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1年实施10项爱心助残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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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6•【字号】辽政发[2001]31号•【施行日期】200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辽政发〔2001〕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下岗分流、重新就业,以及我省连年遭受自然灾害,使城乡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中小学生的后顾之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设立辽宁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贫困和受灾地区学生以及城市特困生交费问题,帮助因交不起学杂费和书费而难以上学的贫困学生。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了辽宁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需要,设立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教育和城市下岗职工的关心,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各地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推进和支持教育改革,保持大局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

二、辽宁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负责筹措,配套使用,设专户存储。

省政府每年拨款1000万元,各市、县(市)按不低于省拨标准落实配套资金;从全省扶贫捐款中,按10%的比例预留;从各市、县(市)重点高中的自费生、借读生学费中调剂5%。

以上预计可筹措资金3000万元,绝大多数贫困学生可以得到资助。

三、各级政府要管好、用好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切实控制辍学。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审批、发放工作。

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发现截留或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四、各级教育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通过筹措和发放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对全社会和广大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建设家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振兴辽宁而共同奋斗。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辽政办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七月六日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现就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孤儿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孤儿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孤儿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孤儿救助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孤儿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孤儿的福利救助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

(二)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为辅助,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三)坚持城市孤儿救助政策与农村孤儿救助政策相统一,实现城乡并重,加快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进程。

(四)坚持福利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减少孤儿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

二、进一步健全孤儿救助制度体系(一)建立完善监护、收养、供养、寄养、助养等多种孤儿养育模式。

1.依法健全未成年孤儿的监护制度。

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

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扶贫帮困行动中开展包户扶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扶贫帮困行动中开展包户扶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扶贫帮困行动中开展包户扶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7•【字号】辽政办发[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扶贫帮困行动中开展包户扶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献爱心送温暖扶贫帮困行动方案”,推动包户扶持工作向纵深发展,省政府决定在扶贫帮困行动中广泛开展包户扶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象与形式包户扶持的对象是2001年春节期间扶贫帮困行动普查中确定的城乡贫困户。

包户帮扶的主要形式是单位包户,党员干部及有条件的城乡居民包户等。

省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各人民团体等都要积极参与,并与包扶对象结成帮扶对子,各级干部及有条件的城乡居民要通过敬老认亲、扶贫认亲、联络济贫、包户扶贫等形式与困难群众结成一帮一帮扶对子,帮助包扶对象解决衣被、口粮、住房、就医、就学、就业等生产和生活困难。

在包户扶持工作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包扶对象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情况及原因,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包扶单位、包扶人员的自身优势,科学有效地结成帮扶对子。

二、目标与任务在包户扶持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区别对待,因地制宜,一户一策,既要开展救济扶贫,又要开展开发式扶贫,实行综合治理。

近期目标是解决衣被、口粮、住房、就医、就学、就业等基本生活困难为主,保障其基本生活。

长远目标是帮助和扶持发展生产经营项目,逐步形成稳定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对有部分劳动能力或没有劳动能力,经过包户扶持仍无能力脱贫的帮扶对象,要坚持以“输血”为主,保持经常性救助,着力解决衣被、口粮、住房、就医、就学等基本生活困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主要通过政府救助、落实优惠政策、包户扶持等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保持基本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辽政办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9〕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两个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政府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普惠、优惠、特惠保障相结合;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与政府公共资源融为一体,形成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的能量与合力。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03]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3.05【实施日期】2003.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7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辽宁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重视和加强新形势下残疾人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残疾人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重视残疾人工作,加强领导,加大投入,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为提前实现辽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3月5日关于加强全省残疾人工作的意见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残疾人事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同时指出要发展残疾人事业,这对于我省在新形势下做好残疾人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要求,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十三年来,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残疾人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下,取得了长足进步。

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组织建设和基础设施得到加强,残疾人康复医疗、劳动就业、扶贫解围、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等各项业务工作全面推进,广大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特别是近年来省政府确定在全省组织实施10项爱心助残工程,为残疾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4•【字号】辽政办发[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扶贫办、省农业银行、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突出困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采取多种扶贫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本地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给予扶持,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渠道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

省有关部门在统筹安排扶贫资金的基础上,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给予重点倾斜。

要安排落实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加大“公司加农户”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力度,继续推行小额信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可依托当地龙头产业,扶持贫困残疾人在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等方面发展生产致富项目,增加投入,变输血为造血。

(二)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规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等方面落实好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17•【字号】辽政发[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01]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制定的《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1世纪第一个五年,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开始实施的关键时期。

为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目标相适应,逐步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本计划纲要。

一、“九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辽宁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2000年)》实施五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协助下,各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就:(一)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各级党和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和支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公众对残疾人的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现被更多的人所接受,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形成,大力弘扬了人道主义公德意识。

多种形式扶残助残活动的开展,为残疾人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

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推行,为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便利。

(二)各项业务全面拓展,残疾人工作开创了新局面残疾人康复服务、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扶贫解困、文体生活、法制建设等各项业务全面推进,重点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辽政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辽政发[2006]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为进一步改善全省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构建和谐辽宁战略目标相适应,依据《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精神,制定《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

一、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和残疾人事业面临的任务《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实施五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以省政府确定实施的10项爱心助残工程为载体,创新工作思路,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指标,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一)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文明。

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日益深入人心,人道主义思想得到进一步弘扬;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为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解决了大量实际困难,扶残助残的文明社会风尚更加普及深入;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进一步营造了关爱残疾人的舆论氛围;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改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爱心2000年--捐资助残”系列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0]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3.13【实施日期】2000.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爱心2000年--捐资助残”系列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7号2000年3月13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爱心2000年——捐资助残”系列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爱心2000年——捐资助残”系列活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爱心助残活动,为全省160万残疾人的康复复明、扶贫解困、教育就业、文体活动、服务设施、法律援助等募集资金,献一份爱心,办一件实事,以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社会稳定,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活动的主题“爱心2000年——捐资助残”系列活动以爱心助残为主题,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捐资助残系列活动,倡导全社会为残疾人真诚奉献爱心。

这次活动募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事业专项基金:爱心光明基金——资助2000名贫困地区白内障盲人实施复明手术,使他们重见光明;爱心扶贫基金——资助20000名特困残疾人脱贫;爱心崐助学基金——资助2000名失学和特困残疾少年儿童获得受教育机会;爱心体育基金——资助辽宁省残疾人体育代表团于5月份赴上海参加2000年全国第五届残疾人运动会。

此外,还将设立“服务设施建设”、“法律援助”、“特殊艺术”、“自强奖励”、“文化宣传”等专项基金,工作目标是,在全省20个县(市、区)分别兴建一处建筑规模为500平方米左右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全省数万名残疾人在法律。

公文竞赛标准化题目

公文竞赛标准化题目

公文写作竞赛标准化题型一、公文写作试题(20分)1.以市政府或省政府部门明传电报形式拟写一份召开本地区或本部门某一工作会议的通知(套用文件头)。

该工作会议非常重要,会上要传达上级会议精神、主要领导到会讲话、典型发言和书面经验交流等,参会人员大都不熟悉开会地址,会议负责安排住宿,参会人员为市、县政府领导,市、县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省(中)直有关单位负责人。

会期为1天。

2.写作要求:正文字数在500字左右;公文格式规范、版式正确;主题明确、结构严谨,没有病句、错字;符合行文规则。

×××发电发电单位签批盖章等级特急 明电政办明电[ ] 号机发号(正文)共页二、公文改错试题(20分)下文是国土资源部驻某省土地督察局就在驻地省开展调研工作,以国土督察×函﹝2010﹞6号给该省发文。

请用“ ”标出文中10处错误,并用①—⑩序号标出,予以改正。

例文:国家土地督察××局《关于协助开展调研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为准确掌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式,了解地方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采取的举措,特别是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参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做法,以及面临的压力和困难,研究对策,提高国体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协助开展国土资源部百名机关干部集中下基层调研活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14号),我局制定了具体调研方案。

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需要贵省人民政府协助开展此次调研工作。

建议明确牵头部门,及早与我局联系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方案”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请贵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调研内容参照表》做好材料准备。

请通知贵省××、××二市人民政府按照我局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希望这次调研工作能够得到贵省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以便贵省政府真实地了解到地方发展遇到的困难和压力,提出更加有针对性的建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落实情况的通报-辽政办[2008]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落实情况的通报-辽政办[2008]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落实情况的通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6.25施行日期2008.06.25文号辽政办[2008]29号主题类别劳动法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落实情况的通报(辽政办〔2008〕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以上劳模有关待遇的通知》(辽委办字〔2007〕11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组成了3个省级以上劳模待遇落实情况督查组,对各市落实省级以上劳模待遇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

总体看,辽委办字〔2007〕11号文件下发后,各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省级以上劳模待遇问题,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劳模住房、医疗等待遇未落实的问题。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市落实省级以上劳模待遇情况通报如下:一、省级以上劳模待遇落实情况14个市现有省级以上劳模13147名,其中全国劳模874名,省(部)级劳模12273名,离退休劳模7845名。

另据不完全统计部队立一等功以上人员2423名。

(一)省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待遇落实情况。

截至目前,全省应落实荣誉津贴的省级以上劳模总数为7193人,已落实荣誉津贴的有6876人,占应落实总数的95.6%,未能全部落实待遇的有沈阳、抚顺、本溪、丹东、辽阳等5市。

(二)省级以上劳模医疗、养老保险待遇落实情况。

截至目前,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落实率分别达到96.7%、98.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机关深入开展城乡扶贫帮困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机关深入开展城乡扶贫帮困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机关深入开展城乡扶贫帮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31•【字号】辽政办发[2002]67号•【施行日期】200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机关深入开展城乡扶贫帮困活动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从2001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持续开展了大规模的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扶贫帮困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使广大农村贫困群众深切感受到党的温暖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从而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辽宁是个老工业基地,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保试点的攻坚阶段,一些职工下岗失业,生活遇到很多困难。

农村由于连续几年遭受自然灾害,也有部分地区因灾返贫,不少农民的温饱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辽宁给予了巨大的关怀和支持,但辽宁目前面临的扶贫帮困任务还很繁重。

为了更好地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和对困难群众进行重点资助的要求,借鉴我省部分地区的经验,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政府机关,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对城乡困难群众的扶贫帮困活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省政府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城乡扶贫帮困活动的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开展扶贫帮困活动,不仅可以使城乡困难群众从生活上及时得到救助,而且可以通过机关干部直接深入群众,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使政府机关在制定和执行政策过程中,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纳入领导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

二、政府机关深入开展城乡扶贫帮困活动,要坚持自觉自愿的原则。

在帮扶形式上,本着就地就近、方便帮扶的原则,既可以选择城区,也可以选择农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1.24【实施日期】2005.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扶贫办、省农业银行、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突出困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采取多种扶贫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本地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给予扶持,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渠道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

省有关部门在统筹安排扶贫资金的基础上,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给予重点倾斜。

要安排落实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加大“公司加农户”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力度,继续推行小额信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可依托当地龙头产业,扶持贫困残疾人在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等方面发展生产致富项目,增加投入,变输血为造血。

(二)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规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等方面落实好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辽政办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5日辽宁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进入21世纪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全省通过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扶贫开发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全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全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政府主导、相关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支持、残疾人积极参与的全省残疾人社会化扶贫工作体系基本形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口大幅减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生活状况得到了有效改善。

但受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目前,全省农村贫困残疾人口数量依然较大。

按照新确定的3200元全省贫困标准统计,农村贫困残疾人口还有近76万人,由于自身残疾限制、受教育程度偏低、缺乏技能、机会不均等和扶贫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残疾人仍是贫困人口中贫困程度最重、扶持难度最大、返贫率最高、所占比例较大的特困群体,是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人群。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 2020年)》,推进全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 2020年)》。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扶贫事业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提升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素质和生存发展能力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扶贫标准,加大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全面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促进其全面发展,与全省一道共享改革发展进步成果。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辽政发[2006]3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辽政发[2006]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为进一步改善全省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构建和谐辽宁战略目标相适应,依据《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精神,制定《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

一、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和残疾人事业面临的任务《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实施五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以省政府确定实施的10项爱心助残工程为载体,创新工作思路,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指标,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一)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文明。

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日益深入人心,人道主义思想得到进一步弘扬;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为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解决了大量实际困难,扶残助残的文明社会风尚更加普及深入;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进一步营造了关爱残疾人的舆论氛围;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改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社会各界向我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捐赠计算机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社会各界向我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捐赠计算机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社会各界向我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捐赠计算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辽政办发[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社会各界向我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捐赠计算机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加快我省教育现代化的步伐,实现辽宁教育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和《辽宁省教育信息化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决定在全省中小学中逐步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并纳入我省“十五”中小学教育的总体发展规划。

目前,全省中小学拥有计算机15.8万台,全省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均已开设信息技术课,有878所初中和1462所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分别占全省初中总数的45%和小学总数的10%。

但现有计算机基本上都集中在城市学校,农村初中和小学计算机严重短缺。

据调查,我省现有农村中学1265所,农村小学11728所,其中,地区经济比较贫困的农村初中有500多所,小学有4000多所,在近2、3年内学校无力配备计算机,将影响中小学普及计算机教育的均衡发展。

为加快我省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特别是解决农村中小学计算机严重短缺问题,要在加大各级财政投入的同时,采取多途径解决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向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捐赠计算机。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重视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要关注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

要充分认识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特别是在中小学中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是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都要从促进农村基础教育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振兴辽宁经济的大局出发,继续对教育事业的发展给予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0•【字号】辽政办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30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计划》业经2001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规、规章起草工作的领导,把起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对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的项目,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和落实起草责任制。

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符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要加强调研论证和立法协调工作,注重立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指导,对因部门职责交叉和其他原因引起的争议问题,要依法进行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由省政府领导组织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规定》,确保立法计划的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追加立法项目或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作出说明,报省政府批准。

有关立法计划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直接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

附表(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4月10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1]3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10
【实施日期】2001.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30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计划》业经2001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规、规章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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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社会各界向我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捐赠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社会各界向我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捐赠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社会各界向我省贫困地区中
小学捐赠计算机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1]5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9
【实施日期】2001.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社会
各界向我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捐赠计算机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5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加快我省教育现代化的步伐,实现辽宁教育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和《辽宁省教育信息化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决定在全省中小学中逐步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并纳入我省“十五”中小学教育的总体发展规划。

目前,全省中小学拥有计算机15.8万台,全省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均已开设信息技术课,有878所初中
和1462所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分别占全省初中总数的45%和小学总数的10%。

但现有计算机基本上都集中在城市学校,农村初中和小学计算机严重短缺。

据调查,我省现有农村中学1265所,农村小学11728所,其中,地区经济比较贫困的农村初中有500多所,小学有4000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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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1年实施10项爱心助残工程
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1]2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26
【实施日期】2001.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1年实施10项爱心助残工程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九五”期间,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残疾人是社会中特殊而困难的弱势群体,目前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仍然滞后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在基本生活保障和生存状况改善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

为努力实现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本目标,倡导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文明风尚,按照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发展目标,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省政府决定2001年实施10项“爱心助残工程”,即社会保障工程、扶贫助残工
程、康复三助工程、职业培训工程、捐资助学工程、社区建设工程、劳动就业工程、无障碍建设工程、体育训练工程、捐赠电脑工程。

为做好10项“爱心助残工程”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从保障残疾人权益、实践党的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

要把实施10项“爱心助残工程”,作为本地区为民所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抓好。

二、有关部门要将“爱心助残工程”相关任务和措施,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指导,督促检查,把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使广大残疾人真正受益,为实施《辽宁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打好基础。

三、全社会都要伸出友爱之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继续发扬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倡导为残疾人献爱心的文明风尚,按照省政府帮贫扶困的要求,为社会最困难的特殊群体排忧解难。

四、广大残疾人要热爱生活,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崇高目标而努力奋斗。

省政府将10项“爱心助残工程”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年终进行统一考核。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我省残疾人事业经过近10年的发展,残疾人扶贫、康复、就业等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残疾人事业由于起点低,基础差,在总体上还滞后于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十五”期间,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
要时期,任务繁重而艰巨。

为高起点地发展我省的残疾人事业,保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目标的实现,使残疾人事业与我省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在新世纪开首之年,组织实施“10项爱心助残工程”。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社会保障工程
将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真正落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措施,切实使城乡贫困残疾人按政策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镇残疾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适当提高残疾人最低生活差额救助标准。

各级政府及社会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为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提供特别扶助资金,为逐步解决残疾人生活、就学、就医、养老等困难提供相应有利条件。

具体措施: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我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方案中,统一操作,同步实施。

2.省残联参与省政府社会保障“一号工程” 办公室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在全省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调查研究,摸清残疾人贫困状况,提出建议,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总结试点地区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深入开展。

3.由省政府主持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办公协调会,研究将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扶贫助残工程
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计划中,开展残疾人专项扶贫,•全省扶持5万名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解决温饱问题,切实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质量。

指标分解沈阳市3600 营口市2130 大连市3200 阜新市6500 鞍山市2850 辽阳市3800 抚顺市1800 铁岭市2000 本溪市2100 朝阳市7500 丹东市2270 盘锦市2450 锦州市4000 葫芦岛市5800
具体措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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