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企业法律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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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

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

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

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企业犯罪法律案例

企业犯罪法律案例

企业犯罪法律案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竞争的加剧,企业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企业犯罪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企业犯罪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市场操纵案某上市公司在发布虚假公告后,操纵其股票市场价格。

该公司通过发布错误的财务信息和夸大其业绩,引导投资者对其股票滞留并购买。

随后,在操纵股价达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后,该公司高层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获得巨额利润。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虚假陈述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

根据该法律,证券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应当如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案例二:环境污染案某制造业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将其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河流中,导致附近居民和动植物受到了环境污染的威胁。

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后发现,该企业的排放行为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对废水进行合理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损害,也损害了公民的健康权益。

案例三:商业贿赂案某跨国企业为了在某国家争取到一个大型基建项目的合同,采取了商业贿赂的手段。

该企业通过行贿获得了该国政府官员的支持,成功中标该项目。

然而,这一行为被揭露后,该企业受到了严重的法律制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规定,企业贿赂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也损害了商业伦理和道德。

该企业的行为既涉及了商业活动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涉及了刑事犯罪。

针对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犯罪问题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在解决企业犯罪问题时,需要依靠各种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制约。

同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是防止企业犯罪的重要手段。

总结起来,企业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威胁了企业的发展和可持续性。

各方面都应该积极参与到企业犯罪问题的解决中,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公正、透明、诚信的商业环境。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价格垄断协议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价格垄断协议案例篇一: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关于20xx年国家对日本12家企业价格垄断进行罚款的经济法案例分析—工商管理2班13912215钱静雯背景介绍: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宣布,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

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

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

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

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

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中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中国消费者利益。

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分析:12.354亿的处罚,这是中国反垄断法调查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

12个典型案例,看执行案件中如何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李用华律师))

12个典型案例,看执行案件中如何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李用华律师))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设立的时候,股东(发起人)只需要认缴出资额即可,并不需要立即实际出资至对公账户并验资。

这样,公司设立时股东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待公司发展壮大的时候,再根据实际需要缴纳,可以降低投资门槛,优化资金配置。

自2014年3月1日推行认缴制以来,大量的公司股东都将认缴期限登记在几十年以后,导致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一方面公司本身经常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方面股东因享受期限利益而不需承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其中对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增设了除公司破产或强制清算外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例外情形(《九民纪要》第二节第六条),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这一规定的现实意义在于:该两种例外情形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打开了一个口子,为债权人在不通过《破产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实现对债务人公司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从而主张股东承担责任提供了新的依据。

上述第一种例外,从文字表述看,前段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与强制执行程序存在较大的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在执行阶段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和《九民纪要》第二节第六条,请求追加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全国各地法院到底持何种态度和理由呢?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和“加速到期”为关键字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下载了部分裁判文书(绝大部分案由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日期均为2020年-2022年间),并对部分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进行提炼和评析。

二十个法律案例名称例(3篇)

二十个法律案例名称例(3篇)

第1篇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罚研究——以某化工厂污染事件为例》3. 《婚姻法视角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纠纷处理》4.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争议解决与案例分析》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研究——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6.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7. 《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判决分析》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商领域的应用与案例分析》9. 《公司法在股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与案例分析》10. 《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与刑罚适用研究——以某非法集资案为例》11.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策略与案例分析》12.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比较研究——以某企业劳动争议案为例》13. 《刑法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14. 《行政诉讼法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5. 《合同法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6.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与确定》17.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认定与保险理赔》18. 《公司法在股东权利义务纠纷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9. 《行政诉讼法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20. 《刑法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与判决分析》以下是对上述案例名称的简要概述,以供参考:1. 本文通过对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过程进行分析,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途径和策略。

2. 以某化工厂环境污染事故为例,分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刑罚适用。

3. 从婚姻法的角度,探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案例。

4. 分析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解决劳动合同争议。

5. 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

6. 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收集和运用的方法与技巧。

7. 分析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以警示社会。

8. 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商领域的应用,以及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劳动法经典案例大

劳动法经典案例大





原告高先生认为,比德创展公司的
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 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 属于就业歧视。
被告比德创展公司始终辩称,高先
生并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被拒绝录用的 ,而是因为培训不合格以及其他综合因素 ,不符合上岗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比德创展公司要求高 先生进行体检时,公司的培训已经结束,如其 公司确实是因为培训原因而拒绝录用,则其在 培训结束一段时间后要求高先生进行入职体检 与常理不符。而且,比德创展公司也没有提供 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其在邀请原告应聘后又拒绝 录用存在其他合理理由。因此,法院确定,比 德创展公司就是因为高先生体检结果为乙肝“ 小三阳”而拒绝录用。
平等就业权案例
高先生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最初 比德创展公司找到他,希望他能去工作。经过 慎重考虑,高先生表示同意。此后,高先生还 完成了由比德创展公司经理发来的一份测试卷 ,该经理在看过测试卷后称可以接收其任职。
不久后,高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 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当高 先生拿着体检结果及相关材料到比德创展公司 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 高先生将比德创展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 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比德创 展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 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 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
休息休假权
案例 妊娠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续 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28日职工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约定职工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合同期限 为3年,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 2013年1月1日起职工月工资3000元。劳动合同 履行期内职工怀孕,现仍在妊娠期间。2014年2 月27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与职工解 除了劳动关系。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留 置 权 案 例12例

留 置 权 案 例12例

留 置 权 案 例 12例【案例 1 】某汽车修理厂诉杜某修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被告杜某从事汽车租赁业务,长期以来将其车辆送至原告某汽车修理厂处修理。

2017 年4 月 28 日,经双方对账,杜某累计拖欠该汽车修理厂修理费 56150元。

之后,杜某继续将车辆送至该汽车修理厂处修理,又产生修理费 4460元,至此,杜某共计拖欠修理费 60610元。

某汽车修理厂多次催款,杜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

2019 年 3 月 15日,杜某将其所有的车牌为 Dxx2号的车辆送至该厂修理,该厂将该车留置,要求将车变现以行使留置权,杜某不配合并拒绝支付所欠修理费,故该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杜某支付某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费 60610 元及利息;2.某汽车修理厂在Dxx2号车辆变现价款中优先受偿。

【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修理义务,被告应支付修理费用 56150 元。

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 56150元,至今未支付,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其主张自2017 年4 月 29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 2017年4月28日之后又为被告维修车辆产生修理费 4460元却无相关证据证明,对该事实法院不予确认。

原告因被告未支付修理费,于 2019年3 月15 日将被告所有的Dxx2号汽车留置在原告处,该留置合法有效。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原告对案涉 Dxx2号车辆享有留置权,有权对拍卖、变卖该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2条 案例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2条 案例

标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2条案例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司法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基本法律,越来越受到关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作为对公司法的补充和解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12条,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条款的适用。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概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债务到期后未清偿,债权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了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范围,即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但在公司债务到期后未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利用出资期限的规定逃避债务。

三、案例一:甲公司破产案甲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A和B 各认缴50万元。

公司成立后,A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B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

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债权人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B作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B向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二:乙公司股东纠纷案乙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C和D 各认缴100万元。

公司成立后,C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D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

后乙公司因股东纠纷诉至法院,C要求D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D作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D向C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三:丙公司合同纠纷案丙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E和F 各认缴150万元。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案例1: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 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七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回答问题: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案例2:一年前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公司,甲拥有30%的出资比例(股权)。

现在甲欲将股权转让给丁,售价50万元,乙、丙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无兴趣购买。

甲、丁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一周后向公司申请相应的变更手续,丁当即交付50万元给甲。

三天后甲又遇到戊,戊出价60万元,于是二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且在当天申请公司注销了甲的出资证明书,发给了戊新的出资证明书,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由公司出面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

几天后,丁发现以上事实。

回答问题:(1)本案中,丁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2)如果乙、丙都不同意甲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三人如何处理甲的股权转让问题?(3)本案中,丁和戊谁能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有怎样的法律效力?案例3: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东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

课程资料:第2讲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课程资料:第2讲_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案例1】(2013年)自2012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

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

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

2012年11月,A公司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与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

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

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500平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

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

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

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

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E公司是否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管理学12案例分析《索尼公司的内部招聘制度》

管理学12案例分析《索尼公司的内部招聘制度》

索尼公司的内部招聘制度一天晚上,索尼董事长盛田昭夫按照惯例走进职工餐厅与职工一起就餐、聊天。

他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这个习惯,以培养员工的合作意识和与他们的良好关系。

这天,盛田昭夫忽然发现一位年轻职工郁郁寡欢,满腹心事,闷头吃饭,谁也不理。

于是,盛田昭夫就主动坐在这名员工对面,与他攀谈。

几杯酒下肚之后,这个员工终于开口了:“我毕业于东京大学,有一份待遇十分优厚的工作。

进入索尼之前,对索尼公司崇拜得发狂。

当时,我认为我进入索尼,是我一生的最佳选择。

但是,现在才发现,我不是在为索尼工作,而是为课长干活。

坦率地说我这位科长是个无能之辈,更可悲的是,我所有的行动与建议都得科长批准。

我自己的一些小发明与改进,科长不仅不支持,不解释,还挖苦我赖蛤蟆想吃天鹅肉,有野心。

对我来说,这名课长就是索尼。

我十分泄气,心灰意冷。

这就是索尼?这就是我的索尼?我居然要放弃了那份优厚的工作来到这种地方!”这番话令盛田昭夫十分震惊,他想,类似的问题在公司内部员工中恐怕不少,管理者应该关心他们的苦恼,了解他们的处境,不能堵塞他们的上进之路,于是产生了改革人事管理制度的想法。

之后,索尼公司开始每周出版一次内部小报,刊登公司各部门的“求人广告”,员工可以自由而秘密地前去应聘,他们的上司无权阻止。

另外,索尼原则上每隔两年就让员工调换一次工作,特别是对于那些精力旺盛,干劲十足的人才,不是让他们被动地等待工作,而是主动地给他们施展才能的机会。

讨论问题:1、你怎样看待索尼公司的内部招聘?2、这种制度能否在中国企业行得通?参考答案:1、索尼公司董事长通过与员工的非正式沟通了解到公司存在人才受挤压的问题,于是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内部招聘制度。

这既有利于激励员工不断成长,又有利于盘活组织内部人力资源,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实现个人与岗位的动态平衡,更重要的是创建了开放、公平、民主与创新的组织文化。

2、这种制度在实现人才在内部自由流动的同时,也造成了工作的不稳定。

12个典型案例分析

12个典型案例分析

12个典型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是一种有效的学习和研究方法,通过深入剖析实际发生的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问题的本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未来的决策和应对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借鉴。

本文将选取12个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案例一:网络信息泄露事件描述:某公司因网络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大量用户信息泄露,引发公众关注和舆情风波。

分析:此案例暴露了企业在网络安全方面的不足,应警醒企业重视信息保护、强化安全意识和技术措施。

案例二:产品质量问题描述:一家公司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投诉和退货率上升。

分析:该案例揭示了企业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从生产环节和质量管理等方面加强制度和流程。

案例三:员工窃取商业机密描述:某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重要商业机密并出售给竞争对手。

分析:此案例说明了企业在员工管理和保密方面亟需改进,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风险管控。

案例四:市场营销策略失误描述:一家公司的市场营销策略不当,导致产品销售不佳,市场份额下降。

分析:该案例强调了企业在市场分析和营销策略制定方面的重要性,需要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制定灵活有效的营销策略。

案例五:声誉危机管理描述:某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公众质疑和声誉受损。

分析:此案例提示企业在产品质量控制和声誉危机管理方面的不足,应建立健全的危机管理机制和公关策略。

案例六:供应链管理问题描述:一家企业由于供应链管理不善,导致生产延误和产品短缺。

分析:该案例突出了企业在供应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需要加强供应链合作,优化供应链管理流程。

案例七:员工人事冲突描述:某公司因员工人事冲突,导致团队士气低落,工作效率下降。

分析:此案例强调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需要建立良好的人事决策机制和团队管理机制。

案例八:金融诈骗案件描述:某机构因涉嫌金融诈骗被曝光,引发投资人损失,损害市场信心。

分析:该案例揭示了金融行业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方面的挑战,并呼吁加强金融监管和诚信经营。

现代企业制度案例-褚时健

现代企业制度案例-褚时健

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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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的一些评说
2008年的最后一天,云南当地媒体发布的“改革开放30年 影响云南30人物”中,褚时健排名第5。时至今日,很多当 年褚时健的部下,一提及他的名字,都竖起大拇指,说了很 多赞誉的话。这是一个极为令人诧异的现象。
有人说,褚时健是当时特定政治气候和条件之下的“牺牲
品”,或者是一个时代、一个制度的祭品。有人说,没有褚 时健,社会各界不可能高度关注“五十九岁现象”,国家相 关部门和决策层,也不可能迅速正视国营企业第一把手长期 存在的收入过低的问题。褚的继任者字国瑞,年薪加上奖金 超过100万元,褚时健一生的收入也比不上。有人说,对于 一段历史,或一个人,毁誉参半可能是一个最适当的评价, 但对于这位曾经红极一时的风云人物,尽管他被判重刑,但 毁之者寡,誉之者众,这种现象又将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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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这对于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来说,不可谓不是他 这一生中摔得最痛跌得最惨的一跤。许多人既为
他惋惜,也认为他这辈子完了。但是,出人意料
的是,这位老人并没有垮掉,他先是获得减刑, 改为有期徒刑17年,在监狱里待一年,劳改两年 后,2002年他因为严重的糖尿病获批保外就医,
回到家中居住养病,并且活动限制在老家一带。
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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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时健—个人履历
▪ 1928年,褚时健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 ▪ 1955年,27岁时担任玉溪地区行署人事科长。 ▪ 1959年,31岁时作为右派下放20年 。 ▪ 1979年10月,51岁执掌玉溪卷烟厂。一手将企业
做成中国第一,世界第三。 ▪ 1990年,褚时健被授予全国优秀企业家终身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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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在全国引起广泛争议,不少专家为褚时健开脱, 指出他的贪污与官员在性质上完全不同,褚时健是有 功之臣,他主管玉溪的十几年,累计为国家创造利税 991亿元,品牌价值398亿元,解决了云南省一半人口 的就业问题,而且让烟农直接受益。

十二篇案例剖析材料

十二篇案例剖析材料

目录1. 贪欲无厌自毁前程 (3)——冯树文贪污、受贿案剖析大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部2. 贪腐失自律试法葬前程 (8)——杨学玲、牛国庆等人违反财经纪律、受贿案剖析吉林油田分公司纪委、监察处3. 利用职权谋私利法网恢恢难逃脱 (14)——商业公司家具城行贿受贿案剖析华北油田分公司纪委、监察处4. “感谢费”让他泪洒黄昏时 (22)——安庆受贿案剖析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纪委、监察处5. 滥用职权自毁人生 (27)——乔福武挪用公款、受贿案剖析吉林石化分公司纪委、监察处6. 思想蜕变结恶果放纵贪欲毁前程 (34)——王宇锋受贿案剖析川庆钻探公司纪委、监察处7. 贪财走险路十年牢里过 (39)——段斌盈贪污案剖析西部钻探公司纪委、监察处8. 金钱诱惑玩骗术 (43)——娄广成诈骗、职务侵占案剖析大庆石化分公司纪委、监察处9. 失职的代价 (47)——王吉政销售“套牌”电动机案剖析辽河油田分公司纪委、监察处10. 私设“小金库”结恶果 (54)——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二所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兰州石化分公司纪委、监察处11. 绳从细处断祸由贪念生 (59)——陈丽娟销售伪劣油品案剖析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纪委、监察处12. 利欲熏心走向堕落 (65)——王养号等三人虚打车辆路单案剖析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纪工委、监察处贪欲无厌自毁前程——冯树文贪污、受贿案剖析大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部2008年11月18日,大庆冀东钻井公司生产协调部原主任冯树文因受贿、贪污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9年12月11日,冯树文受到行政开除处分。

冯树文只有技校文化,从钻井前线一名普通工人成长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他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无止境的贪欲却让他锒铛入狱,将在监狱中度过自己的下半生,本来值得自豪的人生却变成了永远的遗憾。

心存侥幸、以权换钱留给冯树文的是痛苦和悔恨,留给世人的则是深刻的警示与反思。

企业法案例

企业法案例

案例一。

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

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

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6月2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

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

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

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销,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

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

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

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

请问: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2、如何选任清算人?3、如何认定乙的出资?4、甲是否可以退火?5、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6、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7、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8、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9、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11、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12、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1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关于企业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企业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甲方因此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则以种种理由推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分析1.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50万元定金,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4.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方因乙方违约,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甲方定金100万元,并赔偿甲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案例启示1.企业应重视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严谨性。

企业内部控制案例

企业内部控制案例

企业内部控制案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案例一、资金内部控制(一)某公司出纳贪污公司款项案。

A事务所在对G公司进行审计时,在对货币资金项目审计中执行如下的审计程序,到达现场前将询证函交予给出纳李某,由其到银行函证后带回,在现场审计时交给审计助理。

同时提供银行对账单。

对于未达账项,该公司系由出纳李某编制未达账项调整表。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的未达账项进行检查。

几年之中A事务所一直在这样进行审计,该公司出纳也一直由李某担任,并配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后一次偶然事件中,李某临时调任,由其妻子接任出纳,在与银行对账时发现差额较大。

在检查对账单时发现,该对账单系伪造的。

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发现,李某竟然贪污公款100多万元,用来开公司。

几年来李某一直通过伪造银行公章在询证函上加盖确认章,对于银行对账单也同样进行伪造。

且李某贪污一直隐瞒家人,其妻子父母也均不知晓。

结果:A事务所被辞聘,公司向李某追回贪污款60余万元,由于李某的父亲是该公司的老员工老技术骨干,李某的妻子也在该公司工作,因此公司仅决定向李某一家追回剩余的贪污款项,并未向李某提起诉讼。

但银行由于李某伪造银行公章,对李某提起诉讼,李某因此锒铛入狱。

思考:问题何在,风险何在,1.传统思维,会认为A所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不当,未严格进行函证的控制。

2.新准则下,问题应当如何考虑,1)未合理进行风险评估。

李某同时担任出纳及未达账项调整的工作,属于不相容岗位。

导致风险加大。

李某连续担任出纳多年,没有及时轮岗,增加了舞弊的机会。

李某调任,而由其妻子接任,从本质角度来讲,依然不能属于合理的轮岗。

2)未能根据评估的风险来进行相应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由于内部控制缺陷而可能导致的舞弊进行特殊考虑,设计并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3)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不当,未严格进行函证的控制。

进一步:G公司对李某的“网开一面”行为,给今后舞弊留下的后患。

因此,对于后任事务所而言,在审计中对于舞弊仍要给予特别的考虑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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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制度案例
案例1
一、基本案情
1996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水泥厂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

运输公司与水泥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
(1)水泥厂出资30万元,运输公司出资20万元;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水泥厂负责。

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水泥厂账户。

之后,运输公司与水泥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

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运输公司向水泥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

1997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水泥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

水泥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

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抽回出资,而这一问题又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相关。

首先,应当确认君山公司是否已经成立。

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中有自由成立主义、特许成立主义、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

一般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分别采取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

故应以此原则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君山公司是否成立。

其次,如果君山公司尚未成立,那么运输公司与水泥厂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成立过程之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严禁发起人抽回出资,而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起人可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运输公司在君山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

本案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7条的第3款:“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法》第34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案例2
一、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市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

1四年11月,王某以某建材商城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高级装修材料,总计价值为380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装修材料全部销售给某建
股份公司董事会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并作出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销售合同,将这批建材改由股份公司经营销售。

销售中心则认为,这批建材的购销合同是在其与建材商城之间签订的,与股份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该销售合同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因此,这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至于王某作为股份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而以建材商城的名义经营同类业务,这是股份公司的内部事务,与建材商城及销售中心无关。

二、案例评析
本案所涉及法律问题主要是关于公司董事责任、公司董事或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等。

首先应注意《公司法》对公司董事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指《公司法》第59条至第63条、第123、第214条和第215条。

其次,公司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这正是本案的焦点。

王某以建材商城的名义与销售中心签订的购销合同应被认为是建材商城与销售中心的合同,其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和合同内容均合法,故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应当认为销售中心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公司法对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具体规定。

参见《公司法》第123条、第61条和第215条,主要可归纳为:由此所得的收人归公司所有,由公司给予处分,公司并可由此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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