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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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经济法-4、破产法
1、当然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2、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可请求法 院撤销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有: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四)破产债权
四、决议方式
❖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赞成
❖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占 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 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总成 员不超过9人。
2、和解的过程: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债权 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
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
4、和解的效力 5、和解的终结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 债权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 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主要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 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
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 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 担保的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 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 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权 3、通过和解协议 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方案 5、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6、通过重整计划
2、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可请求法 院撤销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有: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四)破产债权
四、决议方式
❖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赞成
❖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占 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 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总成 员不超过9人。
2、和解的过程: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债权 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
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
4、和解的效力 5、和解的终结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 债权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 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主要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 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
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 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 担保的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 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 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权 3、通过和解协议 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方案 5、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6、通过重整计划
《破产法第四章》PPT课件_OK
2
第一节 破产财产制度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破产财团制度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
• 确定、收集、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 的所在,因此,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基础。
• 传统意义上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为保证破产分配的 顺利进行,依法由破产管理人收集和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 部财产。
•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 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同时我国《企 业破产法》还在破产财产的概念之外使用了“债务人财产” 的概念,即“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 务人财产”202。1年7立月2法1日星上期对三 清算程序和和解、重整程序中的破3 产 财产的叫法有所区别。
9
2、权利主体说
• 非法人团体说:该说认为,虽然破产法或民法并未明确规定 破产财团为权利主体,但从破产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上考察, 只有承认破产财团具有权利主体的性质时才能对有关法律现 象作出合理解释。因为在有关破产财团的诉讼中,虽然破产 管理人为原告或者被告,但并非为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而 诉讼。诉讼结果归破产财团。再如,破产管理人所为的行为 所获得的利益直接归于破产财团。因此,破产财团系为在债 权人之间公平分配的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性集合体,具有一定 的存在目的,且由破产管理人管理与处分,符合非法人团体 的法律地位。
• 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 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21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特征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第四编破产法课件
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Hale Waihona Puke 。CHAPTER05
破产重整与和解
破产重整的定义和程序
总结词
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重组计划,重新调整企业的资产 、债务结构,以便实现企业的再生。
详细描述
破产重整通常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在重整期间,企业可以继续 运营,但需遵守法院的限制性条件。重整计划需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批
破产债权的优先权和担保权
总结词
破产债权的优先权是指某些债权在破产分配 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担保权则是指债 权人通过担保物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
详细描述
在破产程序中,一些债权因为其特殊性而在 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 为优先权。例如,劳动债权、税款债权等可 能会享有优先权。而担保权则是指债权人通 过担保物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在破 产程序中,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通常会优先
CHAPTER
06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的定义和程序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由法院裁定其实施破产,对债 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的 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由法院裁定其 实施破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 、变价和分配的程序。在破产清算过 程中,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 管理和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并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财产分配。
CHAPTER
03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总结词
明确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是破产法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权人的利益分配。
详细描述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管理的财产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的财产。它不仅包 括有形财产,如房地产、设备、原材料等,还包括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此外,破产 财产还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破产重整与和解
破产重整的定义和程序
总结词
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重组计划,重新调整企业的资产 、债务结构,以便实现企业的再生。
详细描述
破产重整通常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在重整期间,企业可以继续 运营,但需遵守法院的限制性条件。重整计划需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批
破产债权的优先权和担保权
总结词
破产债权的优先权是指某些债权在破产分配 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担保权则是指债 权人通过担保物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
详细描述
在破产程序中,一些债权因为其特殊性而在 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 为优先权。例如,劳动债权、税款债权等可 能会享有优先权。而担保权则是指债权人通 过担保物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在破 产程序中,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通常会优先
CHAPTER
06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的定义和程序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由法院裁定其实施破产,对债 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的 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由法院裁定其 实施破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 、变价和分配的程序。在破产清算过 程中,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 管理和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并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财产分配。
CHAPTER
03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总结词
明确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是破产法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权人的利益分配。
详细描述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管理的财产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的财产。它不仅包 括有形财产,如房地产、设备、原材料等,还包括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此外,破产 财产还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经济法第四章
第四章 破产法
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 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 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 申报债权。 A企业是委托人,甲公司是受托人,甲公司不 知道A企业被受理破产申请的事实,仍然为A 企业处理了一些委托事务,由此产生的费用 甲公司可以申报债权。
第四章 破产法
3、通知和公告
第四章 破产法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 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 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 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 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 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经 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破产法
4、对管理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 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 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 通知对方当事人。
【举例】A企业和B企业在2006年10月20日 签订买卖合同,2007年1月1日A企业被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此时该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 毕,A企业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 履行合同。
第四章 破产法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 1、对债务人的效力
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 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 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济法第四章
(三) 破产案件的受理 (1) 破产案件的管辖和适用 我国《破产法》 我国《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 条规定:“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 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 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受理后 债务人改变所在地的,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即 遵守管辖恒定原则。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 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 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பைடு நூலகம்
3.清偿顺序 3.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一个共同的属性,即都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因此它们优先于 其他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不需列入 破产财产分配表,管理人可随时在破产财产中预 支或拨付。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 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 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 以公告。
五、重整与和解 (一) 重整 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 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 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 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 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 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1.重整申请 1.重整申请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 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 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 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 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 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 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 整,并予以公告。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破产案件的受理
1、审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 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5日 内通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2、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申报债权 终止程序
清偿处理
OK 终结破产程序
NO
破产程序终结
案例分析
案例: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机械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 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配件厂的29万元的货款。几经催讨未果,机械厂的厂长 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再不支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它资不抵债,让销售公 司破产,让它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看以后谁还和它做生意。
《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 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适当的变更,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 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申请的实质条件是: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
并非“资不抵债”就该破产
经济法第四章课件
• 2008年9月15日,有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 公司宣布破产。沃伦巴菲特说,这是一次 经济的“珍珠港事件”。雷曼拥有的债务 已超过6130亿美元,成为美国开国以来规 模最大的破产申请案例。
5.1破产法概述
5.1.1 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情况下,法院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 平清偿的制度。 • 前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性质:债务集中清偿制度 • 程序: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 施,强制执行程序 特征:教材147页
地域限制:债务人所在人民法院 级别限制 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 政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 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2、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 债务人异议权 • 裁定受理期限 债权人提出:22日 债务人提出:15日 • 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权
5.3.2 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 破产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 部财产 2、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的追收
3、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概念
(1)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 • 破产撤销权(否认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及其负责 人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享有的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确认该行为无效,从 而追回所转移财产的权利。 • 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 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 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 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 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对个别债 权人进行清偿的。
5.2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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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 以起到两种作用:
在缺乏公平清偿 秩序的情况下
一是淘汰落后
可能受到的
二是起死回生
损害
对于社会
通过破产程序 ,建立优胜劣 汰机制,实现 资源优化组合 ,促进经济发 展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二权)实破现的产特的殊特形征式
破产还债按照破产法 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
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作为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物质基础,并且清偿是一
(绝对禁止)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 人的清偿无效(有担保的情况,可以 偿付。P94页相关链接)
次债务人的约束: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违约,不免除债务及 义务★
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未了结的合同★
决定 者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具有选择权)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解除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的情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形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 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 继续履行。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一选一)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及管辖
申请主体
申请条件
管辖法院
债务人 (资不抵债)
债权人
依法负有清算 责任的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92页相关链接 (人走财无,执行扭亏难)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 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次性的;
清偿程序结束后,债务 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偿
还的债务不予偿还。
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且三种程序间存在一定可转换性。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一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则不可再重整、和解
(二)破产的特征
2.破产是特定情况下 运用的偿债程序 PART1 3.破产程序目的在于公平 清偿所有债权人债务ART2
解释:1.出卖人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 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2.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 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维持原判 破产程序不启动
三、破产案件受理程序
债务人提出申请 债权人提出申请
申 通知 请 异议
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收到法院通知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并 在异议期满10天内裁定
裁定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破产申请书15日裁定;无论是债权人 还是债务人提出申请,若有特殊情况,可延期15天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因负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 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向乙公司清偿18万元债务
B.管理人为了维护甲公司的利益,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订 立但双方均未履行的保管合同
【例题·单选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 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 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 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注意:不可把破产案件简单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 一方式。(重整、和解)
我国企业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避免企业倒闭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的意义
对于债权人
通过破产程序,可以
对于债务人
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 通过破产程序,可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 的基本情况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 明的其他事项
重整
债权人
裁定受理 破产程序启动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终结 注销工商登记
破产申请
债务人
立案审查
和解 撤 销 原 裁 决
裁定不受理 10日内可上诉 二审法院上诉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
受理的效力
对债权、债务 对未了的合同 对其他人的约 对其他民事程序
人的约束
处理
束
的影响
对债务人的约束 (法定代表人)
对债权人的约束 (禁止个别清偿)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根据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 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相对禁止)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请求撤回 申请。受理后申请的,应予驳回。
试一试 〖多选题〗: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
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提出各种事由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情形( )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后驳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
回
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
图示表示受理时间线
+15日
图示表示受理时间线
案例讨论: 某食品厂为国有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住所地是南昌市西湖区。1996年5月,经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_图文.pptx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2)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 的债务清理程序
ART3
个人独资、合伙企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业、个体工商户等
1.主体适用范围:
原则上不适用
(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 资企业等。
2.地域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其他人的约束:(开户银行、债务人企业员工)
对其他民事程序的约束:(破产优先)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 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 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解释2: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 中的保全措施,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采取的财产扣押、查封等
1.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以法院受理为标准。
注意:“不予受理”是指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法院不予以管辖,或者不将争议列入审判程序 ;
“不予支持”是指对诉讼开始后,在审判期间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理由法院不采纳或不作裁 决。
2.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 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 人。并同时指定管理人。
记忆:5通7异10裁定;特请上批延自15。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 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 关文件。
不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 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2013年)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根据企 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
原因一: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对 外),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对 内)。
原因二:企业法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对外), 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对内)。
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认定,不以其他对 债务人负有债务义务者丧失清偿能力、不能 代为清偿为条件。
受理后
意思表示。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C.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了20万元
D.乙法院因民事执行需要查封了甲公司一栋已出租的门市房 并继续执行,不予中止
一、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