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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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由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查清的事实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服法。被告人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恳望法庭能对被告人xxx给予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xxx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x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xxx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可认定为从犯,从被告xxx以及同案犯xx、xx的供述中可以证实本案的犯罪起因、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系本案第一被告xxxx提议和决定的,犯罪所得亦是由被告xxx收取而后分配的,而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仅是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在归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被告人xxx被抓获之后,主动如实地供述了其他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x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所得数额较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法庭查清的事实,其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被告人xxxx系初犯,而且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尚可。案发后,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xxxx本人已充分认识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正确认识,多次表达悔恨和改过的心情。

综上,被告人xxx具有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恳请法院在对xxx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着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被告人xxx能予以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案被告人xxx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的认识与成人相比有较大的欠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因此,被告人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合以上情节,被告人xxxx犯罪时不满18岁,认知及分辨能力较差,加上法律意识欠缺,一时糊涂失足走上歪路。此次犯罪属初犯,且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xxx进行处罚的同时又要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建议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对被告人xxx的刑事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存在危害社会情形,对他今后的改造和成长更为有利,也更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以上辩护意见恳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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