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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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学 课后简答题

破产法学    课后简答题

破产法学 课后简答题第一章1.简述破产的概念。

答:从法律意义上讲,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已出现破产原因时,在司法程序主导下对无力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公平清偿或对债务人实施挽救性程序的总称。

2.试述破产与民事执行和参与分配的联系及区别。

答:⑴破产与民事执行。

联系:①都是依法进行的、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执行性质的程序;②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③都是根据债权人请求而得到与其债权数额相对应的清偿,且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强制清偿对象。

区别:①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只是 拒不自动履行义务,故需强制执行。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则无清偿能力,已不可能对全体债权人完全、公平的履行义务。

民事执行采取优先原则,以满足个别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破产程序则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

②破产程序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对象,而民事执行程序的对象通常是债务人的部分财产。

③破产程序是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其依靠法院来进行,一般由专门的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处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并最终予以变卖和分配;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则是由法院的执行机关来推进,其只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且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环节。

④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的受偿一般不会得到全部满足,几乎所有的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都要分担一定的损失;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则一般会得到最大程度甚至是全额满足。

⑤从法律后果看,破产清算程序的实施将最终导致法人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亡,对自然人债务人则有免责的优惠;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则不产生法人资格消亡的法律后果,在债务人暂时无力偿债能力时也不免除其清偿责任。

⑥民事执行只有债权已到期的债权人才能提起,而在破产程序中,对未到期的债权人同样应给予清偿。

民事执行可以执行财产,也可对行为义务进行执行,而破产程序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财产。

⑵破产与参与分配。

联系:①都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所运用的特殊清偿手段;②都是为了使数个债权人能获得公平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四章 破产法

第四章 破产法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2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章
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bankrupt):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 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 主体资格的事件。
破产法: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
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申报债权。
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
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和组织。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 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 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 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 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附件1: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破产企业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划分会计期间,并编制破产财务报表。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

破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

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债务应当以清偿价值计量。

清偿价值是指,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应当清偿的金额;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宣告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初始确认,相关差额直接计入累计清算净损益。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债务按照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破产企业应当对财产和债务的账面价值按照破产财务报表报告期末(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或清偿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财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财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财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应当先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该债务项目部分账面价值。

剩余账面价值在企业的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应当终止确认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2011/1/23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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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 产的条件; 2.企业破产整顿提前终结; 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二、清算组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 管理、变价和分配的职能机构。 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管理破产财产; 3.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辅助活动; 4.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5.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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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 • • • 一、破产宣告 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能够清 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除 法院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得作出破产宣告。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 配债务人财产的核心阶段。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债 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上的权利限制.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了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人民 法院才能宣告企业破产: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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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召集开会: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2.清算组要求召开时; 3.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 (2)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实际规定。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固定主义以破产案件受理时或破产宣告时(为与有关引文所用概念相一致, 以下两者合并简称为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将来行使的财产 请求权为破产财产。所谓固定,是指破产宣告时破产财产的范围即已确定。 日本、德国、美国等国采用这一立法方式。如《日本破产法》第6条第1 款便规定,于破产宣告时归破产人所有的一切财产,为破产财团;第2款规 定,破产人基于破产宣告前产生的原因而于将来可行使的请求权,属于破 产财团。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与撤销权制度虽然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纠正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务人加害行为,具有相同的功能,但作为不同 法律属性下的实体制度,二者在权利的性质与效力、行使权利的主体与 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1 产生的法学理论基础不同。如前所述,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源于破产 法上破产程序启动效力的溯及主义,撤销权制度则源自不溯及主义。
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不仅包括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产,而 且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新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在破产宣 告后仍有所扩大膨胀。
英国、法国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采用这一立法主义。如我国台 湾地区“破产法”第82条规定:“左列财产为破产财团:一、破产宣告时属 于破产人之一切财产,及将来行使之财产请求权。二、破产宣告后,破 产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之财产。专属于破产人本身之权利及禁止扣押 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团”。
(二)我国立法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破产人在何期间拥有的财 产属于破产财产;第二是在破产人的财产中,哪些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新破产法第30条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 财产。据此,我国新破产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立法模式。

破产法(新)

破产法(新)
二、新中国的破产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 50年代初期,最高人 民法院和司法部曾经对私营企业的破产问题 颁布过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后来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破产立法进入了 停滞时期。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企业法 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破产立法工作才进 入了实质性阶段,并于1984年12月正式成 立了破产法起草小组。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的破产,仍然没有 规定。
第二章
第一节 一般规则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一般规定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 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涵盖了我国境 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区分所有 制性质,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 是外资企业;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是 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 区分经营范围,无论是经营范围特殊的金 融机构还是经营范围一般的其他企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 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 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 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
同学们好!
春 天 的 问 侯
真 心 祝 福 您
:
福 气 多 多
好 运 连 连
生 活 甜 甜 万 事 圆 圆
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法总论
学习目标
本章内容理论性较强,主 要是为学生学好后面的章节 作铺垫。掌握破产法首先应 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 性质和作用,了解我国破产 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的 概念、破产法的性质以及我 国破产法的一般立法规则。

第四章 破产法

第四章 破产法

此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 2004年10月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本来是再 经过一次修改审议以后,就可以通过了,但恰恰 在这一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问 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劳动债权优 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这一争就是两年。两个 优先都有硬道理。立法时到底把哪个放在优先的 地位,就成了立法者的难题,处在两难之间,难 以取舍。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的关注下,全 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及 许多专家学者进行广泛调研,做了大量工作,
破产法立法背后的故事
起草工作跨越三届人大任期,期间几次搁浅,
前后历时十二载;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
清偿顺序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 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企业破产法 起草工作组有关负责人为您讲述——
记者:从1994年开始,企业破产法就列入了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掐指算来,这部 法律起草经历了三届全国人大任期,费时十二年 之久,期间几次搁浅。能介绍一下这部法律起草 的经过吗? 起草工作组负责人: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规划的要求,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从1994年 3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成立起草组, 开始研究起草破产法草案。为了广泛听取意见, 起草组组织若干调研组到各地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研究,同时委托辽宁、四川两省人大财经委分别 起草出一份草稿。并就《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五章 破 产 法
北京首饰进出口公司 不能清偿债务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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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41年历史的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因严重亏 损,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前身为中国工艺品进出口 总公司北京首饰分公司,现隶属于北京对外经贸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1989年3月,这家公司改制后注册成 立了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注册资金4684万余元,主 要经营首饰、工艺品的进出口业务。公司连年亏损, 扭亏无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10月11日向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宣告破产。 •

破产法(修改版)

破产法(修改版)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3)民事执行涉及的标的既包括对财产的执 行,也包括对行为义务的执行;破产程序的 执行对象仅限于财产,只能够表现为或折算 为货币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民事执行仅就债务人与执行标的相关的 财产进行,且执行范围以申请执行者的债权 范围为限;破产程序则是债务人既存的全部 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彻底的清算和执行。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1)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专指破产法典。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 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 和解与重整制度的法律。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学者们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称为 现金流量标准。
(二)资不抵债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国外通常为债务超过。着眼点是资债比例 关系。 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主,不 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 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二、破产原因的理论分析
(一)不能清偿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请求偿还的到期债
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亦称支付不能或不能支付。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 关系能否正常维系。 要件: 1.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 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五是出资人申请。《企业破产法》第70 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行破产 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 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占债务人注册资 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重整。”

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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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管理人提出财产分配 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 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 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 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 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 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 止破产程序。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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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
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仅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
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
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
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
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
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
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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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案例4-3】 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
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有限公司
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
独资公司,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
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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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6.债务人申请破产一般不需要得到他人同意。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 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破产法》 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P229)。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 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报本级பைடு நூலகம்民政府批准。(P126)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取回权
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 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 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 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 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 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 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被大风吹走,几天后,落在张某的 屋顶.张某面对天外来客,供若神明,日夜守候。 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企业并没有与张某 签订看管设备的委托合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自1988年11 月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为适应市 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企业破产程序,2006年8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所有的企 业法人(金融机构另有规定)。 (二)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对破产 宣告的域外效力未做规定。 本法对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涉及境内财产 的,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符合一 定条件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三)新破产法的适用时间:自2007年6 月1日起施行。

破产案件分级管理规定(3篇)

破产案件分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的管理,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

第三条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公开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便民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

(四)效率原则:破产案件分级管理应当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四条破产案件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破产案件: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1. 债务人资产总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2. 债务人负债总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3. 债务人涉及人数超过1000人;4. 债务人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地区;5. 债务人存在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严重问题。

(二)二级破产案件:涉及地区利益、行业利益,或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1. 债务人资产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0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2. 债务人负债总额在2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 债务人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1000人(不含)以下;4. 债务人涉及一个或多个行业、一个或多个地区;5. 债务人存在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

(三)三级破产案件:除一级、二级破产案件以外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涉及人数、涉及行业和地区等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破产案件的等级。

第三章分级管理措施第六条一级破产案件的管理措施:(一)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二)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或合议庭,负责案件审理;(三)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审判长,组织专业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四)加强案件信息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参与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意见;(六)优先安排案件审理,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破产法PPT精品课程课件全册课件汇总

破产法PPT精品课程课件全册课件汇总

破产的定义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或已经 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 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性程序的 统称。
破产的特征

是一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 法学上的“破产”不同于经济学上 的“破产”。
法学上的”破产”强调有明确的债 权债务关系。

是一种特殊的了结债务的方式
债权人
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债权2


债权1

债权3
债权N
【概念小结】

传统的破产,是指由法院介入的,以清 算为主要内容的,旨在公平对待债权人 的一种特别法律程序。

这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
其所构筑的是一种偿债秩序。
*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传统: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倒闭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和解
债务人

破产的概念?--- 一个发展的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 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 产清算程序)
结果
破产程序中的基本主体
法院
债务人 清偿

破产的目的主要是为质作出清偿位 阶的安排。 2、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或破产宣告时,无论 是否到期均视为已经到期。
3、对所有债权都应该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当对 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债权的比例进 行清偿。
破产与其他相关概念



与经济学上的破产 经济学上主要指经营 者在经营上是盈利还是亏 损;只表明一种客观的经济 状况,与负债无关。 与民事执行制度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 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 是为了债权已到期的个别 债权人;执行标的可以是 财产,也可是行为义务; 主体资格不会消灭。 破产中有些制度,该程 序中没有。 与倒产(日本)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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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第2章 申请和受理
第3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6章 债权申报
第7章 债权人会议
第8章 重整
第9章 和解
第10章 破产清算
第11章 法律责任
第12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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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第5章 破产费用和共 益债务
06 第6章 债权申报
目录
07 第7章 债权人会议
08 第8章 重整
09 第9章 和解
010 第10章 破产清算
011 第11章 法律责任
012 第12章 附则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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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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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第章
规范
社会主义
债权人会 议
债权债务
费用
债权人
破产
企业
法律 程序
社会
债务人
市场经济 合法权益
编写组
文化
清理
清算
01 第1章 总则
目录
02 第2章 申请和受理
03 第3章 管理人
04 第4章 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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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取回权: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 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破产的,出卖人享有取 回标的物的权利。 行纪取回权: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货物,委托人尚未收到 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破产的,行纪人享有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代偿取回权:当取回权的标的物被非法转让或者灭失时,该财产 的权利人享有取回转让其财产所得的对待给付财产或补偿金的权 利。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续)
(2)债务人财产的例外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 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 他人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 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司法解释(二)第2条]
第三节 破产法上的权利(续)

我国破产法上的特别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39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 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受到且未 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 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司法解释(二)第39条..\法律法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doc 司法解释(二)第29、32条..\法律法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doc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续)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立法例: 时间上: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 空间上: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 2、我国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范围 (1)时间和空间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第30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申请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新得财产(第30条) 适用于债务人位于境外的财产(第5条) 包括财产和财产权益(司法解释(二))


代偿取回权

限于下列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取得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未交付 给债务人,或已交付债务人且能够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 对不易保管或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标的物的变价款
第三节 破产法上的权利(续)
(三)取回权的行使及限制:
相对人—管理人 行使时间 对待给付 见司法解释(二)第26-28、40条..\法律法规\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二)(2013).doc
第三节 破产法上的权利(续)
(二)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是指在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中有他人财产时,该财产 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 取回权的行使原则上应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 原物不能取回时(原物毁损、灭失或被转让时)对权利人 的保护:


对转让价款、变价款、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取回权——代 偿取回权 无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 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 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测试案例
下列哪些情形下,B公司可行使取回权? A、人民法院于9月1日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当日B公司向A公司发运的 一批货物到达A公司所在地的港口。次日,A公司接到港口发出的到 货通知。按照买卖合同,这批货物的价款于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 B、人民法院于9月1日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当日B公司向A公司发运的 一批货物到达A公司所在地的港口。A公司于货物到港的当天即接到 港口通知并立即派人前往办理了收货手续。 C、A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一套。合同约定,买方于7月20日自行将设备 运到买方处,货到后付款。7月23日,A公司的重整申请被人民法院受 理。7月25日,B公司运送设备到达A公司。考虑到该套设备为企业继 续营业和生产线保值所急需,破产管理人决定付清货款,收取货物。 D、A公司向B公司购买货物一批,条件为货到付款。B公司于8月1日将货 物发运,A公司于8月5日收到。8月10日,A公司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 理。随后,B公司请求支付货款,被管理人拒绝。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续)
3、自然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 (1)自由财产的概念 自由财产,又称豁免财产,是指在自然人 破产案件中,不依破产程序分配而仍归自 然人所有的特定财产。 (2)自由财产的范围 例美国破产法典第522条(d) (3)制度价值
测试案例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财产时发现:(1)现有属于该 公司的实物、现金50万元;(2)租赁他人的一幢 办公小楼价值120万元;(3)作为转投资投入其 他公司30万元;(4)他人欠该公司货款40万元; (5)一台价值120万元的车辆,但已为100万元的 银行贷款设定抵押。 公司现有债务包括(1)欠银行贷款100万元及利息 30万元;(2)拖欠国家税款60万元;(3)欠其 他企业货款300万元;(4)欠职工工资15万元。 请问:该公司破产财产的总额是多少?

发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取回权消灭,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普通破 产债权 发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回权消灭,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共益债 务
测试案例
A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我国现行破产 法,下列哪些情形下,债权人可行使别除 权? A、A的债权人B以其与A之间的债务由A提供 了抵押担保为由,要求行使别除权; B、A的债权人B以其与A之间的债务由C提供 了抵押担保为由,要求行使别除权; C、作为D的债权人E, 以A为D与E之间的债 务提供了抵押担保为由,要求行使别除权。
第三节 破产法上的权利(续)
(二)破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担保物权——优先性和排他性 我国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 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 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 债权 别除权的实质是民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在 破产法中的实现。
第三节 破产法上的权利(续)

发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取回权消灭,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普通破 产债权 发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回权消灭,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共益债 务
第三节 破产法上的权利(续)

我国破产法上的一般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

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
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 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三节 破产法上的权利(续)
(二)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是指在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中有他人财产时,该财产 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 取回权的行使原则上应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 原物不能取回时(原物毁损、灭失或被转让时)对权利人 的保护:


对转让价款、变价款、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取回权——代 偿取回权 无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
(三)破产别除权的行使 1、破产别除权先行主义、选择主义与有限制的选择 主义(第110条) 2、破产别除权人必须参加债权申报。(第49条) 3、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 停行使。(第75条第1款) 4、别除权行使后,若别除权标的物的价值大于其所 担保的债权,剩余部分仍归破产财产;若 别除权 标的物价值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则别除权人行 使别除权后剩余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而依破产程 序行使。(第110条)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破产,出卖人可否行使取回权?

特点: 取回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占有的但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财产 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 取回权的行使不依破产程序,而直接向管理人主张

制度价值:保护财产权利人,消除和纠正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 与债务人财产之间范围不一致现象。
第三节 破产法上的权利
一、破产别除权 (一)破产别除权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破产别除权,是指权利人就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不 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点 (1)别除权是就破产财产而行使的权利。 (2) 别除权是就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而行使的权利。例外 情形: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189、196条) (3)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别除权的行使依一般民事程序受偿 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不得个别行使权 利的限制

第76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 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司法解释(二)30-31、33、40条..\法律法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doc
第三节 破产法上的权利(续)
2. 特别取回权 是指在一般取回权之外,基于破产法的规定而取得的破产 取回权。 通常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取回权、代偿取回权

案例

董某等50家 商户在五彩购物广场租赁商铺从事零 售经营的过程中,委托五彩购物广场的业主Y公司 代为收取销售货款。Y公司破产后 ,董某等50家 商户要求对Y公司帐户上的代收货款行使取回权。 问董某等人是否有权取回代收货款?

考虑货币作为动产的特定属性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院就亚 细亚五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董贵琴等 50家商户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3年6月)
第二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费用范围的规定(第41条)

破产案件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

参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第14条第6项: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标准减半交纳, 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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