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的效力论文(共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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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效力论文〔共1篇〕

篇一: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摘要】本文在分析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根底上,尝试对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作出分析,以期对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制度体系的构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效力更好的发挥有所裨益。【关键词】公证书;民事诉讼;证明效力一、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防讼止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公证的首要功能便是预防纠纷,将纠纷遏制在摇篮里。公证具有法定的效力,从而使某些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通过公证才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便及时地使自由的民商事约定得以以公证的方式确定和标准起来,消除双方的不信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在法庭审理中,假设出具经公证的证据,那么法院应当予以采信,而不用经历复杂的质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当事人也会在纠纷产生之后,预测败诉的风险,往往会采用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案,从而减少了诉源,缓解了法院的诉累。二、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是因为,在我国,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必须是真实而且是合法的,证明效力作为我国公证文书的主要效力,所证事实被纳入了“免证事实〞的范畴,因此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前提,公证文书假设失去其真实性,那么会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公证制度也失去了其原本的功能和效力。①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公证法》、《公证程序规那么》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在我国,符合程序规定和实体正义的公证文书理所当然地被法官予以采纳,而不必历经一般的法庭质证,这就排除了法官依职权主义对公证书进行调查的权力,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这在本质上是符合立法的本意的,有利于发挥公证防纷止争的功能,同时减少法院的诉累,提高审判效率,这其实与约定仲裁排除起诉的规定无异。但同时,依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也产生了对错误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有异议公证文书的救济途径。我国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申请复查,第二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下面,笔者将对公证文书在这两种特殊情况下的效力进行分析: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相关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的,如果公证书的局部或者全部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与实际事实不相符合的,那么公证机构应当经过审查后公告撤销该公证书,撤销溯及至公证书出具之时无效,在此种情况下,该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定是没有效力的了。在某些情况下,公证书所证明的文本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接受法庭的质证。例如,一位老人用自书遗嘱办理了遗嘱公证,随

后因为遗嘱公证严重不符合公证程序规那么而被撤销,但因该遗嘱是自书遗嘱,所以,该自书遗嘱仍然可以作为书证接受法庭的质证。另外,《公证法》第39条还规定了公证书只要有错误,相关公证机构都应该给与更正,那么补正公证书应当作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条规定需要我们深思。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知道,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争议,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关于民事实体关系的争议,也就是涉及民事具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只有这种直接涉及民事实体关系的争议才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否那么,那么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不存在诉的利益。因此,该条中,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应该是对公证书所涉及的内容有争议,即是对相关民事实体关系有争议,而不是仅仅对公证书真伪有争议,或者对公证书中所反映的单纯的事实有争议,比方对出生、学历、经历、无

犯罪记录等这些事实有争议。举一个案例:甲乙双方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后甲乙双方没有按合同履约而产生了争议,甲乙双方便可以就货物的提存的费用、财产灭失的风险负担等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该条规定的并不是对错误公证书的诉讼救济。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对公证提出反驳,但从现行的制度规定来看,有足以推翻公证的相反证据时才能否认公证。②当事人可以在交换证据时,或者在庭审期间对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得真伪提出质疑和抗辩,一旦当事人提出,那么由该反驳公证证明内容的当事人加以举证并当庭质证,如假设该反驳方没有提出相关证据,那么法庭应当采信该公证书的证明内容,这便是公证证据的优先法律效力表

达。反驳方仅仅提出证据也是不够的,而是要“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内容。“足以〞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所要求的高度的盖然性。如果,反驳方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公证书,那么法官不予采纳。

三、加强和完善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一〕完善保障公证书证明效力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标准完善《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那么》中关于公证书效力的相关规定,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公证书的效力,确定公证书的救济途径。可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假设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书的真伪进而提出诉讼,那么该诉讼应当是确认之诉,将其所适用的程序纳入到“特别程序〞之中,并在《公证法》中也予以明确。

〔二〕保证较高的公证质量

较高的质量是发挥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效力的前提,低质量的公证书本身就违背公平和正义的,更不能被赋予较高的证据效力而被法官所采信。要提高公证质量,不仅要加强公证员的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更应该在《公证程序规那么》中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标准,以保障公证员按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审查证据、采信证据、制作和出具公证书,只有按照《公证程序规那么》出具的公证书才有会到达形式和实质上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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