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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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Practices in Fighting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riminal Law Reform Array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

1822 East Mall,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6T 1Z1

Tel: 1 (604) 822-9875

Fax: 1 (604) 822-9317

Email: icclr@law.ubc.ca

w.ubc.ca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作者

李树恒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中加合作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发言稿

加拿大温哥华

2007年6月

此为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中国项目的活动之一。中心的在华贯彻刑事司法国际标准项目和中加检察改革合作项目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资助。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意大利巴勒莫开放供各国签署,随后直至2002年12月1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这是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也是联合国在防控日益严重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着眼建立全球合作机制的第一个综合性法律文献。目前,公约签署国已达147个,批准国已届40多个。中国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了《公约》。

面对各种跨国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及其呈现出高科技化、复杂化、智能化的特点,中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另一方面根据《公约》关于“各缔约国应健全国内相关立法,建立司法、执法机关之间富有成效的合作与协助,加强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验、信息和资料的交流与分享” 的要求,加大立法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取得了显著成绩。本文结合我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参照,试就加强国际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蔓延之势。

第一、全方位、多层次的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执法网络,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中国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与其它国家不同的是我们的执法网络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执法部门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剑指跨国有组织犯罪。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方面我们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既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特别法如《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执法部门既有司法机关如:中国公安机关负责普通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工作,边防、海警部门负责走私、非法移民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工作,海关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负责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公诉工作和腐败犯罪的侦查工作,法院负责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审判工作。也有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等根据职责在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经济犯罪和洗钱犯罪等,但根据中国刑法规定,行

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办的刑事案件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至2006年,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渠道,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00多名,每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它执法部门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达几百起,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例,每年办理的各类刑事司法协助案件均达80多起。

第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途径和措施。一是积极举办国际大会探讨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机制。中国政府一直重视开展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并积极建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会议机制。从2001年开始的上海合作组织会议,2002开始的东盟与中日韩(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2004年开始的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2005年开始的东盟与中国(10+1)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亚欧会议总检察长会议等一系列以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为主题的国际会议便是中国政府积极探索区域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合作的主要体现,中国司法部门还创建了上海合作组织警务合作机制、总检察院合作机制、中国与东盟边境检察机关直接司法协助机制、亚欧总检察院合作机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机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自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国际性大会,研究、探索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途径和措施。先后创建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机制等机制,并积极利用已建立的会议机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据不完全统计,98年以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达500余件,其中大部份集中在东盟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二是建立警务联络官和检务联络官制度。中国根据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客观需要,从2001年起已先后向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十几个国家分别派驻了20多名警务联络官,以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及时联络、沟通打击跨国犯罪信息。2004年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东盟十国总检察院联手创建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院合作机制后中国和东盟十国总检察院均设立了检务联络官及时通报跨国犯罪特别是腐败犯罪信息。三是积极开展快捷、便利的边境执法合作。近年来我们利用与越南、老挝、俄罗斯等国的边境合作关系,设立的边境检察机关合作机制及中国和越南边境警方开展的“绿色通道”机制均取得良好的效果。如中国广西东兴市公安局与越南芒街市公安局及时将双方开展警务合作和交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向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口岸联检部门反馈,请求支持并开通了警务合作绿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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