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研修生协议书(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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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研修生协议书
甲 方:青岛德林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乙 方: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家庭电话:
丙方(担保人)
第一担保人: 同乙方关系:
性 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家庭电话:
第二担保人: 同乙方关系:
性 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家庭电话: 根据乙方委托,甲方同意将乙方派遣至日本国从事 车床 专业技术研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此协议。
第一条 工作期限
一、乙方在日技能实习期限最长为三年。入国后第一个月为讲习,从第一年第二个月开始至第三年结束为技能实习,本合同暂定为1年。1年期满,经考试合格并根据乙方在研修期间的工作、生活表现,经甲方同日本接受方协商同意、日本入国管理局批准后乙方方可转入第二年的技能实习,此时,本合同自动延长。第3年合同的延长同第2年。同时,甲方不保证三年合同,乙方和日方会社的研修及技能实习合同根据日本国技能实习制度,合同为一年一签。
二、日方接受企业经营不良、破产、倒闭或因日本政府原因不准在留,造成乙方只能研修一年者甲方退还收取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和出国费用 1 万元,但因个人原因,导致技能实习不合格者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所缴纳的服务费。
三、乙方转为技能实习后,则视为乙方正式就业,如有纠纷,依据
日本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乙方所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二条 工 资
一、乙方在讲习期间津贴为每月 7 万日元。从第一年第二个月开始成为技能实习生后,按接收企业技能实习生工资标准执行,加班工资另计。
第三条 工作时间
乙方在日本研修,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乙方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工作为准,往返路途时间不计工时。有些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即按月或按年计算工时,超时时间由日方接受企业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第四条 乙方履约担保
一、出国费用 2.8万 元人民币(含境内外手续费、境外工作中介费,不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及送行费用)。
二、出国履约保证金 1万 元人民币。在日工作回国,完全履行本协议者,该款连本带息(活期)全额退还,违约不退。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同日方中介机构、接收企业联络,组织乙方参加面试、考试。
2、为乙方在日联系选定工作企业。
3、办理乙方出国手续。
4、协助乙方办理国际免疫体检和办理国际健康证书。
5、协助乙方办理护照。
6、组织乙方参加出国前外语培训。
7、办理赴日签证。
二、乙方责任
1、必须向甲方提供其真实的身份、年龄、工种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五种人,如隐瞒其身份,提供虚假证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同时日方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出国前的各项出国手续。
3、必须具备能够胜任本工种的专业技术及日语水平,并能尽职、尽责地全力干好工作。
4、在出国前期间,因本人行为和本人身体出现疾病、伤、残而影响按期出国时,其所交纳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5、在国内参加出国前培训时,如结业考试不及格将取消赴日资格,其所交纳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6、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规,必须认真履行本协议,遵守《研修规则》,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参与与身份不相符的任何活动。
7、必须在日方安排的接收企业工作,禁止接受任何人任何企业的招聘。
8、接受企业有偿提供的住房、水、电、燃气。
9、按日本国有关法规,上交个人应缴纳的一切税费。
10、承担由个人原因中途临时回国的费用,并承担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11、对赴日工作的内容、时间、待遇、责任确认无疑。
12、研修期间及研修结束后,严禁出逃和非法滞留。
13、承担因触犯法律、参与刑事案件、政治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 乙方待遇
一、在日工作期间享受人身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工致伤、致残、致亡所发生的医疗费、丧葬费、骨灰运送费由日方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如亡者家属赴日接骨灰,其所发生的费用在保险理赔款中扣除)。甲方及日方接收企业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协助乙方或其家属与日方相关部门联络、交涉保险理赔。是否因工致病、伤、残、亡由日方保险机构根据日方法律法规鉴定。对违反操作规程的不予理赔。
二、非因工致病、致伤、致残、致亡、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及一切个人行为所造成伤残亡,日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其责任和费用自负,甲方及日方接收企业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不负责慢性疾病、牙病、痔疮的医治;不负责因本人原因临时回国期间的保险,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自负。
四、保险费由日方企业和乙方共同承担(乙方需无条件参保)。
五、日方接受企业提供住房,包括必不可少的家具、卧具和床上用品以及炊具。
六、正常情况下,本人承担赴日旅费,日方提供回国旅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办理出国手续期间,因甲方原因未能将其派遣出国,甲方
将退还收取乙方的出国费用,不含报名费、培训期间住宿费,不承担办理过程中乙方误工费及一切连带责任和经济损失,不承担乙方在等待出国期间的任何连带责任和费用。
二、乙方在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除不退还乙方全部交费外,甲方还要向乙方提出 10 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并保留对乙方违约的起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不履行本协议工作年限,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回国者;
2、擅自离开甲方制定的接收企业私自出逃者;
3、有偷盗、打架、赌博、贩毒、嫖娼、酗酒闹事、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违反法律的行为者;
4、以罢工、闹事、结伙向接受企业提出超出本协议范围以外的无理要求者;
5、因乙方本人不胜任、技能差、消极怠工、攀比待遇、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表现不好,不服从接收企业的工作安排而被解雇回国者;
6、违反接受企业所规定的操作规程或因本人原因给接受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7、患有家族性遗传病、传染病、精神病、慢性病,出国前未向甲方讲实情,弄虚作假,赴日后被查出者;
8、凡因本人原因、身体不适应、水土不服、饮食不习惯、不能正常工作者;
9、与外方人员发生矛盾未及时通报甲方,而乙方又未能妥善处理被解雇遣送回国者;
10、本人身份、年龄、工种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不真实被查出者;
三、乙方承担由于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外方向甲方索赔部分。
第八条 免 责
如因战争、自然灾害、瘟疫、政治因素、两国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担 保
一、为保证协议履行,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两人以上有担保能力并经甲方同意的直系亲属或经济组织为其担保。
二、担保人承担乙方在外期间因违反本协议以及触犯就业国法律、接受企业的规章制度所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为乙方承担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