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赔偿规定_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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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赔偿规定_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规定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
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辞退员工赔偿标准说明
a、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
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b、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
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c、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
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d、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
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
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不同情况下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说明
1、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2、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情形:
a、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b、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
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d、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情形: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赔偿金情形:
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d、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四、辞退员工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根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单来说就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年。
五、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
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
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