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伤残军人,带病回乡2019新政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2019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2019伤残军人抚恤标准伤残军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为国家和人民作出巨大牺牲的英雄。
为了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国家对其实行一定的抚恤标准。
2019年的伤残军人抚恤标准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分为一至九级,抚恤金的金额由伤残等级决定。
一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九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抚恤金标准的不同主要是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伤残等级越高,抚恤金标准越高。
其次,除了抚恤金标准外,伤残军人还可以享受到其他的优待政策。
比如,对于一至七级的伤残军人,国家还会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由伤残等级和伤残时间决定。
此外,伤残军人还可以享受医疗优待、交通优待、就业优待等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
再次,国家还对伤残军人的配偶和子女给予一定的抚恤。
对于因公牺牲的伤残军人,国家给予其配偶和子女一定的生活补助金,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轻伤残军人家庭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安心地生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伤残军人抚恤标准的提高是国家对军人的尊重和关爱的体现。
国家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伤残军人的生活,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努力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希望社会各界也能够给予伤残军人更多的关爱和支持,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尊重和帮助。
综上所述,2019年的伤残军人抚恤标准是国家对伤残军人的关爱和尊重的体现,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国家努力为伤残军人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让他们能够安心地生活。
希望社会各界也能够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让他们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尊重和帮助。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伤残军人营造一个更加温馨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2019标准表
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2019标准表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旨在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和权益,给予他们应有的物质和精神关怀。
2019年的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表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调整,以下是2019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表的具体内容:一、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
1. 一级伤残军人,每月抚恤金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
2. 二级伤残军人,每月抚恤金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
3. 三级伤残军人,每月抚恤金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
4. 四级伤残军人,每月抚恤金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
5. 五级伤残军人,每月抚恤金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
二、伤残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1. 伤残军人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按月发放,每月发放一次。
2. 发放时间为每月月底或者每月初,具体时间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 发放方式可以选择银行代发、邮寄或者到指定地点领取,方便伤残军人及时领取抚恤金。
三、伤残军人抚恤金享受对象。
1. 伤残军人抚恤金的享受对象包括因公残疾、因公伤残的军人,以及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牺牲的军人的遗属。
2. 享受对象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和审核,符合伤残军人抚恤金发放条件的人员才能享受抚恤金待遇。
3. 享受对象还包括因公残疾、因公伤残的军人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
四、伤残军人抚恤金的申领流程。
1. 伤残军人或其家属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
2. 申请材料包括伤残军人的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伤残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3. 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进行身体残疾鉴定、审核等程序,经过审批后方可领取伤残军人抚恤金。
五、伤残军人抚恤金的管理和监督。
1. 有关部门对伤残军人抚恤金的发放、管理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2. 伤残军人抚恤金的管理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3. 对于滥用、挪用伤残军人抚恤金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维护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19.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19年12月16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民发〔2009〕166号 带病回乡军人抚恤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2009年11月23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民政部伤残补贴标准
民政部伤残补贴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和《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对伤残军人的补贴标准进行了规定,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个人情况,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一级伤残军人,其伤残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一级伤残军
人是指因战斗、训练、执行任务等工作所致的伤残等级最高的军人。
这一补贴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对这些军人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以弘扬军人的优良传统。
其次,对于二级伤残军人,其伤残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二级伤残军人
是指因战斗、训练、执行任务等工作所致的伤残等级次高的军人。
他们也是国家的脊梁,因此也应得到相应的补贴和关怀。
对于三级伤残军人,其伤残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三级伤残军人是指因
战斗、训练、执行任务等工作所致的伤残等级较低的军人。
尽管他们的伤残程度较轻,但他们同样为国家和人民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因此也应得到相应的补贴和尊重。
此外,对于伤残军人的家庭成员,民政部也规定了相应的抚恤金标准。
对于因
公殉职的伤残军人家庭成员,其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对于其他伤残军人家庭成员,其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这些抚恤金的发放,可以帮助伤残军人的家庭成员维持基本生活,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民政部对伤残军人的补贴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
和医疗需求。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和尊重,为他们的奉献和牺牲给予了应有的回报。
希望社会各界也能给予伤残军人更多的关爱和支持,让他们能够过上幸福、安定的生活。
2019伤残军人抚恤标准是什么?
2019伤残军人抚恤标准是什么?军人这个职业是神圣光荣的职业,每一位军人付出的牺牲是一般人难以比拟的,很多军人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意外,通常都会受不同程度的伤残,将会给受害者带俩巨大的生活和家庭的影响,那2018伤残军人抚恤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军人这个职业是神圣光荣的职业,每一位军人付出的牺牲是一般人难以比拟的,很多军人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意外,通常都会受不同程度的伤残,将会给受害者带俩巨大的生活和家庭的影响,那2018伤残军人抚恤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按照民政部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出台的最新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会按照新的标准来发放抚恤金,其中:▲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1、烈属:23130元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860元3、病故军人遗属:18680元▲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单位:元/年)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50520元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50520元。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正确分析优抚安置对象的民生需求,不仅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议题。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由店铺为您整理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伤残军人待遇的相关法律规定
伤残军人待遇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县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扰待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享受优抚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为重点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颁发《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
第六条县政府将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为: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准的,按照排职(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财政部门据实核销。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一)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二)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三)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6•【文号】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详解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详解“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信息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09-08-05 14:53:36 阅读14411次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军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
《规定》的颁发实施,对于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军人、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部队官兵十分关注。
为此,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领导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颁发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是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
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大量伤病残军人滞留部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全面建设。
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针对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的实际制定颁发《规定》,对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促进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有利于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他们的安置条件,消除他们对移交安置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真正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置工作,积极推进移交安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提供重要制度保证。
三是有利于减轻部队各级领导和机关负担,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工作,推进部队全面建设上来。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
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对因残疾、病、伤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军人、烈属、伤残儿童等群体进行社会优抚和安置。
其目的是切实保障这些特殊群体的权益,提高其生活品质和幸福感,推动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我国民政部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起来。
现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军人优抚安置。
在军人优抚安置方面,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系统。
主要包括军队残疾军人优抚、烈士和烈士家属优抚、军人子女就业安置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军队残疾军人优抚主要包括伤残军人康复救助、伤残军人就业安置、伤残军人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
烈士和烈士家属优抚主要包括烈士抚恤救济、烈士子女生活救助、烈士家属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政策。
军人子女就业安置主要包括军队文职人员、士官和技术工种的子女就业政策。
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我国尽量保障军人和烈士家属的生活和就业权益。
二、伤残人员优抚安置。
伤残人员是因意外事故、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
我国为伤残人员制定了相应的优抚政策。
主要包括伤残人员康复救助、伤残人员社会保障、伤残人员就业安置等方面的政策。
伤残人员康复救助主要包括提供医疗救助、康复辅助器具、康复培训等方面的政策。
伤残人员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享受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政策。
伤残人员就业安置主要包括提供就业岗位、培训机会、创业支持等方面的政策。
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帮助伤残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改善生活状况。
三、烈士优抚安置。
烈士是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英勇牺牲的人员,为了表彰他们的英勇行为和保障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优抚政策。
烈士和烈士家属优抚主要包括烈士抚恤救济、烈士子女生活救助、烈士家属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政策。
烈士抚恤救济主要包括烈士抚恤金、烈士子女救助金等方面的政策。
烈士子女生活救助主要包括提供免费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政策。
2019年退伍军人一七年评残新政策_0.doc
2019年退伍军人一七年评残新政策篇一:优抚相关政策一、优抚工作相关政策;1、什么是优抚工作?答: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那些属于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答:目前,我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概括为8类。
(1)残疾军人。
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军队按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军队退役人员。
残疾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根据残情由轻到重分为10-1级。
(2)“三属”人员。
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直系亲属及法定意义的抚养人,统称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红军失散人员。
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组织动员分散隐藏离队,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
(4)、在乡老复员军人。
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参加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者经组织批准复员在乡军人。
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1)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2)孤老或年老体弱、且在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是指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之后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未达到评残等级条件(1-6级),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并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病历的;(2)退役后从未经组织或本人申请录用到未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孤老年弱,且在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
2019年退伍军人新政策
2019年退伍军人新政策作者:暂无来源:《中国军转民》 2019年第3期生活中我们知道,当军人入伍的服役期限到了之后,有的人会选择转业,有的人会选择退伍。
无论是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都会享受一定的待遇。
那么退伍军人新政策是怎样的?退伍军人新政策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 服现役期满( 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 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 因战、因公负伤( 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 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 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最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最新 精品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最新篇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补助申请书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补助申请书三台县人民政府、武装部、民政局:我叫,男,汉族,1958年3月4日出生,家住三台县塔山镇白龙村十二组,本人于1977年1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37627部队服役,1979年12月部队退伍后,在家从事农业劳动至今。
服役期间,我所在的连队是通信单位,主要是海上舰队通信导航的保障工作,如负责卫星站、电台、收发报等通信工具,还有包括雷达等高辐射等通信设备。
长期工作的高强度、无规律的生活,无论是狂风暴雨还是烈日炎炎,甚至无论是严寒还是酷暑,我从没有过任何怨言。
因为作为军人,只有任劳任怨,只有服从。
正是这种工种的特殊性和长期的劳作,在服役期间使我落下了肠痉挛的病症。
主要表现为中腹部常有剧烈的阵性绞痛,在回乡后的农业中只能从事轻体力劳动。
曾经育有一女,在两年前不幸去世,现在无子女,目前在绵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坏死性胰腺炎、糖尿病和慢性乙型肝炎,治病导致现在家庭生活困难,加之现在年龄已大,无任何固定收入,无法从事生产劳动,已丧失劳动能力。
鉴于我的特殊情况以及现实生活的实际困难,特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望主管领导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我将感激不尽。
此致敬礼申请人:2019年1月1日篇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19?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
2019年陕西退伍军人补贴
2019年陕西退伍军人补贴篇一:老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有哪些?今天以问答的形式来给您介绍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三:农村籍专业志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吗?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
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
五: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20XX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个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
例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发放标准为40元。
篇二: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XX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士兵的接收第三章自主就业与教育培训第四章安排工作第五章退休与供养第六章保险关系的接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带病回乡评残标准
退役带病回乡评残标准
一、一级残疾
1. 四肢残疾:四肢或四肢以上有一处以上肢体受损,至少一处连接骨无法支撑重物,拐杖、助行器不算残障;
2. 眼睛残疾:一只眼睛看清、另一只眼睛看不见,按失明眼球分类算残障;
3. 耳聋:一只耳听得见、另一只耳不能听,如听力低于50分计残疾;
4. 言语残疾:病事造成言语有残缺或言语发音不清,发音残障大于60分以上,要满
足疾病认定病毒、结构病变等肺部病变标准。
1. 肢体活动功能受损:任一肢体四肢受损,该肢体可以支撑但无法完全支撑体重;
2. 神经系统损伤:神经系统功能受限,肌肉功能衰退,无力或部分瘫痪;
3. 恶化病变:如人口腔、重度口腔癌、脊柱后凸及其他严重疾病恶化累及神经系统;
4. 五官残损:任一五官(眼、耳、鼻、口)残损,如无法正常看东西、吃饭、说话等,均按二级残疾算。
1. 听力受损:听力衰退,听力低于70分以下;
2. 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由于神经系统功能受损,可出现肢体萎缩、痉挛或张口困难,肌肉力量小于70%的负累;
3. 局部损伤:一个肢体局或特殊局部损伤,如肢体局部受伤、手脚颤抖振动、偏瘫等;
4. ”大三高”无力:大腿、小腿、背腰处活动受限,即使运动也无法支撑;
5. 视力受损:辨认颜色、距离及具体方向起到明显影响。
视力低于百分之三十的算
双目失明,百分之三十至三十零九算视力受损;
6. 其他疾病:有如肝脏病、胃肠道病等类似病症,但以上均只有临床诊断符合残障
标准,才能入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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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伤残军人,带病回乡2019新政
篇一: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1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
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
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