枚举类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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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举类型的定义

枚举类型是一种自定义类型,要使用枚举类型当然也要先说明枚举类型。

枚举类型的一般格式:

(标识符1,标识符2,…,标识符n)

说明:①括号中的每一个标识符都称为枚举元素或枚举常量。

②定义枚举类型时列出的所有枚举元素构成了这种枚举类型的值域(取值范围),也就是说,该类型的变量所有可能的取值都列出了。

例如,下列类型定义是合法的:

type days=(sun,mon,tue,wed,thu,fri,sat);

colors=(red,yellow,blue,white,black,green);

而下列类型定义是错误的(因为枚举元素非标识符):

type colortype=('red','yellow','blue','white');

numbers=(1,3,5,7,9);

ty=(for,do,while);

(二)枚举类型变量

定义了枚举类型,就可以把某些变量说明成该类型。如:

var holiday,workday:day;

incolor:colors;

也可以把变量的说明与类型的定义合并在一起,如:

var holiday,workday:(sun,mon,tue,wed,thu,fri,sat);

incolor:(red,yellow,blue,white,black,green);

(三)枚举类型的性质

⒈枚举类型属于顺序类型

根据定义类型时各枚举元素的排列顺序确定它们的序号,第一个枚举元素的序号为0。例如:设有定义:

type days=(sun,mon,tue,wed,thu,fri,sat);

则:

ord(sun)=0,ord(mon)=1,ord(sat)=6;succ(sun)=mon,succ(mon)=tue,

succ(fri)=sat;pred(mon)=sun,pred(tue)=mon,pred(sat)=fri。

应注意的是:枚举类型中的第一个元素无前趋,最后一个元素无后继。

⒉对枚举类型只能进行赋值运算和关系运算

一旦定义了枚举类型及这种类型的变量,则在语句部分只能对枚举类型变量赋值,或进行关系运算,不能进行算术运算和逻辑运算。

在枚举元素比较时,实际上是对其序号的比较。当然,赋值或比较时,应注意类型一致。

例如,设程序有如下说明:

type days=(sun,mon,tue,wed,thu,fri,sat);

colors=(red,yellow,blue,white,black,green);

var color:colors;

weekday:days;

则下列比较或语句是合法的:

weekday:=mon;

if weekday=sun then write('rest');

weekday<>sun

而下面比较或语句是不合法的:

mon:=weekday;

mon:=1;

if weekday=sun or sat then write('rest');

sun>red

weekday<>color

⒊枚举变量的值只能用赋值语句来获得

也就是说,不能用read(或readln)读一个枚举型的值。同样,

也不能用write(或writeln)输出一个枚举型的值。如write(red)是非法的,会发生编译错误。千万不要误认为,该语句的结果是输出"red"三个字符。

但对枚举数据的输入与输出可通过间接方式进行。输入时,一般可输入一个代码,通过程序进行转换,输出时,也只是打印出与枚举元素相对应的字符串。这在后面的例题中将有使用示例。

⒋同一个枚举元素不能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枚举类型定义中。

如:

type color1=(red,yellow,white);

color2=(blue,red,black);

是不允许的,因为red属于两个枚举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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