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还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规定

合集下载

关于带病返乡认定的通知

关于带病返乡认定的通知

关于带病返乡认定的通知
近期,为了加强对带病返乡人员的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决定,特发布关于带病返乡认定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定标准
1. 慢性病患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认定为慢性病患者:
(1)已确诊的慢性疾病患者;
(2)连续服药或接受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
(3)近期住院或手术治疗过的慢性疾病患者。

2. 传染病患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认定为传染病患者:
(1)已确诊的传染病患者;
(2)近期接触过传染病患者;
(3)近期居住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

二、申请流程
1. 慢性病患者:慢性病患者需提供医生出具的慢性病证明,证明上需明确注明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

2. 传染病患者:传染病患者需提供医生出具的传染病证明,证明上需明确注明患者的传染病种类和病情。

三、认定效力
1. 认定结果将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用于控制带病返乡人员的流动。

2. 认定结果将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依据,用于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政策。

四、注意事项
1. 所有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将取消认定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申请,具体的申请渠道将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3. 申请人需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申请材料将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带病返乡人员的管理是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认定带病返乡人员的身体状况,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应的防控政策,减少疫情的传播风险,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战役!。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最新精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的规定

[最新精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的规定

[最新精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的规定
一、定义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退出部队服役过程中,因伤病和其他身体原因以及因抢救其一生不可挽回,已经无法重新回到现役部队服役,经军队医疗机构审查并确认具有伤病情况,并经行政上处理结束有条件解除兵役服役的退伍军人。

2、带病回乡,是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回到家乡,在家中安贫乐道,生活无忧的行为。

二、待遇
1、住房补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本地家中住房费用,由本地政府按规定每月提供抚恤生活补贴;
2、医疗补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其家属每年可免费就医,并有就医补贴;
3、就业支持:按照国家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该享受就业机会和安排的重点帮扶制度;
4、伤残补贴:根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际伤残状况,由政府颁发伤残补贴,以抚恤其经济活动困难。

三、申报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报时,一般需要被申报者携可证明其病情并提出申请的证明(如病史、伤病情况报告、残疾人证等),以及家庭成员家庭病史,以及本人最近病例情况报告。

四、审核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审核由军队医疗机构审查,军队医疗机构收集、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项材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申请人情况,给出最终评定意见。

五、执行
1、住房补贴:每月结算,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2、医疗补贴:每年结算,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就业支持: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支持;
4、伤残补贴: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支持。

民发〔2009〕166号 带病回乡军人抚恤

民发〔2009〕166号 带病回乡军人抚恤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2009年11月23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一、2020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1、只要是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就都能享受到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2、退伍士兵的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3、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服役年限之内了。

4、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想要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的,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材料和退伍的相关证明材料,就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相关的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即可。

5、自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

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的发放标准为40元。

6、在军人退伍之前,人力部门、财务部门将核对满服役期人员的相关信息,除个人身份信息之外,还包括工资档次、返乡安置地、户口性质、立功情况等,这些信息将会直接影响退伍经费的换算。

7、有在士官学校就读过的同志,工资档次略高;立过功的同志,在计发一次性退役金时有相应的增加额。

8、另外,返乡安置地也会决定养老保险转入地,户口性质影响回乡生产补助的领取。

还有那些服役满12年的同志,还要考虑安置地政策、个人特长等多种因素,慎重选择转业或复员。

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

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

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
1.原则
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要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士兵的健康和安全是第一要务;
(2)避免病毒感染的传播;
(3)保证相关各方的健康安全。

2.具体实施方案
根据疾病传播的不同情况,实施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应采取不同的措施。

(1)无疫情发生的地区:
若部队在无疫情发生的地区,可以考虑安排车辆或飞机等交通工具,确保士兵的安全,以保证疫情不会再次传播。

在安排交通工具时,应当尽量避免拥堵和重叠,同时要提前做好卫生措施,消毒车辆等。

(2)有病例发生的地区:
若部队在有病例发生的地区,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首先,要对士兵进行全面的体检,确定是否可以返乡。

其次,要遵循所属地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隔离和治疗,并尽量避免与
其他士兵接触。

最后,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以确保士兵可以尽快恢复健康。

(3)境外军事基地:
若部队在境外军事基地,需要遵循国际卫生组织的相关规定。

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采取措施,确保士兵安全返乡或留在当地隔离治疗。

3.结论
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士兵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让士兵尽快恢复健康。

民政部对伤残军人,带病回乡2019新政

民政部对伤残军人,带病回乡2019新政

民政部对伤残军人,带病回乡2019新政篇一: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19?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2010-07-17 06:02:32 中国养老金网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

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分得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山、林),在其服役期间继续得以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仍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分房人口。

经部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对于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困难的,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可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

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

具体工作内容: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下列优抚对象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根据1979年2月23日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规定,确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条件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

关于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新方案】

关于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新方案】

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精神,决定从年月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市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

三、各市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元。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

四、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元。

达到每人每月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元安排补助资金。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元安排补助资金。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元。

其中年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年至年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年至年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省财政各负担%。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省财政负担的经费另行下达。

20__国家有关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20__国家有关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20__国家有关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20__国家关于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20__国家关于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待第七条凡1949-10-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军人一律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的区分,一律统称退伍军人。

(一)、退役义务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同时依法享受公民的权利。

凡完成义务兵役后退出现役的公民,年满60周岁,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申报(精)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申报(精)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申报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补的申报根据省民政厅民优字〔2003〕90号文件规定办理。

具体程序是:
①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并持退伍证,退伍时部队(团以上单位)的病情证明或退伍前部队医院的病历及区级以上医院医疗病历等有关证明,递交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②村委会在收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申请材料时,对确因身体有病或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出意见,在1个月内报乡(镇)政府。

③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写出报告并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在1个月内上报区民政局。

上报之前在本乡(镇)所在村张榜公示一周。

④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报告后,查阅申请人档案。

审核核实后,在1个月内连同《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有关复员军人待遇的国家规定

有关复员军人待遇的国家规定

有关复员军人待遇的国家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是国防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安置工作的职责是:承担军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含伤病残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以及演习打靶、抢险救灾、新老兵运输、部队换防等过往部队的饮食、饮水供应和住宿保障工作。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复员退伍安置工作。

1950年6月,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指出:"复员军人是人民功臣。

除由中央人民政府另议颁发革命战争纪念章以志功绩外,地方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对复员军人应给以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尽量吸收其参加各项会议和工作,使能成为我地方建设中的骨干。

"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指出:复员建设军人一般都有较高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坚强的组织性、纪律性。

许多复员建设军人都经过了长期革命战争的锻炼和考验,并有很大一部分编入了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

妥善安置他们,使他们各得其所,在各个工作岗位和生产战线上发挥积极作用,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政策,也是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群众的一项经常的、光荣的政治任务。

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工作同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密切相关,做不好这项工作,就会对推行义务兵役制度,加强国防力量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发生很不利的影响。

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度时期,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每年都要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12月14日接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和各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人时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继续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好,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带病回乡常见病认定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病认定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病认定范围带病回乡是指因疾病需要返回家乡治疗的人们。

为了保障带病回乡人员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合适的医疗服务,国家对带病回乡人员的常见病进行了认定和范围的规定。

下文将详细介绍带病回乡常见病的认定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病的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疾病:1. 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等。

这些疾病是指病程长,发展缓慢,需要长期治疗和控制的疾病。

带病回乡人员如果患有这些慢性疾病,可以在家乡寻求医疗帮助,避免频繁往返于城市和农村之间。

2. 恶性肿瘤:包括各类癌症,如肺癌、乳腺癌、胃癌、肝癌等。

带病回乡人员如果患有恶性肿瘤,需要接受化疗、手术或放疗等治疗,可以在家乡接受相关治疗。

这样可以方便患者与家人团聚,并能在熟悉的环境中进行康复和护理。

3. 精神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

带病回乡人员如果患有精神病,也可以在家乡得到相应的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

因为精神病患者需要家庭支持和关怀,回乡治疗可以更好地解决患者的心理和社会需求。

4. 慢性肾病:包括肾衰竭、肾结石、慢性肾炎等。

带病回乡人员如果患有慢性肾病,需要进行透析治疗或接受肾移植手术。

他们可以在家乡继续接受相应的治疗,并减少因迁徙而带来的身体和心理负担。

5. 慢性消化系统疾病:如消化性溃疡、胃食管反流病、胆囊炎等。

这些疾病需要长期的药物治疗和饮食调理。

带病回乡人员可以在家乡得到熟悉的饮食和照顾,更好地控制疾病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带病回乡常见病的范围并不局限于上述几类,还包括其他疾病,比如对于特殊人群(儿童、孕妇、老年人等)来说,还需根据其特殊情况进行具体的认定。

因此,带病回乡常见病的范围是广泛而灵活的,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合理的医疗服务。

为了确保带病回乡人员能够顺利享受回乡治疗的权益,相关部门会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疗需求进行认定,发放相应的医疗证明和病历,以便患者能够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和医疗待遇。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对带病回乡人员进行定期的复诊和康复评估,以确保他们得到全面的医疗支持和关怀。

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

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

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
为了避免部队内部传染病的传播以及照顾士兵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军队领导制定了部队带病返乡的政策。

该政策规定,如果士兵在服役期间感到身体不适或出现疾病症状,可以向上级进行申请。

如果经过医院确诊为传染性疾病,则准予带病回家休养。

但是,在离开部队之前,必须进行隔离和检测以确保不会传染给其他士兵和民众。

带病士兵的家庭必须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监测,并保持联系以确保正在休养的士兵的情况得到及时汇报。

如果精神上也需要照料,军队领导和军事心理医生也会提供适当的帮助。

该政策的实行可有效遏制疫情传播,保障士兵和家庭的健康安全。

带病回乡常见病认定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病认定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病认定范围带病回乡是指失业人员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村人员因患病返回原籍或原户籍所在地的一种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认定常见病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疾病。

1. 呼吸系统疾病:包括慢性支气管炎、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

这些疾病通常表现为反复发作的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

2. 循环系统疾病:包括高血压、冠心病、心力衰竭等。

这些疾病常常导致大动脉硬化、心肌缺血、心律失常等严重后果,对患者的生活、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

3. 消化系统疾病:包括胃溃疡、胃炎、肝炎、胆结石等。

这些疾病主要表现为胃痛、腹痛、消化不良等症状,给患者的饮食和生活习惯带来困扰。

4. 泌尿系统疾病:包括慢性肾炎、尿毒症、前列腺炎等。

这些疾病通常表现为尿频、尿急、尿痛、尿流变差等症状,对患者的尿液排泄功能造成严重影响。

5. 神经系统疾病:包括帕金森病、脑血管病、脑卒中后遗症等。

这些疾病常导致患者运动功能障碍、语言和认知障碍等问题,给患者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常见病也符合认定范围,如骨质疏松症、糖尿病、甲亢、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这些疾病多数为慢性病,会导致患者身体机能减退、日常生活困难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疾病必须经过医疗机构的确诊,并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病例资料。

同时,申请带病回乡还要符合一定的政策限制和规定,例如申请者的户籍、工作情况等。

在具体的认定流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参考内容有:基本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申请人本人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家庭地址等;详细的病情描述,包括疾病的发病过程、症状、持续时间等;相关医疗证明材料,如医生诊断证明、病例资料、检查报告等;申请人的居住证明,如租房合同、房产证或相关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等。

总的来说,带病回乡的常见病认定范围主要包括呼吸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

最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最新 精品

最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最新 精品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最新篇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补助申请书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补助申请书三台县人民政府、武装部、民政局:我叫,男,汉族,1958年3月4日出生,家住三台县塔山镇白龙村十二组,本人于1977年1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37627部队服役,1979年12月部队退伍后,在家从事农业劳动至今。

服役期间,我所在的连队是通信单位,主要是海上舰队通信导航的保障工作,如负责卫星站、电台、收发报等通信工具,还有包括雷达等高辐射等通信设备。

长期工作的高强度、无规律的生活,无论是狂风暴雨还是烈日炎炎,甚至无论是严寒还是酷暑,我从没有过任何怨言。

因为作为军人,只有任劳任怨,只有服从。

正是这种工种的特殊性和长期的劳作,在服役期间使我落下了肠痉挛的病症。

主要表现为中腹部常有剧烈的阵性绞痛,在回乡后的农业中只能从事轻体力劳动。

曾经育有一女,在两年前不幸去世,现在无子女,目前在绵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坏死性胰腺炎、糖尿病和慢性乙型肝炎,治病导致现在家庭生活困难,加之现在年龄已大,无任何固定收入,无法从事生产劳动,已丧失劳动能力。

鉴于我的特殊情况以及现实生活的实际困难,特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望主管领导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我将感激不尽。

此致敬礼申请人:2019年1月1日篇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19?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资料类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资料类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资料类一、协议关键信息1、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的具体种类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肝炎慢性胃炎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癫痫慢性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帕金森病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多发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2、认定带病回乡的条件和标准患病时间要求症状表现诊断证明材料治疗经过和效果3、享受的相关待遇和福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定期体检和复查生活补贴和津贴就业和社会保障优惠政策二、协议具体内容11 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的范围,以及相关的认定条件、标准和待遇福利,以保障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依法享受应有的权益。

111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的定义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是指在军队服役期间患病,退役后仍未治愈,且对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的慢性疾病。

112 具体种类及说明1121 高血压:指在未使用降压药物的情况下,非同日 3 次测量血压,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

患者常伴有头痛、头晕、心悸、耳鸣等症状。

1122 糖尿病:分为 1 型糖尿病和 2 型糖尿病。

典型症状为“三多一少”,即多饮、多食、多尿和体重减轻。

通过血糖检测、糖化血红蛋白测定等可明确诊断。

1123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以持续性气流受限和呼吸道症状为特征,常见症状包括慢性咳嗽、咳痰、气短或呼吸困难。

1124 冠心病:包括心绞痛、心肌梗死等类型,主要表现为胸痛、胸闷等,心电图、冠状动脉造影等检查有助于诊断。

1125 脑血管疾病:如脑梗死、脑出血等,常有肢体麻木、无力、言语不清、头晕等症状,头颅 CT 或磁共振成像(MRI)可明确诊断。

1126 慢性肝炎:包括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等,表现为乏力、食欲不振、肝区不适等,通过肝功能检查、病毒检测等确定。

1127 慢性胃炎:常见症状为上腹部疼痛、饱胀、恶心、呕吐等,胃镜检查是主要的诊断方法。

1128 类风湿关节炎:以关节疼痛、肿胀、畸形为主要表现,常累及双手、腕、膝等关节,类风湿因子、抗环瓜氨酸肽抗体等检测阳性。

2022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及规定

2022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及规定

2022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及规定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

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

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

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退役带病回乡评残标准

退役带病回乡评残标准

退役带病回乡评残标准
一、一级残疾
1. 四肢残疾:四肢或四肢以上有一处以上肢体受损,至少一处连接骨无法支撑重物,拐杖、助行器不算残障;
2. 眼睛残疾:一只眼睛看清、另一只眼睛看不见,按失明眼球分类算残障;
3. 耳聋:一只耳听得见、另一只耳不能听,如听力低于50分计残疾;
4. 言语残疾:病事造成言语有残缺或言语发音不清,发音残障大于60分以上,要满
足疾病认定病毒、结构病变等肺部病变标准。

1. 肢体活动功能受损:任一肢体四肢受损,该肢体可以支撑但无法完全支撑体重;
2. 神经系统损伤:神经系统功能受限,肌肉功能衰退,无力或部分瘫痪;
3. 恶化病变:如人口腔、重度口腔癌、脊柱后凸及其他严重疾病恶化累及神经系统;
4. 五官残损:任一五官(眼、耳、鼻、口)残损,如无法正常看东西、吃饭、说话等,均按二级残疾算。

1. 听力受损:听力衰退,听力低于70分以下;
2. 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由于神经系统功能受损,可出现肢体萎缩、痉挛或张口困难,肌肉力量小于70%的负累;
3. 局部损伤:一个肢体局或特殊局部损伤,如肢体局部受伤、手脚颤抖振动、偏瘫等;
4. ”大三高”无力:大腿、小腿、背腰处活动受限,即使运动也无法支撑;
5. 视力受损:辨认颜色、距离及具体方向起到明显影响。

视力低于百分之三十的算
双目失明,百分之三十至三十零九算视力受损;
6. 其他疾病:有如肝脏病、胃肠道病等类似病症,但以上均只有临床诊断符合残障
标准,才能入残。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优抚安置时间:2009-12-17 15:16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

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