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须知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报准备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报准备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申请表》2、《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3、单位法人《身份证》或证明材料复印件4、放射装置工作场所平面表示图5、设置或指定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机构发文或记要复印件6、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7、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复印件8、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复印件9、放射场所及放射设备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0、《江西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11、放射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2、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学历证书复印件13、放射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14、放射工作人员放射专业培训、进修证明材料复印件15、放射工作人员《卫生防护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6、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报告单复印件17、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单复印件注: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复印均用A4纸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申请表申请项目医疗机构(盖章)填表日期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厅制填写说明一、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及相应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并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三、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医疗机构填写。
四、表中“负责人”,法人医疗机构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医疗机构,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五、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六、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七、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八、“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九、对于籽粒插植治疗,在密封型放射源同位素一栏中填写年最大使用量。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目录及申请表下载放射诊疗许可(首次许可、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设备放射诊疗场所的许可变更)需递交以下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已列入医学影像科及其诊疗科目的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年内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1年内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6)有效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7)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8)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与放射事件应急预案;说明: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英文使用代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地址名称)需递交以下资料:1、放射诊疗变更申请表(附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名称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应一式二份并使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放射诊疗许可证》补证需递交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说明许可证遗失原因)(2)刊登该许可证遗失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知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申请范围凡在江津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第四类(X影像诊断)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申请须提交的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序,附申请资料目录,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负责人)印章。
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包括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及其工作场所卫生防护检测报告;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组织的,还需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剂量监测证明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职业健康监护证明(复印件);9、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题录及其管理规章制度题录;10、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3、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5、放射诊疗工作开展情况报告;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3、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由单位证明盖章);4、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5、地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示范文本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示范文本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报须知一、申报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报资料目录;2、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校验期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5、放射诊疗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人员一览表及变动情况;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的证明材料;7、本校验周期本单位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8、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送审,资料一式二份。
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二)《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规定校验期限前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许可证的正、副本;(二)本校验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的证明材料;(四)本校验周期本单位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校验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最终定稿)
校验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最终定稿)第一篇:校验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原件),一式两份;4.本周期放射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报告,一式两份;报告的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增减情况及运行情况;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增减情况;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方案实施情况;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剂量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诊疗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附件2),一式两份;6.放射诊疗设备、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附件3),一式两份。
第二篇:放射提交资料(校验、诊疗许可、人员许可)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一、校验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二、校验期内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三、校验期内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四、校验期内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需提交的资料一、放射工作人员申请表;二、申请人2寸免冠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三、放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单(复印件);五、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复印件)。
六、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市所备案)。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名单、放射工作人员证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七、放射诊疗设备及防护用品、检测仪器清单;八、质量控制方案及管理人员、设备;九、本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十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平面图及周围布局图;十二、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为加强医疗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下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程序分别做一说明。
一、执业条件(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⑷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⑵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⑵放射影像技师;⑶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 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条件、程序及提交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条件、程序及提交材料一、许可项目:放射诊疗许可项目二、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放射防护条例》、《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办事程序: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受理→审核→审批→申请人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四、许可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报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的健康条件。
(六)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五、承诺时限: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
八、提交材料目录:(一)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项目的医疗机构提交: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电子版)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同时提交电子版)。
5、属于配臵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臵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7、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
8、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相关防护制度。
9、卫生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校验时提交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4、本年(或上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情况及报告;5、本年(或上年)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须知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须知概述一、办理对象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章所要求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三)《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内的具体规定。
三、分级办理原则(一)根据《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1、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开展(1)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凡增加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增加的项目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增项。
若增加的项目属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则应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新证。
(二)机构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应向该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四、受理许可申请审核、审查、批准及校验、变更、注销的相关规定(一)、有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及卫生审查,待验收合格后方能申请办证许可。
(二)、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完成《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作出审查决定。
(四)、对审查后需要整改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目录及申请表下载放射诊疗许可(首次许可、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设备\放射诊疗场所的许可变更) 需递交以下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已列入医学影像科及其诊疗科目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年内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1年内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6)有效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7)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8)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与放射事件应急预案;说明: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地址名称)需递交以下资料:1、放射诊疗变更申请表(附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名称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应一式二份并使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放射诊疗许可证》补证需递交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说明许可证遗失原因)(2)刊登该许可证遗失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要求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要求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放射防护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放射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现介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 号。
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 号。
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
9.《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
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
1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12.《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
13.《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1。
医疗机构的放射科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由医院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医院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即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才能发证。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一台放射诊疗设备从购买安装到使用,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需要经过以下3个环节: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如果该设备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范畴的,在购买前,还应按规定申请配置审批。
1.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设备在购买或安装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设备机房(或拟新建机房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预评价报告后,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下列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
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 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两市发展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124 项 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4 项、行 政确认1项、其他职权27项。4 4 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80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 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广州 、深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 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积极稳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 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 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 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 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 具体内容及责任等。涉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及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变更事宜,由省法制办会省直有关部门依法 按程序办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 成交接工作后,省直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要制定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 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涉及使用国家垂 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广州、深圳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 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 务指导和培训。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 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 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 事项清单的建议。 三、依法做好实施工作。广州、深圳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 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市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 定予以问责。广州、深圳市相关承接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 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 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不断深化改革,能够通过事 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效果的,可探索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放宽相关行政许可,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省编办反映。 附件: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24 项) 序号 类别 实施部门 省级事项名称 处理决定 备注 100 行政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州、深圳设置独资医院、诊所的执业登记权限 委托广州、深圳市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101 行政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放射诊疗许可 委托广州、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102 行政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委托广州、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103 行政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 委托广州、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104 其他 省卫生计生委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管理 下放广州、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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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须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受理范围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管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管理
提供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放射诊疗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一式三份);
(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放射诊疗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七)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八)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资料说明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学物理人员、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提供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开展核医学(单独开展放射免疫除外)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核医学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核医学技师或技术人员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单独开展放射免疫工作的,应当提供医学检验人员相关证书。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影像医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影像技师相关证书;相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至少提供1名放射影像医师的《医师执
业证书》。
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且取得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放射影像专业相关培训证明。
办理时限
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通信地址:常熟路280号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电话:33976317
接待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