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法律路与科技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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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法律与科技教学课件电子教案

第十八章法律与科技教学课件电子教案

第三节 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 一、通过法律规范科技活动: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 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法律可以对科学 技术的国际竞争进行促进和保障;法律还可以对科技 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
• 二、通过法律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商品化: 法律可以有力地保护知识产权,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 价值;法律规定技术交易规则,可以使科技成果的商 品性质和交换关系规范化。
受到某种挑战。
• 2.在司法方法上,一方面,司法的过程不断吸收新 的科学技术方法,将之纳入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中。 另一方面,以新技术发展为依托,司法方法自身不 断实现自我创新。
• 3.随着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 越来越多地使用新的科学技术手段。
• 4.随着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 越来越多地使用新的科学技术手段。
第二节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 一、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 • 1.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
• 2.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 挑战。
• 3.科技知识及其研究成果被大量运用到立法过程中, 法律规范的内容得以日趋科学化。
第二节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 二、科学技术对司法的影响 • 1.在法律适用主体方面,传统的单一法官判案已经
第十八章 法律与科技
第一节 科学技术释义
• 一、什么是科学和技术 • 传统观点认为,科学是人类所积累的关于自然、
社会和思维的系统知识体系。1999年版的《辞 海》定义科学为“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 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的规律的知识 体系。” • “技术”一词的希腊文词根是“Tech”,其原意是指 个人的技能或技艺。 • 本章所说的“科学”,仅仅特指研究自然现象及其 规律的自然科学;“技术”则只是泛指根据自然科 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十四章法治与经济和科技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十四章法治与经济和科技

思考题
1. 如何全面建设法治经济? 2. 现代科技对法治发展有哪些影响? 3. 为什么说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4. “法律人要熟悉科学的发展情况,法律需要跟上技 术发展的步伐。”请结合本章内容,阐述其中的 法理。
The end
法理
第一节 法治与经济
一、 经济释义 ➢ 古代汉语中的“经济”一词具有特定含义,现在已不常用。 • 主张“广义经济学”的学者提出:“经济”的概念,就是
如何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效果;就是如何在各种可 能的选择中,即在各种主观与客观、自然与人际条件的制 约下,选取代价最小而收效最大的那一种选择。 ➢ 经济,是指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 ➢ 经济活动,是社会物质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 统称。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二十四章 法治与经济和科技
法治是文明社会的基石,由于科学在诸多领域内 不断发展,深远探索,科学家们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 则,指导自己工作的适当法律界限。此外,同样重要 的是,法律人要熟悉科学的发展情况,法律需要跟上 技术发展的步伐。
——[英]戴维·埃德蒙德·纽伯格
第一节 法治与经济
三、 建设法治经济 ➢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核心内涵和要求主要包括: • (一)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 (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 (三) 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 (四) 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新常态 • (五) 加快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共享经济
第一节 法治与经济
二、 经济与法律的关系 (一)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 首先,法律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 ➢ 其次,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必然反映到上层建筑,

第39章法与科学技术

第39章法与科学技术

第39章法与科学技术第1节科学技术概说一、科学与技术的含义科学,science往往被界定为人类知识的系统整理和思考以及由此形成的知识体系。

科学的分类:(自然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数学科学技术科学'系统科学思维科学1人体科学一般在把科学与技术合称时,科学主要指自然科学,技术主要指生产技术和工程技术。

技术,tech no logy,往往被界定为人类为满足生产和社会需要,利用自然规律在改造和控制自然的实践中所创造的劳动手段、工艺方法和技能体系的总和。

二、科学与技术的关系(一)科学与技术的分离与融合历史上的分离。

科学原指对世界的系统的认识和理解,认知是其主要目的,因而在古代往往为有闲的贵族哲学家所为;而技术最初是一种劳作工艺和技巧存在的,便利或功利是其主要目的,因而在古代往往是工匠所为。

历史上的融合。

18世纪60年代产业革命带来的契机。

(二)科学与技术的联系20世纪以后,一方面是科学与技术的区别依然存在,且现代科学与生产技术的相对独立性都有所增强;另一方面是现代技术与科学间相互渗透、依赖、支撑的程度越来越高,甚至被认为出现了“科学技术化”和“技术科学化”的特征;再一方面是科学和技术的社会化特征愈趋明显,科学和技术已发展成为一项庞大的社会事业。

(三)科学与技术的区别1.科学与技术的所属领域不同。

2.科学与技术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3.科学与技术的预测可能性不同。

4.科学与技术的发展速率不尽相同三、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一)当今时代,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不仅是直接的,而且是深刻和广泛的。

它不仅带来物质层面的普遍繁荣和社会的变革与进步,而且深刻的影响着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科学技术在推动社会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严峻的问题和挑战。

科学技术的两面性,是一把双刃剑。

第 2 节科学技术与法的联系和区别一、科学与法的联系和区别(一)二者的共通之处:1.它们存在某些基本的共同特性,这就是理性、逻辑、经验、实证,以及科学理论和法律规则都具有的普遍性、抽象性和概括性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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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章、标准
规章、标准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 按照制定的国家机关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 种:一种是行政规章,就是由国务院各部、 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另一种是地方规章,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 律规范。
• 规章、规程、标准的效力虽不及法律、法规 的效力,但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规范之
二、法规、规章、标准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 1.联系
• (l)纲目并存,目从于纲 • 我国以宪法为总纲,其他法律为子纲,依照宪法和法律产生的法规、
规章及标准为目。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构成从属关系。 • (2)同属于法,具有强制约束力 • 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都具有法律效力。它们体现了国家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包括组织、胁迫、诱骗不满
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
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包括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
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
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 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平 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 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 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 利。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劳动者应该完 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 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 业道德。
• 后,规章、规程、标准就具有了法律的约束 力。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确立保健按摩师职业之后,《保健按摩师职 业标准》的颁布就成为指导保健按摩行业的 行业教学、技能操作和考核的依据。若不能 达标则不能取得职业保健按摩师的资格证书, 就不能从事按摩工作。违规从业人员不受法 律保护。有关管理部门对违法从业人员可以 实施行政处罚。

2023法律法规知识标准培训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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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和范围
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和发展
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法的实践和应用
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规定专利的申请、审查、批准和保护措施。
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规定著作权的归属、使用、转让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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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消费者的定义和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法的定义和目的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监督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
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
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规则
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规则的规定: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规则的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规则对公司发展的影响: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规则对公司业绩、投资者关系、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公司的运行规则: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从信息技术发展看法律与科技的关系

从信息技术发展看法律与科技的关系

从信息技术发展看法律与科技的关系一、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普及和运用,人类迎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

个人信息的价值在互联网商业化过程中凸显出来。

但是,用户的个人信息却逐渐被变成谋利手段。

个人基本信息、行为信息、社交信息、位置信息都可以从各方面对个人进行身份识别。

个人信息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其价值不断凸显。

互联网企业对个人信息过度的收集和利用,以换取潜在的商业利益。

同时由于对网络安全的监管不力造成大规模的信息的泄露与丢失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形势不容乐观。

苹果、Facebook、谷歌、微软等几家互联网知名企业近年来不断曝出侵犯用户隐私的案件。

2011 年,苹果被曝擅自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收集用户位置数据。

即便是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络,Facebook的安全设置和执行仍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个人信息安全更是饱受质疑。

Facebook一直致力于敦促用户将信息和全世界网民共享,在用户数猛增的同时,对于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成为用户舆论指责的焦点。

2010 年,Facebook最大的丑闻莫过于将用户个人信息与广告商和互联网追踪公司分享,并向其提供用户姓名,甚至是用户好友姓名。

在中国也出现了电子商务平台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以及多起酒店住宿信息被泄露、买卖等案件。

给用户带来经济损失和不利影响。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手机操作系统本身并不完善,存在安全漏洞,导致手机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智能手机存储方式是标准化的,任何软件只要能访问手机,就可能会提取用户信息,并且这些信息能被软件轻易复制和传送,所以其安全性比较低。

因此,有人利用手机的漏洞,通过恶意程序入侵手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以盈利。

有些应用可能并不会有意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但是在存储用户名、电话号码、聊天记录等用户信息时并未进行加密处理或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这些信息就容易被他人获取。

法律社会学——苏力

法律社会学——苏力

第一讲总论一、法律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性,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如罗斯福新政、里根改革等。

但是,相关的一点是,法律的重要性能到什么样的程度?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法律变革并不是很成功甚至很不成功。

有时候相似的法律变革却引起了不同的结果。

(如明治维新和戊戌变法的对比。

)这种现象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时期中。

为什么会这样?难道是因为法律本身制定的好坏的问题吗?显然很难这样回答。

法律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

法律社会学正是要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这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会学最主要的研究内容之一,也是欧洲法律社会学的主要内容。

比如,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的。

为什么农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许有一个社会生活环境的问题。

我们发现许多复杂的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会即现代商业社会设计的。

另外,法律社会学也从微观的角度进行研究,把法律的实施看作是社会博弈。

一项法律制定出来后,必然会引起人们的社会博弈,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的毫无反应的依法律而为。

(“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话所描述的状态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

)每个人对法律都会有所反应。

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纠正。

法律形式主义虽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决大量的社会问题。

如最高院关于“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释,如果单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考虑的话,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一旦放到社会中去,问题就出现了。

比如,有可能触犯这一条罪的人可能是哪些人呢?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回旋余地大了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举证责任会有什么变化由此检查机关的资源配置又会有什么变化呢?但愿这只是杞人忧天。

(见苏力《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法律社会学当然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会学可以看到社会条件、社会结构、政治结构乃至微观上的个人的行动对法律的影响。

很多问题都可以纳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如女权主义、同性恋问题,以及在国际交往中出现的不同社会的不同做法如对待安乐死的态度问题,西方由于基督教的传统和某些技术问题而对安乐死相当慎重。

法律人书单绕不开的“苏力”

法律人书单绕不开的“苏力”

法律人书单绕不开的“苏力”苏力的父亲有一枚闲章上面刻着三个阳文篆字——“读书乐”大小不一,但“和谐,奇拙”他父亲的许多书上都盖着这枚章苏力说,他“一直并日益感受到这种快乐”北大法学院陈明楼,他不大的办公室里面书背书,满满两墙书桌上、地上也散放着各种新书老书有的尚未及拆包苏力是个地道的读书人从知识生产者的角度出发苏力更是一位多产的作者和译者我们粗略统计截至目前,他的独著、文集和译著不疾不徐出了30多种不少都是多次重印像《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重印了16次不知道影响了多少你我这样的读者译者苏力是勤奋的翻译《超越法律》时即使是在寒假期间苏力仍保持着每天一万字以上的速度甚至除夕和大年初一也在办公室翻译了5000字和8000字有一天,他在办公室足足待了16个小时翻译了16000字然后每天下班后又在办公室校对三到五个小时我从1997年念法学院时开始读到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他的语言、问题和方法如一股清风撩人开眼、开脑和开心直到现在,手心重新捧上他纸香轻漾的《批评与自恋》和《波斯纳及其他》这位严谨的、知名的法学家究竟看了些什么,说了些什么以下精选书目或可窥见一斑让我们追随时光的足迹一起领略一番——苏力的著译生活1996年,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问世。

这是大多数人阅读苏力的起点。

这是一本改变当代中国法学视野的经典著作,荣获1978-2014影响中国十大法治图书奖。

该奖评委会认为:“面对概念法学和政治哲学充斥法理学研究的时代,苏力另辟蹊径,强调学者要‘理解中国’,重视‘本土资源’,发现现实生活中的合理之处,并暗示域外的‘法治’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必须考虑‘中国土壤’,而探求这种东西是法治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其中,苏力的‘秋菊’与‘山杠爷’已成为法学家标示法治本土资源与法律移植难题的经典符号,而自序之‘什么是你的贡献’则振聋发聩,成为逼迫整个法学界包括作者自身反思前进的严苛追问。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三版)苏力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版1999年,苏力推出《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法律与技术创新解锁科技进步的法律框架

法律与技术创新解锁科技进步的法律框架

法律对新兴技术的应对策略
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需要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快速应对新兴技术带来 的挑战和问题。
预防性监管
针对潜在风险,法律应采取预防性监管措施,确保技术创新在合法 和安全的框架内进行。
国际合作
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遵守国际法律法规,以应对跨 国技术挑战。
法律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的发展
被用于非法或有害目的。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打击侵权行为
通过法律手段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 秩序。
专利法与技术创新
பைடு நூலகம்
专利授权与保护
通过专利法规定专利的授权条件和保护范围,鼓励技术创新和发 明创造。
专利审查与质量提升
加强专利审查工作,提高专利质量和授权效率,促进技术创新成果 的转化应用。
防止专利滥用
合理规制专利权的行使,防止专利滥用和不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 公平竞争秩序。
仲裁机制在跨国技术争议解决中的应用
仲裁机制在解决跨国技术争议中的优势和特点,以及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程 序等方面的考虑。
跨国技术争议解决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各国在跨国技术争议解决方面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如建立国际性的技术争议解决机构、 推动国际技术争议解决规则的制定和完善等。
06 法律与技术创新的未来 展望
侵权行为。
技术安全与合规
法律规定技术创新必须遵守安全标 准,确保技术不会对公众安全造成 威胁,如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等。
禁止技术滥用
法律禁止利用技术进行非法活动, 如网络犯罪、侵犯隐私等,确保技 术的合法使用。
法律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
01
02

第五单元互联网安全维护 第三节《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及意义》课件 苏科版(2023)

第五单元互联网安全维护 第三节《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及意义》课件 苏科版(2023)

03
我国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
任务: 为维护互联网安全,我国颁布实施了哪些相关的法
律法规呢?请上网搜索,选择有关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 的资料进行学习,完善表格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目的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公约》 提升全社会各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保护个人信息 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第五单元 互联网安全维护 ——争做网络安全推广员
探索三
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及意义
01
网络安全被破坏的危害
棱镜门
棱镜门
棱镜计划(PRISM)是一项由美国国家 安全局(NSA)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一项 绝密电子监听计划。
棱镜在光学中是一种透明的光学元件, 抛光与平摊的表面能折射光线,一束普通 白光射过棱镜,能析出其七彩本真,这对 于专门窃取信息的监视项目来说,“棱镜” 是一个再合适不过的代号。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络空间里我们同样要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使用互联网。
讨论学习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讨论学习
如何正确对待舆情?
理性判断信息真伪; 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不评论、不转发; 坚决抵制网络欺骗、网络霸凌等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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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听过哪些网络谣言? 2.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会带来哪些危害? 3.你觉得人肉搜索时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4.道德与法律有什么关系?
02
互联网常见侵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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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7岁的陈某因故滞留在国外,由于无法买到回国机票而 产生不满情绪。冲动之下,他利用所学的黑客技术多次、持续恶意攻击 某航空公司的客票服务系统,给航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负面 网络舆论。陈某归国后被依法速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阅读上述材料,你有什么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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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法律与科技——苏力2004年11月9日华侨大学演讲发表时间:2005-2-17 17:37:00 阅读数次: 534张义忠副教授(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今天,今天是法学论坛第十三期,我们很荣幸请到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朱苏力教授(热烈的掌声!)。

至于他的简历,我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了。

我就不多说了,更多的时间留给朱苏力教授。

(掌声!)朱苏力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早上好!很对不起大家,让大家这么早起来,挤在模拟法庭听讲座,而且还有很多同学是站在这里。

到最后,你们可能会失望。

当然,我是不会失望的。

因为我是第一次来泉州。

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城市,也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城市。

我的同学齐树洁教授就是泉州人,当年我们同住一个宿舍的时候,他就给我介绍过泉州。

受邀请来到这个城市,非常高兴。

今天这个讲座是讲“法律与科技”的问题大家都是学文科的,好像觉得对科技不要太多关心,而也有很多人是恰恰学不了理科,才学文科的。

但是说实活,法律与科技有很多关系,法律的进步与科技联系非常紧密。

法律要解决的是社会的治理问题、秩序问题,以及人们的行为为什么会发生冲突,为什么会有人犯罪;为什么有人不守信用?像这些问题,仅仅去学习法条是不够的,我不是说学习纸面上的法律不重要,不是说解释法条不重要,而是说仅仅学习这些东西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要从更多的方面去理解,人们的行为为什么会这样?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去针对人们这些行为的基本态势,做出一些良好的分析,才能够采取一些恰当的措施。

比方说,现在的法律基本假定是人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是法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

每个人都会在他的行为当中,以某种方式追求他的利益最大化。

同样有5块钱,你一定是买你认为最好的东西,或者是买数量最多的同一种东西,许许多多的关于犯罪的行为,关于违约的行为,关于侵仅的行为很多时候都存在这么一个基本假定。

这里就考虑到人性的基本原因。

我们传统教科书上说人性善或人性恶,但现实生活中,就不定那么简单了,它实际上是假定人是理性的,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

这实际上深深地影响着法律。

但是我们文科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法律学研究过程中,有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一种非因果关系,非科学的解释,所以我们要增加对法律科技的了解,能帮助我们去理解更多的问题。

我现在先讲讲什么是科学,什么是技术。

科学和技术是不一样的,在历史上,至少两者是长期分离的,科学一般是以理解世界为目的的,是强调一种因果关系的理解,是对人类知识的一种系统思考和整理。

在古代社会,科学一般是属于贵族阶层的,教科书上经常会说科学是劳动人民发现的,其实劳动人民一般是不发现科学的,劳动人民一般发明技术。

技术是在劳动生产中创造发明的,它往往是为了方便或“偷懒”,是为了以同样的精力做更多的事情,得到更多的便利。

因此,太老实的人有时就不太可能有创造力的,相反,人们总是找一个机会来“偷懒”的话,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就可能产生一些新的技术。

整个人类都是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断前进的。

在传统社会中,技术与科学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有些贵族的有闲人士思考一些关于世界的问题,而技术是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当中创造出来的;现代以后,由于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商业制造的发展,加上信息的交流以及电话、电视、书报等传媒的发展使科学和技术日益紧密地联系起来了,科学就可能直接转化为技术,技术又能为科学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一般今天认为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以发现因果关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任务是认识世界,而技术的主要任务是改造世界。

我们可以探讨一下科学对法律的影响。

首先是对责任的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尽管法律责任的分配不一定完全受科学决定的,但如果科学发现这个某种因果关系之后,就可能对法律产生重大影响。

比方犯罪学,很大程度上就是研究人的犯罪行为出现究竟是由什么因素造成的。

这有各种各样的解释,有社会学的解释,说是由社会造成的。

我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一个好学生在14、15岁之前学习成绩优秀,而且一直做班上的班干部,后来偶尔看到了一个同学给他的黄碟,因此就变坏了,以后下干了犯罪的事情,这里面就有因果关系的东西。

还有一个生物学的分析,学刑法的人都可能听过龙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学说,他去监狱考察了很多罪犯,发现罪犯与其他人确实不一样,因此他就对这些罪犯骨骼,脑容量进行测量,然后就得出了一些刑事罪犯脑容量比较小,胳膊比较长等特点的结论,现在这个理论基本上被否定了的。

其研究成果肯定是错的,但思路有一定的道理。

最近30年来,随着社会生物学以及基因研究的发展,对犯罪行为,犯罪倾向有了更多的理解,国内刑法学界研究不足,但国外对这方面研究已有长足的发展,基本上认为基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或者说生物性因素对犯罪影响特别大。

最典型的一点就是世界各国男性罪犯多,女性罪犯都比较少,这是一个典型例证,至少表明用社会因素来解说犯罪会说不通。

还有一个科学实验发现,两个同卵双胞胎,一个正常分娩,另一个分娩时窒息了一会,救后以后,脑组织己经部分死亡,他们基因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他们身体结构、性格、爱好、情感,表达应当是完全一致的,但后出生的那个人由于脑组织部分受伤,所以没有道德情感,不会喜怒哀乐,缺乏感情,对小动物非常残忍,长大之后就犯罪。

这就意味着我们人类大脑的某个部分是控制道德情感的这部分脑组织一旦死亡,就没有办法分辨善恶,没有同情心,年龄稍微大一点就可能会打他的父母,或者说做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这表明生物性因素对人类的行为有很大影响。

说实话,我们今天不讲生物性因素的影响,更多的是讲社会因素,或心理因素的影响。

比方说,去年马加爵杀人案件,网络上经常说他是农民子弟,受到歧视,心理受到创伤,所以就杀人了。

听起来很有道理。

但是我觉得不对。

在座的很多同学都是农民子弟,也或多或少的受到过歧视,但不会去杀人,甚至“穷人的孩子早当家”,更会成才。

像这种说法我们要把它放到经验层面上去观察,看他能不能成立。

在我看来,马家爵杀人案件就可能有生物性因素的影响,他杀人时,先杀一个藏在橱框里;过一天,再杀一个;这不同于一般的激情杀人,但是我国犯罪学研究不大承认生物性因素,社会学解释较多,这就会有偏差。

因果关系并不是我们能直接看到的,它往往是我们一种联想的结果。

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因果律是习惯的产物,因果律是我们看到的两个现象先后发生而产生的。

休谟的观点是不可知论的东西,但从经验上看,他是对的。

我们确实很难辨别什么是原因,什么是结果。

中国古代文献,《周礼》曾有这样的记载,“*宄杀人,历人宥”就是一个坏人杀人、不惩罚路人,当时的人们已经意识到两者之间是没有关系的,但我们要弄明白先前惩罚,后来又为什么不惩罚了,这是一个因果关系的变化,这是非常艰难的,这是古人经历了非常痛苦、漫长的时间才认识到这一点,做出的改变。

历史上曾有很多事情在我们看来是很荒唐可笑的,例如,外国法律中会出现一棵大树倒下来,把人砸死砸伤了,就惩罚这棵大树等等。

现在国外包括美国还有很多这种痕迹。

那是因为古代不知道人是活的,人与动物、岩石、树木之间有区别道,因而古代有一种泛灵论的趋势。

但从这种惩罚制度中演化出一个很好的制度,就是海商事法律中经常使用的“对物诉讼”制度,比如说,一艘轮船在厦门撞了另一艘船,而船主住在巴拿巴,法院不可能跑到巴拿巴去送达,于是法院就把船扣下来,进行“对物诉讼”,船主一看船被扣了,就会跑来应诉。

中国古代还惩罚巫术,某人看到另一个很坏,就捏一个小面人,上面写着那个人的名字,弄个小针扎着过两天,那个人死了,后来捕快一搜查发现了这个小面人。

今天我们认为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古代都认为有因果关系,而且那个小面人是铁证,因果关系是被构建出来的,我们有的时候也弄不太清楚真实的因果关系与虚假的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

中世纪的欧洲,包括美国,直到19世纪,都在惩罚巫婆,一旦发现社会上有什么疾病、地震、饥荒等,就惩罚她们,其实这些巫婆往往是村子里的孤寡的老年妇女,现在我们看来,惩罚巫婆有违人权,但从当时他们的思维方式来说,万物皆有原因,原因就在社会当中。

肯定是有些事不好或是有人做了坏事,这都是人们对因果关系认识不清所导致的,如果对这些因果关系认识不清,那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责任的分配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我们在强调科学的时候,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说科学是要求经验观察,就是要把它变成可以用经验观察的事实,在中国传统社会科学界,对这个是认识不清的,中国古代是没有“原因”这个概念的,它是从佛教中引进的,引进的原因和结果概念也是非常不明确的,不是一个经验意义上的原因,往往讲的只是一个理由,我们会虚造出很多词,而不注重实际生活。

例如,很多学者都会讲中国人民有一个厌诉的文化,这也成立的,因为文化是一个抽象的东西,我们看不到,但是如果用这一点来解释一些现象时,我们就要谨慎。

很多人说,老百姓为什么不去打官司,因为有厌诉文化;可是你是怎么看到这种厌诉文化的,回答又是因为老百姓不去打官司(同学们大笑!)。

中国有不少学术著作中都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虚拟一个词,而把这个词当作原因,而这个词实际上是对他要解释的东西的一种概括。

在我们学习法律的过程当中,要注意培养我们社会科学的分析能力,要将一些抽象概念具体化,有的时候我们会讲女孩子同情心强,实际上我们说的是她愿意同情别人,容易感受别人的痛苦而且容易表达出来,但这不是我们所说的同情心,同情心光表达出来不行,同情心还要实际上去帮助别人,那我们去看看,给街上乞丐钱的,一般都是男同学,而且如果有女同学在旁边,他给的钱要多(同学们大笑,热烈的掌声!)。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同情心的定义是对人家感情上的表达,那么我们可能会说女同学同情心强,但如果包含了行为,我们就会说男孩子同情心也同样强或者至少两者表达方式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要将所有的抽象概念都具体化,这是科学理解世界,分析世界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虽然科学很重要,但不是说只要科学上有一个发现,它在法律上都能适用。

作为研究者可以恰当地运用,但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并不能马上都能运用,一旦发现新的因果关系,并不能马上改变法律责任的分配,因为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并不等同于法律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民法上、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时,其实跟自然科学研究的因果关系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能将自然科学的因果关系搬到法律上。

因为科学研究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链条,你不能全部考虑。

比如一个人从小父母离婚,无人照管,在学校里学习成绩比较差,别人因此歧视他,为了防止被打,他就和高年级的爱打架的同学勾结在一起,以后干了很多违法犯罪的事情,打架、吸毒,最后被关进监狱,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因果关系是一连串下来的,父母离婚对这个人是有一定的影响,但如何来分配责任呢?法律不可能将这些责任全部梳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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