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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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立项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控制投资风险,特制定立项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立项会负责对拟立项项目的分析、做出是否立项的决议、提出下一步投资建议。

第三条立项会评审委员由公司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执行董事担任。原则上每个立项项目的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第四条申请立项条件:

1、按照《立项资料清单》的要求,完成必备基础信息的收集工作;

2、《立项申请书》信息填写完整,并经业务副总裁确认后申请立项。

第五条项目承办人于每周一上午12:00之前,按要求将项目资料的电子版以邮件形式提交董事助理。由董事助理确认资料齐备后,将项目资料、会议时间、地点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各评审委员。

第二章立项会召集

第六条立项会由总裁办召集,会议通知、会务准备、出具决议等工作由董事助理负责。

第七条立项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一公司例会召开后举行。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立项会。

第八条立项会参会人员:

1、立项会评审委员;

2、承办项目的投资经理;

3、列席人员:主任委员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拟立项项目的投资总监或投资经理不得担任立项会评审委员。

第三章议事程序与规则

第九条立项评审的程序

1、承办项目的投资经理做项目陈述,团队其他成员做补充说明;

2、评审委员向承办项目的投资经理提问;

3、列席人员向承办项目的投资经理提问;

4、评审委员就是否立项进行书面评审。

第十条评审规则

1、评委应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对项目独立评审,不受他人影响;

2、评委一人一票,评审意见分为“同意”和“否定”两种,不得弃权,过半数(含)以上的评审委员同意视为立项通过;

3、评委在《立项意见表》上签署评审意见;

4、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向承办项目的投资经理提问,但不参与项目评审,不得发表是否立项的意见;

5、评委的参会方式有:现场参加、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邮件形式发表评审意见。现场参加以外的形式,仅限于身在外埠评委适用。

第十一条不予立项情形

1、目标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有不良征信记录的;

2、目标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有责任在己的已决或未决诉讼记录的;

3、目标企业属于国家法律或政策限制的行业的;

4、项目收益来源不确定或预期收益不明确的;

5、因项目所在区域、项目方管理人员等因素导致项目风险不可控的;

6、项目收益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

评委否定的立项申请,否定意见中应写明不能立项的原因。

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进行复议:

1、立项评审委员否决后,目标企业(项目)在政策、经营以及其他方面出现好转,经业务副总裁同意的;

2、业务副总裁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立项评审的复议仅限一次,复议项目的评审规则不变。

第四章决议与通知

第十三条评委同意立项的项目,立项意见应对项目下一阶段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董事助理汇总各评委的书面评审意见后,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项

目形成《立项决议》,决议中应写明评委指导意见供项目承办人参考。

第十五条对于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董事助理出具《不予立项决议》,决议中写明不予立项的原因。

第十六条《立项决议》和《不予立项决议》均应发送给参会评委和立项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于立项通过的项目,董事助理同时向立项申请人发送《立项通知书》。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总裁办签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总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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