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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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的优待政策
2010-07-17 06:02:32 中国养老金网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分得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山、林),在其服役期间继续得以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仍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分房人口。经部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对于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困难的,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可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
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具体工作内容:
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
下列优抚对象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根据1979年2月23日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规定,确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条件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凡符合上述条件,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后,可被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 (2)红军失散人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6年12月8日《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规定,凡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3)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根据1984年2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军流落人员的,在没有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下,一般应给予承认,并统一称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4)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根据民政部1989年4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规定,凡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称之为在乡复员军人。对居住城市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和部队带病回乡证明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均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标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251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13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西路军红军老战士,除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他们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去的由所在乡、村安排专人照顾,并给予适当的护理费。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均由国家按当地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供应。对在乡复员军人中的孤老,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也享受这一待遇。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通知规定,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各地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对孤老对象应适当优厚;对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鉴于目前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平均年龄已接近70岁,基本丧失劳动甚至生活能力,他们普遍存在着生活、住房和治病困难,除提高补助标准,实行群众优待外,各地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强他们的保障能力。
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原回乡的军人才能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听众万新甫反映,他今年82岁,是1950年朝鲜战争时期参军的老兵,1956年复原地方到市车辆厂工作。他听说国家对老复员军人有补助,他却没有享受到国家的这些补助,本台记者凤云对此进行了采访,请听报道: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有关负责人张昊,听完记者的情况介绍后,张昊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规定,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以下几类: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其中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 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原回乡的军人。而听众万新甫退伍后到市车辆厂参加了工作,因此他的身份不属于“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范围,所以就无法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在1954年1 0月31日前入伍,并且回乡务农的这一部分老复员军人,每年可以享受国家定期补助。根据他的情况来看,他入伍时间对了,但是他有工作,就不符合老复员军人政策。特指的就是回乡务农的军人。
对复员军人是否发给津贴费,
据了解,国家现在还没有对所有复员军人发放津贴费的政策和规定。国家对在乡复员军人的照顾,是属国家的物质帮助,或者叫社会
保障。这种帮助或保障,只限于年老体弱或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符合这个条件的,可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对老复员军人是否补发补助费,
过去自愿参军的老复员军人,在复员回乡时,都办理过复员手续,并根据其在部队的军龄长短和职务的高低以及贡献的大小,计算发给了复员资助金。已作了一次性结算。他们复员回乡以后主要依靠自力更生成家立业。现在,他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产、生活特别困难,可以向当地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这项补助,不是津贴费,不是每一个老复员军人都有的。它是属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