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烟草简单包装法对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全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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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烟草简单包装法”对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全球影响

赵建文

2012-09-04 16:28:30 来源:中国法学网(首发文章)

作者简介:赵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际人权研究室主任。

关键词:烟草简单包装法;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烟草制品包装;健康警示语

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首个全球公共卫生专项公约。该公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求烟草零售包装能够对现有的和潜在的吸烟者产生足够的健康警示作用。即将于201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2011年澳大利亚烟草简单包装法是目前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关于烟草包装规定的最先进的法律。有关该法的澳大利亚的司法审查程序刚刚结束,投资者与国家间的国际仲裁程序和WTO争端解决程序尚在进行中。无论案件结局如何,该法引起了全球反响,在人类控制烟草和保护公共健康的历史上具有世界意义。

一、澳大利亚现行烟草包装立法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

澳大利亚是国际社会在控制烟草方面起步较早的国家。1969年澳大利亚首次以立法形式要求在烟草包装上印制健康警示语。2003年5月21日聚首世界卫生大会的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的代表们一致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3

年12月5日澳大利亚签署公约,2004年10月27日批准公约。2005年1月27日公约达到生效条件。2006 年3月1日澳大利亚开始实施现行烟草包装立法,切实履行了根据公约第11条(烟草制品包装和警语)规定的义务。

(一)烟草包装不得印刷误导性信息

根据公约第11条,各当事国(缔约国)应确保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以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烟草制品,包括直接或间接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的任何词语、描述、商标、图形或任何其他标志,在被禁止的这些事项中可以包括印刷“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词语。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在零售烟草的包装上是不可能印刷上述误导性词语或信息的。

(二)烟草包装必须印刷符合要求的健康警语

公约第11条规定:“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并可包括其他适宜信息。这些警语和信息:(i) 应经国家主管当局批准,(ii) 应轮换使用,(iii) 应是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iv) 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v) 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

根据澳大利亚政府选定的健康警语共14 条: (1)吸烟导致周围性血管疾病( Smoking causes peripheral vascular disease);(2)吸烟导致肺气肿( Smoking causes emphysema) ;(3)吸烟导致口腔和咽喉癌( Smoking causes mouth and throat cancer) ;(4)吸烟阻塞动脉( Smoking clogs your arteries);

(5)要让孩子呼吸二手烟( Don' t let children breathe your smoke) ;(6)吸烟——死亡的一大原因( Smoking —a leading cause of death) ;(7)戒烟将改善您的健康( Quitting will improve your health) ;(8)吸烟危害胎儿( Smoking harms unborn babies) ;(9)吸烟导致失明( Smoking causes blindness) ;(10)吸烟导致肺癌( Smoking causes lung cancer);(11)吸烟导致心脏病( Smoking causes heart disease) ;(12)吸烟倍加脑卒中风风险( Smoking doubles your risk of stroke) ;(13)吸烟上瘾( Smoking is addictive) ;(14)烟草烟雾有毒( Tobacco smoke is toxic) 。上述14 条带图示的警语,两两一组,搭配为7组,每年1组,在烟草包装上轮换使用。这样要求可以避免烟草商避重就轻,重复印刷意思相对“温和”的警语。此外,这些带有图示的健康警语必须覆盖烟盒正面30% 的面积和背面90% 的面积,并把警语放在可视区域的顶端,以便健康警语更容易被看到,从而更好地发挥警示作用。

(三)烟草包装必须印刷烟草制成品成分和释放物信息

公约第11条要求:“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还应包含国家当局所规定的有关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在烟草包装侧面必须标注烟草烟雾中的化学物质对健康影响的资料信息(An information message on the health effects of chemicals in tobacco smoke)。

除公约的明确要求外,澳大利亚关于烟草包装的法律规定还有进一步的要求。例如,规定在烟草包装的背面以彩色印刷全国性戒烟热线或戒烟网站地址(The national Quitline number and Quitnow website address)。

二、澳大利亚新的“烟草简单包装法”是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创举

(一)烟草简单包装法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工党政府推进的《2011年烟草简单包装法》(Tobacco Plain Packaging Act 2011,No. 148, 2011)。这是“一部旨在劝阻(discourage)烟草使用以及为了相关目的的法律”,是“为了改善公共健康和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关义务”的法律。澳大利亚政府希望通过该法的实施,降低人们购买烟草的欲望,从而减少烟草消费,进而减少吸烟的人口比例。10年前,澳大利亚成年烟民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为23%,目前是 15%。澳大利亚政府希望在2018年之前,将这个比例降到10%。如果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在不远的将来,因吸烟引发的公共健康问题在澳大利亚会成为历史。

根据该法,从2012年12月1日起,所有在澳大利亚销售的烟草,必须采用统一的简单包装。在零售烟草包装的外面和内面、烟草制品的表面都不得出现生产商的品牌标识,不得出现具有品牌辨识功能的颜色和相关设计;烟草制造过程中包装所用胶水及其他粘合剂必须是透明的和无色的;烟草包装不得有镶嵌部分,不得产生噪声或气味;烟草包装材料的颜色统一使用单一色调的黄褐色(DRAB OLIVE-BROWN PACKS);在烟草包装的抢眼的位置印刷统一的健康警语和警示图片,如腐烂的牙齿、失明的眼睛;允许烟草商在不起眼的位置——警示图片下方用统一的小号字体印刷烟草生产商的名称(这是各厂商的烟草产品在外观上的唯一区别);不得采用任何材料或工艺使零售包装在零售后发生变化,如禁止使用热活性墨水、在一定光照下出现荧光的墨水,禁止使用刮擦后出现图像或文字的设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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