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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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破产法

第四章 破产法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2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章
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bankrupt):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 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 主体资格的事件。
破产法: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
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申报债权。
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
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和组织。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 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 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 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 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第四章破产法

第四章破产法

• 债权人会议得职权
• 1、核查债权 • 2、监督权 • 3、通过和解协议 • 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
得管理方案
• 5、通过破产财产得变价和分配方案 P51
通过重整计划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 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 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问题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 务人得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 结得有关债务人得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 何处理?
第三章 破产法
• (四)管理人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并处理 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得个人或组织 。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得人员组成 得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构担任。
共益债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得下列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 方均未履行完毕得合同所产生得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得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得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得劳动报酬和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得其她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
B 乙公司主张抵销80万元:“我欠该公司工程款180万元,在 振邦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振兴材料厂将其对振邦公司得80 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得债务”
C 丙公司主张抵销50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振邦公司欠我 厂设备货款120万元,该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不合格得机器, 其已付价金5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第四章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一、破产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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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 以起到两种作用:
在缺乏公平清偿 秩序的情况下
一是淘汰落后
可能受到的
二是起死回生
损害
对于社会
通过破产程序 ,建立优胜劣 汰机制,实现 资源优化组合 ,促进经济发 展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二权)实破现的产特的殊特形征式
破产还债按照破产法 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
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作为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物质基础,并且清偿是一
(绝对禁止)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 人的清偿无效(有担保的情况,可以 偿付。P94页相关链接)
次债务人的约束: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违约,不免除债务及 义务★
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未了结的合同★
决定 者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具有选择权)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解除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的情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形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 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 继续履行。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一选一)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及管辖
申请主体

破产法第四章

破产法第四章

二、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新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 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旧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 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这是我国立法对一般取回权的规定。 第一,在买卖合同中设有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 破产时,出卖人有无取回权,或出卖人破产时,买 受人有无取回权。 第二,在取回权标的物上存在让与担保时的处理。
权对称使用时称破产撤销权),指债务人财 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 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 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的权利。
2.撤销权的立法模式
各国破产法对撤销权有两种立法模式:其一
为列举主义,即将可撤销之行为逐一列举规 定,法官据此判定,无自由裁量权。其二为 列举加概括主义,即除列举规定可撤销行为 外,还对其性质加以抽象的概括规定,法官 可根据概括性规定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各国代偿取回权的立法例
3.代偿取回权的标的



代偿取回权的标的不应限定为特定物的理由如下: 第一,取回权人财产遭遇毁损、灭失或被转让后,其代偿财 产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是特定物,也可能是种类物, 既可能表现为物权,也可能表现为债权。 第二,特定物、种类物,尤其是货币,都是财产的表现形式。 第三,我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 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 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第四,取回权标的财产遭遇毁损、灭失或者被转让,除不可 抗力或意外事故外,主要是因债务人的恶意无权处分行为或 者管理人未尽到善管义务而造成。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秦雷)》PPT课件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秦雷)》PPT课件
是当事人的破产请求权的具体行使
•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
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 的司法行为
• 四、债权申报 • 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
有的债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 一、债务人财产及相关权利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终结
• 一、破产宣告 •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
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 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
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分配应当以 货币进行方式分配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 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 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 三、管理人 •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全
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 (三)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 人负有债务,可以不按破产程序,以自己的破产债权与自己所负债务 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
• (四)追回权:追回权是指对债务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行为通过人民法院予以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 (五)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 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主要包括因抵押、 质押、留置等财产担保方式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三、重整

第四章 破产法

第四章    破产法

2、破产重整的理论意义 、 并非所有财务困境的企业均应退市, 并非所有财务困境的企业均应退市,应给予 喘息和复苏的机会
3、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 企业破产法》 (1)重整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债 )重整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 务人的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 务人的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 (2)重整计划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破 )重整计划可由债务人提出, 产管理人提出, 产管理人提出,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 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 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法院在特 定情况下可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 划; (3)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4)多数债权人间的关系类似于诉讼中的 共同诉讼人; (5)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等同于对债 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
2、非诉讼说: (1)债务人本人可申请自己破产,在民事诉讼中 不存在债务人就自己的财产申请扣押执行的情况; (2)破产程序中设有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等 专门机构,而诉讼中不具备债权人自治性质的内容; (3)破产人在程序中不仅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 分权,人身自由与社会任职资格也受到许多限制, 民事诉讼中的债务人地位则不同。 3、破产清算程序具有诉讼、清算、执行的因素。
4、英美法系的“不能清偿”标准: 现金流量标准 资产负债标准 5、我国破产原因要件 《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 理债务。”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清算中法人的清算人
二、债务人的必要挽救与救济 1、可自己申请破产,从个别诉讼和执行的 繁琐中解脱出来; 2、可进行破产和解; 3、可进行破产重整。 三、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1、避免连锁破产; 2、资源优化配置。

《破产法第四章》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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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财产制度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破产财团制度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
• 确定、收集、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 的所在,因此,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基础。
• 传统意义上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为保证破产分配的 顺利进行,依法由破产管理人收集和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 部财产。
•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 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同时我国《企 业破产法》还在破产财产的概念之外使用了“债务人财产” 的概念,即“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 务人财产”202。1年7立月2法1日星上期对三 清算程序和和解、重整程序中的破3 产 财产的叫法有所区别。
9
2、权利主体说
• 非法人团体说:该说认为,虽然破产法或民法并未明确规定 破产财团为权利主体,但从破产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上考察, 只有承认破产财团具有权利主体的性质时才能对有关法律现 象作出合理解释。因为在有关破产财团的诉讼中,虽然破产 管理人为原告或者被告,但并非为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而 诉讼。诉讼结果归破产财团。再如,破产管理人所为的行为 所获得的利益直接归于破产财团。因此,破产财团系为在债 权人之间公平分配的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性集合体,具有一定 的存在目的,且由破产管理人管理与处分,符合非法人团体 的法律地位。
• 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 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21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特征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第4章 破产法

第4章 破产法

第5节
破产清算
三、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必要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清偿方法 1.二者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优先受偿权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内部按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第5节
破产清算
一、债务人财产 (三)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个别清偿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 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6节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分配与破产程序终结
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拍卖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第一顺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注意:1.不足清偿同一顺序 债务的,按比例分配 2.按比例分配后,无 论是否有下一顺序债 权,破产分配均结束
职工债务 税 费
普通破产债权
第6节
破产财产分配与破产程序终结
第5节
破产清算
一、债务人财产 (三)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设计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注意: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 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第四编破产法课件

第四编破产法课件
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Hale Waihona Puke 。CHAPTER05
破产重整与和解
破产重整的定义和程序
总结词
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重组计划,重新调整企业的资产 、债务结构,以便实现企业的再生。
详细描述
破产重整通常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在重整期间,企业可以继续 运营,但需遵守法院的限制性条件。重整计划需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批
破产债权的优先权和担保权
总结词
破产债权的优先权是指某些债权在破产分配 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担保权则是指债 权人通过担保物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
详细描述
在破产程序中,一些债权因为其特殊性而在 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 为优先权。例如,劳动债权、税款债权等可 能会享有优先权。而担保权则是指债权人通 过担保物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在破 产程序中,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通常会优先
CHAPTER
06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的定义和程序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由法院裁定其实施破产,对债 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的 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由法院裁定其 实施破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 、变价和分配的程序。在破产清算过 程中,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 管理和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并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财产分配。
CHAPTER
03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总结词
明确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是破产法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权人的利益分配。
详细描述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管理的财产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的财产。它不仅包 括有形财产,如房地产、设备、原材料等,还包括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此外,破产 财产还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第4章破产法

第4章破产法

(三)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议决程序
•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 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 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 知已知的债权人。
(四)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 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 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 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五、我国破产立法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自 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 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设第十 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共8条,适用于非全 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 起施行。
(二)管理人的选任
•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 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 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 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 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 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
维持原判 破产程序不启动
三、破产案件受理程序
债务人提出申请 债权人提出申请
申 通知 请 异议
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收到法院通知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并 在异议期满10天内裁定
裁定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破产申请书15日裁定;无论是债权人 还是债务人提出申请,若有特殊情况,可延期15天
一、管理人
法院在受理企业企业破产申请后,法院应当指定管理人,负责债 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
管理人的种类: (1)清算组。①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法 院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案件②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③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一选一)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
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对其他人的约束:(开户银行、债务人企业员工)
对其他民事程序的约束:(破产优先)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 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 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解释2: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 中的保全措施,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采取的财产扣押、查封等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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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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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 清偿无效。 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 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 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 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 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 的财产。 (一)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 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 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 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 的费用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 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 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 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 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 出决议。 3.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 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 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 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 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 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 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因职工债权人处于最优先的清偿地位,破产程序的进 行不影响其实际利益,职工债权人一般不享有表决权。但 是,如果职工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全额优先受偿,或债 权人会议决议影响其清偿利益(如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 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中“指定”。
第四章 破产法 学习目标


1. 掌握破产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熟悉破产法的 破产标准、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等规定。 2. 掌握申请破产中法律禁止事项、和解和整顿的 具体要求、清算中破产财产等内容。
第一节
一、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概述
破产是指基于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客观经济状态 所适用的、概括性地解决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之间债权债 务关系的法律程序。 破产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程序以债务人发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前提。 2、法院介入其中并发挥重要的指挥与监督作用。 3、破产程序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二)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 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二)债权确认
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债权 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二、破产的申请
1、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2、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破产清算。
3.清算人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 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人员。
第四节
一、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 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 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 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 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 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四、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 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 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 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第一节 概述
(二)企业破产法
2006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获得通过,2007年6 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共同构成了我国有 关企业及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体系,规范着我国 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竞争与并构、和解与重整, 以及清算与市场退出的全过程。
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 到人民法院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 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二)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三)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 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 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 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 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重整程序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 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 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 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二、重整申请
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 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重整。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 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 四 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 开。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人民法院确定)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 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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