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七章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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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课件第七编第七章破产清算

商法学课件第七编第七章破产清算
(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和方式
1.破产债权人应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行使抵销权。 2.破产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并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行使抵
销权的请求。 3.管理人承认破产债权。
(二)破产抵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五、不适用破产抵销权的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 债权的。
破产法的教学目标,就是通过对破产制度的学习,掌握破 产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从而提高学生理解与适用法律 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28学时。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取回权和别除权 第三节 破产债权和抵销权 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本章教学提示:
1.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后,如果别除权标的物的价款超过 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的部分应纳入破产财产。
2.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后,如果其有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 了别除权标的物的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不能再行使别除 权,而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清算程序从破产财产中 按比例受偿。
3.别除权人消极行使别除权,即放弃别除权后,依破产清 算程序参加破产分配。
一般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作为享有别除权 的民事权利。
四、别除权的行使
(一)别除权行使的程序与方式
1.别除权人申报债权。 2.别除权须经有权机关承认。 3.别除权人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标的物优先清偿。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的限制。
(二)别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定职权,对债 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二)破产宣告的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二、破产宣告的情形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废止 (三)重整程序终止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新教材)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新教材)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 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偿能力; • 破产法的社会作用(p114) p114)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法的一般规定
• 案例: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 案例:1996年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 乏清偿能力,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债务人财产
• 还包括: 还包括: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 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不得列为债务人的财产范围 (8条) 见法条) (见法条)
三、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和无效 1、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 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 清偿的, 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2、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两种情况
四、债权申报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接到通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 接到通知的第35 35天来法院申报 人B接到通知的第35天来法院申报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 55天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天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发出公告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 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E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第七章破产法-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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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管理人的选任
•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 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 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 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 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法院提出。
第七章 破产法
7.1 概述 7.1.1 破产法的概念
• 狭义法律上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在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 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广义的理解,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 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也视为破 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将破产法律 制度仅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制度。
• 二、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1.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是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2. 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它性。 3. 破产案件受理之后,所有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
清偿原则的行为均不得进行。
• 三、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 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A.无偿转让财产的 B.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C.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E.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7.6.1 破产费用
•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
员的费用。
7.6.2 共益债务
7.2 破产的申请 7.2.1 破产原因
• 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法律标准。

经济法通论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

经济法通论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 执行人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到债务人比管理人更熟悉自己企业的业务的优势,为了达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债务人来执行重整计划成功的可能性会更大。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申请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述事项: 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目的。目的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果是债务人申请, 还可能是和解;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三)抵梢权 抵Βιβλιοθήκη 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类及 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等额抵销的权利。 (四)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照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 利。
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企业继续营业,实现 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特殊法律程序。①重整的参与者包括债 务人、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人、股东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等。一般来说,只要重整这一破 产保护的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免于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的一切诉讼 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机会。在此 期间,企业必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 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Bankrupt)是一个外来词语。根据学者的考证,意大利语“bancarotta‘, 为“破产”一词的来源,其中文含义是“摊位被毁”。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 市的习惯,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拥有各自的交易摊位,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 们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将其摊位砸烂,以示其经营失败。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 第四• 第七节 破产清算程序
68页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于法院监 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部债权人的 法律制度。
• (1)继续履行
– 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 属于共益债务(P219)
– 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经人 民法院许可(P228)
• (2)解除合同
–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 ②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
• 5、尚未审结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 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P212)
– (一)债权申报期限(P213)
•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 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这两个裁定
•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 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的有()。(2019年)
• A、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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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制度的法律性质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民事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 民事和解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一方让步或双方 相互让步,达成解决争议协议的活动。随和解时 间不同,民事和解可分为法律程序外的和解与法 律程序中的和解,后者通常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 审查批准。破产和解为法律程序中的和解,其不 同于一般民事和解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强制 性和解制度。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债 务人的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不同意和 解的少数债权人也要受和解决议的约束,强制其 接受和解。这与一般民事和解需要所有各方当事 人意见完全一致,有反对者和解就无法成立,或
第三,新破产法中第104条第4款规定,为和解协议 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有人认为,和解协议 被解除后,担保条款也应随和解协议之解除而失效,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的目的就 是为防止因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受到损害。如 果担保条款也随协议解除而失效,便等于没有提供 担保,这就违背了当事人当初设立担保的本意。从 合同法理论的角度讲也是如此,合同中有关责任及 争议解决的条款是不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的。 担保条款属于责任处理的范畴,所以不应受和解协 议解除的影响,债务人或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 除。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一、各国预防破产制度概说
(一)和解制度 (二)公司整理制度 (三)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 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 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并借助法律强制性 地调整其利益关系,进行企业营业重组与债 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 的法律制度。日本学者认为,重整制度“是 指就处在困境之下但可预见到能再建的股份 有限公司,继续调整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以谋求企业更生的制度”

第7章经济法知识讲解

第7章经济法知识讲解

7.7.2 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概念:是指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分配给 债权人的、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在 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 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 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权利。
(2)和解协议的表决 (3)和解的法律后果 (4)和解失败处理
了解概念、偿付原则
7.7.5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的变价: ❖ 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以实物分配为例外。
(2)破产财产的分配: ❖ 分配顺序 ❖ 有关多次分配 ❖ 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破产财产分
配的不同。
7.7.6 破产程序的终结
是破产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每一破产程 序的必经环节。 分为: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 非正常终结:因整顿成功而终结、因破产财 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7.7.7 破产责任
❖ 案例1:
❖ 甲公司系一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1996年3 月18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 此案,并将有关消息通知了甲公司。1996年5月14日, 甲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对甲公司进行整顿。7月 2日,甲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7月10日发布公 告,中止破产程序。
❖ 整顿期间,债权人乙公司发现甲公司不但经营状况没 有好转,反而又负了一笔新债,于是乙公司就向人民法 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后于1997年10月21日宣 告甲公司破产。1997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终结。
❖ 但是1997年12月底,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 现,1997年11月,甲公司曾放弃对某大医院的20万元 债权,条件是该公司职工在该医院治疗时享有优厚待 遇,于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这20万元财产。
7.5 债权申报

破产法 第七章 破产清算

破产法 第七章 破产清算
向清算组交付加工、保管等费用后,方得取回。 • 4.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 • 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破产人卖出,就不能再要求取回价
款,只能以物价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原物的售出或灭失,使取回 权消灭,转化为破产债权。但是,如果原物是在破产宣告后被清算组 售出,则取回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归还所收物款,不必作为破产债权 受偿。
• 应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 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 2.裁定宣告破产,应发布公告。内容包括 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宣告破 产时间、宣告破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
• 债务人或债权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 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宣告破产公告
• (2011)威经技区破字第1-2号
• 一、取回权 • 二、别除权
一、取回权
(一)概念和性质
取回权 ( Recall Right):指对于不属 于破产人的财产,财产权利人可以不按照清 算程序,依法通过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性质:返还财产
(二)法律特征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 有物权性。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 占有财产。 3.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 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 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 第61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
费用;
•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 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 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PPT资料23页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PPT资料23页
1、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 或者其它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2、有奖销售的特征 (1)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2)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促销。 (3)有奖销售的手段: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
者其它利益的引诱方式。
3、禁止性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
通过和解、重整制度预防破产发生,进而维护社会利益等其 他社会调整作用。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 使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二)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 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 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通过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 的最终公平实现。
将当事人的个别清偿转化为集体清偿,将破产人的所有财产 集合起来,将所有的债权人也集合起来,按照债权不同的性 质、比例给予公平的清偿。
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

第一,在形式上表现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第二,在后果上表现为使人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产生误解,即引人
误解的宣传 。

《破产法第七章》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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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上的折射。从性质上说,别除权
是破产法对民法担保物权的承认,而非为破产法新
成立的权利。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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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别除权的行使
• 1、行使的一般规则 • (1)经破产管理人承认。当然如发生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2)行使别除权依一般民事程序为之。
• 2、别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
•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 破产的裁判行为。
• 法院依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作出破产宣告时, 债权人就其债权的存在以及破产原因的存在仅承担 “释明”之责,不负担严格的证明责任。法院在裁 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应依职权对申请事项以及 债务人的破产原因进行调查。
• 在立法例上,世界各国有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7
款。)
• (4)监禁(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 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 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
• (5)说明义务。(我国未规定)
• (6)公法或私法上的资格限制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2)居住迁徙自由的限制。破产法第15条第(四)项:债务人的有关 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 (3)拘传(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
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
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
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二)有关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 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 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 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
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 中1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 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
同申报债权。
Hale Waihona Puke 3.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
期摆脱危机、实现复兴的债务清理制度。
(一)重整申请 (二)重整期间的管理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债务人自行管理 2.管理人负责管理
(三)重整计划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二、和解
(一)和解申 请
(三)和解 协议的无效
(二)和解 协议的生效
第五节 破产清算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 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 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
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 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 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 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 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三、破产宣告
第五节 破产清算
四、破产财产变价 五、破产财产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破产法(企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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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 优先受偿。
04
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破产清算
债务人若无法继续经营,需进行 破产清算,清算后若仍有债务未 清偿,则需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限制高消费
债务人在破产期间,将被限制高 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等 。
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债权申报
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 权,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清偿。
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清算后,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获 得清偿,无法获得全额清偿。
对其他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中介机构责任
为债务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若在服务过 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企业的破产重整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重整案
VS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债务负担过重 ,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重整。在重整过程中,法院指定管理人, 负责制定重整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通过重整,企业得以摆脱债务困境,重新 获得经营能力。
案例三:某企业的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财务问题,面临破产风险。此时,债权人和企业达 成协议,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破产预防和拯救。最终,企业得以摆脱困
境,恢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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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分配。
产生方式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从管理人 名册中指定,或者由债权人会议
选举产生。
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受到法院和债 权人会议的监督和制约。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01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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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 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 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 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中指定主席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除非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
3
4.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
5、法院受理:
法律后果:破产程序开始
A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B立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债务 人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C收到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 债权,对此便不再予以清偿。
编辑ppt
(1)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破宣告破产, 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 产债权;
(2)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 到期的利息;
(3)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行政罚款等刑事或行政处罚,在破产宣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会议召集规则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178
4、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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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解整顿制度
C、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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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组 1、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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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中并没有详细规定申 请的时间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关于重整申请的效力有两种做法: 一是自动中止主义 二是裁定中止主义
自动中止主义是指,重整申请一经提出,某些 行为或程序自动中止,无需法院裁定。裁定中止主 义是指,当事人的重整申请并无自动中止的效力, 能产生自动中止效力的是法院接受申请的裁定。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3)公司股东。赋予股东重整申请权是重整程 序的特色。重整程序需要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 极性以挽救困境企业,只依靠企业原有资金很难达 到积极的拯救企业的目的。企业的存亡与股东的利 益密切相关。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有追加资金的可 能性。
股东的重整申请权也应设置一定的条件。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破产法第七章
绪言
一、破产制度的消极影响
破产法的最初产生是为了弥补个别 强制执行制度的不足而作为集体性偿债 工具发挥作用的.其贯彻的理念是债权 至上.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多个债权人债 务时,为了保证各个债权人之间能够公 平地分配债务人有限的财产,法律规定 具体的分配方式,分配顺序和分配措施。
一、破产制度的消极影响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 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 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美国破产法中对不同的重整程序规定了 不同的重整原因。非自愿型重整(由债权人 申请的重整)要求申请人证明债务人无清偿 能力。自愿型重整则不要求债务人证明自己 无清偿能力,企业债务人申请第11章破产程 序时,不必达到失去清偿能力的界限,旨在 鼓励负债公司尽早抓住重整时机。
这些制度概念有别,内容各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的功能和目 的,即防止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避免企业解体,为具有破产原因的 企业摆脱困境提供的一个法律平台.
பைடு நூலகம்
三、我国破产法的三通道设计
破产程序
重整
破产清算
和解
第一节 重整程序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 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 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 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 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 殊法律程度。本质上是破产预防程序体系 的组成部分。
4.时间要件 (1)在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 此时申请人当然可以提出申请。 (2)在法院裁定受理和解申请,债权 人会议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 认可前。此时应允许申请人提出申请, 这恰恰是重整程序优先性的体现。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3)破产申请提出后,法院裁定受理前。 利害关系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如果符合法律 的规定,法院将不受理先提出的破产申请, 而是优先考虑重整申请。 (4)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做出破 产宣告前。这是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重整 申请,也是重整程序优先效力的体现。
破产制度又以自己的漫长实践同时证明, 它虽然解决了可能长期延搁的债务纠纷,可 是往往以债务人的解体为代价。带来了一系 列社会问题。
且破产程序本身周期长,成本高,操作 复杂。
所以,人们逐渐认识到破产制度应该是 一种最无奈的选择。
二、从破产清算到破产预防
破产预防作为法律制度,是对所有具有破产 预防功能的制度的一个概括性称谓.如美国的重 整(重组、整顿)制度 ,法国的“司法康复”或者 “司法预防”制度,英国的公司管理程序和任意 管理程序,德国的破产处理方案和自己管理制度, 日本的公司更生和民事再生制度等。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1.原因要件 重整原因是重整程序开始的必备条件,债务人 进行重整必须具备重整原因。重整原因是指债务人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者有不能支付之虞的事实。重 整原因并不要求债务人一定要达到支付不能得状态, 在债务人即将支付不能时,即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危 机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企业进行重 整。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3.申请人要件
重整程序的申请人范围广泛,不仅包括 债务人、债权人,还包括被申请重整的企 业的股东。法国甚至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 裁定对债务人开始重整程序,检察官可以 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开始重整程序。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1)债务人。凡是具有重整能力的债务 人在具备重整原因时都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我国破产法只规定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 重整程序发生效力,并没有规定重整申请的效力。
各国和地区对重整能力的规定不尽相同, 所以,可以申请重整的债务人的范围也不同。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2)债权人。债务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存亡 与债权人对债务企业享有的债权休戚相关。债务 企业破产,受损害最大的是债权人,所以债权人 当然应该享有重整申请权。
债权人有可能滥用重整申请权,干扰债务人 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因此,许多国家都对债权 人提出重整申请设置了限制条件。
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 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 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对债权人的条件并没有限制,是一个缺憾。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各国和地区法律对重整能力的规定有很大的差 别。例如,日本《公司更生法》第2条规定重整仅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 282条规定,重整程序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或公 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 的重整程序适用于大多数商事企业和个人。我国的 破产法并没有提出严格的要求,只要是企业法人就 可以申请重整。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2.能力要件 重整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成为重整对 象的资格或权利,也就是被申请重整的主体资 格问题。从各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重整能 力的范围普遍比较狭窄。重整程序不仅仅着眼 于债务人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为 了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加上重整程序复杂费 用高,所以,只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才 有必要适用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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