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条例
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版)

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自动扶梯、供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等。
第三条安全责任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设施设备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使用者承担。
设施设备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二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四条设备检查与维护设施设备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检查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条安全培训与意识提升设施设备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等。
第六条应急预案与演练设施设备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使用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设备故障、事故等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以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监管与处罚第七条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管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八条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同时,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其他规定其他与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相关的事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条例解释权归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版)》的内容,旨在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设备管理制度条例

设备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公司设备管理的规范,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安全性,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设备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等。
第三条设备管理原则设备管理应树立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维护与保养相结合,加强科学化管理,规范作业,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章设备管理体系第四条设备管理体系的构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体系,包括设备选择、采购、验收、保养、维修和报废等环节,并对每个环节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设备选择和采购1.设备选择应根据实际生产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设备的生产效率、成本和使用寿命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具体配置方案。
2.采购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由专业的采购负责人员采购,确保采购的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设备验收和保养1.新购设备在到货后应进行全面验收,包括检查设备的外观、功能和性能等方面,确认符合购买合同、技术规格和标准。
2.针对生产和工作需要,制定设备保养计划,保养标准应符合设备的技术规格和操作规范,保养操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七条设备维修和报废1.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处理,维修过程中应把握好时间和质量双重要求,确保设备的及时修复和质量安全。
2.当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因故障不能修复时,应按照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报废处理,防止因设备老化和失修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和环保第八条安全生产公司应加强对设备生产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的控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实践演练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设备环保公司应把环保融入到设备管理的全过程中,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材料和设备产品,确保设备的环保性能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设备管理考核第十条设备管理考核制度公司应建立设备管理考核制度,对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环保、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效果不良、责任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问责和激励。
国家设备管理条例

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社会物质资源。
第四条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与办法,对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买施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地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实行指导和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全国性和行业、地方性设备管理的社会团体,负责相关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节约能源与各种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章设备使用管理第八条设备使用单位应采用下述先进方法与手段规范设备管理:(一)计算机辅助管理;。
(二)以寿命周期费用理论指导设备选型、改造与更新;(三)预防维修与事后维修相结合;(四)小握复性技术为主的设备修理方法;(五)以微电子技术为重点进行设备技术改造。
第九条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机构和人员。
(最新版)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条例

(最新版)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到人、全面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第四条公共设施设备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公共设施设备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条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公共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情况应当有记录、有检查、有验收。
第六条公共设施设备安全保障措施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公共设施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要求第七条公共设施设备的设计和建设公共设施设备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共设施设备安全标准和要求,保证公共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和检验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确保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对检查和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条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公共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四章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公共设施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规范,提高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公共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 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所从事的设备规 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 机 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设备管 理第五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守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专业服务活动和安全运行的方针, 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 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相关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 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章设备使用管理第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采用以下先进方法与手段: (一) 计算机辅助管理(二) 寿命周期费用理论与方法; (三) 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技术; (四) 以修复性技术为主的设备修理方法; (五) 以微电子技术为重点的设备改造技术; (六)其他设备管理先进方法与手段。
第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机构和人员。
国 家倡导优先利用设备资源市场和专业化维修服务。
第十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 规程与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凭证管理、数据管理、定额管理和 档案资料管理,建立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为单位规划、决策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山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版)

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和管理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水利设施、电力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三条安全责任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维护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四条安全管理措施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培训、定期检测维修、建立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二章设备建设第五条设计规范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满足安全要求。
第六条施工安全公共设施设备的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遵守相关的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估公共设施设备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应纳入决策过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设备运营第八条运营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运营责任和工作流程,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监测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安全检测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状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应急预案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四章设备维护第十一条维护责任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单位应履行设备维护责任,定期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维护记录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单位应建立维护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设备的维护情况和维修记录,便于追溯和分析设备故障原因。
第十三条故障处理公共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维护单位应及时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设备的安全,并进行故障分析和处理,防止类似故障再次发生。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制度1.实验室特种设备还包括高压灭菌器、高压釜、离心机、超低温设备、产生电磁辐射和射线的设备、电梯等。
对这类设备要加强管理、防止操作和管理不善而造成操作者和周围人员的伤害。
2.对特种设备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
3.实验室对特种设备应建立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其中包括全部随机原始资料和运行记录资料(设备登记卡,使用登记证,安装单位和检验、修理、鉴定记录,设备改造时的质量证明、文件、技术资料,设备存在问题记录和评价资料)。
4.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控制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严禁拆卸和损伤。
5.特种设备的运行必须建立并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验和检修制度、事故登记和报告制度。
6.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合格证。
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制度第一节高压灭菌器的安全管理所有高压灭菌器使用人必须接受高压灭菌器的危害性和安全使用知识的适当培训,并将高压灭菌器的安全与健康培训资料归档。
1.责任人应该指定一个专人检查高压灭菌器的使用和保养情况。
此人需要:1.1定期检查,重点是高压灭菌器是否有瑕疵、裂缝等会影响该仪器运行的情况发生。
1.2安排年度安全检查,每个月进行一次无菌试验和温度检测,将测试结果作为证明材料收进记录本中。
1.3给高压灭菌器安排必要的检修。
1.4高压灭菌器使用人的非安全操作要汇报给相关安全管理人员。
2.使用人发生任何伤害、过失或质量问题时,高压灭菌器使用人要向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3.高压灭菌器说明:高压灭菌器是一种机械设施,使用高压气体杀灭微生物,用于实验室废物去除污染,以及实验室玻璃器具类、溶液和试剂的杀菌消毒。
4.程序4.1灭菌准备和材料的装载量4.1.1适用于能够进行高压灭菌的材料,如聚丙烯、硼硅酸盐玻璃(耐热玻璃)或不锈钢。
生物废物需要先装入能够高压灭菌的有生物危害的废物袋中才能进行高压灭菌;4.1.2确保待灭菌材料中不含有性质相反的物质,如可溶解的和对水敏感的化学品;4.1.3确保排水隔板清洁,没有碎片,保证高压灭菌器内蒸汽的正常循环;4.1.4在使用高压灭菌器前,需要检查高压灭菌器内是否有前面使用人留下的有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如尖锐器);4.1.5溶液进行灭菌时,容器中只能装载容量的一半;4.1.6溶液进行灭菌时,容器的盖子要旋松,或者在容器上留出通风孔以释放压力。
(全新版)市民公共设施设备保护管理条例

(全新版)市民公共设施设备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市民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公共设施设备,包括公园、广场、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卫生间、公交车站、地铁站等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第四条建设标准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其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五条建设审批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和改造。
第六条维护责任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三章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保护第七条正确使用市民应当正确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故意损坏或者滥用。
第八条保护意识市民应当树立公共设施设备保护意识,积极参与保护工作,对损害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损害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1. 在公共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或者贴附广告;2. 擅自移动、损坏或者拆除公共设施设备;3. 在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扔垃圾或者进行其他污染行为;4. 其他损害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责任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未履行维护责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
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及管理条例

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维修保养第一节维修保养的目的和原则1. 维修保养的目的是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2. 维修保养应遵循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节维修保养的责任1. 设备维修保养负责人应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执行。
2. 维修保养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3. 维修保养人员应及时记录和报告设备故障,并及时处理。
第三节维修保养的内容1. 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各部件的工作情况。
2. 清洁设备和设备周围的环境。
3. 检查设备的润滑和冷却系统,并及时添加润滑剂和冷却剂。
4. 检修和更换设备的磨损部件,修复设备故障。
第三章管理第一节设备管理制度1. 设备管理制度应明确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等方面的规定。
2. 设备管理制度应定期评估和更新,确保其适应实际需要。
第二节设备档案管理1. 设备档案应详细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维修保养记录和故障处理情况。
2. 设备档案要定期整理和归档,确保文件的完整和准确。
第三节安全管理1. 设备管理部门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
2. 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
第四章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
第五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及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请遵守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23范文免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特种设备所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特种设备的分类特种设备根据用途和安全性质可分为几类:1. 压力容器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等。
2. 电梯类: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等。
3. 起重机械类:包括吊车、桥梁起重机等。
四、特种设备的安装与验收1. 所有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工作。
2. 安装完成后,必须经过有关机构的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五、特种设备的操作与维护1. 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岗位资质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复审。
2. 特种设备的操作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越权操作,禁止未经授权操作他人设备。
3. 特种设备的维护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维护手册和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
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1. 出现特种设备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并第一时间报警。
2. 组织人员进行应急疏散,同时进行事故现场隔离和保护现场的证据。
七、特种设备的报废与废弃处理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期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废弃处理。
废弃处理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八、特种设备的监督与检查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和检查。
2. 有关行政部门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和整改要求。
九、罚则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政策不适用于本条例的有关事项。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家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二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九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管理,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帄和经济效益,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全部生产、运营设备管理。
第三条企业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的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降低设备寿命周期费用,使企业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二章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与办法,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与规范管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的设备管理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全国和行业、地方设备管理协会,负责规范和协调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备资产管理第八条业设备资产是企业总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
企业设备不仅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投资。
企业设备不仅是设备资产购置或建造应进行认真的经济技术分析和安全、环保性能评价。
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厂长)要对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第九条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确定企业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企业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十条企业大型、成套设备的购置或建造应实行招标和投标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大型、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应实行监理制度。
企业的自制设备应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大型、成套设备的处置应实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量质论价转让或淘汰报废。
第四章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第十三条设备制造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生产备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设备管理条例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钢分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SWZ09001 第1版签发:解建平设备管理条例1 总则1.1为了加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钢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设备全过程管理,提高企业装备水平,发挥设备的经济效率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经济运行,特制订本条例。
1.2 分公司的设备管理应依靠技术进步和严格管理,在设备稳定的基础上促进生产发展。
推行设备的一生管理,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与更新改造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3 分公司的设备管理任务是对设备实施综合管理,持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1.4 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检测诊断、维修技术,在“点检定修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以预知状态维修为主,实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多种维修方式并存的设备维修策略。
强化设备的基础维护与保养,深化设备基础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1.5 分公司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列入各部门行政领导任期内的责任目标。
1.6本条例适用于分公司各职能、专业部室、生产厂。
1.7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 管理职责分工2.1 设备部的主要职责2.1.1 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研究和组织制订分公司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和规章,以及设备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2.1.2根据设备一生管理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在设备投入使用前,作为专业归口部门重点做好相关标准、规范的建立工作,参与设备管2006年1月11日发布 2006年1月11日实施理的前期有关工作,实施监督和控制;在设备投入使用过程中,作为分公司设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各项设备管理业务,对设备的一生过程行使相关的管理职能。
2.1.3 组织交流与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维修新技术。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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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相
关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
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 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进口境外先进的节能设备,禁止进口境外落后的耗能设备。
学海无涯
第三十六条 设备使用单位对无法改造或无改造价值的耗能过高设备,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淘汰目录与淘汰期,实行设备资报废。 列入淘汰范围的耗能过高设备,不准转 让与 租赁使用。
第六章 设备环境保护 第三十七条 设计、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应达到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 第三十八条 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有害物质含量,均应符合 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凡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停止使用,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内治理或改造。治理、改造无效的设备应报废。 防治污染的设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 意,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三十九条 设备生产的噪声,在单位界域边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 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或改造。 在城市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过程中,设 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 淘汰制度。淘汰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公布。单位必须自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期限起,停止生产、销售、购置和使用列入 淘汰目录的设备。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仪器设备是川酒研究院实验室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仪器设备的管理1.各实验室应明确一名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
2.实验室应制订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严格予以遵守,使用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3.实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需拆改,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5.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实验室可对外承担实验、测试、加工等任务,所得经济利益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任何人不能自行使用、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
7.使用仪器做好使用登记,使用完毕后切断电源做好仪器仪表的清洁工作,所有仪器设备需爱护、珍惜使用。
二、仪器设备添置、验收和建档1.添置:实验室根据科研和检测业务需要添置新仪器设备,实验人员统计后报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根据仪器设备添置规定负责召集研究院相关人员进行添置论证,按公司规定程序购买。
2.验收:仪器到货、安装和调试后,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验员做好验收工作。
3.建档:验收合格后,按川酒研究院要求做好固定资产登记事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将从仪器申请购买至验收后的所有资料进行备份保存(具体有购置申请书、购置合同、发票、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和供货厂商联系人及方式等)。
三、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操作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1.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要由仪器设备管理员组织相关实验室人员,在仪器设备厂商技术支持下,进行仪器设备操作和自校的培训,每个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掌握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基本情况:(1)仪器设备的结构,重要组成部分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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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条例
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单位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使用成本,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的设
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使用、专
业维修、综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管理应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经营、诚信运作、勤
勉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设备管理应注重质量、安全、环保、经济、效益等方
面的要求。
第二章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设备采购应按照预算计划和使用需求编制采购计划,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七条设备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不
得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设备采购应优先选择能满足单位需求的合适设备,遵
循节约资源、高效节能的原则。
第九条设备采购应进行全面的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确保设
备的性能、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第十条设备采购应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保修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设备采购中,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不得购买侵犯
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设备。
第十二条设备的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进行,
对不合格设备应及时退换或索赔。
第三章设备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设备接收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并制作设备验收
报告,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台账,对每台
设备进行编号管理,记录设备的进出、维修、使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接受相应
的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范正确使用设备,做好设备保养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合理利用设备,不得私自占用、借用、转让设备,不得擅自改装设备。
第四章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第十九条设备维修应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相关技术要求,确定维修周期和方案,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设备维修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设备维修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保证维修过程安全,不得影响其他设备的运行。
第二十二条设备维修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进行,对于常规维修应按时完工,对于重大维修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设备保养应按照设备保养手册和维修计划进行,定期进行常规保养、清洁和润滑等工作。
第五章设备报废与更新
第二十四条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无法修复或者存在严重缺陷时,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五条设备报废应编制报废申请表,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六条设备报废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设备更新应根据单位的发展需求和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规划,制定更新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更新。
第六章设备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台账和使用记录的核对,确保设备管理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十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设备使用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考核制度,对设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为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环境污
染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使用人员应加强安全监管,
对设备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设备管理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和加强单位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使用成本。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的设备管理工作。
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使用、专业维修、综合监督的原则。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备管理的领导,制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设备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设备管理应注重质量、安全、环保、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选购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二章设备的购置
设备的购置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合理规划,科学决策,确保设备的性能和质量符合单位需求。
设备采购应按照预算计划和使用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经上级主
管部门审批后进行采购。
采购过程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不得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设备采购应优先选择能满足单位需求的合适设备,遵循节约资源、高效节能的原则。
采购前应进行全面的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确保设备的性能、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设备采购应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同应包括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保修期限等内容。
采购合同的履行应监督检查,确保供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
设备采购中,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不得购买侵犯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设备。
设备的验收是确保购买的设备符合质量要求的重要环节。
设备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进行,对不合格设备应及时退换或索赔。
第三章设备的接收和使用
设备的接收和使用是设备管理的核心工作,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寿命。
设备接收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并制作设备验收报告,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台账,对每台设备进行编号管理,记录设备的进出、维修、使用等情况。
设备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范正确使用设备,做好设备保养和日常维护工作。
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备使用人员应合理利用设备,不得私自占用、借用、转让设备,不得擅自改装设备。
对于设备使用不当或造成设备损坏的情况,设备使用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第四章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是保证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延长设备寿命的关键环节。
设备维修应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相关技术要求,确定维修周期和方案,及时进行维修。
设备维修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设备维修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保证维修过程安全,不得影响其他设备的运行。
设备维修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进行,对于常规维修应按时完工,对于重大维修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设备保养应按照设备保养手册和维修计划进行,定期进行常规
保养、清洁和润滑等工作。
设备保养工作应有详细的记录,记录设备的保养日期、保养内容和保养人员等信息。
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
第五章设备报废与更新
设备的报废与更新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根据设备的寿命和技术状况进行合理处理。
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无法修复或者存在严重缺陷时,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设备报废应编制报废申请表,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设备报废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于有回收价值的设备,可以选择进行二次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设备更新应根据单位的发展需求和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规划,制定更新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更新。
设备更新要注重技术先进性、能耗低、环保性和经济效益,优先选择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备。
第六章设备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设备管理的监督与考核是确保设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台账和使用记录的核对,确保设备管理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设备使用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设备管理部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设备管理考核制度,对设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为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附则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环境污染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使用人员应加强安全监管,对设备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本条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