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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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分层培训、考培分离。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督导、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
会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之日)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开发或推荐适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五)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含领军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七)监督、检查、考核认定省直属会计人员(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八)建设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继续教育考核题库;
(九)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七条各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制定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考核认定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所辖县区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规范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八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并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开发或推荐适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五)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含领军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七)监督、检查、考核认定省直属会计人员(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八)建设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继续教育考核题库;
(九)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七条各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制定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考核认定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所辖县区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规范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八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并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内容及学分由省财政发布,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会计人员自学;
(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等;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分行业科目。会计人员应首先完成公共科目学习,取得学分不足24学分时,可在分行业科目中选择学习。会计人员重复选择学习同一科目,只计算一次学分。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经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