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
排污申报说明
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指南一、事项名称:排污申报登记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5.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对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进行管理,制定以下规定:
1. 排放单位的申报登记:凡从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2. 申报登记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使用情况报告、排放监测数据等。
3. 申报登记资料的提交: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报登记资料。
提交的方式可以是纸质材料或电子材料。
4. 申报登记的审核:环境保护部门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单位予以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5. 申报登记信息的公开: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已登记的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排放情况进行公开,供社会公众监督。
6. 申报登记信息的更新:排放单位在设立、变更、扩建、停产、关闭或者其他情况下,应当及时更新申报登记信息,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变更申报资料。
7.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提供虚假材料或未及时更新申报登记信息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整改。
8.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已登记的排放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是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补充。
排污收费~环保税(胡星明)
排污费征收程序
排污申报审核的内容和方法: 3、现场核查 所有的内容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生产情况,产品、产量、原料、辅料、 燃料 生产计划 如果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对象,应按照要求 进行处理
排污费征收程序
(三)污染物排放量核定
每月或每季末10日内,核定排污者该时段内排放 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下发《排污核定通知 书》。
排污费征收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2、申报登记时限 正常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变更申报:变更、调整前15日或紧急 改变后3日内; 新、扩、改建和技改试生产前3个月; 建筑噪声在开工前15日;
排污费征收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3、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2)生产工艺示意图; (3)废水排污情况; (4)废气排污情况; (5)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 (6)环境噪声排放情况。
排污量核算
产污系数:生产某单位产品所产生的污染物的量, 称为污染物产生系数(简称产污系数)。产污系 数是指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条件下,生产单位 产品或产生污染活动的单位强度所产生的原始污 染量。 排污系数:生产某单位产品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 称为污染物排放系数(简称排污系数)。排污系 数是指在上述条件下的产污量,经污染控制措施 削减后或未经削减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 量。
排污量核算
利用排放系数可以方便地根据产品产量或生产规 模计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 G= KM 式中:K――污染物排放系数 M――产品产量 G――污染物排放量
三、排污费计征原则
(一)污水排污费的计征原则
1. 排污就收费, 08年新水法已无超标准加收一倍排污费; 2. 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污染当量数最大的三个因子) 3.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 4.污水进入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收 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5.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不超标不收费,超标加一倍收费 的原则;(COD、BOD、TOC;SS;大肠菌群) 6.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排放量收费的原则; 7.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同类污染物或相关污染物的不同指标不应 重复收费的原则;( COD、BOD、TOC;大肠菌群数和 总余氯)
施工单位办理排污手续简要说明
施工单位办理排污手续简要说明(一)申报阶段排污者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按要求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华律网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经济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二)审核阶段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放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量的核定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依据《排污申报登记表》,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量申报登记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四)征收排污费1、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度征收。
2、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排污量申报登记核定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确定排污费,并将排污者的名称、收费时段和收费数额予以公告。
3、排污费数额经环境监察机构确定、复核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4、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填写“一般缴款书”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四十二条,家环保总局1992年第10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都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广西法律法规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有重大变化或者改变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去向等,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2、《自治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以上资料的详细内容,可在中国环境监察在线网、《排污收费手册新编》、《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指南》查阅。
(三)国家环保总局文件1、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发〔1997〕020号);2、关于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变更申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0〕92号);3、关于排污申报登记变更申报有关技术问题的通知(环办〔2000〕127号);4、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5、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
33.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局属各分局二、责任人支队长、副支队长,局属各分局局长、分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 角,协办人B 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六)《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七)《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四、工作程序(一)排污申报登记1. 排污者应当与每年12 月15 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见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见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以下统称《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资料。
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污染物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于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15 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于变更前15 个工作日内或者改变后3 个工作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4. 排污者可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二)排污核定1.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⑴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监测所得的监测数据。
⑵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⑶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横算办法计算所得的物料衡算数据。
山东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山东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放射性部分)填报技术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制二ОО一年七月一.填报须知1.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2.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要求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3.这套表中的数据,需按每项数据后给的长度填写。
如N8.2表示整数位最多填8位,小数点占一位,小数后填二位,N3则表示最多填写3位整数字,依此类推。
C8则表示最多填入8个汉字,超过8个汉字的则应简化。
字母C本身还表示字符型或数字与字母混合型的数据,如同样是C8则可填10余个数字与字母、字符。
4.填报需严格按照下面的“填报技术规定”填写, 若填报表页数不够时,可按表格式样加页续填。
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否则按"不合格报表"论。
5.此套报表数据均按上年度的资料填报,填报的数据应与本单位其他相关的法定统计报表所用数据相吻合。
涉及放射性污染源的数据,可用以下方法获得,但应优先采用排序在前者。
(1)按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所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测定;(2)按有关行政主管理部门认可的计量装置测定或计算;(3)按照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污系数计算;当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与辐射环境监测部门核定的数据发生矛盾时,以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的数据为准。
6.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二.填报技术说明【表封】〈申报登记代码〉由12位数字码表示。
第一、二位表示省,第三、四位表示省直辖市(地级市),第五、六位表示县( 市辖区、市辖县级市、省直辖县级市)•,即按 GB2260—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填写。
第七至第八位是本单位所属行业的行业代码,第九至第十二位是由各县(市、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给本县的企事业单位编的顺序码,•该代码必须由各县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填写成12位,不能简化。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申报登记代码:□□□□□□□□□□□□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附: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申报年度:□□口口申报单位详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附营)□口)法人(负责人):_________ 管部门及代码:________ □ □□□ 单位类另I」代码:□ 隶属关系代码:□排污单位地址:省市(地级市)______ (市、区)___ 乡、镇及街(道、巷、路)_____ 号;邮政编码:□□□□ □□ 电话号码: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 地区代码:□□口□□口申报变更原因代码:□口行业代码:□□口口企业注册类型代码:□□口企业规模码:□开业年份:年填报类别(划"): 年审、变更、新申报是否达标重点源伐2):省级(是;否),地市级(是;否)经度_纬度_ 填表人:—单位环保负责人:—审核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是否属环统范围(划V):Y; 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单位基本情况表年总产值(N7.2 : ________ 万元,按199年不变价年总产值:万元,禾I」税金额:_____ 万元,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N9.2 : _ 万,其中环保设施:____ 万元;交纳據亏费总额(N6.2 : _____ 万元,年末职工总数(N5) : —个,其中专职环保人员(N2) _______ 个;年正常生产天数(N3) : ____ 天, 单位占地面积(N5.3 : ______ 万米2,酸雨控制区码:□□□□□□□□1主要产品产量及有毒有害原辅材料耗量(最多填三种)产品名称(C10 ______ 单位(C7 ____ 年产量(N8.5) ______ ;产品名称(C10 _______ 单位(C7 ____ 年产量(N8.5) _____ ;产品名称(C10 ______ 单位(C7 ____ 年产量(N8.5) ______ ;原辅材料名称(C10 ____单位(C7) ______ 年耗量(N8.5:) ___ ;原辅材料名称(C10 ____单位(C7) _______ 年耗量(N8.5) __ ;原辅材料名称(C10 ____单位(C7) ______ 年耗量(N8.5:) ___ ;;2能源消耗与用水量2.1能源消耗量(N6.4燃料煤:—万吨/年,原料煤:—万吨/年,燃料油:—万吨/年,燃料气:_________________ 万标立米年;2.2用水量(N6.4单位:万吨/年) 年用水总量:_____ ,其中生产用水量:______ 生活用水量;其中新鲜水用量: ___________ ,重复用水量:_______ ;3“三废”综合利用情况(N4.4单位:万元)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_____________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禾禾润: ________ ;二废水及其污染物排放情况表1废水排放情况(N6.4单位:万吨/年)水污染物执行标准类别(划2):国家综合排B标准;行业排B标准;地方标准;年废水排k放量: _____ ,其中达标废水排放量: ______ ,其中直接排入海量: ,其中直接排入江河湖库量: ;年经处理的废水排放量: _________________ ,处理后达标废水排k放量: 废水处理回用量:____ ;年日均废水排k放量:____ 吨/日废水排做规律代码:□,纳污水域功能区代码:□,排亏口总数(N2) : _________________ 个,其中达标(N2) : _____ 个2.水污染物及其排□排放情况(N6.4单位:吨/年)说明:污染物超过种或排亏口超过三个可加页续填。
环境保护常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保护常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各种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有关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发⽣重⼤变化时及时申报的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使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和变化情况,以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作,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的决策、管理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实施。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三⼗五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污染防治法》第⼗⼀、第三⼗九条,其实施细则第⼋条,《⽔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第五⼗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条,《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规定》第九条等,都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间进⾏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情况没有变化的,可以定期申报登记;排污情况如有重⼤变化,应当按规定提前进⾏申报或事后及时申报。
排污单位在进⾏排污申报登记时,所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瞒报或谎报,更不得拒报。
申报登记污染物的种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的。
‘主要包括⼤⽓污染物、⽔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源等。
⼤⽓污染物主要是颗粒物、⼆氧化硫和⼯艺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体等;⽔污染物以污⽔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以及对当地环境影响较⼤的污染物为重点;固体废物主要是有毒有害废物;噪声源重点是排放噪声强度⼤的设施。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按照“谁排放,谁申报”的原则,由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申报登记。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
第五条基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本规定的具体执行工作,并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指标和要求,对其产生的排放污染物进行申报登记。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辑排放清单,明确列出排放源、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信息,并将其报送给所在地的基层环境保护部门。
第八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登记前,应当进行合理减排措施,尽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保证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期进行申报登记,不得拖延或者违规注册。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登记情况进行评估和排名,并将排名靠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隐瞒或虚假申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治等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整治、关闭施工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对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下是常见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 排污申报登记的主体和范围:排污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生活性排污单位等,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 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限:排污单位应在开展排污活动前进行申报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更新和报备。
3.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排污活动情况、排污方式和量等。
4. 排污申报登记的方式:可以通过在线申报平台、邮寄、办公现场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5. 排污申报登记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应当负责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责任,并确保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6. 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机构:一般由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工作。
7. 排污申报登记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会对排污申报登记的信息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申报登记的义务。
8. 排污申报登记的违法和处罚:对于未按时、不实、不全申报排污信息的单位,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应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1、排污单位申报与变更申报。
(1)申报
排污单位必须在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建设项目必须在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1个月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2)变更申报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要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登记表》。
排污单位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登记表》。
排污单位拆除或者闲置污物处理设施,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在终止营业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3、环保部门审定
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环境保护部门),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定,给予注册登记。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发[1997]020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1997年1月13日环发[1997]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一项法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强化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的基础。
自1987年以来,我局先后进行了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申报登记的试点工作,1992年以国家环保局10号令下发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和相应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要求在全国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在此基础上又明确提出了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应在1995年底前大型及特大型城市完成占工业耗水量75%以上企业、中小城市完成占工业耗水量85%以上企业的申报登记及其汇总;大气排污申报登记应在1995年底以前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的申报登记工作,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动态档案和管理制度(环控[1995]294号);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应在1996年前全面完成(环控[1995]615号);环境噪声申报登记在1996年10月底前完成(环控[1995]294号)。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已按要求开始进行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的统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其中北京、天津、江苏等省市已经基本完成,但仍有一些省、市进展缓慢。
最近,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为保证计划和目标中“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的完成,必须抓好排污申报登记这项基础工作,现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提出以下要求:1.为使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各地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8、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一、排污企业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环保制度,也是排污企业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二、排污申报登记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上报环保行政管理部门。
三、排污申报主要内容是:企业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排放污染源的种类及数量、浓度、排放地点、去向、方式和防治措施等。
应如实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
四、对建设项目,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进行申报。
申报内容有重大改变时,应在变更前15日填报《排污变更申请登记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申报的,应推迟3日提交《排污变更申请登记表》。
五、《排污申请登记表》应由公司安环部负责填写,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无误后,盖章签字上报。
六、排污企业对出具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的真实性负责。
七、排污企业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污染物应全部分项填报,不得慌、假、瞒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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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
在本管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
1、在本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于每年1月1日—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2、排放污染物需要作重大变更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分别在变更前15日或者改变后3日内申许可条件:报排污变更情况;
3、新、扩、改建项目,排污者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4、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排污者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许可费用: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不收费
1、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2、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报告;
3、排污者用水情况单复印件,燃料检测单复印件等生产经营状况,施工情况的有关资料;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台帐、运行记录。
1、受理
(1)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环保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
a、告知申报人办理的程序、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时限;
b、查验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c、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d、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许可程序。
e、负责衔接申请人与审查岗位负责人。
(3)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
(1)岗位责任人: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a、审核申报材料;
b、必要时安排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c、对是否符合申报登记标准,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区监察大队负责人。
(3)时限:15个工作日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
a、对报送的申报资料、初审意见进行最终审核;
b、符合条件的,在《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c、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4、告知
(1)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环保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对通过审核并将签署意见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返还申报人;
b、对未通过审核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理由及相关权利,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报人;
c、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媒体或网上公示。
(3)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