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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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完成)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完成)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所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所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举报范围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一)生产安全事故;(二)重大隐患、差错;(三)重大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市安全管理员或我所主要领导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举报电话:2562665,本单位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员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对举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举报奖励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1、举报重大隐患、差错,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500元至5000元;2、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五、举报人的保护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受举报单位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本单位举报人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关注及
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级政府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奖励标准
1.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奖励;
2.对于经举报查实的事故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个人,将根据举
报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程序
1.举报人通过报案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反映举报
事项;
2.举报事项应当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必要时应当提供
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核实结果出来后,及
时通知举报人。

奖励发放
1.奖励资金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单位负责划拨;
2.支付奖励资金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征得相关单位的意见;
3.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执行。

建议
1.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组织安全演习,提高紧急处理能力。

结论
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稳定,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本奖励办法的出台,将为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同时也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厉的威慑力,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举报方式和渠道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拨打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二)通过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七条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整改情况确定。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匿名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举报处理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举报不安全生产行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奖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员工、附近居民、过路路人等。

二、奖励标准1. 对于举报属实的案件,一经核实,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具体奖励数额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酌情确定。

2. 奖励金额将按照一定比例由有关部门发放,奖励金额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面债务支付。

三、奖励申领1. 奖励申领需提供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书面材料等。

2. 申领奖励需填写相应表格,注明清楚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3. 提交相关证据及申领表格后,相关部门将在核实属实后尽快发放奖励。

四、奖励范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环境不安全、职业危害隐患等。

五、保密措施1.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不得泄漏举报人的身份,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奖励管理1.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奖金发放及时准确。

2. 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奖励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强化了社会监督机制,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共建和谐社会。

愿更多的人们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中来,共同努力,为我国安全生产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6篇)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6篇)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管辖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十)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危房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____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镇财政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特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管理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属各单位、部门、岗位及从业人员,包括职工、员工、临时工等。

三、奖励办法1. 有奖举报奖励的范围和条件(1)对于提供真实、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举报的事故隐患未在企业已知范围内,并经企业核实属实;- 举报的事故隐患涉及的安全风险程度较高,举报后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未经他人知情并举报;- 举报后受到不良后果的,得到了及时有效处理或帮助。

(2)奖励标准:- 对通过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实属实的,奖励5000元;- 对通过举报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实属实的,奖励2000元。

2. 奖励程序与管理(1)举报方式:举报人员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2)奖励评定:根据举报的事故隐患的重要性和举报人协同配合的程度进行评定。

(3)奖励颁发:按照奖励评定结果,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颁发相应的奖励,并进行公示。

(4)保密原则: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和相关举报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监督与调查1. 建立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监督与管理。

2. 开展调查核实: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启动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五、违规处理对于虚假举报、恶意诬告他人等违规行为,依据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附则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所有,该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关于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通告

关于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通告

关于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全区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8〕56号)、《关于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通告》(扬应急〔2019〕129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扬江安监〔2018〕79号),现就全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一、举报内容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经营行为的;2.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6.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职责的;存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7.企业未根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的;未定期进行演练的;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10.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1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2.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3.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15.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1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1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1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19.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0.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奖励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的内容、实施步骤、奖励标准以及如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的内容1. 举报范围:包括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等。

2. 举报方式: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3. 举报人:可以是企业内部员工,也可以是外部人士,如供应商、客户、居民等。

4. 奖励对象:举报人可以是个人或单位。

5.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整改效果、避免事故损失等方面,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金额。

一般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档次。

6. 奖励发放:举报事项经核实并整改到位后,及时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二、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的实施步骤1. 设立举报热线和邮箱,便于举报人进行举报。

2. 建立健全举报事项的受理、核实、整改、反馈等机制。

3. 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对属于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及时进行核实和整改。

4. 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5. 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6.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整改效果、避免事故损失等方面进行评估。

7. 对举报人进行表彰,提高举报人的荣誉感和积极性。

三、奖励标准及发放1. 一等奖:举报事项导致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实整改到位后,奖励金额不低于1000元。

2. 二等奖:举报事项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实整改到位后,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

3. 三等奖:举报事项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经核实整改到位后,奖励金额不低于200元。

4. 奖励发放:举报事项经核实并整改到位后,及时向举报人发放奖励,奖励金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1. 保密原则:企业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需要市级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相关部门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交办、反馈和奖励。

市安委办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各类举报事项,原则上负责反馈、奖励本级核查的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核查同级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奖励意见。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推动建设平安中国,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是通过举报,揭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立案、查处或督促整改成果的个人、团队或组织均可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二、奖励标准(一)对于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且经实际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二)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一般安全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督促整改成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三)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不属于立案查处但危害较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取得相应结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四)对于奖金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三、奖励评定(一)举报人可通过书面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举报材料,并在举报材料中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便有关部门核实奖励情况;(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需经过核实和调查,确保举报的事实属实,并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及时做出奖励决定;(三)对于同一安全生产问题或违法行为的多次举报,只以首次举报为准,其他重复举报不再重复奖励;(四)对于通过举报取得的成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给予公示,对于确保举报人的名誉不受损害。

四、奖励支付(一)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财政拨付,并及时发放给举报人;(二)奖励资金将直接存入举报人的银行账户,并且支持委托他人领取;(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需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和举报核实材料等证明材料。

五、宣传公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人实施宣传报效,包括在媒体上发表表彰文章,为举报人举办荣誉庆典等方式,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

六、保密措施安全生产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允许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于积极举报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保护。

下面是一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期能够激励广大群众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的行列中来。

一、奖励对象1. 情况真实,调查完整,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实质性的举报。

2. 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举报能力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1.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实的严重程度和对安全生产影响的大小来确定。

2. 从轻、适中、从重三个等级予以奖励,具体金额在200元至5000元之间。

三、奖励途径1. 采用财政资金给予奖励,由上级政府设立专门资金账户,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举报的人员。

2.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举报人员,严禁其他用途。

四、奖励申请和筛选1. 安全生产举报人员应向本地安监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安监部门进行举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如材料真实有效,即向上级进行申请。

3. 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审核奖励材料,并根据举报的事实和严重程度进行评定。

五、奖励发放1. 奖励资金由上级政府发放,安监部门负责落实奖励发放的具体程序。

2. 奖励资金应当及时发放,严禁拖欠。

六、保护措施1. 安监部门应确保举报人员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 对于向安监部门提供假举报或故意造谣的行为,将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宣传教育1. 注重对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2. 加大对奖励办法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中来。

以上是一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简要说明,通过奖励措施来鼓励并保护积极举报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员,对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构建安全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并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该奖励办法的实施效果。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2018年1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公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1. 背景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公司特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

通过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监督和举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

2. 奖励对象本奖励政策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3. 举报奖励3.1 奖励范围对于员工提供的安全生产违规举报,符合以下范围的,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一旦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并按照公司相关奖励制度进行奖励;- 涉及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线索,一经核实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3.2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信息的重要程度和查证工作的复杂程度,公司将对每一份举报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奖励金额将根据以下因素进行浮动调整:- 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举报人的职位和级别;-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程度等。

4. 奖励申请和发放流程4.1 举报申请员工在发现安全生产违规问题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书面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4.2 举报调查公司将对每一份举报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3 奖励评审公司将组成专门的奖励评审委员会,对举报信息进行评估,并根据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

4.4 奖励发放一旦举报确实属实,奖励将在评审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 奖励保密和保护公司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不会透露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同时,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举报人免受任何不利影响。

6. 奖励政策的调整与解释本公司保留对该奖励政策进行调整和解释的权利,并且将及时通知员工相关变动。

以上是我公司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请员工们积极参与安全监督和举报工作,共同推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江苏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江苏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江苏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江苏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地区所有企业及其员工。

二、奖励机制1.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定期评选安全生产优秀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证书。

3. 对于提出有效安全生产改进建议的员工,经采纳实施后,根据改进效果给予奖励。

三、惩罚机制1. 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记过处分。

2.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或个人,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划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 对于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安全事故的行为,一经查实,从重处罚。

四、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1.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定期对生产设备、工作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2. 设立安全生产监督小组,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和隐患排查。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奖罚制度框架,具体实施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全和健康。

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生产环境和安全隐患时,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生产和生命的安全。

在这些措施中,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制度及其效果。

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定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是指对于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的人员,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和对于隐患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运作机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建立奖励制度: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标准和范围,防止奖励出现不公的情况。

2. 保障举报人员的隐私:保障举报人员的隐私是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前提条件,只有保障了举报人员的安全,才能保证举报制度的长期有效。

3. 保障举报人员的权益:举报人员在参与举报制度时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例如资金奖励、升迁、荣誉证书等。

4. 加强宣传力度: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让员工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激发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优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还有以下优点:1. 直接有效地贡献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 对于严重的安全隐患,可以有效地提供信息来源,提高处理隐患的效率和处理的准确性。

4. 加强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减少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和不和谐因素。

四、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以往的案例分析,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效果非常显著,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成本。

2. 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责任感,增加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 加强了生产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安全大局。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员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提高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集团公司举报事故隐患。

对举报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最高2000元的现金奖励。

其中举报禁止类问题最高奖励2000元、严重类问题最高奖励1000元。

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禁止类、严重类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行为负面清单执行。

三、鼓励各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微信、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联系人: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五、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

六、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

监督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七、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八、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安全生产(QHSE)管理部纳入年度预算。

九、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安全生产(QHSE)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十、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举报发生在自己单位或者周围环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人员,均可申请奖励。

二、奖励标准。

1.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直接导致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2. 对于提供一般线索,帮助查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2000元;3.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但未能直接导致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4. 对于提供虚假线索,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申请流程。

1. 奖励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填写奖励申请表;2. 审查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线索真实性和重要性;3. 审查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4.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筹安排,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奖励金的及时发放。

五、奖励保密。

对于提供线索的人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其个人信息,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奖励实施监督。

1. 奖励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接受社会监督,对奖励申请流程和结果进行公开;2. 对于违规奖励、滥用奖励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人员的奖励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奖励宣传。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通过官方媒体、网站等渠道,对奖励政策进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举报积极性。

八、奖励期限。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安全生产举报有奖规定

安全生产举报有奖规定

安全生产举报有奖规定安全生产举报有奖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公司决定推出安全生产举报有奖规定。

一、举报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员工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个人或其他相关问题的举报。

二、举报方式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1. 直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2. 以邮件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3. 通过公司内部举报平台提交举报。

举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2. 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或工作场所;3. 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引发的安全事故;4. 违反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5. 其他危害公司或员工安全的问题。

三、举报内容要求员工在举报时需提供以下内容:1. 举报对象的具体情况,包括姓名、职务、工作部门等;2. 违规行为或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具体描述;3. 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证人证言等。

四、举报保密本公司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并对举报内容进行保密处理。

举报人的举报真实性可以选择匿名或非匿名方式提交,对于匿名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保不会有任何不公正的对待。

五、奖励规定1. 对于经核实属实的举报,举报人将获得一定的奖励,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a. 奖金或者奖品;b. 被提升或者加薪;c. 获得荣誉证书或者荣誉称号等;2. 奖励的具体金额或价值将根据举报的重要性、实际贡献和公司财务状况来决定;3. 对于多次有效举报的员工,将有机会成为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团队的一员,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奖励申请和评定1. 员工在举报后,需填写奖励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举报进行核实,确认后进行奖励评定;3. 奖励评定结果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内部通知的形式通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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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苏州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举报权限】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应急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分工原则】应急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隐患概念标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执行。

第七条【重点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命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十)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范要求设置除尘系统;或者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现场作业积尘未及时规范
清理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没有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标准规定的。

(十二)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十三)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十五)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奖励条件及例外】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应急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的奖励:
(一)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二)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三)有关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向本单位进行反映,直接向应急部门进行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举报受理方式】应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核查权限、限期】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级应急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制定受理处置程序,规范区分启动现场核查的权限、任务。

(二)市应急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
(四)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交办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承办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
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举报人可以逐级向上级应急部门举报。

(六)受理举报的应急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奖励对象、额度】实名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应急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3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一)、(二)项规定范围,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经济处罚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四)其它举报事项,根据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和潜在后果,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奖励。

(五)举报人对其所在单位进行举报经查实的,视情在前四款项奖励基础上,再增加50%的奖励。

第十二条【领奖人认定】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领奖限期】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能够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奖金理由的,经奖励决定机关同意,限一次性延长30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四条【信息保密责任】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第十五条【奖励发放、监督】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
监督。

各级应急部门定期做好统计、研判工作,每季度向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鼓励机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17日印发的《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苏安监政〔201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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