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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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的启示及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的启示及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的影响和启示《巴塞尔协议Ⅲ》是金融危机后拯救金融机构的苦口良药吗?强调资本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有什么启发?在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了、欧美经济仍在衰退边缘挣扎的时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来自27个经济体的央行和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人,于9月12日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成为本轮危机后首个全球范围内的重磅监管改革产物,预计20国集团领导人将于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峰会上批准新规。

新协议在现有规约的基础之上,不仅上调了针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新增了资本缓冲要求,更注重银行资本的质量,并配合以流动性约束,其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进而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根据瑞士信贷银行分析人员的估计,《巴塞尔协议Ⅲ》将使欧洲银行业增加1390亿欧元成本,到2012年末,欧洲银行业核心资本的平均比率将由9.6%下降到8.1%。

其中劳埃德银行集团和法国信贷银行的核心资本比率将下降到4%左右,巴克莱银行将出现170亿英磅的资本缺口,对汇丰银行和百富勤打击也会较大。

伴随着金融危机后全球银行业的“去杠杆化”进程,昔日的银行业巨擘们正在受到《巴塞尔协议Ⅲ》的困扰。

行政强势下的过度监管与现行资本规定协议相比,这次“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可谓神速,巴塞尔委员会自2009年开始酝酿“巴塞尔协议Ⅲ”,即使从雷曼兄弟破产算起,也仅历时两年多就形成了方案。

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巴塞尔协议Ⅲ”是一个西方金融危机的应急版本,但却也是近几十年来全球银行监管领域最大规模的改革,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希望借此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储备足够的资本金,能够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由于银行业在金融危机中饱受诟病,全球银行监管机构承受了巨大压力。

特别是在国内,从西方金融危机以来,对银行的监管力度不断强化,一轮接一轮的监管政策不断出台。

从10%的资本充足率、到150%的拨备覆盖率、再到75%的存贷比,以及计划中2.5%的拨备/总贷款比率、提前加码执行“巴塞尔协议Ⅲ”等,加之对银行信贷行为的流程和日常监控,银监会为银行的经营行为拉起了一条条红线,并不断提高红线的标准。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落地与实施课件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落地与实施课件
引入新资本协议标准
巴塞尔协议Ⅲ可能会引入 新资本协议标准,对银行 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报送
提出更高要求。
中国银行业应对策略建议
强化资本充足管理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银行应加强资本充足管理,提高资本 质量,以满足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 管要求。
银行应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监管 报送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提高
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需要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应对策略与建议
01
加强数据治理和风险识别技术研发
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治理体系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同时加大在风险识
别、计量和分析方面的技术研发力度,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02
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 高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风险加权资产。
中国银行业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的转型路径
推进风险管理体制改革
银行应推进风险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 险识别、评估和控制能力。
加强金融科技创新
银行应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风险 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目标
降低银行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 再次发生,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 的利益。
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原则
资本充足率要求
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降低银行风险。
杠杆率限制
限制银行杠杆率,防止过度杠杆化。
流动性覆盖率
要求银行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 短期流动性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的足 率监管标准。
1. 严格的风险控制: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对风险控 制非常重视,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 控制各类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及其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及其影响

i容, 并详细介绍其在 中国的实施情况, 最后深入探究对 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 巴塞 尔协 议 Ⅲ》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2 . 5 0 o , 逆周期 资本 率 为 o ~2 . 5 。再 者 , 中 国银 监 会 要
三、 《 巴塞尔 协议 1 1 [ 》 对 中 国 银 行 业 的 影 响
中国一直 积极 响应 巴塞 尔委 员会 的要 求 , 加 强 对 银 行 业 的监督 管理 , 在 金融 危机 中损失 较 小 。但是 , 随 着《 巴塞 尔协 议1 1 I 》 的实施 , 中国银行业 在提 高抵 御 风 险能 力 的 同时 , 也 将 面 临 资 本 缺 口等 负 面 影 响 。
二枟巴塞尔协议枠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在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枟巴塞尔协议枠以后中国银监会根据新的监管标准实行了枟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枠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根据枟巴塞尔协议中国银监会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枟巴塞尔协议枠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是4畅5我国要求为5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满足枟巴塞尔协议其次留存超额资本为2畅5逆周期资本率为再者中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实行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在时间安排上我国的资本监管办法从2012年开始实施2016年达标提前于枟巴塞尔协议枠要求的2013年开始实2018年达标
二、 《 巴塞 尔 协 议 Ⅲ》 在 中 国 的 实 施 情 况
在 巴塞尔 委员会 发 布了《 巴塞 尔 协 议 Ⅲ 》 以后 , 中 国 银 监

中国版巴三与巴塞尔协议三

中国版巴三与巴塞尔协议三

中国版“巴三”VS 巴塞尔协议Ⅲ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标准o ·一是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一是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意见》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此外还优化了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

o ·二是杠杆约束率严一个百分点二是杠杆约束率严一个百分点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是本轮金融危机负面效应显著放大的重要原因。

美国曾经一度掀起“去杠杆化”浪潮。

因此,巴塞尔协议III也确立了杠杆率的监管标准,该标准为3%。

而根据此次银监会公布的新标准,杠杆率,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

此外,国内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结构安排和巴塞尔协议III总体上一致,差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

二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o ·三是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三是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意见》建立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o ·四是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四是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意见》建立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

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强、贷款损失准备补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提较少的商业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上市银行的影响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上市银行的影响
杠 杆 率 、 款 损 失 准 备 、 动 性 风 险 等 监 管 标 准 确 贷 流
定 了监 管 要 求 , 将 于 2 1 并 0 2年 1月 1日开 始执 行 。 6
瑞 士 巴塞 尔 讨 论 通 过 了加 强 银 行 体 系 资 本 要 求 的 改 革 法 案— — 《 巴塞 尔协 议 I 》 Ⅱ ,并 在 1 月 韩 国首 1
蔡 正 旺(9 5 )男 , 18 一 , 安微 安庆 人 , 南 财 经 大 学 硕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为 商 业银 行 经 营 与管 理 。 西 研


引 言
订 。 升 我 国金 融 业 稳 健 标 准 ” 建 立 逆 周 期 的金 融 提 ,
20 0 7年 席 卷 全 球 的 金融 危 机 爆 发 之 后 . 国金 各 融 监 管 当 局认 识 到 巴塞 尔协 议 I 定 的资 本 监 管 I确 框 架 的不 足 , 融 监 管 的有 效 性 受 到 了质 疑 , 是 金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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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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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 巴塞尔协议 Ⅲ 对我 国上市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

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4、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5、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

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二、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在“巴塞尔协议II”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III”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对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产生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内容及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讲稿

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内容及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讲稿

一、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第一,短期内,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满足巴塞尔协议规定的监管标准,受资本充足率提高的影响不大,并且由于我国利率管制,银行并不完全开放,表外创新业务并没有西方国家发达,受次货危机影响相对较小,经济处于稳步上升的态势,银行也能通过外部融资,获得实体经济提供的资本补充。

第二,长期内,随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带来了银行业资本缺口的问题,必然要求银行增加资本,融资成本大幅上升。

我国银行业主要选择外源融资的方式,势必对资本市场产生较大的压力,并且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如西方资本市场发达,从资本市场融资受到较多的制约,融资周期长,监管规则多.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进行内源融资,扩大股本和留存收益的方式,节约融资成本,加强管理,更好的抵御风险。

长远看,银行业必须转变融资方式,由外源融资过渡到内源融资模式,一方面解决了银行自身核心资本不足的资金压力缺口,另一方面,增强了银行经营的自主性,不再受资本市场的制约.第三,从资本结构构成看,我国银行一级资本中普通股占比较高,随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中对普通股的要求增多,普通股的地位更加突出。

普通股虽然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较强,但具有成本高的特点,势必增加银行经营成本,而西方发达国家银行资本构成多样化,资本市场发达,融资渠道较多,不仅仅依靠单一的普通股融资,这必然造成我国银行业和国际银行业的差距,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杠杆率指标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一是,短期内我国仍会继续以传统业务为主,利息收入仍然占银行利润的主要部分,这样必然产生较高的杠杆率,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较容易达到巴塞尔III的最低监管要求,杠杆率调控机制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较小。

二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息差收入在利润中占比较大,所导致的较高杠杆率,对于调控我国银行风险所起的作用较小,未来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存贷利差的收入空间日益减少,银行已不能在依靠传统业务的发展,杠杆率就必然会下降;并且我国与西方国家银行经营模式不同,西方国家更多追求表外业务,以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我国银行业为在全球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然会积极由发展传统业务向表外创新业务过渡,大量创新的表外业务的发展,杠杆率必然降低,由此伴随而生的是银行的高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落地与实施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落地与实施

法不严格等问题,新的资本定义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 的实际资本充足要求更高,还使得补充资本时可选资本 减少,短期内在资本监管下的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 压力推向资本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
提高银监会和证监会协调监管的要求;同时供给增多将 使股票价格下降。而债务资本工具标准的提高也会加大 外源融资渠道资本补充的成本。针对中国银行业金融创 新工具较少,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
同时监管部门通过机制设计促使其实现资本节约,巴塞 尔Ⅱ和巴塞尔Ⅲ的同步实施可能会显著冲淡这一效应, 降低银行推行的内在动力。责任编辑: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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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本趋同的现状,灵活运用金融创新工具,补充非核 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将是应对资本监管新要求的重要 手段。此外,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可以短期内缓解 资本金的压力,但长期必须通过内部积累
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并加强风险管 理和成本管理。急于用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控制 银行的风险,可能造成银行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长期规 划的实施,以改变资本结构、转变盈利模
力,使银行能够更好地抵挡经济金融风险的压力。主要 内容包括对原有资本监管要求的完善和流动性标准的建 立。在整个金融体系(宏观审慎)层面,力求减少具有潜在 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对整个金融业的影
响,以对全球长期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起到支持作用。 自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 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的44号文以来,中国银行业正式 拉开了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时实施
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而金融危 机的爆发不仅是金融体系内部矛盾、金融与经济体系矛 盾的一种爆发,更是对当时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的质 疑,从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引发的这场次贷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三)贷款拨备率 1.银监会拟同时用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对银行的贷款拨备 进行约束计提。规定要求,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实施动态管理, 原则上不低于2.5%,并明确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做差异化安排,同 时拨备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150%,按照两者孰高的要求执行。
2.银监会对于动态拨备的正式制度也做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安排, 2012年将完成动态拨备的正式制度安排,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 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最迟在2016年底前达标,但对个别银 行给予额外二年左右的宽限期。
中国巴塞尔协议与国际的对比
(二)杠杆率 1.我国杠杆率的监管指标设定为4%,高于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 的3%的监管标准。
2.该指标从2012年年初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年 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最迟在2016年年底达标,其达标时期也 早于巴塞尔III所要求的达标时期2018年。
中国巴塞尔协议与国2)“巴塞尔II”的不足 C.对银行业的监管仍存在较多“盲区”。
第一,“巴塞尔II”希望把在第一支柱中“不便表述”的一些 监管要求放在第二支柱中,但后者定义中的含混不清使监管效果大 打折扣甚至毫无作用。 第二,一些定义阐述仍有待完善。例如,商誉在股本、一级资本 和二级资本中的定位不够明确。这些定义阐述上的模糊之处使各国 对协议解读存在偏差,导致各国在执行协议时的做法差异很大,这 也使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本数据不一致。 第三,在“巴塞尔II”的第二支柱中,监管者一般更多地审视 过去,无法做到协议中所要求的“向前看”。同时,在“巴塞尔II” 的第三支柱中,市场的无效性使高风险的金融机构不能得到应有的 “惩罚”。
(四)流动性监管指标 1.银监会也将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 定资金比率,并保持与巴塞尔III中的定义 一致。 这两项监管标准也与巴塞尔III相同, 均为100%,根据银监会2011年颁布的《商业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稿》要求,新协议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需在 2013底之前达标,净稳定资金比率需在2016 年底之前达标。

巴塞尔协议三

巴塞尔协议三

3.扣减项比例过渡期安排
监管的调整(即扣减项和审慎过滤器),将从2014年1 月1日从普通股中减去扣减项的20%,到2015年1月1日 的40%,到2016年1月1日的60%,2017年1月1日的 80%,最后到2018年的1月1日100%。
4.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过渡期安排
在2016年1月到2018年1月间分阶段实施,并从 2019年正式生效。在2016年,计提风险加权资产 的0.625%,随后每年增加0.625个百分点,直到 达到2019年的风险加权资产的2.5%。
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及同
业负债集中度四个监测指标, LCR和NSFR都应高于 100%,流动性比率应高于25%,存贷比大于75%。
3. 杠杆率监管。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 额不低于4%,比“巴塞尔协议Ⅲ”标准高出1%。
4. 贷款损失准备监管。鉴于我国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以贷款为 主,因此“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增加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 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和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 款的比例)指标,分别应不低于2.5%和不低于150%;建立了 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巴塞尔协议Ⅲ
——金融改革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一、产生背景
二、产生过程(中国参与情况)(略)
三、主要内容
● 四、影响
五、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
一、背景
主要背景: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
暴露出的问题: ㈠全球银行整体资本质量不佳 ㈡现行监管体系未对杠杆率进行一致监管 ㈢金融业的顺周期性未引起足够重视
㈣对系统性风险考虑不足
2.建立资本留存超额பைடு நூலகம்本
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一致认为, 在最低监管要求之上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将应达 到2.5%,以满足扣除资本扣减项后的普通股要求。

银监会正式发布中国版巴塞尔协议

银监会正式发布中国版巴塞尔协议

银监会正式发布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路透北京5月3日电---中国银监会周二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即更加严格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银监会发布新闻稿称,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能力产生较大冲击,对GDP增长率的短期影响很小."目前国内主要银行已经达到了新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银监会称.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很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新监管标准的主要规定如下:--新标准实施後,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目前: 国内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大型银行11.5%、中小银行10%.--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对照: 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的过渡期为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对照: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底达标.目前: 2010年底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2.2%和10.1%,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新监管标准,具备较快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对照: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有效性.--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目前: 国内商业银行平均贷款拨备率接近2.5%,拨备覆盖率高达230%,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已经达标的商业银行占全部银行的比例超过50%和85%.银监会表示,将于2011年完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配套监管规章的修订和发布工作,为2012年初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其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达到新监管标准的要求.(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获批银行监管工具"翻新"2月21日,有媒体透露称,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复,具体指引已进入最后一轮意见征询。

2012年: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开始实施

2012年: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开始实施
中国版 巴 Ⅲ的 资本要 求 更为严 格 根据 巴 Ⅲ的 要求 , 中国版 巴 Ⅲ统 筹考 虑 了我 国宏观 审慎监 管 与微 观 审慎监 管 的要求 , 定 了 设 三个 层次 的资产 充 足率监 管标 准 : 一是 三个 最低 资本充 足率 要求 , 核 心一 级 资 本 充足 率 、 级 即 一 资 本充 足率 和资 本充 足率 要求 ; 是引 入逆 周期 二 超额资本要求 , 包括 : 要求商业银行基于跨周期 的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要求 、 计提留存超额资本要 求、 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 三是 系统重要性 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 。新标准实施后 , 正常条件 下 系统 重要 性银 行 和 非 系统 重 要 性 银行 的 资本 充足率 分别 不 低 于 1. % 和 1 .% , 国 内 现 15 05 与 行 的资本充 足 率监 管要 求 ( 型银 行 1. % 、 大 15 中 小银行 1 % ) 0 基本 一致 。 对 比 巴塞 尔 协议 Ⅲ( 简称 巴 1 ) 中 国版 巴 1 和 I Ⅲ , 资 本 充 足 率监 管 指 标 方 面 , 在 两者 对 一 级 资 本充 足率 、 资本 充 足率 、 留存 超额 资本 、 逆周 期 超 额 资本 的要 求 均 相 同 , 别 为不 低 于 6 、 低 分 % 不 于 8 、. % 、 % 2 5 0~2 5 。但 是 , Ⅲ 的核 心 一 .% 巴 级 资本充 足率 标 准 为不低 于 4 5 , . % 中国 版 巴 Ⅲ 的 为不 低于 5 ; 杆率 前者 为不 低 于 3 , 者 % 杠 % 后 为不低 于 4 ; % 系统 重要 性银 行 的附 加资 本 比 例 要求前 者 为 l 一2 5 , 者 暂 定 为 1 ; 过 % .% 后 % 在 渡期安 排上 , 前者 要求 在 2 1 开 始 实施 ,08 03年 2 1 年达标 , 者 则 要 求 2 1 后 02年 初 开 始 实 施 ,06 2 1 年 达标 。 在 流 动性风 险监 管指 标 方面 , 两者 均提 出 了 不低于 10 0 %的流动性覆盖 率 ( C ) L R 和净稳定 资金比率( S R , Ⅲ要求 L R和 N F NF )巴 C S R的达 标时间分别为 2 1 年和 2 1 年 , 05 0 8 而中国版巴 Ⅲ 要求的时间则分别为 2 1 年和 2 1 03 06年。

浅谈《巴塞尔协议Ⅲ》

浅谈《巴塞尔协议Ⅲ》

浅谈《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摘要:2008年经济危机发生后,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于2011年11月在韩国首尔就有关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达成共识,即巴塞尔协议IIl,将在2013年开始实施。

这是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监管所做出的大规模改革,巴塞尔协议III必将成为未来数年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深刻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 商业银行影响和建议一,巴塞尔协议III的基本内容(一)在加强风险资本的情况下,提出了杠杆率的监管指标新协议规定了不低于3%的权益资产比指标,从而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

然而,银行经营模式是不同的。

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峪管指标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

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2011年1月l日开始,世界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

2013年是正式实施时期,一切和杠杆率相关的信息披露应从2015年开始执行。

(二)在流动性方面,要加强监督力度经过这次经济危机,使世界银行业意识到监管的重要性,特别是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督。

但是,直到现在全球范围内就此类流动性风险的监督标准仍没有统一。

所以,巴塞尔协议III就是要建立统一的流动性监督指标。

第一个监管指标就是流动性覆盖率(LCR),就是在既定的严重压力情况下,优质的流动性资产是否能充分满足短期内的流动性需要(通常是一个月)。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提高银行在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这个指标是建立在传统流动性“覆盖率”的基础上的。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能低于100%的,也就是说高流动性资产最少要和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相同。

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该指标是可用稳定资金和所需的稳定资金的比值,而协议中规定这个比率必须大于100%。

这个比率是用来衡量银行在长期内可以充分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和这些资金对银行长期发展运营的支持能力。

浅谈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背景、内容及影响

浅谈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背景、内容及影响

浅谈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背景、内容及影响[摘要]文章通过对《巴塞尔协议Ⅲ》及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影响等方面进行探究和分析,研究中国金融市场及其监管体系的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探讨中国现代金融科学发展的新思路。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中国;金融;监管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金融服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金融市场构成市场经济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持国民经济协调稳定运行,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一国政府会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有效的引导、矫正和管理,这类政府活动的总和就是金融监管。

在政府有效的金融监管治理之下,银行等金融机构运行风险降低,在保持活力的同时更加适应纷繁复杂的经济形势,从而可以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金融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金融监管不仅决定了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而且关乎着国家的兴衰存亡。

金融全球化带动国际投融资迅速发展,由此带来国际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等日益突出的问题,金融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这其中,作为国际银行监管主流标准的巴塞尔协议,因其由来已久、影响广泛而备受瞩目。

一、巴塞尔委员会及巴塞尔协议的确立和完善(一)巴塞尔委员会的由来1974年,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了。

这个委员会是由十个发达国家发起成立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十国之间的金融合作,分享金融管理的经验教训。

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原则问世,并在国际金融实践中越来越被认可,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巴塞尔委员会的制度规定,以“拿来主义”的精神,应用于本国金融监管的实践之中,使巴塞尔委员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广泛。

一系列银行业监管标准的出台、实施及获得的广泛认可,使巴塞尔委员会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事实上的制定者,成为事实上的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机构。

(二)巴塞尔协议的确立和完善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巴塞尔协议Ⅲ》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前后历时30年。

第三版巴塞尔新协议相关内容

第三版巴塞尔新协议相关内容

第三版巴塞尔新协议的相关内容一、Basel H的主要缺陷1、过度依赖于评级机构Basel II 在不同的领域过度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外部评级,但这些评级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存在缺陷。

在美国无法起诉外部评级机构的事实使得外部评级缺乏可靠性,这也是带来失败的原因之一2、低估的尾部风险和交易业务中的CCR 在交易活动中低估了市场压力、潜在的流动性紧缩、相关性和错向风险。

考虑到相对高的回报,银行在低流动性(但是高评级)结构性产品积累了大量头寸,但是没有进行合适的风险评估3、缺乏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标准Basel II 没有包括限制流动性风险的特定规则—第二支柱的要求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样流动性紧缩严重的打击了没有准备的银行业4、不同风险因素的错误校准Basel II 包括不同的风险和放大因子,反映了监管当局对相关性和其他方面的评估。

这些因素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够保守5、治理的缺陷Basel II 需要改进的一个关键方面是银行的风险文化。

Basel II 被认为是一门由一博士组成的部门II实施的一门科学,导致了领导和定量分析的分离明显的,银行中饱受诟病的过度报酬的制度带来了不负责任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水平6、第二支柱的实施不充分在治理中,明显大多数银行在第二支柱实施中不充分。

合适的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通过对可能发生的市场情景建立一个现实的模型,以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动将会帮助银行避免灾难7、Basel II 的亲周期性缺陷基于风险的资本规则使得银行在风险增加的情况下更为谨慎。

由于如此,Basel II 具有亲周期性的影响。

但是,这些影响可能会反映在金融危机时期不同的微观经济决策的本质8、缺乏监管的部分市场。

金融市场监管框架的关键缺陷在于某些关键金融市场缺乏监管,例如资产证券化、CDS对冲基金、SIVs和信用发起二、Basel III 的主要变化1、强化资本基础提高一级资本质量;简化二级资本构成;取消三级资本(目前使用三级资本覆盖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完整word版)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完整word版)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这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拟定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Ⅲ, 并最终于2010年9月正式提出;在巴塞尔协议Ⅲ中, 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 原先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

在2010年8月底, 中国银监会也提出了被外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新四大监管工具的讨论稿。

2011年2月23日, 银监会上报的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在内的四大监管新工具, 已经获得国务院层面的批复。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平稳着陆。

与讨论稿相比, 国务院此次批复的四大监管工具较原方案明显放宽。

资本充足率方面, 最新批复的方案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分别调整为5%、6%和8%, 较原方案拟定的6%、8%和10%下调了1-2个百分点, 不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仍比4.5%巴塞尔协议Ⅲ严格。

此外, 原方案规定超额资本要求为0-4%(必要时0-5%), 获批方案最终借鉴巴塞尔协议Ⅲ, 将其调整为留存超额资本2.5%, 反周期超额资本0-2.5%。

对于反周期超额资本(Counter-cyclical buffer), 银监会表示, 该项指标, 仅在信贷超常增长, 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时适用;新规执行后, 正常条件下, 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 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注: 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即应监管当局的要求, 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经济上行期)应计提的超额资本, 在经济下行期用于吸收损失, 以维护整个经济周期内的信贷供给稳定。

)拨备率方面, 对银行业利润影响颇大的拨备/贷款一值由原方案的2.5%调整为“原则上不低于2.5%”。

并明确对非系统重要银行作差异化安排。

这意味着中小银行在贷款结构合理、不良偏离度低、风险控制体系优异等指标获得认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低于2.5%的标准执行拨贷比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3全文

新巴塞尔协议3全文

最新巴塞尔协议3全文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1宣布较高的全球最低资本标准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是本轮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9月12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监管改革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

这些资本监管改革措施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未来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会议的基本内容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中的监管机构,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在2010年9月12日的会议上2,宣布加强对现有资本金要求的持续监管,并对在2010年7月26日达成的协议进行充分认可。

这些银行资本改革措施和全球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推行,履行了全球金融改革核心议程的诺言,并且将在11月份韩国首尔召开的G20领导峰会上提交。

巴塞尔委员会一揽子改革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下同)将从2%增至4.5%。

另外,银行需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以应对未来一段时期对7%的普通股所带来的压力。

此次资本改革巩固了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在7月份达成的关于强化资本约束和在2011年底前提高对市场交易、衍生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的资本需要。

此次会议达成了一个从根本上加强全球资本标准的协议。

这些资本要求将对长期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增长有重大的贡献。

安排资本监管过渡期将使银行在满足新的资本标准的同时,支持经济复苏。

更强的资本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和新的超额资本的结合将使银行可以承受长期的经济金融压力,从而支持经济的增长。

1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是巴塞尔委员会中的监管机构,是由成员国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组成的。

该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

2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提供了有关银行监管合作问题的定期论坛。

它旨在促进和加强全球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

二、增加的资本要求(一)最低普通股要求。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此次会议达成的协议,最低普通股要求,即弥补资产损失的最终资本要求,将由现行的2%严格调整到4.5%。

巴塞尔协议3(中文版)

巴塞尔协议3(中文版)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增强银行体系稳Array健性征求意见截至2010年4月16日2009年12月目录I 摘要 (3)1. 巴塞尔委员会改革方案综述及其所应对的市场失灵 (3)2. 加强全球资本框架 (5)(a)提高资本基础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 (5)(b)扩大风险覆盖范围 (6)(c)引入杠杆率补充风险资本要求 (8)(d)缓解亲周期性和提高反周期超额资本 (8)(e)应对系统性风险和关联性 (11)3. 建立全球流动性标准 (11)4. 影响评估和校准 (12)II加强全球资本框架 (14)1. 提高资本基础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 (14)(a)介绍 (14)(b)理由和目的 (15)(c)建议的核心要点 (16)(d)具体建议 (18)(e)一级资本中普通股的分类 (19)(f)披露要求 (28)2. 风险覆盖 (2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29)(a)介绍 (29)(b)发现的主要问题 (29)(c)政策建议概览 (31)降低对外部信用评级制度的依赖性,降低悬崖效应的影响 (53)3. 杠杆率 (59)(a)资本计量 (60)(b)风险暴露计量 (60)(c)其它事宜 (63)(d)计算基础建议概述 (64)4. 亲周期效应 (65)(a)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 (65)(b)具有前瞻性的拨备 (65)(c)通过资本留存建立超额资本 (66)(d)信贷过快增长 (69)缩写词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I. 摘要1.巴塞尔委员会改革方案综述及其所应对的市场失灵1. 本征求意见稿提出巴塞尔委员会1关于加强全球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建议,目标是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巴塞尔委员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改善银行体系应对由各种金融和经济压力导致的冲击的能力,并降低金融体系向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

2. 本文件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应对本轮金融危机而出台全面改革规划的关键要素。

巴塞尔委员会实施改革的目的是改善风险管理和治理以及加强银行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2。

【分享】巴塞尔协议III监管标准(中国版)

【分享】巴塞尔协议III监管标准(中国版)

【分享】巴塞尔协议III监管标准(中国版)2011年4⽉27⽇,银监会印发《中国银⾏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正式落地。

新监管标准明确了中国银⾏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总体⽬标、指导原则和具体要求,提⾼了资本充⾜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了更具前瞻性、有机统⼀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和指标体系,并对系统重要性银⾏有效监管、推动实施新资本协议以及综合保障准备⼯作等⽅⾯提出指导性要求。

⼀、国际银⾏业监管框架的发展历程:从1974年巴塞尔委员会诞⽣⾄今,国际银⾏业监管框架在应对历次⾦融危机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以规范信⽤风险为主,⾸次确⽴了资本充⾜率的基本框架,包括核⼼资本与附属资本的分类、不同资产的风险权重、8%的最低资本要求等,突出对银⾏资产风险的关注,遏制不公平竞争。

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则更加关注资本充⾜率分母的风险敏感性,以内部评级法来计量信⽤风险加权资产是最主要的创举之⼀,扩⼤银⾏风险监管范围,覆盖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实质性风险的计量评估框架,确⽴了银⾏资本监管的三⼤⽀柱和完整体系。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则主要侧重于提⾼资本监管标准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这两条主线,严格资本定义和扣除,修复新协议风险计量,提⾼资本充⾜率最低标准,增加系统性重要银⾏附加资本要求,实施逆周期资本监管,引⼊杠杆率,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总体来看,巴塞尔Ⅰ确⽴了资本监管基本框架,巴塞尔Ⅱ、Ⅲ分别对分母和分⼦进⾏改⾰完善;从巴塞尔Ⅰ到巴塞尔Ⅱ反映了监管制度顺应银⾏业追求经济资本回报的要求,经济资本主导监管资本;从巴塞尔Ⅱ到巴塞尔Ⅲ则反映了监管资本的强势回归,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结合起来,经济资本将向监管资本逐渐趋同。

⼆、中国版新监管标准的具体要求:新监管标准是中国实施国际监管改⾰的基本路线图,结合了中国银⾏监管实践和政策意图,体现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巴塞尔Ⅲ与巴塞尔Ⅱ同步推进、实施国际标准与解决突出风险统筹考虑、监管标准统⼀性与分类指导相互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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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这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拟定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Ⅲ,并最终于2010年9月正式提出;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先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

在2010年8月底,中国银监会也提出了被外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新四大监管工具的讨论稿。

2011年2月23日,银监会上报的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在内的四大监管新工具,已经获得国务院层面的批复。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平稳着陆。

与讨论稿相比,国务院此次批复的四大监管工具较原方案明显放宽。

资本充足率方面,最新批复的方案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分别调整为5%、6%和8%,较原方案拟定的6%、8%和10%下调了1-2个百分点,不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仍比4.5%巴塞尔协议Ⅲ严格。

此外,原方案规定超额资本要求为0-4%(必要时0-5%),获批方案最终借鉴巴塞尔协议Ⅲ,将其调整为留存超额资本2.5%,反周期超额资本0-2.5%。

对于反周期超额资本(Counter-cyclical buffer),银监会表示,该项指标,仅在信贷超常增长,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时适用;新规执行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注: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即应监管当局的要求,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经济上行期)应计提的超额资本,在经济下行期用于吸收损失,以维护整个经济周期内的信贷供给稳定。


拨备率方面,对银行业利润影响颇大的拨备/贷款一值由原方案的2.5%调整为“原则上不低于2.5%”。

并明确对非系统重要银行作差异化安排。

这意味着中小银行在贷款结构合理、不良偏离度低、风险控制体系优异等指标获得认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低于2.5%的标准执行拨贷比要求。

杠杆率,银监会最终仍维持4%的杠杆率要求,但是执行时间由2011年推迟至2012年初,达标时间系统重要银行由2012年推迟至2013年底,非重要银行仍为2016年。

流动性指标方面,原方案要求各银行在2011年底达到新引入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流动性指标,新方案对上述两个指标设置2年观察期,将于2012年初开始执行,并于2013年底达标。

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dity Covered Ratio)=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
这个公式的意义:确保单个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这些资产可以通过变现来满足其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Net Steady Finance Ratio) = 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净稳定资金比率的标准是大于100%
这个公司的意义: 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

该比率的分子是银行可用的各项稳定资金来源,分母是银行发展各类资产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来源。

分子分母中各类负债和资产项目的系数由监管当局确定,为该比率设定最低监管标准,有助于推动银行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降低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

该指标主要用于确保投行类产品、表外风险暴露、证券化资产及其他资产和业务的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一部分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NSFR指标的目的就是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而鼓励其对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充分的评估。

此外,使用NSF也有助于应对流动性覆盖率(LCR)的迅速下降(cliff-effect),降低银行使用期限刚好大于监管部门所设定压力情景时间跨度的短期资金来源去建立其流动性资产储备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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