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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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①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财税〔2008〕152号)
③对地价的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2010〕121号)
宗地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如一块土地的面积是10万平方米,在土地上建造了2万平方米的房屋,此时宗地容积率=2÷10=0.2;如果建造8万平方米的房屋,则宗地容积率是0.8.如果是宗地容积率是0.2的房屋是需要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即2×2=4万平方米计算地价的。
④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