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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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排污申报登记程序已成为每一家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为了让广大企业更好地掌握相关程序,现将排污申报登记程序做如下介绍:一、什么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是指企业对自己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以及治理设施等情况进行申报登记,以便于监管部门对企业环保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

企业必须提交排污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排污费用,以满足国家、地方环境法规的要求。

二、排污申报登记所需材料企业申报排污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2. 环保负责人或环保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 排污许可证或者环评文件和验收文件;4. 厂区的平面布局图,包括排污口位置、主要设施的位置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流量和浓度;5. 污水、废气、废渣的污染物成分和排放量等参数数据。

三、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企业在申报排污登记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排污申报登记流程企业申请排污登记,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表;2. 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企业会收到一份排污许可证件,证明其已成功登记并缴纳排污费用;4. 企业需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及垃圾,同时需要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污染物排放数据、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五、登记后的监督管理企业申请成功并获得排污许可证之后,环保部门将对企业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其排放的废气、废水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遵守排放标准和污染物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六、结语排污申报登记本身是企业环保意识的体现,与环保部门的配合和合作都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必须秉承“绿色发展”的理念,通过申报排污登记和减少排放,为打造更加美好的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申报登记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因生产、运营、使用等活动产生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三、申报登记的程序1.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在开展生产、运营、使用等活动之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2.申报登记时,污染物排放单位需提供详细的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设备和控制措施等。

申报资料的提交方式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

3.环保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将进行审核评估。

如发现申报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将要求污染物排放单位补充或修改申报资料。

四、申报登记的期限1.对于已经存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2.对于新建的污染物排放单位,须在投产前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五、申报登记的效力1.通过申报登记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具有合法的排放资格。

2.污染物排放单位应按照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对于未经申报登记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法追责并进行处罚。

六、申报登记的监督和检查1.环保部门将定期对申报登记的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认其排放行为是否符合申报登记的内容。

2.污染物排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接受排放监测。

七、申报登记的奖惩措施1.对于按照规定完成申报登记手续并且排放行为合规的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法给予奖励,并予以表扬。

2.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者排放行为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排放许可证。

八、附则1.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及时更新申报登记资料,如有变更需重新申报登记。

2.环保部门将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申报登记意识和管理水平。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旨在规范和管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保护环境和生态,希望各污染物排放单位能够严格遵守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3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3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四十二条,家环保总局1992年第10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都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广西法律法规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有重大变化或者改变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去向等,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2、《自治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以上资料的详细内容,可在中国环境监察在线网、《排污收费手册新编》、《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指南》查阅。

(三)国家环保总局文件1、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发〔1997〕020号);2、关于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变更申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0〕92号);3、关于排污申报登记变更申报有关技术问题的通知(环办〔2000〕127号);4、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5、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

33.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局属各分局二、责任人支队长、副支队长,局属各分局局长、分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 角,协办人B 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六)《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七)《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四、工作程序(一)排污申报登记1. 排污者应当与每年12 月15 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见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见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以下统称《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资料。

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污染物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于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15 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于变更前15 个工作日内或者改变后3 个工作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4. 排污者可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二)排污核定1.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⑴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监测所得的监测数据。

⑵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⑶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横算办法计算所得的物料衡算数据。

排污证办理流程

排污证办理流程

排污证办理流程
排污证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首先需要准备好办理排污证所需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环评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图纸、环保设施运行记录、排污口示意图等。

2. 联系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将准备好的材料带上,联系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咨询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的手续。

3. 填写申请表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填写好排污证的申请表格,并将准备好的材料一并提交。

4. 现场勘察:环保部门会派人来现场勘察申请单位的污水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等情况,以确保其符合环保法规的要求。

5. 监测检测:环保部门会对申请单位的污水进行监测和检测,以确定排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同时也会测试污水的污染程度。

6. 审批与批准: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核和评估后,如果企业符合相关的环保法规和要求,且污水排放达到标准,环保部门会批准办理排污证。

7. 缴纳费用:在办理排污证的过程中,申请单位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包括工本费、污水监测费用等。

8. 领取证书:办理完成后,申请单位可前往环保部门领取排污
证书。

排污证书一般有效期为3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办理流程和具体要求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办理排污证之前最好还是与当地的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和咨询,以确保办理的顺利进行。

此外,在办理过程中,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与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

全国排污登记许可申报流程

全国排污登记许可申报流程

全国排污登记许可申报流程As the process for applying for a national pollution discharge permit can be complex and time-consuming, it is important to have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the requirements and procedures involved.作为申请全国排污许可的流程可能会复杂和耗时,因此了解所涉要求和程序至关重要。

One of the first steps in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is to gather all the necessary documentation and information required for the permit application. This may include details about the company's operations, the types and amounts of pollutants being discharged, as well as any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s that have been conducted.申请过程中的第一步是收集所有所需的许可申请文件和信息。

这可能包括有关公司运营、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已进行的任何环境影响评估的详细信息。

Once all the required documentation has been gathered, the next step is to submit the application to the appropriate regulatory agency. This may involve filling out specific forms, providing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and paying any associated fees.一旦收集到所有必要的文件,下一步就是将申请提交给相关的监管机构。

企业排污许可业务申报与办理流程详解

企业排污许可业务申报与办理流程详解

国家排污许可业务申报与办理流程详解一、排污许可业务申报流程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图1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平台页面。

图2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图3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

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系统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5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

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相关附件。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规范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保护环境资源,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排污企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是指排污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排污申报材料,登记排污行为并取得相应的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申报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第五条排污企业应在排污前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等;(二)排污项目情况:包括排污种类、排污量、排口位置等;(三)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等;(四)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等。

第六条排污企业应当通过电子排污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并在申报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排污企业的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第九条相关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时,应及时通知排污企业,并要求其整改、补充材料。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向排污企业出具排污申报登记证明。

第三章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第十一条所有排污企业必须按照排污申报登记证明上所列的排污信息进行排污。

未经排污申报登记的企业不得排污。

第十二条排污企业须按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和排污情况报告,确保排污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排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排污种类、排口位置等排污信息。

如有变更需要,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重新申报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损害环境资源的,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按照“谁排放,谁申报”的原则,由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申报登记。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

第五条基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本规定的具体执行工作,并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指标和要求,对其产生的排放污染物进行申报登记。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辑排放清单,明确列出排放源、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信息,并将其报送给所在地的基层环境保护部门。

第八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登记前,应当进行合理减排措施,尽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保证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期进行申报登记,不得拖延或者违规注册。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登记情况进行评估和排名,并将排名靠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隐瞒或虚假申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治等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整治、关闭施工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对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企业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排污申报登记,是指排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材料,经审核后取得排污许可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排污。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便利、高效。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第四条排污企业在开展排污活动前,应当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材料并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排污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污申报登记表格(附件一);(二)排污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排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五)排污物的排放方式、量化数据和排放标准;(六)其他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排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关决定。

第七条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的决定,并向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书。

第八条排污申报材料不具备法定形式、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要求排污企业补正,补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排污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书后,应当按照许可证书的要求开展排污活动,并按期申报排污数据。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企业的排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规的排污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吊销排污许可证书。

第三章执法监督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抽查、执法检查等。

第十二条排污企业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排污企业有不合规的排污行为,应当及时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排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十四条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

污水排放许可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

污水排放许可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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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模版(3篇)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模版(3篇)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依法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是指政府对排污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并对其排污行为进行监管和控制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决策层应当建立健全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保障排污单位依法排污。

第四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维护排污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申报登记工作,并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和控制。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配合政府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按照要求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排污工作,确保排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对排污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修复,确保排污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排污设施的故障和泄漏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将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排污行为的合规性和监管的效果。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地方政府提交排污申报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排污设施图纸。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在接到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申请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排污申报登记证。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开业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期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和核实,确保其排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的单位,地方政府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限期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一、法律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发〔1992〕第10号令)、《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16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负责全省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我省各地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申报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负责我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量的核定工作。

三、排污申报的范围凡在广东省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电磁辐射、放射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四、排污申报的内容排污者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原材料、生产工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及其工艺、能力,正常生产和实际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地点和方式,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试生产排污申报,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资料。

具体如下:(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二)用水、废水排放状况;(三)能源消耗及废气排放状况;(四)噪声源状况;(五)固体废弃物产生、处置与排放等状况;(六)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状况;(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状况;(八)生产工艺示意图。

五、排污申报的要求(一)对象与内容的要求:辖区内所有排污者都必须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建设项目必须在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1个月内,如实申报在正常生产和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它内容。

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程序1、排污单位申报与变更申报。

(1)申报排污单位必须在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建设项目必须在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1个月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2)变更申报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要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登记表》。

排污单位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登记表》。

排污单位拆除或者闲置污物处理设施,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在终止营业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3、环保部门审定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环境保护部门),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定,给予注册登记。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1992年8月1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公司排污申报制度范本

公司排污申报制度范本

公司排污申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排污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排污申报工作应遵循依法、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情况。

第三条公司应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认真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好污染物排放和防治工作。

二、排污申报登记内容第四条公司应在以下情况下进行排污申报登记:1.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2. 公司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3. 公司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五条公司排污申报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公司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设施名称、规模、型号、运行状况等。

3. 公司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4. 公司防治污染措施和技术资料:包括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处理技术、环保管理制度等。

三、排污申报程序第六条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排污申报工作。

排污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应提交给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提交的排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发给公司排污申报登记证书。

第八条公司应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污染物排放和防治情况的报告。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排污申报登记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准确地掌握全市污染源排污情况,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列入申报登记的范围。

国家确定的十二种总量控制污染物应列入申报登记的必报内容,即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废气中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申报登记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一)掌握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排放情况;(二)掌握国家确定的12种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况;(三)掌握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状况;(四)掌握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六)按流域、区域、行业汇总数据。

第四条申报登记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负责协调、组织,其它部门配合。

第五条申报登记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发放申报登记表及有关参考资料;(二)对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三)组织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填写申报登记表;(四)对上报的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填报的数据规范、准确、详细和完整。

对未按时或未如实申报的限十个工作日内改正,超过期限不改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五)对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并通过审核的排污单位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六)汇总申报登记表、建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原始申报登记表正本应存入工业污染源各企业档案中,副本应装订成册。

申报登记有关文件应齐全,目录、索引清晰。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份起对上年度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组织年审。

对有排污变化的企业,及时变更申报登记内容,对新增污染源应组织补报。

年审及变更工作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

第七条每年完成申报登记工作后,应编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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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发〔1992〕第10号令)、《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16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负责全省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我省各地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申报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负责我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量的核定工作。

三、排污申报的范围
凡在广东省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电磁辐射、放射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四、排污申报的内容
排污者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原材料、生产工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及其工艺、能力,正常生产和实际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地点和方式,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试生产排污申报,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资料。

具体如下: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二)用水、废水排放状况;
(三)能源消耗及废气排放状况;
(四)噪声源状况;
(五)固体废弃物产生、处置与排放等状况;
(六)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状况;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状况;
(八)生产工艺示意图。

五、排污申报的要求
(一)对象与内容的要求:辖区内所有排污者都必须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建设项目必须在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1个月内,如实申报在正常生产和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它内容。

对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1、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2、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它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市(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该表进行简化,以便于申报。

3、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4、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5、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严控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二)受理机关划分的要求
1、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2、设区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市区范围内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不设区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

3、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本辖区所有排污者向该机构进行随时申报。

(三)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年度汇审的要求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实行年度汇审制度。

每年2月15-20日,收集全省21个
地级市排污申报与核定年度工作报告,组织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有关人员及各地市排污申报相关负责人对各地市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考核和评比。

对各类报表及时、完整、准确上报的地市,给予表彰;对拒报、瞒报、谎报或者逾期不报的地市,给予通报批评。

六、排污申报工作程序
(一)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月1-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负责征收排污费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排污者按照实际情况分类申报登记。

(二)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并在正式投产后1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三)变更申报: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四)排污申报审核: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

对排污者申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五)排污申报核定: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并结合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根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
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它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的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排污者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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