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风险自律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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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信用社
洗钱风险自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客观评价我县农村信用社洗钱风险情况,规范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制度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转发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洗钱风险自律评估是指县联社在收集、整理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对我县辖内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全面、综合评估我县农村信用社洗钱风险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各机构。
第四条洗钱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客观评价辖内各机构洗钱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
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
第五条各机构应当按照县联社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各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自评估分工
第七条县联社负责对辖内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并撰写本级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报告。各机构根据县联社制定的《XX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暂行)》等反洗钱内控制度规定获取的反洗钱工作数据、材料、信息,对所辖机构的洗钱风险进行自律评估,并撰写洗钱风险自律评估工作报告。
第八条县联社可以直接对辖内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县联社负责监管;下级机构认为辖内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县联社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县联社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村信用社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进行稽核审计和现场检查,每半年出具审计
报告一份。
第三章非现场监管
第十条县联社建立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各机构应当按照县联社规定,指定专人向县联社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各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机构应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如期向县联社报告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人员概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第十二条各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联社报告:
(一)反洗钱工作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二)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三)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四)其他由县联社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第十三条县联社应当根据自律评估分工,以反洗钱工作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各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建立档
案,保存下列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一)各机构报送的信息;
(二)县联社在实施反洗钱检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县联社将收集、整理、汇总的反洗钱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县联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制定的考核内容和权重,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按年度对各机构进行考核,考核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县联社在考核中发现有反洗钱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对该机构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如发现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县联社在反洗钱监督管理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质询方式向辖内机构进行确认和核实。辖内机构收到质询通知后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县联社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能约见辖内机构负责人,针对重大问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就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约见机构负责人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监管审批表》(附件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件2),并经县联社分管领导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
等事项。
约见谈话应当由县联社分管领导或反洗钱部门负责人主持,并至少有2名以上县联社反洗钱监管人员参与。谈话结束后,县联社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附件3)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县联社可以按照规定对辖内各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县联社应根据实际人力资源情况,合理调配,规范有效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县联社对辖内各机构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应侧重于反洗钱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情况等。
第二十条县联社对辖内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全县通报或处罚,并要求存在问题机构按要求进行及时整改,并向县联社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五章其他自评估措施及报送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联社及辖内机构应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
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机构应按照规定模版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附件4),力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并规范填报相关附表(附件5)。在完成规定内容的前提下,各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适当补充本机构特色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电子文档格式报送反洗钱年度报告及附表,不得随意改动电子文档项目位置及数据格式。
第二十四条各机构应于每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及附表报送至县联社,县联社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将全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年度报告及附表报送至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及附表须经本机构负责人审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 反洗监管审批表
2.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3. 反洗钱监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