第十二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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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正文:----------------------------------------------------------------------------------------------------------------------------------------------------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
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簿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费的依据。
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
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价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第五条重量单位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重量确定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
按下列规定计重: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立方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计重;整车货物以一装一卸为限,经承、托运双方同意,也可以中途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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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公路运输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汽车运价规则》(发布日期:1991年2月22日实施日期:1991年5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4.02.06
【实施日期】198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
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簿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
费的依据。
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
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
第五条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重量确定
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
按下列规定计重:
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
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
立方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计重;
整车货物以一装一卸为限,经承、托运双方同意,也可以中途装卸。
但全程按最重装载量计重。
第七条重量计算
货物重量一般以过磅为准。
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矿石、木材等按体积和各省、市、自治区制订的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重。
不便过磅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算重量。
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如承、托运一方对此重量有异议时,通过协商重新确定。
第八条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公里的尾数,四舍五入;城市短途运输计费里程可以半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公里的尾数,进为半公里。
第九条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市区内营运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应由承、托运双方协商或共同查定,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
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以第一个装货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贷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
装卸里
程按车辆由车站(库)至装货地点加卸货地点至附近车站(库)的
空驶里程的50%计算,卸货后返回原站(库)时,按空驶里程减载货里程的50%计算。
四十吨及以上的大型车按空驶里程的40%计算。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计装卸里程。
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路线为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路阻和因货物性质需绕道行驶时,应以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
第十一条运费交付
货物运费应在货物托运或起(包)运时一次结算付清。
大批货物运输订有运输合同者,从其协议。
承、托运双方发现的错收、漏收运费,应认真清查,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运价或按毗邻省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执行。
第十三条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公斤公里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
运费尾数以角为单位,不足一角的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货物基本运价
货物基本运价是指以中型吨位普通车辆,整车在正常营运路线从事长途运输中一等货物的每吨公里运价。
第十五条长途、短途运价
运距二十五公里以上为长途;二十五公里及以下为短途。
长途运价执行基本运价;短途运价按递近递增的原则,采用里程分段或基本运价加吨次费计算。
第十六条整车、零担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达到三吨及以上者,按整车运价计费;不足三吨者,按零担计费。
零担运价一般不得高于整车运价的50%。
第十七条普通货物分等运价
普通货物运输实行分等计价,普通货物分为三等。
以一等货物为基数,二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10%,三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20%,普通货物分等见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