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

一、批捕前拘留时期羁押期【3+(1-4)+30】

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

一、《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要批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能够延长1至4日”。

二、“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能够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批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批捕或不批准批捕的时限规定”。

二、侦查羁押期限【2+1+2+2】

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法嫌疑人批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法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法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对犯法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再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三、审查起诉时期羁押期限【1++2+3】

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

二、重大、复杂的案件,能够延长半个月;

3、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的时刻为一个月,最多两次,即2个月。

4、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机关1个月内作出决定,最多延长半个月。即最多3个月。

四、一审中的羁押期限【+1+1+】

一审中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

一、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之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二、审理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法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法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再延长一个月

3、检察人员发觉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从头移送人民法院后的最长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五、二审中的羁押期限【+1】

二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为二个半月

一、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六、不服一审裁决上诉、抗诉期限

六、不服裁决的,上抗和抗诉期限为十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之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之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可见,二审和一审之间还有一个抗诉、上诉期限和案卷、证据移送期限。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还要按规定在三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的三日之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据此,上诉、抗诉期和案卷、证据移送期最长是十六天。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一个月零十六天。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期限不包括:①因特殊缘故,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付审判的专门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②犯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③在侦查期间,发觉犯法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行的,自发觉之日,从头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④改变案件管辖的,从头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自行决定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⑥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