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行为及运作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公司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自身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及其他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董事第三条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七)其他不适宜任职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立场和身份。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董事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委派方予以撤换或职代会重新选举:(一)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二)除临时董事会之外,连续3次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定期董事会会议的。
第七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成员银行之一,是一家以服务农村、支持农民的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使命,农商银行设立了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本文将针对农商银行的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进行详细说明。
一、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介绍1.战略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并考虑公司长期发展的方向和策略。
同时,委员会还负责监测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战略规划。
2.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在银行业务中风险管理资料的收集、分析以及现场检查,评估风险水平并制定风险控制及应对策略。
3.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工作,对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该委员会还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控制公司内部审计风险。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薪酬与考核制度管理。
该委员会将公司员工的绩效与公司战略目标相结合,制定考核标准与薪酬体系,保证公司员工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策略目标的协调性。
5.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督,看到公司各项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并提出监督报告及建议。
同时,该委员会还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查核,保障广大客户利益。
6.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战略投资项目的审议,包括投资计划制定、投资组合构建和风险管理等,确保战略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方向和要求。
7.稽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检查,保障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委员会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提出整改建议,以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二、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1.委员会召集委员长负责向委员会成员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并邀请出席会议。
在召开委员会会议前要预定会场、设定议程并汇总相关资料。
2.会议程序1)主席主持会议并阐述议事的目的和议程,并简单介绍与议事有关的重大信息和重要文件2)审议合法性和参会人员的身份3)将会议记录交给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审核并签署。
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
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一、引言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活动,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保障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指引旨在为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提供指导和借鉴。
二、背景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国有企业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具体领域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为了提高会议效率,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一套明确的议事规则是必要的。
2.1 会议目的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的主要目的是:1.讨论和决策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2.监督和评估相关业务的执行情况;3.提出建议和意见,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2.2 会议组成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
三、议事规则3.1 会议召集1.会议召集应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并附上议程、相关材料和会议时间地点等信息;2.召集人应确保通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准备。
3.2 会议议程1.会议议程应事先确定,包括各项议题的名称、内容、讨论时间等;2.会议议程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确保会议的重点和目标得到充分关注。
3.3 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应由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决策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2.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确保对会议讨论的全面记录。
3.4 会议讨论1.会议讨论应按照议程顺序进行,确保每个议题得到充分讨论;2.会议讨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多数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5 会议决策1.会议决策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会议决策应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决策的落实和执行。
3.6 会议评估1.会议结束后应进行会议评估,总结会议的优点和不足,为今后的会议改进提供参考;2.会议评估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反馈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率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资料文件以及XX团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赐予的所有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组建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建。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造成或产生。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建,其中外部董事一名,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兼任。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建,其中外部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建,其中外部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十条各委员会配备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派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公司长期进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争论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争论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争论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进展的重大事项进行争论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奖罚制度和绩效标准及程序,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明确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职责,规范⼯作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战略性投资进⾏可⾏性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全体⼈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章⼈员组成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商有关董事提出⼈选建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发展研究院,负责委员会的⽇常⼯作。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战略和投资等⽅⾯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作;(⼆)诚信勤勉,廉洁⾃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作;(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并具备独⽴⼯作能⼒。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第七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研究;(⼆)对公司重⼤投资决策⽅案进⾏研究;(三)对重⼤资本运作⽅案进⾏研究;(四)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战略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条委员会应建⽴⼯作报告制度,⼯作报告的内容⾄少应包括:(⼀)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提出规划,以及提出规划的依据;(⼆)对重⼤投资决策⽅案提出意见建议;(三)对重⼤资本运作⽅案提出意见建议;(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作经费列⼊公司预算。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基本制度规范,规范了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组织架构、会议程序、议事规则、决定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以确保国有企业正确、有效实施管理、决策和监督。
一、董事会的组织架构1.1 董事会由法定人数及以上的董事组成,经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或者选举产生。
1.2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和秘书处。
1.3 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席,负责领导董事会工作。
秘书处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和秘书服务工作。
1.4 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规划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委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董事或管理人员组成。
二、会议程序2.1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2 董事长应当定期召开战略规划委员会和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前审议相关议题,并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2.3 董事会会议按照议事日程顺序依次进行,董事长应当保证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2.4 会议记录应当详实,并由记录员认真核对,经过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记录。
三、议事规则3.1 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严格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不能随意擅自更改议程。
3.2 同一议题只能在一个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不能分散在多个会议上讨论和表决。
3.3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议题,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决定或者签署有关协议,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3.4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重大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密,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四、决定程序4.1 董事会对于企业的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保证多数意见被听取,并形成具有决策效力的决议。
4.2 任何董事当面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时,应当作为会议记录之一,并在决策中得到充分考虑。
4.3 对于涉及国家战略、国计民生、公众利益的重大议题,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本行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本行核心竞争力,确定本行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和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席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4、《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与议事程序,提高议事和决策效率,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是对公司董事会召集与议事的程序性规定,是对《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的细化,并不改变《公司章程》中的任何约定。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股东提名,选举董事长;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二)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商业计划;(三)审议批准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检查高管层的工作;(四)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体系监督评价报告;(五)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薪酬绩效实施细则,批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审定员工定员定编;(七)提出公司组织绩效目标,制订组织绩效方案,评价公司组织运行绩效;(八)审议批准公司单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单项2000万元以下的境内金融股权投资;(九)审议公司发行债券方案、融资方案以及公司权益性融资项目;(十)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性资产处置、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实物与无形资产处置、公司权益性金融资产处置;(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对集团成员单位的担保;(十二)审议公司对外捐赠与赞助事宜;(十三)审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十四)审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审议变更公司名称、经营场所,设立、变更或撤销公司的分支机构,调整经营范围;(十五)制订并审议公司章程;(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聘用或解聘负责公司外部审计业务(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并决定其报酬;(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二十)审议批准公司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聘任或者解聘风险管理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二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主要业务品种和额度的授权;(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授权法定代表人签订同业授信相关合同;(二十四)听取银监部门的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二十五)审议批准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二十六)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和年度薪酬结算方案;(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保障该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
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中指定。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经股东委派或指定可以连任。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股东应当尽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三)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四)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九)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十)制订公司境内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十一)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十二)决定公司一级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十四)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及考核事项;十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十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十七)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十八)有关法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XXX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收藏)
XXX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收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公司发展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负责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以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六)负责推进完善公司规划管理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系;(七)负责研究和协调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八)负责审查、规划固定资产投资的评估报告;(九)负责根据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进展情况报告,不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专门讨论重大事务;(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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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东大会召开的次数和时 间;
确定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方式 和通知时限;
准备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包括 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
审核并批准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审核并批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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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董事会议事规则》由国有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解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
修订权
本《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请股东大会批准。
生效日期与修订程序
生效日期
本《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修订程序
本《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应包括提议、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报请股东大会批准。
材料准备
董事会秘书应提前准备会议材料,包 括提案、会议背景资料等,以便董事 会成员了解议题和背景。
会议召开与表决
会议召开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由董事长主持,或由董事长授权 的董事主持。
表决方式
董事会成员有权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 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在有多个议案的情况下 ,应按照议程顺序逐一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Leabharlann 董事会职责其他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承担其 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职责。
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
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的程序和流程,保障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效率和质量,进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而制定的。
这份指引分为七部分,分别是引言、总则、会议的召开、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决策、其他规定和附则。
其中,引言部分重点强调了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于国有企业的重要性以及指引的实施范围和目的。
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定义、组成、职责、权限等基本事项的规定,为接下来的会议的召开及决策提供了基本的指引和依据。
会议的召开部分规定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的名单等要求,为确保会议的隆重和有效进行提供清晰的规范和要求。
会议的议程部分详细地规定了会议的议程,包括了中国大陆特有的“讨论其他事项”环节,保证了会议的讨论内容的全面性和灵活性,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会议的决策部分主要规定了决策的方式、程序和内容等要求,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同时采用了“表决制度”明确各位董事的投票权和表决程序,确保决策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其他规定部分规定了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中的一些行为规范、工作要求和责任规定等事项,以确保整个会议的纪律、秩序和效率。
附则部分主要是一些附加规定和说明,包括了指引的解释和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要求,为确保指引顺利实施提供了支持。
总之,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出台,为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指令和保障。
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级国有企业不仅应该认真学习和执行这份指引,还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完善和改进,确保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越来越精细和有效。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XXX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XXX,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内设巡察员,其职能之一即为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巡察员开展工作时可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其工作。
在执行内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工作组。
第三节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表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XXX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监事会提出审计要求时,XXX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第十条巡察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筹办工作,供给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运行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属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省属企业董事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南(试行)》、《XX有限公司章程》、《XX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XX有限公司会议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指集团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拟审议的重要事项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基础性研究,向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委员会的定位、职责权限、委员的确定和调整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章人员机构第五条各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可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人员。
委员的调整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办公室发文通知。
第六条各委员会设主任(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会议,签发会议纪要。
其中:提名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组织、记录、材料收集、意见征集、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员会的运行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提请董事会更换委员。
第三章职责及议事范围第一节提名委员会第九条提名委员会是对集团及所属公司重要人事提名事项进行研究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职责范围为:(一)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事项;(二)集团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职业经理人引进等事项;(三)董事会或董事认为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第二节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对集团及所属公司重大战略及投资事项进行研究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职责范围为:(-)集团发展战略的确定及调整;(二)集团年度投资计划;(三)非主业投资及境外投资项目;(四)董事会或董事认为需要专题研究的重大战略及投资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和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接受出资人授权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对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条规定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出资人委派。
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若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出资人审核;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审核和备案;五)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出资人备案;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出资人备案;八)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出资人批准;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出资人审核;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两个主要义务:向出资人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向出资人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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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内设巡察员,其职能之一即为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巡察员开展工作时可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其工作。
在执行内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工作组。
第三节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监事会提出审计要求时,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第十条巡察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第五节审议委员会会议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巡察员及审计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节总则第二十四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二十六条投资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投资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投资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投资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十七至第二十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十条投资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或所属企业负责人协助工作。
第三节职责权限第三十一条投资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批准立项,并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研究。
(五)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投资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节决策程序第三十三条由所属企业管理层或公司相关部门(项目建议人)上报重大投资或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述项目经投资战略委员会初审后决定是否立项,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议人根据投资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开展相关工作,凡收购兼并项目均应进行尽职调查。
重大收购兼并项目的尽职调查还应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共同进行。
并将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上报战略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投资战略委员会将根据项目建议人所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告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相关部门或所属企业。
第三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投资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在上述决策过程中协助项目建议人有关资料的起草、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节战略委员会会议第三十八条投资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三十九条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负责投资项目的主要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十三条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节总则第四十九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五十条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五十二条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十三条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十五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十六条薪酬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三节职责权限第五十七条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根据地域水平及其它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八条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节决策程序第五十九条薪酬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有关方面的资料:(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与薪酬分配相关的数据或资料。
第六十条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节薪酬委员会会议第六十一条薪酬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