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办法(试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体制及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体制及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体制及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体制及运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4月8日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体制及运行办法(试行)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农社字[2001]229号)以及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百色市实际,特制定《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体制及运行办法(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园区建设指导思想。
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农业高新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促进数量型农业向科技效益型农业转变。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开发、产业化经营、中介参与、科技支撑、农民受益”的运行机制,促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
第二条园区定位。
园区突出亚热带现代农业的特色,面向西部、面向东盟、面向泛珠三角,为百色经济发展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革命老区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服务,并对周边地区产生辐射影响。
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展示基地;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向东盟国家进行梯度转移基地;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科技研发平台;现代农业国际合作交流平台;中国--东盟优质农产品绿色物流通道。
成为国际性的农业科技园区。
常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1:常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认定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的一种新模式,是农业科技集成的载体和信息的辐射源,是市场与农户之间的桥梁,也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
通过园区的引导与示范,对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园区的认定考核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各辖市、区科技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将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五条各辖市、区科技局组织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园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有关政策,日常指导本地区园区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并能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园区管理机构。
三、申报与认定第七条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对象为企业化运作的现有辖市区一级园区、具有一定基础的专业协会等;2、已经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并经过2年以上建设;3、园区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4、已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5、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
第八条申报程序1.由园区建设单位向所在地辖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再由辖市、区科技局负责推荐;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筛选。
第九条申报材料1、常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书;2、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规划;3、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施方案(年度计划);4、有关配套材料(如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等)。
第十条园区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的精神,按照《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总体部署和《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具体要求,建立一批符合21世纪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不同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科技园区,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由主要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率的转变,促进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2条农业科技.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的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观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与推动作用。
通过园区的引导与示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第3条农业科技园区由科学技术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协调指导小组,对园区进行宏观指导o组长由科学技术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司(局)级领导组成,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主任由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司长担任。
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第4条成立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5条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园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
第6条各园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亍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园区管理机构。
三、申报与审批第7条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对象包括现有农业基地、星火密集区和各种类型的农业示范园(区)。
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基本要求:2.已经纳入地方发展计划,经过2年以上建设;3.园区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4、已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5.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7.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科技部、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要求,实施好我市“千名科技特派员进千村科技服务”行动计划,现将《济南市农业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0日。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制度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管理,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农业科技创新为核心,集科研、生产、加工、销售、观光等功能于一体,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产业关联度和经济效益的现代农业发展平台。
第三条园区的管理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坚持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共享发展、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园区建设,将其纳入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五条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园区的管理和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和资源,为园区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为入园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入园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园区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园区规划应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园区规模、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
第九条园区规划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效率、环境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保园区发展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园区建设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注重科技创新、产业集聚、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提升园区整体竞争力。
第十一条园区建设应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二条园区建设应注重农业产业链的完善,推动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提高产业附加值。
第三章园区管理第十三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加强对入园企业和个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园区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确保园区环境整洁、优美。
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于2010年12月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的第三批27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之一,也是目前我区第二个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为加快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其科技创新和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作用,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依据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农社字〔2001〕339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在科技部指导下,成立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指导和监督园区规划、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科技局,负责园区具体事务的协调管理。
第二条成立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
园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及自治区、州两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指导。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园区管委会可以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第三条园区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园区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
第四条园区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先进实用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农业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农业,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培养现代农业科技人才,辐射农业高新技术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模式,并对全区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完善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对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展农业高新技术示范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园区建设纳入国家农业相关科技计划与自治区、州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技发展计划,并作为农业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
农业科技园运营管理方案
农业科技园运营管理方案第一章综合概述 (2)1.1 项目背景 (2)1.2 项目目标 (3)1.3 项目意义 (3)第二章运营战略规划 (3)2.1 运营目标定位 (3)2.2 运营模式选择 (4)2.3 运营策略制定 (4)第三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5)3.1 基础设施规划 (5)3.2 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5)3.3 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6)第四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6)4.1 科技成果引进 (6)4.2 科技成果推广 (6)4.3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7)第五章产业布局与产业发展 (7)5.1 产业布局规划 (7)5.2 产业结构调整 (7)5.3 产业链建设 (8)第六章质量安全与环保管理 (8)6.1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8)6.1.1 概述 (8)6.1.2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原则 (8)6.1.3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内容 (9)6.2 环保管理措施 (9)6.2.1 概述 (9)6.2.2 环保管理目标 (9)6.2.3 环保管理措施 (9)6.3 质量安全与环保监督 (9)6.3.1 概述 (9)6.3.2 监督管理组织结构 (9)6.3.3 监督管理内容 (10)6.3.4 监督管理运行机制 (10)第七章市场营销与品牌建设 (10)7.1 市场调研与分析 (10)7.1.1 市场环境分析 (10)7.1.2 目标市场定位 (10)7.1.3 市场需求分析 (10)7.2 市场营销策略 (10)7.2.1 产品策略 (10)7.2.2 价格策略 (11)7.2.3 渠道策略 (11)7.2.4 推广策略 (11)7.3 品牌建设与推广 (11)7.3.1 品牌定位 (11)7.3.2 品牌形象塑造 (11)7.3.3 品牌宣传与推广 (11)7.3.4 品牌保护与维权 (11)7.3.5 品牌合作与拓展 (11)第八章人力资源与培训 (11)8.1 人力资源规划 (11)8.1.1 规划目标 (11)8.1.2 规划内容 (12)8.2 员工招聘与培训 (12)8.2.1 员工招聘 (12)8.2.2 员工培训 (12)8.3 人力资源激励机制 (12)8.3.1 激励机制设计 (12)8.3.2 激励机制实施 (13)第九章财务管理 (13)9.1 财务管理目标 (13)9.2 财务预算与控制 (13)9.2.1 财务预算 (13)9.2.2 财务控制 (13)9.3 财务分析与决策 (14)9.3.1 财务分析 (14)9.3.2 财务决策 (14)第十章园区可持续发展 (14)10.1 可持续发展战略 (14)10.2 创新能力提升 (15)10.3 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 (15)第一章综合概述1.1 项目背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农业现代化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验田管理办法
示范(试验)田管理办法为推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更快地,规范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精神和《关于西安市未央区创建农业科技示范园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服务“三农”的深度和广度将得到进一步延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未央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坚持“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高效益和龙头带动”的基本思路,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为先导,通过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实现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快速转化;以“高效益”作为科技示范园发展的前提,通过一些高效农业项目的实施,实现园区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发展优质、安全、无公害农产品为重点,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升级;以“龙头带动”作为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发展动力,不断创造特色和品牌,大力开拓销售市场;以创新、示范、带动和技术辐射为纽带,向农民提供信息,开展技术培训,供应优良品种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 第二条:农业科技示范园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
通过园区的示范引导,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全市农业整体效益。
??? 第三条:未央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应根据本区的区域优势、传统特色,以现代农业科技为先导,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发展战略,既要注重超前性、示范性和导向性,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具有未央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未央区农业科技示范园由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有关农业技术研究、推广单位和院校为技术指导,各街道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 第五条:未央区科技局负责编制全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协调项目资金;组织对申报区级农业科技示范园的项目进行考察评审、督促检查和总结验收,组织推荐上级示范园。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
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改后)
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改后)------------------------------------------作者------------------------------------------日期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国土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工信委、农业综合开发办:为加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园区创建程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赣府发〔 〕 号),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综合开发办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年 月 日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园区创建程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赣府发〔 〕 号),结合本省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产业集聚度,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粮食生产、蔬菜水果、畜禽水产、花卉苗木、油茶毛竹等各类农业园区,以引领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经营管理方式为主攻方向,以带动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自愿申报,认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全过程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条 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 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衡水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衡水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农业发展模式,有效聚集土地、资金、科技、管理等要素,通过加强现代农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有效提升园区发展水平,发挥对全市现代农业辐射引领作用,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促进农业升级的意见》(衡政发[20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水市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称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以“生产要素集聚、科技装备先进、管理体制科学、经营机制完善、带动效应明显”为总要求,以“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发展方向,以“3000亩以上、主导产业突出、产加销游一体、产业链条完整”为主要条件。
第三条认定命名市级现代农业园区,须经过统一组织的评审。
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促进农业升级的意见》,市农牧局牵头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命名。
获得市政府批准命名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促进农业升级的意见》有关规定,享受奖补、贷款贴息及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数量与范围第四条 2015年,每个县市区都要结合优势农业主导产业,把1-2个流转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率先改造成为现代农业园区,并积极争创省级现代农业园区;2016年,每个县市区建成一个高端农业示范区;2017年,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集中连片面积1万亩以上、产业布局合理、要素高度集聚、多种功能融合、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的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五条衡水市内的各类农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在申报、评审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代表性和区域平衡。
第三章申报和审查第六条园区申报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园区自愿、县级推荐、市级评审的程序开展。
第七条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条件:(一)规划编制科学。
园区建设规划应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主要内容,体现产业融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实施步骤、扶持政策、保障措施等,经过相关部门和专家充分论证。
农业科技园区运营管理制度
农业科技园区运营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农业科技园区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高效运营和管理农业科技园区,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就农业科技园区的运营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和阐述。
二、背景农业科技园区作为农业创新的重要平台,旨在提升农业生产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农业科技园区运营管理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运营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三、管理组织架构(一)领导机构农业科技园区设立领导机构,由政府部门牵头,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等组成的顾问团队协助。
领导机构负责决策、监督和统筹农业科技园区的发展与运营,确保园区的顺利运行。
(二)管理团队农业科技园区设立专业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管理团队应包括园区总经理、市场推广经理、技术支持经理、财务经理等职位,确保农业科技园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规划与建设(一)规划农业科技园区应制定详细的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规划。
总体规划要与当地农业现状和发展需求相结合,明确园区的定位和发展目标;分步实施规划要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有序推进园区建设。
(二)建设园区建设应遵循科学、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建筑布局。
在建设过程中,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广绿色建筑和清洁能源,努力打造宜居、宜业的农业科技园区。
五、服务与支持(一)技术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应建立健全的技术支持体系,提供农业技术咨询、研发支持和人才培训等服务。
与研究机构和高校等合作,引进最新的农业技术和科研成果,为园区企业和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支持。
(二)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应积极开展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园区内的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和其他金融支持。
通过金融手段,提高园区内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农业科技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六、运营管理(一)企业管理农业科技园区应实行企业入驻管理制度,对入驻企业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企业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资质。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2018年1月)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自2001年由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有关部门、地方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页脚内容15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技部联合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科技部为组长单位,农业部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
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发布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农村科技司,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
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页脚内容15第六条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成立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鄂科技规农[2010]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鄂科技规农〔2010〕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绩效考评和管理,深入推动实施《湖北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制定本考评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评价指标和标准,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设运行效果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评判分离”的管理方式和机制。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监督考评工作实施过程,以及科学运用考评结果。
各市(州)及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本地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绩效考评工作。
具体绩效考评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中后期管理及考评验收,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进行中期滚动调整、验收授牌和后期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的时间及要求由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考评的类型和管理需要确定。
对于要求提前验收的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可由示范基地提出提前验收的申请,报省科技厅研究后单独安排时间组织进行。
第六条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基地组织管理、创新示范及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示范水平、建设运行成效和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等五个方面。
其中,组织管理主要考察示范基地的管理体制、创新管理制度建设和创新示范规划制定、以及相关配套支持情况。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19•【文号】技监局发[1995]23号•【施行日期】1995.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2007年标准委印发的《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委农[2007]81号),其内容涵盖了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并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已做出了新的规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9月1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技监局发[1995]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
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考核与激励:对人员进行定 期考核,设立奖励制度,激
励其更好地完成工作
岗位与职责:明确每个岗位 的职责,确保人员能够履行
自己的职责
物资管理
物资验收:对采购的物资进 行验收,确保符合标准
物资采购:确保基地所需物 资充足、质量可靠
物资保管:分类管理,定期 盘点,防止物资损坏、丢失
物资使用:建立领用制度, 规范使用流程,避免浪费
财务管理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收支管理、财务报告和审计等方面。 预算:制定年度预算,确保基地运营的财务稳定。 收支管理:对基地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财务报告和审计: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和审计。
04
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实施方式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明确责任分工
建立监督机制
定期评估与调整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自我评估 外部监督: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监督,公开透明地展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多种方式,确保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监督结果处理: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合作:与农业企业合作,共同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农民参与:鼓励农民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和生产技 能。
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的保障措施。
感谢观看
汇报人:
考核与奖惩
考核方式:定期对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和 考核
奖惩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基地和 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基地进行整改或淘汰
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市、区)科委(科技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农业科学技术大会精神,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农社[2001]22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科技进步若干意见》(浙委[2001]21号)精神。
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做好农业高科技园区的申报与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农业科学技术大会精神,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农社字〔2001〕22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浙委[2001]21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农业高新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数量型农业向科技效益型农业转变。
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运行机制,促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
第二条园区范围。
园区要有明确的地域边界与规模。
以三个范围界定,核心区5000亩,不同类型地区可作适当调整;示范区不少于2万亩,辐射区不少于8万亩。
第三条园区的基本功能:(一)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
配备必要的共享设施,创造一个局部优化、适合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提供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孵化服务,成为当地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研究开发基地。
(二)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农业,促进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为调整农业结构提供示范;发展农业科技型企业、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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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示范园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的精神,按照《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总体部署和《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具体要求,建立一批符合21世纪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不同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科技园区,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由主要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的转变,促进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2条农业科技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的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与推动作用。
通过园区的引导与示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3条农业科技园区由科学技术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协调指导小组,对园区进行宏观指导。
组长由科学技术部主管
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司(局)级领导组成。
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主任由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司长担任。
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第4条成立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5条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园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
第6条各园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园区管理机构。
三、申报与审批
第7条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对象包括现有农业基地、星火密集区和各种类型的农业示范园(区)。
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基本要求;
2.已经纳入地方发展计划,经过2年以上建设;
3.园区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已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
5.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
第8条申报程序
1.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级科技厅(科委)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厅(科委)进行评审、筛选,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科学技术部。
第9条申报材料
1.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1);
2.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附2);
3.农业科技园区实施方案(附3);
4.有关配套材料。
第10条园区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11条园区通过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经办公室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由科学技术部以部发文批复。
四、考核与管理
第12条农业科技园区经批复并运行一段时间后验收挂牌。
根据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科学技术部组织专家按照《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评和验收,达标者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授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并正式挂牌。
第13条为加强园区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1月底
前由省级科技厅(科委)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园区办公室。
第14条园区实行动态管理。
挂牌两年后进行复评,不合格者取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第15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园区的领导与管理,加大支持力度。
五、附则
第16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7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