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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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一)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
第十四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第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不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而擅自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核准事项以外的活动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辖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对建筑垃圾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在2012年5月起就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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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的政府令第42号《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0日市人民的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的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二)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三)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四)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1•【字号】南府发[2003]154号•【施行日期】200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包括装璜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市物价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直接征收或实行委托代收的方式:(一)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以下单位代收:1、由各城区(开发区)的环境卫生专业部门负责收取本辖区城镇居(村)民、暂住人口、餐饮娱乐业、市场、摊点、宾馆、饭店、招待所、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以及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其他经营单位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南宁市高锋林场危旧房改住房三期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26日目录一、工程概况 (1)二、编制依据 (1)三、编制目的 (1)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五、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3)六、有效的管理措施 (4)七、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5)八、建筑垃圾清运 (7)九、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9)附件:附件1:基坑支护工程阶段需外排建筑垃圾量计算说明;附件2:施工现场出入口自动冲洗平台照片。

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7、《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8、设计文件及图纸三、编制目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各样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谐发展,个人的环境意识、政府的环境标准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及绿色健康越来越关注,保护环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证城市市民的身体健康,政府大力开展扬尘治理、建筑垃圾科学处置的工作。

公司及项目部积极响应政府工作,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执行施工工地100%围挡、裸露泥土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道路100%硬化、拆迁项目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为有效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及建筑垃圾污染,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方案。

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治尘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南办发〔2017〕125 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前端设备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关于印发5吨以下(含5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密闭运输装置设置标准的通知》(南城管联发〔2012〕3号)
二、现场审查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指南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改装情况
车辆应冲洗干净,保持车身干净整洁,车辆无加高车厢边板或其他非法改装行为
企业信息
车门应喷有公司名称、车辆编号等信息,车辆号应与申请材料中“公司编号”后三位数字一致,且清晰可见。
车牌号码放大号
车身两侧、车后挡板应喷有车辆放大号牌,且清晰可见。
车身宣传标语
密闭情况
车厢密闭装置性能应完好、无变形破损情况。
车身两侧应喷有扬尘治理公益性标语,与车头同向。车身左侧为:扬尘治理车车有责;右侧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后挡板为:严禁超速闯红灯。且清晰可见。除扬尘治理公益性标语外,车身不能设置其他广告或喷绘内容。
车身反光条标识
车身及后挡板应贴反光标识。
顶灯
车顶LED顶灯应能正常显示,显示内容:公司简称、车牌号码等(备注:5吨以下车辆不需要设置LED顶灯)。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5•【字号】南府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2〕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通知如下:一、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市政工程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五)《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六)《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七)《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八)《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九)《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十)《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十一)《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十二)《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三)《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十四)《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十五)《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二、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7]12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7]12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7〕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南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工作,有效预防随意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等违章行为的发生,杜绝“建筑垃圾乱扔”的现象,有效防止因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而造成的土体滑动的事故,提升城市建设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自治区以及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的专项整治行动。

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建筑垃圾的专项治理要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要通过开展建筑垃圾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三个环节的管理力度,消除工作盲点,完善制度,严格审批,突出重点区域,加强各部门的联动,强化日常监管,使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运输、消纳)申报审批严格按规定办理,同时对违法违章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管重罚,有效防止运输途中撒漏污染路面,使建筑垃圾(包括弃土)随处乱倒等现象得到根本的遏制,实现我市建筑垃圾的长效和有序管理。

二、领导机构成立南宁市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钱学明副市长副组长:黄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高新市建委主任阮兆丰市国土局局长黄礼新市水利局局长苏拥军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成员:刘正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尹奇芳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梁文市建委副主任梁鸿市建委副主任任叙新市国土局副局长莫桂清市规划局副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李俊市环保局副局长苏其富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建学市交通局副局长王力加市水利局副局长胡少华市园林局副局长唐琨兴宁区副区长阳强江南区副区长甘诚青秀区副区长梁明志西乡塘区副区长梁展邕宁区副区长高泉良庆区副区长冯步广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伟进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李世凰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副主任李兴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兰锦富相思湖新区管委会纪检组组长李秋生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冯仕文市建筑管理处主任张怀钦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黄步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南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本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城区、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二)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三)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的标准与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要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二)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三)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四)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清理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上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

广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条例_

广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条例_

广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城市发展状况、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的直观反映。

下文是广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垃圾综
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7.01
•【字号】南建技〔2015〕9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建技〔2015〕9号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及综合利用,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下一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南宁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已获政府批复实施(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编号:4-A-3440)),现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计划,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南宁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1995年9月1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92]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全面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同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筑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市区街三级管理。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六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斗(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七条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门店桶装垃圾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上门收集,实行有偿服务。

每天定时、定点收运1-2次,确保垃圾当天收集清运干净。

各单位、门店、居民住户应积极配合环卫部门开展工作,参与管理,按时缴交清运费。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方,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南府发[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9〕74号)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5号)《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4月29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五章保障与促进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织物、玻璃、电器电子产品等;(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和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容器,胶片及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 为让⼤家了解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信息,下⾯,店铺为⼤家提供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如下: 第⼀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等处置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程施⼯所产⽣的余⼟、余渣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作。

城区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垃圾管理⼯作。

发展与改⾰、规划、国⼟、建设、园林、环保、⽔利、公安、交通、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减量化、资源化、⽆害化和“谁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持和⿎励建筑垃圾综合利⽤,⿎励建设单位、施⼯单位优先采⽤建筑垃圾综合利⽤产品。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收费制度。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应当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擅⾃处置建筑垃圾。

第⼋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施⼯单位因⼯程施⼯需要向施⼯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开⼯15⽇前向市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件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可排放。

为排放建筑垃圾申请办理处置许可⽂件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统⼀格式的书⾯申请书; (⼆)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材料;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消纳地点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市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起 10个⼯作⽇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

经核准的,应当发给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件,并根据承运车辆数量配发许可⽂件副本。

第九条 ⼯程施⼯产⽣的建筑垃圾直接在本施⼯场地内进⾏回填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施⼯单位应当在项⽬开⼯15⽇前将建筑垃圾回填利⽤⽅案提交市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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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情况
车厢密闭装置性能应完好、无变形破损情况。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治尘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南办发〔2017〕125 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前端设备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关于印发5吨以下(含5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密闭运输装置设置标准的通知》(南城管联发〔2012〕3号)
车身两侧应喷有扬尘治理公益性标语,与车头同向。车身左侧为:扬尘治理车车有责;右侧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后挡板为:严禁超速闯红灯。且清晰可见。除扬尘治理公益性标语外,车身不能设置其他广告或喷绘内容。
车身反光条标识
车身及后挡板应贴反光标识。
顶灯
车顶LED顶灯应能正常显示,显示内容:公司简称、车牌号码等(备注:5吨以下车辆不需要设置LED顶灯)。
二、现场审查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指南 Nhomakorabea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改装情况
车辆应冲洗干净,保持车身干净整洁,车辆无加高车厢边板或其他非法改装行为
企业信息
车门应喷有公司名称、车辆编号等信息,车辆编号应与申请材料中“公司编号”后三位数字一致,且清晰可见。
车牌号码放大号
车身两侧、车后挡板应喷有车辆放大号牌,且清晰可见。
车身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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