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故事 朱苏力
[转载]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力——近访朱苏力
[转载]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近访朱苏⼒原⽂地址: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近访朱苏⼒作者:⼗四《北⼤法律⼈》记者: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近访朱苏⼒时间:2005年4⽉17⽇作者:《北⼤法律⼈》记者来源:北⼤法律信息⽹关键词:"⼤家都说的话我就没有必要再说了,我们强调的是学术分⼯,⽽不是同仇敌忾。
" 记:《北⼤法律⼈》上次采访您还是在您做院长之前了,不知道您最近各⽅⾯情况如何?去年⼀个讲座中⾃称"当了院长就不再做学问了",这个说法应该如何理解? 朱:实际上,⽂章也在发表,书也在翻译。
但是,什么是做学问、做研究?像有些⼈认为的那样,写写⽂章就叫研究了?你可以看到我现在的⽂章⾥讨论的问题材料⼤多来⾃报纸,不是讨论我们⽣活的周围,像黄碟案,就是讨论我们⾃⼰,像公共知识分⼦。
但这都不是真正调查的东西。
我认为这都不是最好的研究。
记:也就是说您认为缺乏实际的经验研究?朱:对,搞法律必须做经验研究。
中国的法学在这⽅⾯必须改变,尤其是北⼤,要树风⽓之先。
我们的法学⼀直都以做⽂字解释为主,但如果中国的法学院培养的学⽣都是这样,将来怎么承担国家的重任,怎么去做企业的⽼总、做真正的⼤律师?法学⼀定要注重⽣活,我们要知道法律到底是解决什么问题的,⼜怎样能够解决好。
孙志刚事件以后,废除了收容遣送,结果乞丐满街⾛,却没⼈敢去动他,这也是法律⼈做出来的事情,落到实际却不能令⼈满意,说明我们在某些⽅⾯的⽋缺。
所以我特别强调经验研究。
⽽我这⼏年基本上没有做这样的东西。
(记:时间太紧了。
)对,栓在这⼉了。
当然我也通过⼿头的⽂字资料做⼀些,这也是经验材料,但显然不够,你必须得了解更多。
⽐如律所到底是怎样,中国的法院系统内部到底是怎样⼀种情况,等等,这些不调查都不能知道。
很多⼈觉得我们学法律不要管这些,管法条就好了。
这不是好的法学。
记:听说你这两年写了⼀本《法律与⽂学》,可是我们⼀直没有看到...... 朱:对,因为没有最后发表。
驳朱苏力教授《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
驳朱苏力教授《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这本来是一个极为寻常的司法解释,然而,却引起轩然大波,对之大加挞伐的遍及媒体和理论界。
理论界尤以苏力教授的《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一文,为最有代表性的、最有力量的质疑。
苏力教授一直是我非常敬重的一位学者。
我这么说,并不是因为我是他的学生或者与其有过交往。
事实上,我与苏力教授素昧平生,从未有过一面之雅。
但是,苏力教授翻译了很多波斯纳的著作,我是略为流览过的(很惭愧还没有一本通读过);其作的一些论文和演讲稿,我到是认真拜读过(包括这篇《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一笑!)。
朱教授“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从其文字中跃然纸上,在我心目中留下极深的映象。
一位知名法学家(尤其是这样一位我认为在学术上确有造诣的学者),对一个司法解释进行这么认真的讨论,而且意见如此之鲜明,作者必然是极有把握的。
这是我阅过此文以后的第一个触动,也是我在打算撰文反驳其意见时一个重要的担忧之处。
我的水平与朱教授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与其进行论战有蚍蜉撼树之嫌。
然而,“尺有所短,才有所长”,苏力教授虽是著名学者,毕竟是研究法理学的,对部门法的研究可能还不够具体;虽然是境界极高之法律人,但毕竟是理论界的,对司法实践的了解也许尚欠深刻。
所以,我这样一个小辈的、刑法界的、司法界的普通的法官,与大教授进行讨论,或许会提出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思路?或者给看清法律大厦的一个大厅、一个房间、一个拐角多一盏灯?[1]我先声明几点:一、苏力教授的治学范围是法理学,论证自然从大处着手;而我是一名刑事法官,只能多从部门法的角度下笔。
二、苏力教授在文中大量引用了美国法律界的许多资料,我没有看过,而且本人对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了解甚少,一定会有很多外行话。
三、本人虽然身为法官,但自认为还能以独立的观点来看问题,绝没有本位主义的私心。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中国好学者”专栏是“中国好学者”公众号的核心品牌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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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的中国好学者是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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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作者:朱苏力编辑:中国好学者“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律师杀光。
”——莎士比亚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当然不可能脱离对法官的研究,甚至有必要以法官为中心。
本编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
但是,中心化不应导致对边缘的遗忘,用法官的概念置换了“基层司法制度”的概念。
因此,作为本编的第一章,本文想介绍在以法院(或者加上检察院)为中心的传统的规范性司法制度研究中容易忽略甚或根本看不到的中国基层司法中一些人和事,以及这些人和事的意义,同时为下两章专门讨论法官做铺垫。
本文并不想集中讨论某个专门的司法问题,只是希望这些介绍会引出读者思考一些其实是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为此后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理论研究者提供一个尽可能宽阔的研究视野或框架。
一.乡土社会法律人概述我在前面的论文中已经说过,现代的司法其实是一种很强调并日益强调“格式化”的纠纷处置过程。
一个民间的纠纷,要变成一个可以由法院处理的(judiciable)案件,并且能够实际通过这一司法的过程,并不是理所当然的。
它需要法官,但是仅仅有法官——一个适用规则、裁决纠纷的人——是不行的。
现代的司法已经不可能像马锡五审判那样,由一个有足够个人魅力的集裁判官/政治家于一身的人依据其个人的美德和智慧做出符合天理人情国法的决定。
法学界人士对朱苏力的评价
法学界人士对朱苏力的评价朱苏力,这位在法学界如雷贯耳的人物,可谓是个传奇。
大家说起他,眼中总是闪烁着敬佩的光芒。
他的思维活跃,简直就像一条灵动的小鱼,总是在法律的海洋里游来游去,寻找着最深邃的思想宝藏。
他的观点时而犀利,时而温暖,仿佛法律和人情世故在他眼里都变得鲜活而有趣。
说到朱苏力,很多人都喜欢提到他对法律的理解。
他的那些论述,像是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他把枯燥的法条说得生动有趣,仿佛在讲述一段传奇故事,让人听得入迷。
想想看,很多法学书籍都是字里行间的学术煎饼,难得一见的美味。
而朱老师的书,简直就是那份独特的调味料,让人一口下去,顿时神清气爽。
大家都说,读他的书,就像在和一位老朋友闲聊,轻松愉快,又能收获满满的智慧。
有些学者在评论他时,总是说朱苏力的理论框架简直是金字塔般的坚固,基础扎实,上面却又能支撑起各种思想的云彩。
这就好比在一片知识的森林里,朱老师的思想如同高大的松树,直指蓝天,树下的阴凉处,总能给人提供思考的空间。
说真的,跟着他走进法学的世界,就像进入了一个奇妙的乐园,既有严谨的规则,又有无尽的可能。
而在法学界,朱苏力的影响力可不是盖的。
他的名字一出,大家就会兴致勃勃地讨论,感觉就像是老朋友间的聚会,话题永远聊不完。
他的学术活动总是人头攒动,想要聆听他讲话的人可真不少。
就像是热闹的市集,大家争相围着,看他分享那些引人深思的案例和观点。
他那幽默的风格和生动的比喻,瞬间就能让那些深奥的法律条款变得易懂,大家都乐于接受。
朱苏力在推动法治进步方面也贡献颇丰。
他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书本上,更是和社会紧密相连。
他总是关注那些与法律息息相关的现实问题,用自己的知识为社会发展添砖加瓦。
这种热情,感染了许多年轻学子,大家都想追随他的脚步,成为法学界的新鲜血液。
想象一下,校园里那些满怀梦想的学子,个个都像是追星族,纷纷希望能得到朱老师的指导和鼓励。
不得不提朱苏力的执着。
他对法律的热爱就像是那种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始终未变。
北大法学院朱苏力院长对入学的新生演讲这一刻你们是主角
非常幸运的是我在网络上读到了迄今为止我看到的对这个问题总结最好的一段文字,那就是北大法学院朱苏力院长对2003年入学的大一新生所作的演讲《这一刻,你们是主角》中的一段——朱苏力院长不仅仅是杰出的学者,还是一个高超的演讲家,每年在新生入学、老生毕业典礼上的演讲,简直可以称得上是字字珠玑——这些文章传播在网络之上,如果你有时间,应该去好好读读。
就让我凿壁偷光把下面这段文字引述出来:你必须培养一种新型的责任感,不但要好汉(好女)做事好汉(好女)当,而且要对你的机构、你的单位、你的“老板”负责,一定不能混淆了自己的和“老板”的利益;你要学会自己面对各种各样的陌生人,同你喜欢或不喜欢的、行为古怪甚至居心叵测的人合作——包括某些时候的不合作,而不能按地域、学历、家庭或其他因素来选择;因为你喜欢“熟悉”,你必须更多面对“陌生”——这意味着持久的学习;因为你在乎一个长久的成功,你必须接受众多眼前的失败——这意味着不断的风险;你必须学会面对种种诱惑,仍然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必须从现在——也许从助学贷款或遵守时间——开始培养自己的信誉;你可以充满理想,但不但不能太理想化,而且要宽容像我这样的好像没什么理想的人;你可以且应当从情理想事,但必须学会按原则办事;你们可以保持甚至坚持自己的偏好,却必须学会用效率的眼光来考察社会和自己的选择和付出;你们不要指望大学老师还像高中老师,不但是知识的化身,而且是真理甚或道德的楷模,其实他们只是另一种职业的知识人;你们必须遵守各种规则,不要指望好学生总会从老师和家长那里得到优待和特权,因为你们——至少本科生——每个人都至少是本县的状元;在这里,你会感到社会中的各种知识的类型和重要性都在发生改变,那些曾经或仍然令你们动心、动情或动容的文字已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只能作为你熄灯后侃山的谈资,或恋人间“秋日的私语”;你们要面对的是一套看上去很其实未必冷冰冰的关于社会的因果性的知识,斐然的文采必须让位给叙述的精确; 甚至你们必须学会一套现代的有关知识和学术的规范:抄录他人的精美文字,在中学时可能得到作文老师的一串串红圈,而在这里,则是侵犯知识产权,甚至是剽窃,不能毕业,得不到学位;你们会发现这里学习的许多职业规范与你在中学或父母那里获得的社会规范不完全一致,甚至完全不一致,你必须重新界定各自的适用范围。
苏力:法的故事
苏力的故事“法”翻开当代中国的法理学教科书或法律辞书,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 ”。
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 ”,因为“ ”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敢对许慎的关于“法”的故事表示太多的异义。
但是,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一———二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已经流行的春秋年间已经有六七百年了,想当然,这个字的出现一定更早。
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这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
其次,这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 ”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
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当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较复杂的历史过程。
而且,许慎的解说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解释。
仔细琢磨起来,许慎的解释在词源学上就是值得怀疑的。
法的这个水旁为什么在这里就・意味着公平?不错,水在静止状态下的特征之一是“平”,但这并不是水的全部特征或“本质”特征,甚至未必是其最突出显著的特征。
水也是流动的,水还是由高处向低处流淌的,水是柔和的,水是清的,水又是容易浑浊的,等等,等等。
在所有这些明显可见的特征中,为什么单单“平”的特征被抽象出来了,构成了这个法字,并且一定代表、象征或指涉了法律要求公平这一高度抽象了的维度?这之间的关系实在是太复杂了,太遥远了,很难让一个不轻信的外行相信这种解释是有根据的。
据我极其有限的对中国古典的阅读,在先秦的文献中,我没有看到强调水“平”这一特征的文字,相反强调水流动、自高向下的文字倒是见到不少。
法律路与科技 苏力
苏力:法律与科技——苏力2004年11月9日华侨大学演讲发表时间:2005-2-17 17:37:00 阅读数次: 534张义忠副教授(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今天,今天是法学论坛第十三期,我们很荣幸请到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朱苏力教授(热烈的掌声!)。
至于他的简历,我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了。
我就不多说了,更多的时间留给朱苏力教授。
(掌声!)朱苏力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早上好!很对不起大家,让大家这么早起来,挤在模拟法庭听讲座,而且还有很多同学是站在这里。
到最后,你们可能会失望。
当然,我是不会失望的。
因为我是第一次来泉州。
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城市,也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城市。
我的同学齐树洁教授就是泉州人,当年我们同住一个宿舍的时候,他就给我介绍过泉州。
受邀请来到这个城市,非常高兴。
今天这个讲座是讲“法律与科技”的问题大家都是学文科的,好像觉得对科技不要太多关心,而也有很多人是恰恰学不了理科,才学文科的。
但是说实活,法律与科技有很多关系,法律的进步与科技联系非常紧密。
法律要解决的是社会的治理问题、秩序问题,以及人们的行为为什么会发生冲突,为什么会有人犯罪;为什么有人不守信用?像这些问题,仅仅去学习法条是不够的,我不是说学习纸面上的法律不重要,不是说解释法条不重要,而是说仅仅学习这些东西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要从更多的方面去理解,人们的行为为什么会这样?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去针对人们这些行为的基本态势,做出一些良好的分析,才能够采取一些恰当的措施。
比方说,现在的法律基本假定是人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是法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
每个人都会在他的行为当中,以某种方式追求他的利益最大化。
同样有5块钱,你一定是买你认为最好的东西,或者是买数量最多的同一种东西,许许多多的关于犯罪的行为,关于违约的行为,关于侵仅的行为很多时候都存在这么一个基本假定。
这里就考虑到人性的基本原因。
我们传统教科书上说人性善或人性恶,但现实生活中,就不定那么简单了,它实际上是假定人是理性的,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
法的故事 朱苏力
“法”的故事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5-1-29浏览次数:7749字体大小:大中小一.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科书――无论其名为《法理学》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2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3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
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究竟有什么意义,何以可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二.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因此也不敢对“法”字的这种考证表示太多的怀疑。
“法”字的起源也许就是如此。
但是,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1-2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已经流行的春秋年间已经有六、七百年了,想当然,这个字的出现一定更早。
其次,这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廌”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
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当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条的历史过程。
即使当年有人有心记录,也几乎肯定,他或他们不可能完整记录这一历史。
换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这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作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
而且,许慎的解说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解释。
注意,我只是说他没有引证而已,并没有说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许慎的后代可能无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诉讼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许慎也许曾掌握了某些第一手的文献或实物材料;也许仅仅由于当时还没有今天的学术规范,或者他编写《说文解字》仅仅是一种私人的爱好而不是像今天的我们这种人更多是为了出版,他未予引证。
《送法下乡》
《送法下乡》的读书笔记姓名:邓慧麟学号:2009200882 学院:经济学院由于老师上课时提及到过朱苏力这个人,说他是一个很有争议的人物,很多人都反对他,说他是“法盲”。
我印象非常深刻,老师还说过苏力的《送法下乡》是很矛盾的,法律应该是自上而下,顺应时代而发现的,而不应该是送法下乡的。
当时我就想既然这么多人反对它,当它依然还存在,就一定有它存在的原因和价值,或许真的是“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呢?所以我选择了开始阅读这本书,看看它到底怎么样,结果我还是挺喜欢它,书里的很多观点很适合中国的国情,我个人很赞同。
这本书也充满了乡土气息。
不像其他人的法律评论,充满了批评,充满了鄙夷与漠视。
朱苏力先生的书通过一个个的实例将法律的现状娓娓道来,有时是法官的无奈,有时是法学家的良心,有时、更多的是人情事故对法律千丝万缕的影响。
确实写的很好,但我对里面的个别问题还是存在一些的疑惑。
朱苏力老师曾写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本书,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其实觉得苏力老师《送法下乡》这本书从宏观上来看也是是苏力老师逻辑和思路的自然延展,是苏力老师“法学研究本土化”的成果。
下面我介绍下这本书的主要内容。
本书共分四编。
第一编以送法下乡、法院行政和审判委员会三个制度为切入点从达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考察中国基层司法的制度问题及理论问题。
第二编针对区际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司法研究之空白;集中考察基层司法中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力求将传统司法理论中看不见的初审法官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化”,纳入一般的理论分析。
第三编考察中国基层司法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法律人。
第四编考察了法律实证调查中的权力问题。
是对本研究的方法论反思。
法律“现代性”和“地方性”的冲突一直是法学学术界争论不休的命题,中国基层法官因其在案件审判中过分注重事实、侧重纠纷解决而饱受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质疑。
抛弃一味地从法律规则、制度上找问题的研究方法,我们会发现社会背景对法律真实有效的贯彻实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的故事
法的故事(苏力)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科书,无论其名为《法理学》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
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究竟有什么意义,何以可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因此也不敢对‚法‛字的这种考证表示太多的怀疑。
‚法‛字的起源也许就是如此。
但是,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1-2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已经流行的春秋年间已经有六、七百年了,想当然,这个字的出现一定更早。
其次,这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廌‛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
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当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条的历史过程。
即使当年有人有心记录,也几乎肯定,他或他们不可能完整记录这一历史。
换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这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作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
而且,许慎的解说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解释。
注意,我只是说他没有引证而已,并没有说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许慎的后代可能无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诉讼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许慎也许曾掌握了某些第一手的文献或实物材料;也许仅仅由于当时还没有今天的学术规范,或者他编写《说文解字》仅仅是一种私人的爱好而不是像今天的我们这种人更多是为了出版,他未予引证。
朱苏力事件
主程序征求群众意见。在学科建设、招聘、续聘教师和管理团队成员组成等问题上,朱苏
力也不能坚持公正原则,甚至违背党的组织原则,排斥异己。现今的法学院,教师队伍人心涣散,学术团队的凝聚力和整体竞争力下降。在教育部的一次评审中,北大法学院居然下滑到三流位置,学校努力拼搏的一流大学的建设目标在法学院正在丧失人心基础。我们倍感心痛。
朱苏力在一片反对声中获得连任后,本应当以法学院的公共事业为重,检讨自己的种种错误、失误,团结全体老师为法学院的振兴拼搏。但他完全辜负了学校党委的信任,故态复萌,自恋自傲,不再关心其它教师的困难疾苦,作风武断,排斥异己,大搞任人唯亲的一套,使得法学院的院风败落,乌烟瘴气。因此而引起的教师和他之间的种种冲突年年不断,如2008年8月,因为补任法学院主管外事的副院长一事,法学院部分教授和朱苏力发生了严重对抗。这次,因绩效工资的安排而引发的全面冲突确是历年积怨的新一轮爆发。
任何处在弱势地位的老师无论是否退休都被排除出他的利益关照之列。朱苏力是法学院风气不正的麻烦制造者。
朱苏力严重的官僚作风与粗暴的管理方式使得许多教师感到屈辱。例如,几年前,张建国教授曾经在一次全院教师大会上站起来发言,建议法学院尝试建立教授会制度以为学校的示范。但是,坐在最前排的朱苏力对张建国教授的发言理都不理,甚至连一个字的响应都没有。当时大会为此冷场了好几分钟。事实上,教授会制度在清华法学院、中央财大法学
30多年以来,法学院的主要领导人几经更迭(陈守一、马振明、张国华、赵震江、魏振瀛、吴志攀、朱苏力),像本届领导班子所招致的如此尖锐的“干、群”矛盾还从未发生过。……法学院的根本问题就在于,作为强势一方的领导班子严重缺乏人性化。领导班子严重地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的心声,不关心群众的生活,不关心群众的疾苦,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院领导对绝大多数教职员工的思想状况、家庭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他们的喜怒哀乐一无所知!”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_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_朱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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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利所依据的是! 这一款规定最高法院对这类问题有一审管辖权, " # $年的法官法第! %款, 〔 〕 # 马歇尔说, 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 马伯利的案件不属于宪法规定 可以向麦迪逊发出训令。 但是, 〔$〕 的联邦最高法院一审管辖之内, 年的 《法官法》 实际上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因此, ! " # $ 宪法和法官法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相互!牾。当宪法和普通立法有冲突时, 马歇尔指出, 必须 服从宪法, 因为宪法是最高的法律, 不允许国会以一般立法来改变其内容。也许有人会说, 国会可 以解释宪法和法律, 作扩大的解释, 但马歇尔指出, 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断然是司法部门的领地和 责任; 如果发现两个规则有冲突, 必须由法院来决定谁有效。马歇尔的解释是, 与宪法相悖的法律 是违宪的, 也因此是无效的。因此, 尽管马伯利享有权利, 尽管麦迪逊不送达委任状违反了马伯利 的权利, 尽管马伯利应当得到法律救济, 但是, 最高法院对此问题没有管辖权。 “悬崖勒马” , 有利有 节, 马歇尔巧妙地利用了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在判决的最后否决了马伯利的诉求, 也就避免了与杰弗 逊的正面冲突。
很荣幸:北大朱苏力竟然与我英雄所见略同
很荣幸:北大朱苏力竟然与我英雄所见略同2010年4月,我在雅典学园首发了原创《关于废除死刑的苏格拉底式对话》/blog/75667/,该文在雅典学园的点击率是1200多,在法律图书馆网站的点击率是2120,在东方法眼网站的点击率是19956。
2011年9月北大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发表了《俯下身,倾听沉默的大多数》/h/2011/0913/c226563-3684978703.h tml,朱苏力教授在此文中的观点竟然与本人一年多前文章中关于死刑的观点不谋而合,除了他文章中的那句话:“废除死刑基础是怜悯”。
真是英雄所见略同!让我深感荣幸!问题是:如果我的文章写于他的文章之后,是否有人会说我抄袭北大名教授的观点呢?哈哈哈哈!附:温跃:关于废除死刑的苏格拉底式对话2010年04月16日21:04 东方法眼温跃19956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甲:春意融融,君心事重重,何不围着猪圈散散步?谈谈人生,谈谈死亡,其乐无穷!乙:同去同去!文强君被判死刑了,弄得我最近很是纠结。
你说干嘛不废除死刑?甲:我不反对废除死刑呀,但你要给我个让我信服的理由。
乙:废除死刑是世界的大势所趋呀,多么浅显的道理!甲:曾经有人说革命是世界的大势所趋,谁有资格定义“世界的大势所趋”?乙:大势所趋就是逐渐增多,当今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了,我们应该顺势而为。
甲:随着人口的增多,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利用,地球上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吧?这就是说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的大势所趋,因此我们一起污染环境去吧!再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为何总跟着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去走?为何要人云亦云?哈哈哈!乙:废除死刑是节省人力资源的事情,犯人劳动可以创造大量财富,对受害者的赔偿也是很有利的,执行死刑是人力财富的浪费,很不经济。
甲:哈哈,就这理由而言肯定不成立的。
自由刑的社会经济代价显然超过死刑。
监管犯人的成本是很高的,肯定超过犯人在监狱劳动创造的经济价值。
如果单从经济成本考虑,一枪了结最经济!乙: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出现错案可以挽救。
关于能动司法 朱苏力
Post By:2009-12-19 13:01:00关于能动司法朱苏力(苏力*)在一篇论文中,我曾经对“能动司法”的提法表示某种程度的保留,但未能展开。
[1]在这里我想继续展开一些有关能动司法的思考。
一.为什么能动司法?自1990年代以来,由于引进了抗辩制,中国司法制度运行通过“放权”,即把之前完全由法院和检察院掌握的调查权完全或部分放给了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这一改革本来是出于国家财政的考量,但带来司法风格的重大变化。
当法官不再独立搜集证据之际,抗辩制必然导致法官在司法中更多聆听,自然行为上显得消极,并且在听取证据时力求首先保持中立,而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了比之前更积极也更重要的角色,律师与法官互动导致了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更强调程序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
这一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基于利益驱动激发和促进了出庭律师的从业能力;而由于律师的能力提高,也大大推动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由于分工,也提高了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主要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回应了社会对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使法律规则问题和程序问题成为司法中的核心关注。
但由于中国社会的现状,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不可避免的城乡差别,也给司法留下了一些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要理解这些问题,首先要看看抗辩制司法模式的前提假定:双方当事人在能力大致相当的律师的代理下通过法庭审理获得有关争议的基本真相,并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但这个前提假定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无法满足。
第一,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缺乏律师;[2]其次,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与实践者的天赋和经验有很大关系,而无论是法学院训练还是统一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均无法保证律师技能的统一和标准化;[3]以及第三,律师的不同能力有不同的市场价格,而不同当事人的支付律师服务的财政能力是不同的,更有理的一方当事人不会因自己有道理就能得到更好的、甚至同样能力的律师。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权利”,《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示”,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春季号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
我是多么的羡慕北大法学院的学生
从本科到研究生还没有听哪位院长甚至校长说过
如此让人一生难忘的话语
如果我能早一点聆听到这样的教诲
我想我的人生可能会不一样
这样的人生导师这样的励志篇章
一个一次足以改变你的人生
所谓大学就是大师聚集的地方
真希望我们中国多一些真正的大学
同时
再一次感觉到与北大清华学生的差距
圣人曾说:
朝闻道,夕死可以
我现在对此句有深刻的体会
这位大师以在法学界的学术见长
我却对他的几篇对学生的演讲稿推崇备至
别人一定会笑我买椟还珠
个人简介:苏力(朱苏力)
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愚人节(因此很不聪明)出生于安徽合肥(但一直很瘦)。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1978年因高考成绩不佳,不幸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注:当时录取分数最高的是文史哲),仍不好读法律书,每每歪曲马克思的话(大意是“我总是把法律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为自己的不务正业辩解。终于于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年后,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实验生活多年,几度见异思迁,专业换了不少,飘流各地(包括海外),似乎才觉悟自己别无所能,只能读书、教书。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聘讲师(1992)、副教授(1994)、教授(1996)和博士生导师(1997)。
朱苏力教授 法这个字的解释
朱苏力教授法这个字的解释说起朱苏力教授对“法”这个字的解释,那可真是一场奇妙的知识之旅!咱先不说别的,您想想,“法”这字儿,简简单单几笔,却蕴含着无尽的深意。
就像一座神秘的城堡,外表看着普普通通,可里面藏着数不清的宝贝和秘密。
朱苏力教授眼里的“法”,可不是那种干巴巴、生硬的概念。
它更像是一条流淌在社会大地上的河流,有时平静舒缓,有时汹涌澎湃。
这河流里的水,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规则、秩序和公平。
您说,这“法”像不像一个超级大管家?管着咱们生活中的大事小情。
从邻里之间的小吵小闹,到国家层面的重大决策,哪一样能离得了它?它就像空气一样,看不见摸不着,可一旦没有,那可就乱了套啦!再打个比方,“法”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
您做的事儿,符合它的刻度,那就是对的;要是超出了刻度,那可就出问题喽!这尺子可不会偏袒谁,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铁面无私得很呐!朱苏力教授解释的“法”,还带着浓浓的人文关怀。
它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温度、有情感的存在。
就好比冬天里的一杯热茶,能给人温暖和安慰。
咱们在生活中,遇到困难,遇到不公平,“法”就像一位挺身而出的大侠,为咱主持公道。
它让坏人受到惩罚,让好人得到保护,多让人安心啊!您看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不就是没把“法”放在眼里吗?结果呢?给自己带来了灾难,也给社会造成了危害。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黑暗中乱走,能不摔跤吗?反过来,那些遵守法律的人,生活过得安稳踏实。
就像在光明大道上稳步前行,前途一片光明。
“法”这字啊,真的是越琢磨越有意思。
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既是准则,也是希望。
咱们得好好去理解它,尊重它,让它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好伙伴,引领我们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总之,朱苏力教授对“法”的解释,让我们看到了“法”的丰富内涵和重要价值。
咱们可得把“法”放在心里,做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社会才能更和谐!。
法故事读后感(精选5篇)_法的故事苏力读后感
故事读后感 400 字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 评和分享。 故事读后感 400 字(一) 最近,我读了许多书,不过让我印象最深的是《成语故事》。 在这本书里,写了各种各样的故事,有为人处世的、坚强意志的、 求学求知的等等,这本书还图文并茂,每个成语既有出处、解释 和例句,又有精彩的故事,十分有趣。 在这本书里有100个故事,让我最喜欢的是妄自菲薄和目 无全牛。妄自菲薄,是讲形容过于小看自己。讲的是在三国鼎立 时期,诸葛亮帮助刘备打天下,建立政权,刘备死后,刘禅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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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居班级倒数第五。她说什么也不念了,我给她时间好好考虑, 家长也专门来了两趟,我也做大量工作,其中我给她讲了《泥泞 留痕》的故事:鉴真刚剃度空门时,主持让他做了个寺里谁都不 愿做的行脚僧,每天风里来雨里去,穿破了一大堆芒鞋,他对此 忿忿不平。主持把他带到昨天夜里刚下过雨的寺前的路上,问:
这个故事讲给一位教师听,事隔不久他就辞职下了海,不久 便发了大财,买了汽车,有了别墅,好不令人羡慕。又把这个故 事讲给一位经商的人听,不久他就上了岸,做了教师,教出了一 批善良正直的学生。
以铜为镜,可以正冠;以人为镜,可以知长短;以社会为镜, 可以知是非善恶;以故事为镜,可以照见师生间彼此的思想。世 事洞察皆学问,故事得当即成功。因此我个人认为在班主任工作 中,只要我们处处留心,多吸收他人的经验,就一定会把班主任 的这只船撑得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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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班主任的威严,其实心里不服气,在后来工作过程中,经过 不断的反思和探索,我终于总结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讲故事 教育法。这里的故事大多指哲理性故事。也就是说我重视的是情 感教育,当然软硬兼施更好。无论在英语课上,还是在班会课上; 无论是在教育学生时,还是在课后谈心中。
海瑞定理
文化资产上的优势保护原则(定理IIB) 当代中国学者几乎是一致否定定理II,但作者认为在两可案件中,定理II 不仅正当而且合理并富于智慧;同时,他在论证中逐步澄清其中的含混 之处。 需要了解的是:文化资产并非为个体实际占有,只是社会对个体所属的 群体的看法
海瑞曾明确引证了古人"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与其失善,宁其 利淫"; 意思是说与其错杀无辜的人,宁可犯执法失误的过失。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基本含义是,在处理两可的疑 难案件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源自西 周,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 是疑难案件,都采取了从轻处断或赦免的办法。号称是古 代中国疑罪从无的名言。 辜,就是有罪。不辜,就是无辜者。经,是指法律规定。 不经就指不按法规 “ 与其失善,宁其利淫 ”的意思是与其失去了好人,还不如 有利于坏人。
强论证
若从双方当事人的边际效用的视角看,在相关争议中,有更多文化资产
的人一般也会更多依赖文化资产,并在此意义上更容易受损;一旦受损, 损失也更大。同被指控为抄袭,抄袭数量相同,对一位教授的损害显然 要比对一个学生的损害更大,对大学生的损害要比对小学生的损害更大。
据此我们发现,同一文化资产对不同文化资产者的边际效 用与同一经济资产对不同经济资产者的边际效用是完全相 反的:当其他因素不变时,同一文化资产对文化资产越多的 人有更大效用,而同一经济资产对经济资产越少的人有更 大效用。因此,在有关文化资产的案件中,我们只可能在比 喻的意义上说涉及文化资产的转移和重新配置,实际结果 往往只是文化资产的耗散。从社会控制视角上看,这种文 化资产争议以及由司法“转移”带来的文化资产耗散,会 转而损害文化资产的社会控制功能。这就构成文化资产争 议和司法处置的负外在性。 在涉及权利无法转让的两可案件中,司法应选择社会损失 最小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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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故事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5-1-29浏览次数:7749字体大小:大中小一.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科书――无论其名为《法理学》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2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3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
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究竟有什么意义,何以可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二.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因此也不敢对“法”字的这种考证表示太多的怀疑。
“法”字的起源也许就是如此。
但是,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1-2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已经流行的春秋年间已经有六、七百年了,想当然,这个字的出现一定更早。
其次,这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廌”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
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当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条的历史过程。
即使当年有人有心记录,也几乎肯定,他或他们不可能完整记录这一历史。
换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这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作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
而且,许慎的解说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解释。
注意,我只是说他没有引证而已,并没有说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许慎的后代可能无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诉讼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许慎也许曾掌握了某些第一手的文献或实物材料;也许仅仅由于当时还没有今天的学术规范,或者他编写《说文解字》仅仅是一种私人的爱好而不是像今天的我们这种人更多是为了出版,他未予引证。
对这一点,我今天可以理解,也不拒绝他之所言是一种可能性。
但是,承认一种可能并不等于它已经成为事实,更不等于排除了其他的可能,相反倒是支持了相反的或其他的可能性:许慎在解释古法字时没有、只有很少的或不充分的资料。
也许,有人会说许慎比我们离古代更近,有可能比我们占有更多的材料。
的确有这种可能,但仍然仅仅是可能而已。
其实,时间的距离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说他一定占有比我们更充分的材料;在一定条件下,他甚至可能比我们占有的更少,例如他就没有20世纪才开始的甲骨文的研究,由于交通联络和出版发行上的限制,他也没有可能像今天的学者那样可以全国性地甚至跨国使用材料。
因此,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下,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说是一种权威解释,但不能接受其为本真的解释。
而且,仔细琢磨起来,许慎的解释在词源学上就是值得怀疑的。
的确,法有水的偏旁,但是为什么一个这个水旁在这里就一定意味着公平?不错,水在静止状态下的特征之一是“平”,但这并不是水的全部特征或“本质”特征,甚至未必是其最突出显著的特征。
水也是流动的,水还是由高处向低处流淌的,水是柔和的,水是清的,水又是容易浑浊的,等等等等。
在所有这些明显可见的特征,为什么单单水“平”的自然特征被抽象出来了,组成了这个法字,并且一定代表、象征或指涉了法律要求公平的社会特征和维度。
这之间的关系实在是太复杂了,太遥远了,很难让一个不轻信的普通人相信这种解释是有根据的。
据我极其有限地对中国古典的阅读,在先秦的文献中,我没有看到强调水“平”这一特征的文字,相反强调水流动,自高向下的文字倒是见到不少。
4如果中国古人当年首先或更多注意到的是水“平”的特征,那么,从逻辑上看,如果不是留下更多这方面的痕迹,似乎也应当在当时的文字上留下某些痕迹。
当然我孤陋寡闻,还得请方家指教。
更进一步,从认知心理学上看,一般说来,最容易引起人们注意力的往往是物体的活动特征,而不可能是其静止稳定的特征(水平的条件必须是静止)。
我想古代先人关于水的文字之所以有这种偏差,是与这一认知特点相关的。
当然,这些都还是旁证或推论;最重要的例证实际上是“水”这个象形古汉字的本身。
从其线条所指涉的波纹以及波纹的方向都足以表明:首先抓住我们古人视觉感官的是水自上而下的流动,而不是其水平。
因此,我不敢说许慎在这里对水旁的解释是错误的,但至少是可疑的。
由于才疏学浅,我无法以这种方式对“廌”和“去”字提出疑问;但是我对水之性质之抽象及其在古法字中所代表的意义提出的疑问方式同样可以用来分析许慎关于“廌”和“去”的解释。
有人可能说,许慎的解释是如此圆满、自洽,因此,在没有人提出更有力的假说之前,遵循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我们可以暂时接受许慎的这种解释为真。
这种虚假的波普尔式反驳,我同样不能接受。
因为对每个现象都可以提出许多圆满但肯定不可能同时为真的解释,思想上的实验和精密科学上的实验并不相同。
维特根斯坦在曾经指出,图画上一个冒着热汽的茶壶,我们解释是壶里有热水;这种解释非常自恰、圆满,但并不等于壶里真有热水。
5波普尔也说过:"我们绝不可因为一个一般解释符合于所有的记载,就认为它已经被证实了"。
6解释的圆满与其真实性并不同一,尽管可能同一。
为了强调并例证这一点,我可以对这个古“灋”字作出一个或许比许慎的解释更符合我们已知史料的解释。
法字,水旁,意味着古人强调法是由上向下颁布的。
关于水的这一性质,可以见前面所引文字和对古水字字形的分析。
关于古代的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7“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8“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保下也”;9“法者,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
10为了节省刊物的宝贵篇幅和读者宝贵的时间,我就不再引用本来可以大量引证的此类古文。
所有这些关于法的界定都强调了法是自上向下发布的命令。
考虑到“法”字的流行是在成文法大量出现的战国时代,11我的这种关于“法”的解释可能比许慎的解释可能更具解释力,尽管并不一定更有说服力。
至于“廌”,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释,认定其为一种野兽;当它与其下面的去字之组合,我则可以解释为要“去”除“兽”性,意味着“明分使群”、“化性起伪”,12要启蒙,使人民得到法律文明的熏陶,接受法律的教育(“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13因此,我就可以依据同一个古法字得出一种完全不同于许慎的解释;这种解释至少就古法字以及古代某些文献来看我不觉得有什么不合道理之处,既能够自洽,也颇为圆满。
不仅如此,这种解释似乎也更符合现代中国诸多法理学家对法律的理解,符合我们今天建立法治所要求的诸多思想:例如,立法至上,法律由立法机关颁布,法律代表了文明,要进行普法教育,对广大人民启蒙,消除愚昧、无知和兽性等等。
我甚至还可以从水旁得出法律应当稳定、应当公平、应当具有渗透力、应当具有灵活性、应当保持透明度(公开性)、应当防止腐败的含义。
哦,这那里还只是一个“法”字,这简直就是一套20世纪末中国的法治或法制理论!这简直可以写几本专著,例如,《从古“法”字看中国古代的法律理论和实践》。
我们只需要这一个字,就足以显示我们祖先的法律思想之深邃、文明之灿烂!三.我想,不会有谁以为我在当真在作一番古文字的考察,把我这段类似傅斯年考证钱玄同之名的文字当成一种更真确的解释。
还是那句话,我不想、也没有能力同古文字学家争饭碗;而只是以一番玩笑的文字显示一个并非玩笑的事实:解释本身所具有的创造性,一种解释者并不总能意识到的、有时甚至是荒唐的但并非言之不成理的创造性。
14因此,我的这番“考证”文字意在显示:解释者自身所处的时代或自身境况何以可能影响他的解释。
我之所以强调法律消灭兽性、愚昧和无知,以及这里所隐含的“启蒙”和“普法”,显然是与我现在所处的时代环境以及我同时代的法学家对法的理解相联系的。
身处这个时代的我,如果不是事先设计了上述这番文字,就很可能无法自觉我在这里留下的时代印记和当代学术传统的印记。
由此,我们可以想象,距离“法”字最早出现也许已近千年的许慎为何不会为他所处时代的或个人的“偏见”所影响?如果他没有极其充实且确实可靠的资料(我想他几乎没有,尽管我不敢断言),这种影响不仅完全可能,甚至不可避免。
比如说,当时的法律相当不公正,人们希望法律公正,或者是许慎个人受过法律的不公正待遇,他希望法律公正。
他个人的或社会的理想就可能在他并不自觉的情况下流露在他的解释之中。
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
历史往往会在作者完全无心情况下留下时代的痕迹,例如甲骨文本来是用来占卜国家之大事的,可是留给今天的学者往往是关于天文、气候、战争、文字发展等一系列当年占卜者完全无法想象的信息。
说到古文字考察,我们当然不能不重视许慎以及其他古人的解释,但是,在没有坚实有力的旁证的情况下,我们绝不能仅仅因为是古人的释义就将之作为定论。
相反,在有其他资料的情况下,我们倒是可能从《说文解字》这样一本从不被人当作思想史材料的文字学著作中看到思想文化变迁的某些痕迹,看到许慎本人以及他那个时代的人们的某些思想、情感、直觉、概念和分类体系等等。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许慎的《说文解字》完全有可能成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材料,或者成为一种研究的切入口。
也许我又说远了,似乎总是想指导思想史专业的学生,为他们作博士论文选题。
看来,我的再三申明及自我暗示都不能压抑弗洛伊德所说的那个不安份的、总是想从古文字学那儿找碗饭吃的本我。
也许正是这样的理由,我才坚信许慎的下意识会超越他的意图而显露出来。
对于我来说,对于许慎的评论也许只能算是“项庄舞剑”,我所意在的沛公是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当代的中国法理学家会如此轻信许慎的显然并不慎的解释?当然,我们可以说当年接受许慎解释的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始作俑者太迷信古代学者了,因此他们有了智识上的盲点。
可是,为什么中国近代以来的法理学作者会迷信古代学者呢?而且,事实上,他们并不迷信,他们早已将更为古代的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律文化”都放弃了;那么为什么单单在这一点上如此迷信?我们也可以说其后的中国法理学作者在这一点上又你抄我,我抄你,所以造成了“谬种流传”。
这种偶然性确实可能,甚至我也可以(因此,并非一定)接受;但是这种回答并不令人信服,更不能说明为什么它能长期保留下来。
也许,我们不能这样轻松地就将一个也许是也许不是问题的问题放过去,以这类似乎言之成理的回答来糊弄我们自己。
我们也许可以将法学家所引用许慎的文字及其解说放在当代中国法理学著作的文本中,看一看许慎的解说对于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的确立、形成和发展起了什么作用,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
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当年中国的法理学学者有意要用许慎的解说来起某种作用;我也不是说我有能力重构现代中国法理学作者的使用许慎之说的意图;我更不是说,我在下面的分析和解释是一个真实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