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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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事业部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事业部所有人员及进入事业部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 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 机构与职责
4.1事业部安全环保处监督检查各公司对“三违”的梳理和宣传情况。
4.2各公司安全环保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对多次违规人员进行曝光。
4.3各一线生产单位要加强属地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属地范围内作业中的“三违”行为。组织“三违”宣传和专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对“三违”人员进行再培训。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各级安全环保部门及生产单位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处罚。
5.2 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3对违反“三违”红线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5.4因“三违”行为导致未遂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5对违反“三违”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对各公司“三违”行为考核纳入事业部绩效考评,考评分数按《化工事业部安全绩效考评细则》执行。
5.7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5.8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5.9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10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
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1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5.12“三违”行为的梳理内容必须来自一线员工,各一线生产单位要组织班组“三违”专题会议,对每个岗位进行梳理汇总。
5.13梳理完毕后以宣传牌的形式悬挂于岗位供员工学习自省。
5.14各部门安全员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对三违人员进行统计,方便后续“三违”人员管理。安全员每月25日报公司安环部汇总,安环部每月28日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附:“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附
“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一、“三违”红线
1、违反化工事业部安全生产十大禁令的责任者;
2、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3、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4、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5、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6、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7、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9、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10、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典型“三违”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
(1)劳保用品穿戴不全、违规穿戴。
(2)班中睡觉;
(3)班中玩手机;
(4)班中打架斗殴;
(5)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6)酒后上岗;
(7)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9)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
(10)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1)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3)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4)允许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6)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7)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13)其它管理违章行为。
3、电气违章作业
(1)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
(2)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
(4)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5)装设接地线不符合标准;
(6)带负荷拉开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
(7)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
(8)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不进行审批且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灯具照明或无人监护;
(9)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0)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1)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12)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13)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