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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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篇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条例对烈士遗属的优待作了哪些规定?条例在总结各地和有关行业优待烈士遗属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是规定了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三是规定了烈士子女接受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四是规定了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是规定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民发〔2009〕166号 带病回乡军人抚恤

民发〔2009〕166号 带病回乡军人抚恤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2009年11月23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09.18•【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56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财政局: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义务兵护理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以上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加强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附件:1.南京市2023年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表.png2. 南京市2023年“三属”定期抚恤标准表.png3. 南京市2023年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表.png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2023年7月19日。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公示情况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公示情况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公示情况尊敬的广大市民:为了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我市对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将此次调整的公示情况向大家详细说明。

此次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调整工作,是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进行的。

调整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关爱和照顾优抚对象,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本次调整涉及的优抚对象主要包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

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如下:一、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1、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提高到_____元/年,因公提高到_____元/年,因病提高到_____元/年。

2、二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提高到_____元/年,因公提高到_____元/年,因病提高到_____元/年。

3、三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战提高到_____元/年,因公提高到_____元/年,因病提高到_____元/年。

4、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1、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3、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3、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_____元/年。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_____元。

带病回乡优抚政策

带病回乡优抚政策

带病回乡优抚政策: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批准的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定期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经费来源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有关规定配套解决。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从下月起停发定期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故后,按照规定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4、已享受优抚对象其它补助待遇又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只享受一项补助。

什么是优抚对象

什么是优抚对象

1、什么是优抚对象答:优抚对象是指以下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在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称重点优抚对象。

12、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什么条件符合国家抚恤?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依法享受抚恤。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待遇标准见附表。

23、残疾军人可享受什么抚恤待遇?答:残疾军人待遇有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医疗待遇等。

抚恤待遇就是经济医疗待遇,根据残疾等级,待遇也是不同的。

残疾军人都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等级不同,残疾抚恤金标准也不一样。

其中,一至四级还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也按等级不同而不同,是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比例测算的。

待遇标准见附表。

34、残疾军人去世后,其配偶是否有生活补助?答: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后,国家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收入很少的配偶,给予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其它级别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后,其遗属没有待遇。

残疾军人病故后,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国家已经给予了丧葬补助费,因此丧葬费用不再减免。

45、在乡复员军人有什么定期补助待遇?答:在职、离休、退休、退职、精简下放的复员军人,国家已给予经济待遇的一律不称在乡复员军人,不能重复享受国家发给的经济待遇,两者只能任选其中一项经济待遇。

在乡复员军人享受补助条件:退役后未经政府安置或本人未参加过正式工作的;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家庭收入不足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

关于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新方案】

关于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新方案】

陕西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精神,决定从年月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市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元。

三、各市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元。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

四、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元。

达到每人每月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元安排补助资金。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元安排补助资金。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元。

其中年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年至年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年至年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省财政各负担%。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省财政负担的经费另行下达。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一、现行优抚政策国务院总理__、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第413号令,年8月1日。

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参战退役人员。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残疾军人: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

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员。

乡复员军人:指在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患病。

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并参加过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的军队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指年11月1日以后入伍.二、优抚新政策民政部、财政部年7月27日下发了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110号)文件精神主要有以下三点:为解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困难。

1.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lOCa2.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3.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

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有关复员军人待遇的国家规定

有关复员军人待遇的国家规定

有关复员军人待遇的国家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是国防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安置工作的职责是:承担军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含伤病残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以及演习打靶、抢险救灾、新老兵运输、部队换防等过往部队的饮食、饮水供应和住宿保障工作。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复员退伍安置工作。

1950年6月,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指出:"复员军人是人民功臣。

除由中央人民政府另议颁发革命战争纪念章以志功绩外,地方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对复员军人应给以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尽量吸收其参加各项会议和工作,使能成为我地方建设中的骨干。

"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指出:复员建设军人一般都有较高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坚强的组织性、纪律性。

许多复员建设军人都经过了长期革命战争的锻炼和考验,并有很大一部分编入了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

妥善安置他们,使他们各得其所,在各个工作岗位和生产战线上发挥积极作用,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政策,也是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群众的一项经常的、光荣的政治任务。

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工作同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密切相关,做不好这项工作,就会对推行义务兵役制度,加强国防力量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发生很不利的影响。

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度时期,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每年都要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12月14日接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和各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人时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继续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好,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2023退伍军人都有哪些补贴政策

2023退伍军人都有哪些补贴政策

2023退伍军人都有哪些补贴政策2023退伍军人都有哪些补贴政策呢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23退伍军人都有哪些补贴政策,希望大家喜欢!2023退伍军人都有哪些补贴政策一、士官退役费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

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优抚政策

优抚政策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
一、享受医疗优惠政策的对象:
在我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7-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二、优先减免范围:
1、优先:挂号、诊查、取药、住院。

2、免费:普通挂号、住院免费车接。

3、减免:化验、B超、X线、心电图、门诊肌注和输液费,减免20%;手术和麻醉费减免10%。

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
补助程序
一、优抚对象到定点医院住院时,须持区民政局核发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按规定享受医疗减免。

二、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终结时,持本人身份证、医疗证、出院证、出院票据、一日清单总单(原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基本医疗报销、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在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

三、未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后,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出院票据、一日清单总单(复
印件加盖公章)。

于每月月底前,到区民政局优抚股申请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

四、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中属于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剩余部分,给予50%的医疗补助。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较重,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医疗补助标准:(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给予50%的医疗补助。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给予40%的医疗补助。

2023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2023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2023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2023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1、红军退伍军人退伍军人的补贴对于那些战争岁月走过来的老兵,为了祖国做出过重大的贡献,国家对于他们也是非常的重视。

2019年开始,红军退伍军人每年可以领取五万元左右的补助。

2、残疾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造成残疾的退伍军人,国家会根据不同的级别等级,对于他们给予相应等级的补助。

2019年退伍军人的补贴标准是1200元每月,如果是带着伤病回家的退役军人,除此之外,每个月能得到550元的补贴,曾是部队参战人员的,每个人能得到600元的补贴。

3、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退伍军人回乡生产补助费退伍军人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退伍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农村籍退伍军人补贴对象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农村籍退伍军人补贴每个月领多少钱农村籍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各省不一,但是确定能领。

因为在2021年就提前下达2022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各地要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

根据2021年6月份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侍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获悉:1、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大同市关于为退役军人及部分优抚对象发放八一慰问金的通知

大同市关于为退役军人及部分优抚对象发放八一慰问金的通知

大同市关于为退役军人及部分优抚对象发放八一慰问金的通知为深化落实我市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升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荣誉感和自豪感,经市领导批准,决定为我市退役军人及部分优抚对象发放慰问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重点保障的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和参试部队退役人员。

二、发放时间自20xx年起执行,于每年“八一”前发放到位。

三、发放标准四、发放方式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数据为依据,负责对发放对象资格进行审核。

各街道(乡镇)、居(村)委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应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在组织入户慰问、召开座谈会等活动时,也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五、资金保障慰问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

市财政局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各区慰问金发放人数和资金数额,将资金提前下达给各区,并于当年10月底前,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的各区实际支出情况与各区进行结算。

区财政要将市级补助资金纳入预算,根据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及时拨付慰问资金。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慰问金发放工作是落实“军人待遇不可攀比”理念的具体行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密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八一”建军节前慰问金落实到位。

(二)广泛深入宣传。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奉献,应得到优待和厚爱。

各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宣传解读市委市政府关心关爱广大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政策举措,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国防、尊崇军人浓厚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三)严格资金管理。

各区要坚持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的原则,根据信息采集数据,认真核实核准退役军人信息,加强慰问金发放管理,通过建立台账、现场签字、逐一核实等措施,严防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2023年退伍军人有什么补助

2023年退伍军人有什么补助

2023年退伍军人有什么补助2023年退伍军人有什么补助1、关于农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只要是正常办理退伍的农村军人,退伍后没有要求安置,返回农村生活的,年满60周岁的,即可申请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月210元。

已经参与国家养老统筹和当地民政部门优待的不可重复申请。

2、关于农村老红军补助标准大幅提高最新的政策规定,对“三红”人员(“三红”人员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针对农村的老红军,各地也要求进行统筹走访,按照具体情况进行登记。

提高之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

3、关于特殊退伍军人补助提高20XX年最新政策规定,以下两类农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大幅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参战参试人员(特指参加抗美援朝、援越、对印、对越自卫反击等“站”争和核武器、导弹、卫星(两弹一星)“试”验工作的军队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

除此之外,还将按照服役的具体年数,补贴金额每多服役一年增加5元。

4、关于农村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待农村退伍军人的养老金将采取专用的缴纳形式:服役的年限可以冲抵交养老金的年限,就是军龄可直接抵扣缴纳年数。

普通人需要交满15年,退休了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而农村退伍军人,如果在部队当了10年兵,退伍后只需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金,就能享受养老保险。

虽然这并不是直接给农村退伍兵发钱,但也能帮助他们省下不少真金白银。

5、关于新农合医保农村退伍兵免费据消息称,新农合缴费提高,但其中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包括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

6、关于愿意二次入伍的农村退伍兵补贴除了以上补贴外,今年很多农村军人也都陆续的接到了召唤,对于同意二次入伍的农村退伍军人,国家也给予了诸多的补贴:(1)享受本年度大学本科生的入伍待遇;(2)各项补贴入伍即给,一次给全;(3)各项退伍政策可优先考虑。

老复员军人补助新政策

老复员军人补助新政策
二十五、总结与展望
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更好地保障老复员军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尊重。通过全方位的补助措施、严格的监督管理、高效的申领程序、有力的资金保障以及全面的保障服务,我们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完善、公平、可持续的老复员军人保障体系。
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老复员军人在新时代的伟大征程中,共享国家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同时,我们也将积极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军人、关爱军人的良好风尚,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在此,我们向所有为国家和人民作出贡献的老复员军人致以崇高的敬意,愿他们身体健康、晚年幸福!
四、申领程序
1.复员军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4.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通过后,将补助发放至复员军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资金保障
1.老复员军人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九、政策宣传与培训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老复员军人补助政策的宣传,提高复员军人及其家属的政策知晓度;
2.组织开展政策培训,使基层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宣传复员军人的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的等特殊情况的老复员军人,给予临时救助和特殊关怀;
3.在传统节日和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传达党和政府对老复员军人的关心和敬意。
十六、政策评估与优化
1.定期对老复员军人补助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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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2010-07-17 06:02:32 中国养老金网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

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分得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山、林),在其服役期间继续得以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仍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分房人口。

经部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对于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困难的,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可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

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

具体工作内容: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下列优抚对象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根据1979年2月23日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规定,确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条件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

凡符合上述条件,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后,可被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

(2)红军失散人员。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6年12月8日《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规定,凡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3)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根据1984年2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军流落人员的,在没有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下,一般应给予承认,并统一称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4)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根据民政部1989年4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规定,凡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称之为在乡复员军人。

对居住城市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和部队带病回乡证明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条件和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均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

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标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251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13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5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西路军红军老战士,除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他们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去的由所在乡、村安排专人照顾,并给予适当的护理费。

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均由国家按当地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供应。

对在乡复员军人中的孤老,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也享受这一待遇。

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通知规定,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

各地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对孤老对象应适当优厚;对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鉴于目前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平均年龄已接近70岁,基本丧失劳动甚至生活能力,他们普遍存在着生活、住房和治病困难,除提高补助标准,实行群众优待外,各地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强他们的保障能力。

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原回乡的军人才能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听众万新甫反映,他今年82岁,是1950年朝鲜战争时期参军的老兵,1956年复原地方到市车辆厂工作。

他听说国家对老复员军人有补助,他却没有享受到国家的这些补助,本台记者凤云对此进行了采访,请听报道: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有关负责人张昊,听完记者的情况介绍后,张昊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规定,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以下几类: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

其中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 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原回乡的军人。

而听众万新甫退伍后到市车辆厂参加了工作,因此他的身份不属于“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范围,所以就无法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在1954年1 0月31日前入伍,并且回乡务农的这一部分老复员军人,每年可以享受国家定期补助。

根据他的情况来看,他入伍时间对了,但是他有工作,就不符合老复员军人政策。

特指的就是回乡务农的军人。

对复员军人是否发给津贴费,据了解,国家现在还没有对所有复员军人发放津贴费的政策和规定。

国家对在乡复员军人的照顾,是属国家的物质帮助,或者叫社会保障。

这种帮助或保障,只限于年老体弱或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

符合这个条件的,可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对老复员军人是否补发补助费,过去自愿参军的老复员军人,在复员回乡时,都办理过复员手续,并根据其在部队的军龄长短和职务的高低以及贡献的大小,计算发给了复员资助金。

已作了一次性结算。

他们复员回乡以后主要依靠自力更生成家立业。

现在,他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产、生活特别困难,可以向当地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这项补助,不是津贴费,不是每一个老复员军人都有的。

它是属于社会保障性质,属于对困难户的接济。

国家对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自从批准之年、月起发给。

这不存在补发的问题。

建国前退伍的革命军人能否补办退伍手续,根据前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年,月,,日关于过去转业人员的处理问题给旅大市民政局的复示,以,,,,年,月,,日中央颁布《关于人民解放军,,,,年复员工作的决定》为界限,在这以前不管怎样由部队退伍、复员、回乡,一律不再补办退伍、复员手续。

他们所带证明手续都算作正式证明文件,如生活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如果没有证明,可以根据他们参军时享受军属待遇的情况,只要不是开小差或逾假不归的,也就可以承认其这一段的光荣革命历史。

部队是否照顾复员军人的生活,部队处理干部战士复员回乡,这是由部队特点所决定的,是正常的现象。

部队干部战士复员回乡时,办理复员手续,根据原在部队的军龄长短、职务高低,以及对革命贡献的大小,计发了复员资助金。

他们回乡以后,主要依靠自力更生,成家立业。

部队不再负责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如果他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产生活特别困难,应由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帮助解决。

国家对在乡的复员军人有何照顾,复员军人在部队办理复员回乡手续时,一般都根据原在部队的军龄的长短和职级的高低,以及对革命贡献的大小。

计发了复员资助金。

国家对复员军人的照顾,是属社会保障性质的。

如果他们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家庭生产生活特别困难,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辖区的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复员军人的复员证件丢失能否补发,根据原内务部,,,,年,月,,日〔,,〕内发字,,号文件规定,复员、退伍军人遗失证件的,一律不予补发,但当地仍应承认他们的身份。

同时,根据原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年,月,,日关于过去转业人员的处理问题给旅大市民政局的复示,如有这样情况,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与原籍政府联系,证明其复员、退伍原因,只要不是开小差或逾假不归的,就可以承认其这一段的光荣革命历史(因参军时享受军属待遇可以查清)。

《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证明书》和《复员军人证明书》有无区别,《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证明书》同《复员军人证明书》的性质是相同的。

,,,, 年把《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证明书》换发为《复员军人证明书》,这是根据当时的特殊历史环境决定的。

证明书的名称有所变更,但本质未有变更,都是复员军人的证明文书。

抗日战争时间入伍,,,,,年下放回乡务农可否改办离休或退休,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我军,但因 ,,,, 年回乡务农,已按当时规定作了退职处理的,或者虽未办理退职手续,又不属于冤假错案之列,那么,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是不能再改办离休或退休的。

生活如果有困难,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

对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有何照顾,现役军人因战或者因公致残,同因病致残有着原则的差别。

现役义务兵战士因病致残,相当于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以评残、发证和抚恤。

一般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能再行补评残废等级,不能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和抚恤,由当地政府酌情照顾。

即: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需要治疗时,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治疗,所需医疗费自己负担,有困难的,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酌情减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酌情补助;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原则上自理,医疗、生活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予补助。

对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可否补办病休,复员军人(包括复员军官)在办理复员手续时,根据原在部队的职级、军龄和对革命的贡献,计发给了复员资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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