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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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一章至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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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一罪与数罪4.11.1复习笔记一、一罪与数罪概述1.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一罪与数罪,是针对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而言。

具体地说,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2.罪数判断标准关于罪数判断标准,国外刑法理论有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犯罪构成标准说。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3.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对数罪进行的分类。

①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②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2)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表现在法律特征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否相同。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就是异种数罪;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就是同种数罪。

二、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1.实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是: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②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2)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是:①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宪法第一章至第六章【圣才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宪法第一章至第六章【圣才

第三部分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3.1.1复习笔记一、宪法概念与分类1.宪法的概念(1)宪法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阶级意志、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同法的其他形式具有共同的特征。

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一种。

(2)宪法是国家根本法①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与法律相比,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

②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法律更为严格,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宪法;在修改内容、时间、提议修改主体、修改权主体、修改程序等方面较之法律更为严格。

③具有最高效力宪法效力最高,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

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

(3)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

宪法是确认人民管理国家的方式和程序的法。

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之一是民主事实与民主制度的产生。

(4)本质宪法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分类(1)传统分类①按表现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具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成文宪法,没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不成文宪法。

②按效力和修改程序,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③按制定主体不同,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反映了宪法早期阶段的特点,现代多数国家宪法是民定宪法,由议会或制宪会议制定。

(2)现代分类①宪法的实质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从宪法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出发进行的分类,主要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和不同的政治功能。

②根据宪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和不同的表现形式,现代宪法还可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联邦制宪法和单一制宪法等。

二、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1.宪法结构(1)宪法结构的概念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 法理学的定义: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的理性思考和深入研究。

2. 法理学的性质: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基础学科,它不同于应用法学,更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解释或注释。

3.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它为其他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论指导。

二、法理学的历史发展1. 古代法理学:主要探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发展规律。

2. 中世纪法理学:主要关注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3. 近代法理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理学开始关注个人权利、自由和平等。

4. 现代法理学:在现代社会中,法理学更加注重法律的社会功能、多元化价值和全球视野。

三、法理学的基本问题1. 法律的本质:探讨法律是什么,其本质属性是什么。

2. 法律的价值:研究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

3. 法律的发展:探讨法律如何演变,以及法律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4. 法律与社会: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包括法律如何影响社会以及社会如何影响法律。

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 哲学思辨:运用哲学的方法对法律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究。

2. 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条件下法律的比较分析,发现其共性和差异。

3. 实证研究:通过收集和分析实际数据,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研究。

4. 跨学科研究: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跨学科的研究。

以上是《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可能因考试年份和版本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查阅最新的考试大纲及指南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理学导论至第十四章【圣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理学导论至第十四章【圣

第一编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部分法理学导论1.0.1复习笔记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全过程、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法理学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①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

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①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性理解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足的观念特征,是整个法学的根基和灵魂。

二、法理学的历史1.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1)古希腊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同时,这个时期提出了一系列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古罗马法学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思想,关于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划分的思想等,对后世的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理学思想①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②法家,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

③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④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法)【圣才出品】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法)【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著作权法5.16.1 复习笔记一、著作权概述1.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属于绝对权。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2.著作权的特点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特点有:(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

专利权、商标权的获得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由主管部门授权后才能产生;而著作权则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2)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

因为著作权与作品的创作密切联系,因此在著作权中,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人身权利是其重要的内容。

著作权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二、著作权的客体1.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

(2)具有独创性。

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不同:一是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二是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

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那么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

(3)可复制性。

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

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实际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头作品。

2.作品的种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作品:(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其他相当于文字的符号来表达思想、情感的作品。

如小说、诗词、论文、专著、教材、译著、书信、日记等。

其中的文字可以是汉语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其他国家的文字。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犯罪客体4.5.1 复习笔记一、犯罪客体概述1.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其具有下列重要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2)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3)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4)有助于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正确裁量刑罚。

2.犯罪客体的种类(1)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

(2)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分十章将犯罪分为10类,基本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

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①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可分为:a.简单客体,指某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b.复杂客体,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②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重要性程度,可分为:a.主要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为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b.次要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非刑法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两者联系密切,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

一般而言,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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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1.8.1 复习笔记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应有含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

任何一项法律规范在作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物的时候都经过必要的解释,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1)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进行一定的加工,把一般性行为模式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模式,把抽象的规则转化为针对具体人和事物的具体规则。

(2)法律规范体系往往是不完整的,存在缺陷和漏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造成法律体系不完整的原因是多重的,概括而言主要包括:①人类对社会客观规律的认识能力的局限。

②立法过程中各种现实利益的博弈与协调。

③立法技术等原因造成的立法质量问题。

④语言自身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⑤执法过程中对规范有意或无意的误读。

⑥社会的发展和急剧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2.法律解释的分类(1)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的不同划分①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公职人员或其他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构的不同,有权解释又可进一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②无权解释,又称自行解释或非正式解释,是指一般个人、组织和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解释。

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2)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权限的不同划分①立法解释。

广义上说,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在我国,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②行政解释。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包括两种情况:a.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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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1.11.1 复习笔记一、法律实施的含义和形式1.法律实施的含义法律实施,又称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行的活动。

法律实施是使所制定的抽象法律规范具体化、将法律要求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

2.法律实施的形式(1)按照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程度,可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

(2)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3)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为标准,分为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4)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实施法律的方式为标准,分为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三种形式。

二、法律遵守1.法律遵守的含义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理解法律遵守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守法的法律依据上,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抽象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院判决裁定书、行政机关执法意见书、法律关系主体间签订的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法律文书。

(2)在守法的行为主体上,既包括公民和法人,也包括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等。

(3)在守法的行为方式上,这里的“遵守”,既包括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这类消极被动的、不作为的守法,也包括根据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的积极作为的守法。

2.法律遵守的原因(1)从合法性出发守法。

守法的原因来源于法律的合法性,即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与信任。

(2)从道德出发遵守法律。

(3)从舆论压力出发遵守法律。

(4)从法律的威慑作用或从利益出发而守法,即人们是否守法取决于利益的计算,如果违法比守法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他宁愿选择违法;反之,则守法。

三、法律执行1.法律执行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执行的概念法律执行,即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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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4.14.1 复习笔记一、刑罚的体系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二、主刑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1)管制是较轻的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由人民法院判处,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违反禁止令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是不得少于3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5)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6)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如果原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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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2.1.1 复习笔记一、夏商法制概况1.夏代法制概况夏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君主实施统治的国家政权。

当时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君主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夏代法律制度的内容大致可以归纳如下:(1)“天讨”“天罚”的自然法律观夏代建立以后,这种“天道”观念被统治者用来为当权者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作注解。

因此,在早期社会中,“天讨”“天罚”是最基本的官方政治法律理论,直接构成了早期自然法律观的基础。

(2)“禹刑”“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不单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与刑罚。

(3)罪名与刑罚夏代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诸如“不孝”“不友”“不用王命”“失天时”等一些比较稳定的罪名,同时也形成了以“五刑”为主要内容的比较成熟的刑罚体系。

“五刑”是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刑罚。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古代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①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所以,墨刑即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于常人的耻辱刑。

墨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②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劓刑较墨刑为重。

③剕刑,又作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

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

④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

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⑤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在早期社会中,死刑的方法多种多样,统称为大辟。

夏代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使用,其影响及于秦汉。

(4)监狱史籍记载,夏代已有了正式的监狱,称为“圜土”。

2.商代法制概况(1)“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汤刑”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

在商代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另外,国王发布的“命”“诰”及“誓”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的效力范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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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4.3.1 复习笔记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是否在本国领域内。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都适用本国刑法。

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多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也如此。

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法的有关惯例,凡在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法第十七章至第二十六章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法第十七章至第二十六章

第十七章专利法5.17.1复习笔记一、专利权的主体1.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特定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

2.专利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

此处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发明人和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属单位,专利权的受让人,外国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可以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也可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所共有。

(1)发明人、设计人①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及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是自然人。

②注意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概念之间的区别:a.专利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如职务发明的所有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b.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如果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则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3)合同约定的单位或个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根据这条规定,在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情况下,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各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所有,或由委托方和完成方共有等。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自然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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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然人5.2.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实际取得和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对自然人实现其民事权利来说,这还仅是一种可能性。

民事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则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和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同时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因此,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义务能力。

相比之下,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彼此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不能互相代替。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事实要件。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受限制或被剥夺,自然人自己也不得放弃或转让。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中既有不得转让或放弃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也包括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如财产权)。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认,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尚未出生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如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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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19.1复习笔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具有以下特征:(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中的故意犯罪,只要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即可构成,而本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二、重点讲授的犯罪1.放火罪(1)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②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故意制造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犯即成立放火罪的既遂。

③主体: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

(2)对放火罪的认定和处罚①对放火罪的认定a.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后两种罪的界限,关键看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危及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b.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反之,虽用点火方式但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c.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区分标准是焚烧的对象是否开始独立的燃烧,开始独立燃烧的,构成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d.本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杀人等犯罪后,为毁灭罪证而放火,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定罪处罚。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二十三章至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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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23.1复习笔记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有:(1)本类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在本类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少数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个别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

(4)在本类罪中,绝大多数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只有个别犯罪属于过失犯罪。

在故意犯罪中,有少数犯罪必须具有营利或者牟利的目的。

二、重点讲授的犯罪1.妨害公务罪(1)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②客观方面: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但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构成本罪。

本罪发生的场合系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任务或者履行职责期间。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行为,属于行为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要求有严重后果,属于结果犯。

③主体: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予以阻碍。

(2)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和处罚①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a.罪与非罪的界限。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知识产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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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知识产权概述5.15.1 复习笔记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同,可将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这主要是依据实用性所作的分类。

其中著作权包括作者权、邻接权等,保护对象多为不具有实用功能的文学艺术作品。

工业产权所涉及的对象为专利权和商标权,均具备实用功能。

2.知识产权的范围《民法总则》第123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性质是私权。

知识产权有以下特点:(1)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2)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就自行消灭,作为其客体的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5.15.2 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认识知识产权在保护范围上的发展?答:(1)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有: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知识产权涵盖的范围十分广阔。

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乃至日常生活中均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

在21世纪,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为热门的课题均与信息技术有关,如网络传播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电子数据库以及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等。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的价值)【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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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的价值1.4.1 复习笔记一、法的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包括三种含义:(1)法的目的价值。

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如自由、正义、秩序、人权、和谐等。

(2)法的形式价值。

即法自身应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当逻辑严谨、简捷明了、公之于众。

(3)法的评价标准。

即法律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如人道主义、现实主义、社会进步、社会主义等。

二、法与秩序1.秩序的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使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

2.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1)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之所以产生的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

(2)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是社会在消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对立中所追求的最低限度的可见的社会目的状态。

(3)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体现了作为社会存在的理想状态的一种必备要素,即一种理想的社会目标,来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3.法对社会秩序的建立的意义(1)在事实上,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设计本身是在描绘着一个理想的社会所需要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

这个蓝图是该社会建立其社会秩序的标准与参照。

(2)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首先是通过给社会主体以最大程度的自由和法律权利的赋予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和行为结果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

(3)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给予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使赋予主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能够达至平衡的法律义务约束与法律责任负担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4.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法律作为国家的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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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所有权
5.9.1 复习笔记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依《物权法》第39条,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对物最全面的支配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所有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独立物和特定物。

(2)所有权是最广泛的支配权。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之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这些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又恢复其圆满状态。

(4)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

所有权是无期限的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2.所有权的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如下权能:
(1)占有权能。

它是指权利人对物进行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本身是事实(参见《物权法》第十九章),而所有权是权利。

这里所说的占有,仅指所有权的一项权能。

(2)使用权能。

它是指依据物的性质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3)收益权能。

它是指权利人通过利用物而获取经济利益。

收益权能主要体现为,获取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4)处分权能。

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①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实质上的改造或者毁损等事实行为,例如食品的消费。

事实上的处分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移转、限制或者消灭所有权,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例如在房屋之上设立抵押权。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

3.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是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国家所有权的特点表现在:
①主体的特殊性。

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担者,又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但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应当是相分离的。

②客体的广泛性。

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无线电频谱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文物等。

③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除了私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外,国家还可以凭借其公权力来取得所有权,如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税收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④行使方式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它难以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根据
《物权法》第45条的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集体所有权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城镇集体所有权和农村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特点表现在:
①主体是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

例如,《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②客体的范围比较宽泛。

相对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而言,集体所有的财产范围也是非常宽泛的。

例如,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但不能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③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民主管理的形式。

集体所有权行使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必须由集体组织的成员进行民主管理,并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3)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对其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的特点在于:
①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土地就不能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③私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多样的。

私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既可以是合法的劳动,也可以是继承、赠与等。

4.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取得概述
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①原始取得:民事主体取得所有权,并不依赖于他人的所有权,如取得天然孳息、没收、征收等。

②继受取得:民事主体以他人所有权为基础取得所有权,如所有权转让、继承、赠与等。

所有权取得属于物权变动制度,已如前述,因此在这里仅介绍几种较特殊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2)征收
征收,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支付补偿的前提下,取得集体或私人的不动产。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在于,征收要移转所有权,而征用只是强制使用,并不移转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的条件包括:
①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③依法给予补偿。

例如,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在无处分权人转让其动产或不动产时,受让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它可以认为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制度化体现。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且其第3款规定,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可以参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

就所有权的取得而言,善意取得的要件包括:
①出让人构成无权处分,如借用人擅自转让他人的电脑。

②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或者说在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时受让人是善意的。

③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④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即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丢失的物。

①在拾得遗失物时,原所有人并不丧失其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物返还给权利人。

拾得人还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如果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因此可以说,拾得遗失物在我国构成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方式。

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原则上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除非权利人曾悬赏寻找遗失物,此时,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不过,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此外,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的共同管理权所组成的特殊类型的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表现为:
(1)是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为基础的物权。

区分所有包括:纵的分割、横的分割和混合分割三类。

(2)是由三项权利组合而成的特殊物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

(3)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是不限于建筑物,还包括绿地、道路等。

2.专有权
专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又称为业主)在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之上而享有的所有权。

(1)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

建筑物的某部分要构成专有部分,必须具备两项要件:
①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并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完全隔离。

②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被独立使用或具有独立的经济效用。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有部分所有权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无异。

不过,区分所有的特殊性要求,业主行使其专有权时,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此种限制主要表现为:
①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建筑物以及建筑物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和附属设施可分为两类,要么属于专有部分,要么属于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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